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味书屋 > 言情浪漫电子书 > 法学总论 作者:[罗马]查士丁尼张企泰译 >

第6部分

法学总论 作者:[罗马]查士丁尼张企泰译-第6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为限,例如母亲、乳母或祖母、姐妹等都可以提起控诉。其他妇女,如经大法官认为她旨在尽其责任,又不越出女性应有的雅淑,实本于天性情感而不能忍受加于受监护人的损害的,亦得提起控诉。

  4.未成熟者不得以其监护人为嫌疑者而提起控诉,但成熟者得在近亲的顾问下以保佐人为嫌疑者而提起控诉。塞维尔帝和安多宁帝的批复就是这样决定的。

  5.犹里安①写道,监护人不忠实行使其职务的,即使他有支付能力,仍是被怀疑者。他又认为,监护人在开始行使监护职务前,也可以有嫌疑而被革职,根据这一意见已制定了一项宪令。

  6.被怀疑者因欺诈被革职的,是不名誉的人,只因过去而被革职的则不然。

  7.根据伯比尼安的意见,对任何人作为被怀疑者而起诉时,在诉讼结束以前,应停止其行使职务。

  8.对作为被怀疑的监护人或保佐人开始起诉,而在诉讼进行中死亡时,诉讼即告终止。

  9.塞维尔帝和安多宁帝批复规定,如监护人不出面为其受监护人规定生活费数额时,得使受监护人占有监护人的财产,于指定保佐人后,得将因迟延而易致腐烂的物品变卖。因此,监护人不向受监护人提供生活费的,得作为被怀疑者而被革职。

  10.监护人虽然出面,但称受监护人财产很少以致无法为其规定生活费,如果他所说的是谎话,应将他交给城市长官,给予处罚,正如把贿买监护职务的人送交惩处一样。

  11.同样,被释自由人经证明以欺诈方法行使他对他的保护人的儿子或孙子的监护职务时,也被送交城市长官,加以处罚。

  12.最后必须指出,以欺诈方法行使管理职务的,即使他提供担保,仍必须将他革职,因为提供担保不能改变监护人的不诚实意图,而只能使他有机会更长期地损害受监护人的财产。

    13.任何人其举止行为足以使人怀疑的,亦得被视为嫌疑者。但监护人或保佐人虽然贫困,可是忠实勤勉,这种人不得被视为被怀疑者而革职。

法学总论

  





法学总论

  


第 二 卷

第一篇 物的分类
  

  在前一卷,我们已经阐明了关于人的法律,现在让我们来考察物,即属于我们财产或者是不属于我们财产的物。某些物依据自然法是众所共有的,有些是公有的,有些属于团体,有些不属于任何人,但大部分物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个人得以各种不同方式取得之,详见下文。

  1.依据自然法而为众所共有的物,有空气、水流、海洋,因而也包括海岸。因此不得禁止任何人走近海岸,只要他不侵入住宅、公共建筑物和其他房屋,住宅房屋不象海洋那样只属于万民法的范围。

  2.一切河川港口是公有的,因此大家都有权在河川港口捕鱼。

  3.海岸延伸到冬季最高潮所达到的极限。

  4.公共使用河岸也属于万民法的范围,如同公共使用河川本身一样;因此任何人得自由靠岸停船,系缆索于河岸的树上,卸载货物,如同在河上航行一样。但河岸的所有权属于其土地与河岸相连的人,从而生长在河岸上的树木亦属于他们所有。

  5.公共使用海岸也属于万民法的范围,如同公共使用海洋本身一样。因此任何人得自由在海岸上建筑小房以供憩息,以及在海岸凉晒鱼网和从海中曳起鱼网。海岸可以说不属于任何人所有,它与海以及海底土地和泥沙属于同一法律的范围。

