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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部分

张之洞评传-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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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张之洞有意开脱唐才常,说法颇多。其一云,之洞至唐才常案发赴审之时,“犹欲为烈士免,方鞠问时,顾左右曰:‘唐才常儒者,宁出此?且吾固识之,斯人不类,得毋捕者误耶?’烈士厉声曰:‘事之不成,有死而已,唐才常岂苟脱者?!’”④这种稗官野史当然不足为据,但张之洞平生一贯的作法确实不嗜杀人过滥,此后对于湖北新军中的革命党人,他也一般以开除了事,并不予以深究。扑灭自立军,是张之洞作为封疆大吏的必然之举,然而对于谋求政治变革的人们来说,却是一大教训。在日本出版的《清议报》1901年刊发的一篇文章说:
  “中国维新之机,西太后挫之于北京,张之洞戕之于汉口,义和团阻之于直省,震旦新机宜其绝,中国国命宜其死矣;然挫之戕之阻之者频仍矣,而维新之气焰不少减,反有挟浪乘风披靡中原之势。①可见,原康有为派系中人,有些已经决意走向推翻清廷的道路。这是镇压自立军起义的张之洞始料未及的后果。”
  ①《唐才常集》第274页,中华书局1980年版。
  ②杜迈之等辑《自立会史料集》第200页,岳麓书社1983年版。
  ①《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第78页。
  ②张难先:《湖北革命知之录·庚子汉口之役》,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
  ③④《自立会史料集》第251页。
  ⑤《戊戌变法》(二)第622页。
  ⑥周锡瑞:《改良与革命》,第33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
  ⑦《唐才常集》第255页。
  ①《自立会史料集》第64页。
  ①[美]史扶邻:《孙中山与中国革命的起源》,第19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①唐“尝肄业于两湖书院,每试未尝后人,之洞雅重之”(《自立会史料集》弟201页);傅为湖北武备学堂学生,被张之洞挑中,首批赴日士官学校留学。
  ②《世载堂杂忆》第154页。
  ③《代上海国会及出洋学生复湖广总督张之洞书》,上海文物保管委员会编,《原有为与保皇会》,第5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④《自立会史料集》第210—202页。
  ①赵振:《说败》,《清议报》第八十七期。

 
第八章“欲为圣朝除弊事,肯将衰朽惜残年”
  张之洞一向推崇韩愈(768—824)的道德文章,曾将韩愈与李白(701—762)、杜甫(712—770)、白居易(772—846)、苏轼(1037—1101)等并称”诗之名家最烜赫者”①。在其《过华山》诗中,又极赞“不计艰危始见功,发狂华顶有韩公,灵降佛骨顽驯鳄,始信昌黎百世雄”。②元和十二年(818年),韩愈上书阻宪宗迎佛骨,忤怒龙颜,贬任潮州刺史,于途中留下《左迁至蓝关示侄孙湘》的著名诗句:“一封朝奏九重天,夕贬潮阳路八千。欲为圣朝除弊事,肯将衰朽惜残年。”表白自己虽年迈力衰仕途坎坷,仍不改忠君忧国的耿耿赤心。与韩愈相比,晚年张之洞的仕途要亨通得多。经历了戊戌、庚子年间一系列重大事变之后,之洞的地位进一步上升,成为清末“新政”的核心角色,不久又人参军机,“人阁拜相”,登上朝廷权臣的极峰,然而,面对危机四伏的朝局,张之洞仍与一千年前的韩愈发出同样的感慨:“欲为圣朝除弊事,肯将衰朽惜残年”。垂垂老矣的张之洞,“知其不可而为之”,为延缓清王朝统治的最终崩塌苦苦支撑,在“国运尽矣”①的悲凉心境中走完生命的最后行程。
  ①《全集》,卷三百零四,輶轩语一。
  ②《全集》,卷二百二十五,诗集二。
  ①胡编《年谱》卷六。

