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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后期生活习俗史-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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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大约是在5世纪时创制的,但当时应用并不普及,多数仍然刻木以纪事。6 

世纪下半叶,突厥人以粟特文为书面文字,因为当时粟特人常来突厥境内经 

商。7至10世纪是突厥文宇形成并大力发展的时期。突厥文字,除突厥人使 

用之外,还在西伯利亚、蒙古、叶屁塞河流域、新疆、中亚地区广泛使用, 

是当时使用地域最广的一种文字。突厥文字既不是音素文字,也不是纯粹的 

章节文字,大致有40个字母。 

     突厥人留下来的文献资料不多,仅发现几块碑铭。通过碑铭,可以看出 

突厥人早期的文学特点:文学结构比较完整;正文叙事清楚;语言词汇活泼、 

丰富、生动。突厥人的中期文学深受阿拉伯文化影响,目前保留下来的文献 

多是用回鹘文写成的,也有用阿拉伯文学书写而成的。这时最著名的文献有 

 《突厥词大词典》、《真理的入门》、《福乐智慧》、《乌古斯可汗的传说》 

等。 

     突厥人能歌善舞,有自己的一套独特的舞蹈艺术,文献对此有较多的记 

载。突厥人还从中原输入音乐和舞蹈,并向中原输出音乐和舞蹈。突厥人的 

雕刻艺术也是很有名的,目前在漠北地区发现了许多石雕作品,都是属于突 

厥人的。突厥人的雕塑艺术以表现现实主义为主,线条古朴、用笔拙沉,很 

有沉重感,反映了突厥人朴实的民风。 

     突厥人有许多游戏,比如赛马、踢毽和赌博等。《隋书》就记载说:突 

厥人中,男子很喜欢赌博,女子很喜欢踢毽子;如果玩累了,他们就取出马 

奶子长饮一番,大醉,相对而歌,相对呼喊。 



                       5。古代中国的生活习俗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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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世界史中,古代中国大约相当于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 

国居民的生活习俗发生重大变化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考古所见民俗资 

料渐渐多了起来;文献对这个时期的民俗有较多记载。 

     这个时期,中国的服饰习俗丰富多彩,而以“衣冠王国”著称于世。在 

冠帽方面,有冠、冕、弁、巾和帻之分。冠的品种很多,据《后汉书》记载 

有19种,帻原是包发的头巾,后来演变为便帽形式,最后定型为介帻和平上 

帻两大类。这个时期的上衣种类十分繁多,可细分为长衣、短衣、内衣、外 

衣、单衣和夹衣等多种形式。下衣可以统称为裳,有裙、裤、蔽膝等形制。 

     中国古代饮食习俗源远流长,丰富多彩,是中华民族传统习俗和文化的 

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饮食具有一套比较严格的等级区别和礼仪规定, 

人们通过饮食活动来辨明君臣、尊卑和长幼等。中国古代的进餐也有一套繁 

文缛节,重要贵族宴请客人通常伴以乐舞和百戏。中国北方古代居民主食以 

面食为主,南方古代居民主食则以米食为主。 

     居住是社会风俗的重要环节和表现形式。从文献记载来看,这一时期的 

住宅上承春秋战国,变化不是很大,体现出某种相对的稳定性。在南方,民 

居形式以干栏式住宅。住宅附近通常筑建一些附属设施,如有厕所、鸡圈、 

猪圈、粮仓等。房屋里的家具有床、几、案、胡床、小床等。 

     这个时期,我国居民的婚姻形式多种多样,据不完全统计有掠夺婚、转 

房婚、逆缘婚、交换婚、表亲婚、入赘婚、指腹婚、自主婚、和亲婚、冥婚、 

选婚、赐婚和野合而婚等。总的讲来,从形式上讲,这个时期,中国古代居 

民的婚姻形式,有着三个方面的特征:一些古老的婚俗还存在,在一些较为 

落后的地区还占着一定的地位;政治和经济对婚姻结构产生着影响;婚姻形 

式具有封闭特征。 

     这个时期,中原居民还在流行厚丧习俗,但是晚期出现薄葬习俗,这个 

时期已经初步形成埋葬制度、服丧制度、陪丧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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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古代罗马居民的生活习俗 



     世界古代后期,在欧洲南部,是罗马帝国形成和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 

地中海的古老文明消亡了,爱琴海的文明衰落了,法兰克人和日耳曼人的文 

明正在蕴酿之中,只有罗马文明在闪耀着熠熠的光芒。 

     罗马帝国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我们稍费笔墨进行概述。罗马帝国约形 

成于公元前8世纪前后。这时,一支操着特殊的拉丁——法里斯奇语的部落 

出现在意大利,在罗马这个地方建城,并称该城为罗马城。这是罗马帝国诞 

生的开端。关于罗马建城,有许多动人的传说。现在看来,这些传说是靠不 

住的。考古资料证明:罗马城并非传说所言,是某人于某时所筑,而是通过 

几个公社合并而形成的。 

     罗马城建成以后,帝国形成以前,罗马境内先后有过两个政权:一个名 

叫王政时期(大约存在于公元前8世纪至6世纪),前后存在了250年;一 

个名叫共和国时期,大约存在于公元前5至1世纪后期,现有考古资料证明: 