  6.属于团体而不属于个人的物,例如戏院、竞赛场和其他城市全体所共有的类似场所。

  7.神圣物、宗教物、神护物都不属于任何人所有,因为属于神法范围的东西,不构成任何人的财产。

  8.神圣物指大祭司向神隆重奉献的东西,例如专供礼拜上帝的神圣建筑物以及奉献物;根据朕的宪令,这些东西禁止出售和质押。如果为了赎买俘虏,另当别论。如果凭自己的权威而使某物变为对自己是神圣的,则该物不是神圣的而是渎神的。神圣建筑物虽已塌毁,但该建筑物的基地诚如伯比尼安所述依然是神圣的。

  9.任何人得按其意愿在自己土地上埋葬死者,使该地变为宗教物,但是不得违反共有人的意愿,在原先是干净的共有土地上埋葬。如系共有墓地,共有人即使违反其余共有人的意愿,也可以埋葬。如用益权属于他人,所有人不经用益权人的同意,不得将其土地变为宗教物。但如得到所有人的允许可以在别人的土地上埋葬,死者;即使在埋葬死者以后才得到所有人的许可,该土地仍不失为宗教物。

  10.同样,神护物如城门和城墙等,在某种程度上亦属于神法的范围,从而不构成任何人的财产。我们之所以说城墙是神护物(sanctos),乃是因为侵犯城墙的人,将受到死刑的处分;正因为如此,法律中对于犯法的人处以刑罚的那部分规定,叫制裁(san-ctio)。

  11.物成为个人所有可有各种不同方式;我们对有些物按照自然法——称万民法,已如上述——有些物按照市民法而取得物的所有权。从较古的法开始进行阐述,是较适当的办法。显然,自然法是较古的法,因为它是在人类的原始时由自然所规定的。至于市民法则只是在开始建立国家、设置长官并制定法律时才出现的。

  12.野兽鸟鱼,即生长在陆上、海里和空中的一切动物,一旦被人捕获,根据万民法,即属于捕获者所有,因为自然理性要求以无主之物,归属最先占有者。野兽和飞鸟,是在自己场地或别人场地上捕获,并无关重要。当然,主人发觉有人进入其场地狩猎的,得禁止其入内。你所捕获的一切动物,只要在你看管之中,都应认为属于你所有。如果动物逃逸,恢复了它的天然自由,它即不再属于你,而重新属于最先占有者所有。所谓恢复天然自由指动物逃逸无踪,或者即使你可以望见,但已难于追捕。

  13.有人提问:如果你使野兽负伤,以致易于捕获,它是否立即成为你的财产?有人主张它一经受伤立即属于你所有,而且在你追捕中,一直是属于你的;如果你停止追捕,它就不再属于你的了,而重新属于最先占有者所有。另有一些人认为在你未捕获前,它还不属于你。朕支持后一种意见,因为往往可以发生许多偶然事件,使你无法进行捕获。

  14.蜜蜂按其本性是野生的。因此,密集于你树上的蜜蜂,在你未把它们收在蜂箱之前,不能认为属于你所有,正如在你树上巢居的飞鸟一样。如果别人把它们放在蜂箱里,他就是它们的所有人。又蜜蜂制造的蜂窝任何人均可取有。当然,在尚未被取走前,如你发觉有人进入你的场地,你有权禁止其入内。从你蜂箱里飞出的蜂群,只要你能望见而易于追捕,仍认为属于你所有,否则它们属于最先占有者所有。

  15.孔雀和鸽子按其本性也是野生的,尽管在习惯上它们飞出后又飞回来,因为蜜蜂也是这样的,然而蜜蜂无疑是野生的。同样,有些人把鹿养得这样驯服,以致它们到树林里去之后,惯常总是回来的,但是没有人否认它们是野性的。

  关于这些在习惯上往往去而复返的动物,经订定规则如下:只要它们具有复返的意思,它们应认为始终属于你所有;但若它们不再具有复返的意思时,它们就不再属于你,而属于最先占有者所有。丧失复返习惯的动物被假定为不再具有复返的意思。

