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现的逻辑 作者:波珀-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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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实验物理学家都知道,有些惊人的不可理解的外观“效应”在他的实验室里也许一度可以重复,但是最后消失得无影无踪。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物理学家会说他已经作出一个科学发现(虽然他可以重新安排他的实验,以求得到可重复的效应)。的确,科学上有意义的物理效应可以定义为:任何人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适当的实验都能有规则地重复的效应。任何严肃的物理学家都不会把这种“神秘效应”(我建议的称呼)作为科学发现去发表——他不能提供如何重复它们的指示。这个“发现”会很快被当作幻想而摈弃,只是因为检验它的尝试都得到否定的结果。(因此,关于是否确有在原则上不可重复、独一无二的事件发生这个问题的争论,科学是不能判定的;这是一个形而上学的争论。)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在前一节中提出的我的论点:主观经验或确信感决不能证明科学陈述,除了作为经验的(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外,它在科学中不可能起什么作用,不管确信感是如何强烈,它决不能证明一个陈述。因此,我可以完全深信一个陈述的真理性,确信我的知觉提供的证据,具有一种极强烈的经验,任何怀疑对我来说都是荒谬的。但是,这是否为科学提供丝毫理由来接受我的陈述呢?能否因为K.R.P.完全确信它的真理性就证明任何陈述呢?回答是,“不”。任何其他的回答都是和科学客观性的观念不相容的。我正在体验着一种确信感,对我来说是确定无疑的事实,甚至这个事实也不能在客观科学的领域里出现,除非以心理学假说的形式出现,这种假说当然要求主体之间的相互检验:心理学家可以从我有这种确信感的猜测中,借心理学的和其他的理论之助,演绎出某些关于我的行为的预见,然后在实验检验的过程中,这些预见可得到确证或者被反驳。但是,从认识论的观点来看,我的确信感是强还是弱,这是来自一种强烈的甚至不可抗拒的、确定性无可怀疑(或者“不言自明”)的印象,还是只不过来自一个可疑的臆测,这是毫不相干的。这些和科学陈述如何能被证明的问题是没有丝毫关系的。
这样一些考虑,当然对经验基础问题并未提供一个解答。不过这些考虑至少帮助我们看到它的主要困难。由于要求基础陈述和其他科学陈述具有客观性。我们就丧失了我们希望把科学陈述的真理性还原为经验的任何逻辑手段。而且我们就不能给予那些描述经验,比如描述我们知觉的那些陈述(有时称作“记录语句”)任何优惠的地位。它们只能作为心理学陈述在科学中出现;而这就意味着:作为一种假说,它的主体间相互检验的标准肯定是不很高的(考虑到心理学的现状)。
无论我们对经验基础问题的最后解答是什么,有一件事必定是清楚的:假如我们坚持我们的要求,科学陈述必须是客观的,那么那些属于科学的经验基础的陈述也必须是客观的,即可主体间相互检验的。但是,可主体间相互检验性总是意味着:其他的可检验的陈述能从待检验的陈述中演绎出来。因此,如果基础陈述自身也是可主体间相互检验的,那么在科学中就不可能有最终的陈述;在科学中不可能有不能被检验的陈述,因而就不可能有在原则上不能被反驳的陈述,通过证伪可从它们演绎出来的某些结论来检验和反驳这些陈述。
因此,我们就达到下列观点:理论系统被认它们演绎出普遍性水平较低的陈述来检验。因为这些陈述是可主体间相互检验的,它们也必定是以同样的方式可检验的——这样以至于无穷。
人们可能想到:这个观点导致无穷的后退,因此它是站不住脚的。在第1节里,当我批判归纳时,我提出了反对意见:归纳会导致无穷的后退;现在读者也许会认为,可以提出同样的反对意见,反对我自己提倡的演绎检验程度。然而,这并非如此。检验的演绎法不能确立或证明受检验的陈述;也没有打算要它这样做,因此并不存在无穷后退的危险。但是,必须承认:我引起注意的境况——无限的可检验性和没有无需检验的最终陈述——的确产生了一个问题。因为,显然事实上检验不能无限地进行,迟早我们必须停止。我在这里不详细讨论这个问题,只想指出:检验不能永远进行下去这个事实和我对每个科学陈述必须是可检验的要求并不矛盾。因为我并不要求每一个科学陈述,在被接受以前必须在事实上已被检验。我只要求每一个这样的陈述必须可能被检验;或者换句话说,我拒绝接受这样的观点:在科学中存在着我们必须顺从地当作真的陈述来接受的陈述,只是因为由于逻辑上的理由似乎不可能检验它们。
科学发现的逻辑第二章 论科学方法理论问题
第二章 论科学方法理论问题
根据我在上面提出的建议,认识论或科学发现的逻辑,应该就是科学方法的理论。方法的理论,就其超出对科学陈述之间关系的纯逻辑分析之外而言,与方法的选择有关——与关于处理科学陈述的方式的决定有关。而这些决定当然又将根据我们从许多可能的目的中选择那个目的而定。这里建议的决定是为了规定我称作“经验方法”的适当的规则,这种决定是和我的划界标准密切联系的。我建议采取这些规则,它们可以保证科学陈述的可检验性,也就是可证伪性。
9.为什么方法论决定是不可缺少的
什么是科学方法的规则?为什么我们需要它们?可能存在这些规则的理论--方法论吗?