罗马王政时期,并没有完全进入阶级社会,而是军事民主制时期;罗马共和 

国时期,相当于奴隶制城市形成和征服意大利的时期。 

     在罗马王政时期、罗马共和时期的基础上,罗马步入帝国时期。罗马帝 

国存在于公元前1世纪后半段至公元5世纪中叶。这时是罗马历史上最为昌 

盛的时期,享有极高文明,帝国版土包括欧洲南部和亚洲西部。 

     在第一章中,我们主要利用考古资料、历史学资料,对罗马帝国时期居 

民的生活习俗情况进行介绍。附带说一句,在这里,我们并不准备涉及罗马 

王政时期、罗马共和国时期,以及后来的拜占廷帝国时期的罗马居民的生活 

习俗情况。 



                                1。等级制度 



     在罗马帝国境内,居民都生活在等级制度之下,因而等级制度是罗马居 

民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罗马帝国时期,居民分为好几个等级,比如元老、 

骑士、平民、释奴、奴隶等。他们的社会地位不同,经济收入不同,服饰和 

饮食,以及世界观都不相同,因而有必要先将他们分清楚。 

     元老这个等级早在王政时期就已出现,最初仅授于一些氏族长老,因为 

他们对组建罗马帝国立下了功勋。这是一个荣誉职务,是一个“虚衔”。稍 

后,在共和时期,元老所组成的元老院成为国家权力机构。这就由虚衔演变 

成实体。罗马帝国时期,元老院在罗马帝国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主要作用, 

军团最高指挥人员、执政官、行省总督和罗马城行政官员等,都由元老院通 

过选举而任命;元老院由两种人员组成,即资深的罗马帝国元老和对建设罗 

马帝国有突出贡献的贵族。担任元老院的元老,还要具备一定的经济收入。 

只有当其资产达到100万谢斯提 (罗马货币单位)时,罗马贵族才有资格担 

任元老。元老是罗马帝国等级最高的贵族,他们拥有许多特权。公元194年 

的一份资料表明:看戏的时候,元老们有权坐在骑士的前面;在服饰上,骑 

士所穿短外衣胸前有窄窄一条红彩道,元老的短外衣胸前则是宽条红彩道。 

     骑土属于贵族阶层,但是地位次于元老。骑土阶层最初是由战斗人员组 

成的,后来又有商人和承包商加入到骑士行列。骑士可以担任各种职务,比 

如执政官、军团长、百人长、军团次长官、各行省总督、行省基层官员和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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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等。据文献记载,罗马骑士之间还有地位差别。地位最高的是埃及太守和 

近卫军长官。埃及太守是罗马帝国境内的权力最大的行政军政长官,管辖范 

围几达整个非洲北部。近卫军长官是罗马帝国最精锐的部队——近卫军(约 

9000人)的最高军事长官。担任骑士必须有两个条件:其一,他的资产必须 

达到40万谢斯提;其二,他必须出身于贵族。 

     平民这个阶层与罗马城同时产生,但是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社会地位和 

经济收入不同。罗马王政时期,平民是罗马城的当然主人,他们或者是公社 

成员,或者是氏族成员;共和时期,由于罗马城内阶级矛盾、社会矛盾、贫 

富分化加剧,平民的社会地位剧烈变化,有的上升为富翁,有的沦落为贫民; 

罗马帝国时期,平民虽然还是罗马城市里的主要居民,还是罗马军队的主要 

作战力量,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都明显降低了。平民由下述人组 

成:大大小小的手工业作坊主,小果园或菜园的土地所有者,店铺老板和没 

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无产者。在上述人当中,无产者人数最多。据文献记载, 

奥古斯都执政时期,无产者人数达到20万人。 

     奴隶罗马帝国是奴隶制国家,境内奴隶相当多。奴隶来源相当复杂:其 

一,原先的公社成员因为负债沦为奴隶;其二,在对外的作战中被罗马掳获。 

被掳奴隶来自各个地方,有的来自高卢,有的来自小亚,有的来自非洲,有 

的来自于哥特。罗马法律规定,奴隶可以释籍,即一些奴隶可以因功或赎身 

免去自己的奴隶地位。因此,罗马的奴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在服役的奴 

隶,他们以前或者不是奴隶,而是奴隶主,但因各种原因,此时沦为奴隶; 

一种是被释奴隶,他们以前是奴隶,但因为赎身或军功,现在已经不是奴隶 

了。 

     正是服役的奴隶地位很低。他们没有人身自由,没有经济收入,就连生 

命也没有保证。罗马法律规定:奴隶参加起义,必须处死,不予宽恕;奴隶 

杀死奴隶主,包括正凶,凡在场的奴隶,以及听到呼救而没有前往驰援的奴 

隶,都将处以死刑。除了不服从奴隶主意愿的奴隶要遭到非人的待遇之外, 

就是没有参与对抗的奴隶,其生命也无法得到保证。文献记载了这么一件事: 

奥古都斯在位时,有一个好朋友,名叫维狄·波利翁,是个富翁。这位富翁 

有一个很残忍的嗜好,就是喜欢吃大海鳗,而这种大海鳗必须用奴隶的肉来 

喂养。他将所有犯错的奴隶,都投入特制的养鱼池内,去喂大海鳗,待大海 

鳗长肥后,他再将其杀掉食用。 

     被释奴隶是罗马帝国境内社会地位特殊的居民。这些奴隶因为战功、积 

劳、得到主人好感,按照罗马帝国的法律,可以释去奴籍,成为平民。释去 

奴籍是有条件的。罗马法律规定:年龄不足30岁的奴隶不得释籍;没有筹足 

赎身资金的奴隶不予释去奴籍。被释奴隶不是奴隶,按照法律讲是罗马帝国 

的合法平民,但是他们与真正的罗马平民还是有区别的。罗马法律规定:他 

们不能成为罗马帝国的正规军士兵或者骑士,而只能在海军中充任士兵;他 

们不得与贵族同桌进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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