  16.鸡和鹅按其本性不是野生的。这可以从另外有我们称之为野生的鸡和鹅这一点上看出。因此,如果你的鹅和鸡由于偶然受惊而飞逸,尽管它们已经越出你的视线,但不问它们在什么地方,仍应认为属于你所有;意图为自己所有而保持这些动物的人即犯有窃盗罪。

  17.根据万民法,我们从敌人那里取得的东西,立即属于我们所有,甚至自由人也沦为我们的奴隶。但若他们以后从我们这里逃走,重返家园,他们就恢复原来的身分。

  18.在海滩上发见的珍宝和其他东西,根据自然法立即属于发现者所有。

  19.同样根据自然法,你所有的动物所生育的小动物归你所有。

  20.此外,根据万民法,由河流冲积使你的土地增加的部分属于你所有。冲积是觉察不到的增益。冲积增加进行如此之慢,以至于谁也不知道在某一时间增加了多少。

  21.如果河流的激湍把你土地的某一部分冲走,附着于邻地,显然,它仍然是你的所有物。但若它长期附着于邻地,而被它一起带走的树木竟在邻地上生根,从这时起,它们应被认为属于邻地所有人所有。

  22.海中长出的岛屿——这是很少见的——属于先占者所有,因为它被占有之前不属于任何人。河中长出的岛屿,乃是常有的事,如果它位于河流中心,则由河流两岸土地所有人,以各自沿岸土地的长度为比例,属于各人所有。但若岛的位置较接近于两岸之中的一边,它仅属于占有这一边沿岸土地的人所有。又若河在某一地点分为两支,在下游又合而为一,以至把某人的土地形成岛屿,这块地依归属于原来所有人所有。

  23.如果河流完全摈弃它的自然河床,开始流向他方,旧河床归占有沿岸土地的人以各自沿岸土地的长度为比例所有。至于新河床则随同河流本身所具有的地位,即属于公有。

  如果过了一个时期,河流回到原来河床,新河床重新成为占有沿岸土地的人所有。

  24.土地全部被淹没的情形则全然不同。泛滥不改变土地的性质,因此,一旦水势退去,土地无疑仍属于原来所有人所有。

  25.如果任何人用他人的材料制成另一物,我们通常要问,根据自然理性,哪一个人是所有人,是制成新物的人呢,还是材料所有人?例如,用他人的葡萄、橄榄或麦穗制成酒、油或面粉;用他人的金、银或铜铸成器皿;用他人的酒和蜜调匀而成蜜酒;用他人的药材制成膏药或眼药;用他人的羊毛纺织成为衣服;或者用他人的木料制成船舶、箱柜或板凳。

  在萨宾派和普洛库尔派之间进行长期的争论之后,人们决定采取一种折衷意见,以下列区分为基础。即若制成的新物,可以恢复到原先材料的状态,它应认为属于原来材料所有人所有;否则,应认为属于加工者所有。例如熔铸而成的器皿,可以回复到金、银或铜的原来条块;但是酒、油或面粉不能回复到葡萄、橄榄或麦穗,而蜜酒也无法分解成为原来的酒和蜜。但若有人用一部分他人的材料,又用一部分自己的材料制成新物,例如用自己的酒和他人的蜜调匀而成蜜酒,用自己和他人的药材制成膏药或眼药,或者用自己和他人的羊毛纺织成为衣服,有上述情形,毫无疑问,加工者是物的所有人,因为他不仅提供劳动,而且提供一部分材料。

  26.如果把他人的紫丝缝织在自己的衣服上,尽管紫丝的价值较贵,仍作为添附之物附属于衣服;紫丝的所有人得对窃取者,无论是缝制衣服者或另一个人,提起窃盗之诉和对人的诉讼(con-dictio)。因为即使已消灭之物不可能以返还之诉回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