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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

世界古代后期经济史-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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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时建康有户28万,城内有4个大市,10多个小市。京口、山阴、寿阳、 

  襄阳、江陵、成都、番禺等城市都相当繁荣,其中番禺是海外贸易中心,自 

  南朝开始,有林邑、扶南以至天竺等南亚、东南亚各国前来通商,输入象牙、 

  犀角、香料等,带走中国的丝织品、瓷器。 



                3。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封建依附关系的加深 



       (1)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田庄经济 

       大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在中国由来已久。两汉时期,社会上出现的豪强 

  世族,不少就是广占田土的大地主。汉代土地关系中,有大土地所有者,也 

  有中小土地所有者,更多是自耕农身份的小块土地占有者,大土地占有和中 

  小土地占有可谓各有各的优势,大地主可以通过土地买卖来兼并小农土地, 

  但这种积累速度是缓慢的,豪强大族可以凭借政治特权巧取豪夺,但也可能 

  因政治斗争而丧失财产;小农经济比较微弱,但极易维持,加之政府对自耕 

  农给以某种扶持,故双方都难有压倒对方而超常发展的可能。这种局面在魏 



① 重修政和《证类本草》卷四,《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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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南北朝时期完全被打破,无论在北方还是在南方,大土地所有制利用长期 

战乱、社会秩序混乱之机,凭借种种超经济因素迅猛发展,在土地关系上占 

了主导或优势地位。 

     大地主攫取土地来源是多种多样的:其一是农民、宗族投献。魏晋南北 

朝之际,战乱猖獗,世族豪强纷纷设立坞堡壁垒自卫,小农为避战乱,只好 

前去投献,如魏浚在洛阳失陷后,屯于洛北石梁坞,归附者甚众;郭默在永 

嘉之乱后,率遗众自为坞主,流民依附者甚众;李矩在刘渊进攻平阳时,被 

乡人推为坞主,东屯荣阳,远近多附之。史书记载当时此类之事,比比皆是, 

也有农民不堪国家赋税剥削,而依托富门,南朝各代这种假冒之事很多,政 

府屡禁不止。其二是封建政府赏赐田土,像三国时孙权一次赐给蒋钦妻200 

户芜湖民,200顷田地。其三是占山封水,公开篡夺公共荒地。东晋南朝时, 

南渡的北方士族占山封水、开垦湖田,宋朝的谢灵运可谓此中典型,史载他 

 “凿山浚湖,功役无已”,其中两次向朝廷要求决湖为田而遭百姓反对未成。 

东晋政府下令不准占山护泽,但形同空文,到刘宋时已发展到“富强者兼岭 

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的地步。像萧齐时,齐竟陵王萧子良在宣城、临城、 

定陵三县立界,竟然立屯、封山泽数百里,禁民樵采。其四是买地或用高利 

贷兼并土地。 

     大土地占有关系迅猛发展,形成了一批批颇具特色的大土地经营单位— 

—南方的田庄、墅舍、屯、宅、邸、店,北方的坞堡、壁垒等,其中以南方 

大地主拥有的田庄最为典型。大田庄占地很多,依山傍水,出产丰富,经营 

多种农副业,经营管理也较复杂。南朝宋时,孔灵符所建的永兴墅,周围有 

33里,水陆地有265顷,中夹两山,又有果园9处。孔灵符的这所田庄既有 

陆田,又有水田,山上还有果园。谢灵运曾作《山居赋》描述其庄园,庄园 

 “左湖右江”、“背山面阜”,塘渚相绕,庄园内山水纵横,田土广布。庄 

园出产丰富,据谢灵运描述,田地所产有麻麦粟菽,水沼出产有萍藻菱莲, 

林木有松竹桐榆,还有各类鱼禽走兽。庄园内“既耕以饭,亦桑贸衣,艺蔬 

当肴,采药救颓”,衣食百物都不用取诸外人,完全是一个封闭的自给自足 

的经营单位。 

     田庄规模既大,需要较多人手,管理上也复杂。当时田庄上劳动者有奴 

婢、部曲,但以佃客、客、私附为主。 

     (2)封建依附关系的演化 

     两汉时期,全国人口都被编籍归郡县管辖,人身关系比较简单,即自由 

民和奴隶(不自由民),非此即彼,没有多重的、等级的关系。当然阶级和 

地位的差别在实际中确实存在,但至少从法律和户籍上看,两汉编户齐民在 

人身上自由平等,即使是豪民地主的佃户也是如此,佃户出卖劳力,而人身 

未受豪民地主之控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劳动者身份、地位发生很大变化,除自耕农以编户齐 

民形式保持自由民身份外,佃农成了豪强大族的私属,丧失了人身自由,不 

受国家控制,这种封建依附关系的加深、自由民向依附农民的转化,构成了 

这一时期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 

     魏晋南北朝的依附农民有客、奴客、部曲等多种称呼,其形成途径也是 

多样的。 

     客,本义是宾客,并没有身份低贱的意味。战国秦汉以来,世家贵族多 

爱招致士人,称为宾客。西汉王侯公卿所养宾客不少,汉初淮南王养宾客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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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人,武帝时大臣主父偃也有客数千人,这些客都是文人谋士之属,也有从 