 
第一节“新政”主角
  从戊戌到庚子的三、四年间,维新变法、义和团运动、八国联军入侵相继发生,清朝统治在一连串的严重冲击下更显朝不保夕,岌岌可危。为了平抑国内舆论,取悦帝国主义列强,挽救统治危机,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1901年1月29日),慈禧发布上谕,称“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穷变通久,见于大易。损易可知,著于论语。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大抵法积则敝,法敝则更,要归于强国利民而已。……总之,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②宣布实行“新政”。
  对维新变法恨之入骨的慈禧集团,刚刚以血腥手段置谭嗣同等志士于死地,缉康、梁于天涯,自己却又匆忙扯起“变法”和“新政”的旗号,实为迫不得已之举。
  首先,戊戌以后,维新党人虽作鸟兽散,但他们所宣传的全新社会政治学说却不胫而走,广大民众对清朝腐败统治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与此同时,孙中山等革命党人正以不屈不挠的顽强精神从事宣传民众、武装推翻清朝统治的斗争。在这种情况下,慈禧集团不得不作出“新政”姿态,以图改变形象,争取舆论,延缓革命风暴的降临。
  其次,庚子事变虽以清政府与列强之间达成妥协而告结束,但慈禧明白,要想取得列强的信任和支持,维护傀儡朝廷地位,还必须对锢闭陈腐之习气来一番振刷,方可避免被洋主子抛弃的厄运。“敝国现议实行新法,正期图报大国之惠于后日。”“今两宫一心,已饬议行新政,将来中外必能益加修睦,悉泯前嫌。”①再次,庚子事变以后,朝廷中枢内极端守旧的满清贵胄势力崩解,而地方汉族“洋务”疆吏的实力、声望进一步上升。为了笼络这一举足轻重的政治力量,清政府也不得不从总体经国方略方面作出重大调整。从清廷实行“新政”的具体内容上看,除了“仿行宪政”涉及中央政体改革以外,其余兴工、办学、通商、练军诸项,都是洋务大吏们早已施行过的,并无何新可言。正因为如此,当时就有人径呼这种“新政”为“第二次洋务运动”②。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三月初三,清政府设立“督办政务处”,具体筹划“新政”,委派庆亲王奕劻(1836—1918)、大学士李鸿章、荣禄、崑冈、上文韶、户部尚书鹿传麟为督办政务大臣(后增补尚书翟鸿),又委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遥为“参预政务大臣”(后增补山东巡抚袁世凯)。“督办政务处”在参酌中外政治、制订”新政”规划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具体实施“新政”方面,主角却是“遥为参预”的刘坤一、张之洞、袁世凯。刘坤一不久死去,张、袁二人便成为清末”新政”的扛鼎人物。
  在宣布实行“新政”的上谕中,慈禧曾要求各大臣、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各举所知,各抒所见”,以供“斟酌尽善,切实施行”。①遵此旨意,张之洞与刘坤一往返电商,“荟萃众说,断以己意,日撰一、二条,月余始就”,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五月、六月联衔会奏《变通政治人才为先遵旨筹议折》、《遵旨筹议变法谨以整顿中法十二条折》和《遵旨筹议变法谨以采用西法十一条折》,这便是著名的“变法三疏”。在《变通政治人才为先遵旨筹议折》中,张之洞提出“惟是中国贫弱废弛之弊,或相沿百余年,或相沿二千余年,一旦欲大加兴革,必须规画周详,确有下手之处”。他认为教育改革是当务之急:“保邦致治,非人无由,谨先就育才兴学之大端,参考古今,会通文武,筹拟四条:一曰设文武学堂,二曰酌改文科,三曰停罢武科,四曰奖励游学”。他论证道:“盖非育才不能图存,非兴学不能育才,非变通文武两科不能兴学,非游学不能助学之所不足。”奏折最后恳请朝廷“决意施行”,勿为“因循迁就之说者”所动摇。
  在《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中,张之洞认为”整顿中法者,所以为治之具也”,他提出:
  一、崇节俭;
  二、破常格;
  三、停捐纳;
  四、课官重禄;
  五、去书吏;
  六、去差役;
  七、恤刑狱:
  八、改选法;
  九、筹八旗生计;
  十、裁屯卫;
  十一、裁绿营;
  十二、简文法。
  他指出,“必先将以上诸弊一律划除,方可冀民心永远团结,然后亲上死长,御侮捍患,可得而言矣。”
  在《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条折)中,张之洞首先申明采用西法的必要性:“方今环球各国,日新月盛,大者兼擅富强,次者亦不至贫弱。究其政体学术,大率皆累数百年之研究,经数千百人之修改。”“此如药有经验之方剂,路有熟游之图经,正可相我病证,以为服药之重轻;度我筋力,以为行程之迟速。”他具体提出十一条:
  一、广派游历;
  二、练外国操;
  三、广军实;
  四、修农政;
  五、劝工艺;
  六、定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
  七、用银元;
  八、行印花税;
  九、推行邮政;
  十、官收洋药;
  十一、多译东西各国书。
  在这一奏折中,张之洞将“新政”的实质和盘托出:
  “使各国见中华有发愤为雄之志,则鄙我侮我之念渐消;使天下士民知朝廷有改弦更张之心,则顽固者化其谬,望冶者效其忠,而犯上作乱之邪说可以不作。”
  对“变法三疏”提出的“新政”措施,朝廷十分赞赏,上谕称“刘坤一、张之洞会奏整顿中法以行西法各条,其中可行者,即著按照所陈,随时设法,择要举办。各省疆吏,亦应一律通筹,切实举行。”①“变法三疏”实际上成为清末新政的实施大纲。
  清廷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开始推行的“换汤不换药”的”新政”,既不能从根本上拯救封建肌体的日渐衰竭,更无力阻挡民主革命的蓬勃高涨。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不得不承认:“朝廷屡下明诏,力图变法,锐意振兴。数年以来,规模虽具,而实施未彰”②。“似此因循敷衍”,无法“起衰弱而救颠危”①。为了进一步平抑中外舆论,躲过革命风暴,从这一年开始,清政府表面上宣布“预备立宪”,派遣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游欧美、日本,考察宪政。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夏,五大臣先后回国,向慈禧太后密陈:“欲防革命,舍立宪无他”。他们认为实行立宪有“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三大好处,而且“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②。九月一日,慈禧正式下诏“预备立宪”,规定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同时宣称“目前规则未备,民智未开”,需“妥议立宪实行期限”,而在此之前,黎民百姓必须”尊崇秩序,保守和平,以预储立宪国民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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