  军打仗的勇猛之人,并不从事农业劳动。东汉时期,宾客地位渐趋降低,主 

  客关系有了新的变化。东汉后期,豪强拥有的客越来越多,客的依附性愈来 

  愈强,且与大土地所有制联系在一起。《三国志·糜竺传》言糜竺曾送给刘 

  备“奴客二千”以助军资,奴客连用说明两者之间区别不甚清楚,而糜竺本 

  人有“僮客万人”,很难设想全都不事生产。建安元年(公元196年)曹操 

  在北方实行屯田制,屯田农民也称屯田客、租牛客户,屯田农民不受郡县管 

  理,不承担国家租调徭役,形同国家的私客。曹魏后期,政府把租牛客户赐 

  给公卿大臣,这意味着屯田客成了大地主的私家田客,更重要的意义在于: 

  政府主动赐客给大地主,表明了政府正式接受了客的依附性身份这种现实, 

  承认客是豪族的人,免除他们对国家的负担。东吴更是将其屯田户大量地赐 

  给豪族强宗,史载孙权为褒奖功臣,多次将屯田客赐给吕蒙、陈武等大将。 

  这些事实说明,至三国时期,客作为一种封建依附身份的劳动者不与国家发 

  生直接关系的现实已被国家政权正式承认。 

       西晋统一全国后,颁行了占田制和户调式,规定官员各以品级高卑来占 

  有田地和荫庇佃客,第一品者可占田50顷,第二品者占田45顷,数各有差, 

  直到第九品官占田10顷。所占有的客,六品以上者为3人,第七至第八品为 

  2人,第九品是1人。占田制一方面承认私客的存在,一方面企图对其人数 

  加以限制,不使大地主经济发展过快,实际反映了国家和这些豪族强宗之间 

  经济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贯穿了魏晋南北朝的全部历史,而世家大族利 

  用各种特权和手段去荫庇佃客,政府法令全然无效,这种士族社会压倒国家 

  权威的事情屡屡有之。 

       北朝客的数量也很多,《魏书·食货志》称,北魏初年,“民多荫附, 

  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 

       东晋南朝法律规定,客注主人家籍,在国家户籍中不予登记。当时人对 

  客的看法,因为受奴婢身份之影响,往往将客与奴混同起来,以为都是不自 

  由人。客的实际地位在自由民与奴隶之间,客要取得自由,须要通过自赎或 

  经主人放遣。东晋南朝是以门阀贵族为主导的身份性社会,社会上有各种身 

  份的划分,有良贱之分、士庶之分和奴客之分,但当时比较显著的是自由民 

  之中的士族和庶族之分、自由民和非自由民的良贱之分,奴、客的区分并不 

  受重视,均视为低贱之人。 

       部曲也是当时的封建依附劳动者。部曲的本义是部队或兵,东汉末年起 

  各地豪族强宗所率以起事的人众,亦常称为部曲。《三国志·魏志·李典传》 

  称,三国官渡之战时,李典率领宗族、部曲3千余家、1万3千余口投奔曹 

  操。吴国军事制度中,有将领世袭领兵的传统,上代故去,其所领兵卒传给 

  下代,实际上成了私家武装,也是部曲。《三国志·魏志·邓艾传》称,孙 

  权死后,东吴不稳,“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建命”。 

       南北朝时期,部曲形式继续发展,南方、北方都有部曲这种私家武装的 

  大量存在。部曲的特征是兵农结合,战时随主人打仗,平时耕田种地,服事 

  供职。从这可看出,部曲是与豪强大族的封闭性社会经济情况相一致的。 

       部曲也是半自由人,在主人家注籍,和客基本相同。他们必须世代依附 

                                                        ① 

  主人,到唐代法律还规定“奴婢部曲,身系于主”。 



① 《唐律疏义》卷十七,《疏义·答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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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从土地和赋税制度来看 



     两汉时期,政府财政以对编户齐民的赋税徭役为基础,同时建立有庞大 

的官府手工业以提供各种物品。国家虽然垄断了盐铁、铸钱等事关国计民生 

的产业部门,大部分经济领域是开放竞争的,商品货币关系比较发达。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连绵,土荒民亡,政府不再可能坐待租税交纳, 

财政无从谈起。同时,豪强大族伺机崛起,广收佃客,与国家争夺有限的人 

口和土地资源。自然经济占了统治地位。政府被迫转变国家经济职能,以求 

巩固和扩大其统治基础。 

     (1)魏晋时期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东汉末年长达数十年的社会动乱,使整个黄河流域都遭到战祸蹂躏,土 

地荒芜,人口流失,中原12州所剩人口,不过汉时1个大郡的人口。由于人 

亡地荒,统治者面临无兵可征、无粮可食的处境。为解决上述问题,曹操于 

建安年间在北方开始推行屯田制。 

     曹魏屯田制借鉴了汉代边塞屯田以及官田出租的做法,实行军屯和民 

屯。屯田遍及北方各地,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土地制度。 

     参加屯田的农民,称为屯田客、典农部民等。屯田农民在政府安排下, 

开垦闲弃荒废之地。其所纳田租,如果使用官牛耕种,则收获量官六民四, 

如果是使用自己的耕牛,则五五分成,田租是采分成租而非定额租。屯田农 

民也服一些徭役,但一般不服兵役。屯田组织也自成一体,曹魏对于屯田农 

民和编户齐民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即屯田农民属于政府专设的典农官统 

辖,不与郡县下的编户齐民相混淆。典农官员,最高为典农中郎将,其次为 

典农校尉,次典农都尉,其下还有典农功曹,管理屯田事务。屯田系统能自 

立于郡国之外,说明其规模之大和地位之重要。 

     屯田农民被固定在土地上劳作,根本没有迁徙自由,对国家有很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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