人们回答这些问题的方式,主要依赖于他们对科学的态度。像实证主义者那样的人,他们把经验科学看作满足诸如有意义性或可证实性等一定逻辑标准的陈述系统,会做出一种回答。有些人包括我在内,看到经验陈述易于修正的突出的特性——人们可以批判它们,也可以用更好的陈述来代替它们;这些人认为它们的工作就是去分析科学取得进展的能力,以及在决定性的场合,在互相矛盾的理论系统之间作出选择的独特方法。这些人对上述问题就会做出很不同的回答。
我很愿意承认有必要对理论进行纯逻辑的分析,这种分析不考虑理论的变化和发展。不过,这种分析并没有阐明经验科学的那些我所高度评价的方面。一个系统,例如经典力学,也许是非常“科学的”;但是教条主义地坚持它的那些人——也许他们相信,他们的任务就是在它没有被最终否证以前,保卫这样一个取得成功的系统免遭批判——他们就是采用一种和批判态度相反的态度,而我认为这种批判态度是科学家应该采取的。事实上,不可能产生对理论的最终否证;因为人们总是可能说:实验结果是不可靠的,或者说,人们断言在实验结果和理论之间存在的不一致仅仅是外观的,它们将随着我们的理解的深入而消失(在反对Einstein理论的斗争中,这两种论证都曾被用来支持Newton力学,在社会科学领域里,类似的论证很多)。如果你在经验科学领域里坚持严格的证实(或者严格的否证”),你就决不会从经验中得到益处,决不会从经验中知道你是怎么错的。
所以,假如我们仅仅以科学陈述的形式的或逻辑的结构作为经验科学的特征的话,我们就将不能从经验科学中排除那种流行的形而上学,这种形而上学是把一个过时的科学理论格高为不可辩驳的真理的结果。
这些就是我所以建议必须以经验科学的方法作为它的特征的理由。这里说的方法就是:我们处理科学理论的方式;我们用它做些什么,我们对它做些什么。因此,我将设法建立一些规则,或者可以说规范,来指导科学家去进行研究,或者说,在这里所理解的意义下的科学发现。
10.对方法论的自然主义观点
我在前一节里谈到的关于我的看法和实证主义者的看法之间的深刻区别,需要加以展开论述。
实证主义者不喜欢这样的观念:在“实证的”经验科学的领域以外,还应存在着有意义的问题——真正的哲学理论所处理的问题。他们不喜欢这样的观念:应该有真正的知识理论,认识论或方法论。他们期望在所谓哲学问题中只看到“假问题”或“疑难”。他们的这种期望——顺便说一说,他们并不称之为期望或建议,而是称之为事实的陈述——总是可以被满足的。因为很容易揭示一个问题为“无意义的”或“假的”。你所要做的只是给“意义”这个词一个合适的狭窄含意就行,因此你就很快不得不说你在任何不合适的问题中,不能发现任何意义。而且,只要你认为除了自然科学的问题以外,就没有有意义的问题,任何关于“意义”概念的争论也就成为没有意义的了,关于“意义”的教条一旦建立起来,就被抬高成为永远不可争论的东西。它再也不受攻击。用Wittgen-stein的话来说,它已变成“不能攻击的和确切无疑的”了。
关于哲学是否存在或者有无权利存在这一易引起争论的问题,几乎和哲学本身一样古老。一种完全崭新的哲学运动一再兴起,它们自以为已把古老的哲学问题最终地揭露为假问题,把哲学的邪恶的无意义和有意义的、实证的、经验的科学的良见卓识加以对照。而“传统哲学”的受鄙视的捍卫者,则一再试图对最近进行实证主义攻击的领导人解释:哲学的主要问题是对诉诸“经验”权威进行批判分析——正是这个“经验”,每一个实证主义的最新发现者和过去一样,自然而然地认为它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对待这样一些反对意见,实证主义者只是耸耸肩,回答说:这些反对意见对他们来说没有意义,因为它们不属于经验科学,而只有经验科学才是有意义的。“经验”对他们来说,是一个纲领,而不是一个问题(除非它为经验心理学所研究)。
我想实证主义者大概不会有任何其他不同的反应,来对待我自己分析“经验”的尝试,我把经验解释为经验科学的方法。因为他们认为只存在两种陈述:逻辑的重言式和经验的陈述。因此,假如方法论不是逻辑,他们就会得出结论,它就必定是某种经验科学的分支——正在工作的科学家的行为的科学。
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自然主义的”。按照这种观点,方法论本身也是一种经验科学,它研究科学家的实际行为,或“科学”的实际程序。毫无疑问,自然主义的方法论(有时称作“科学的归纳理论”)有它的价值。一个学习科学逻辑的学生,会对它发生兴趣并从中学习到东西。但是我称作“方法论”的东西不应被当作一种经验科学。我相信,不可能用经验科学的方法来判定如科学是否真正运用归纳原理这样的有争议的问题。当我想到,什么东西应被称为“科学”,什么人应被称为“科学家”这种问题总是一种约定或决定的事情时,我这种怀疑就增加了。
我想这样一类问题应该用不同的方式来对待。例如,我们可以考虑和比较两种不同的方法论规则的系统;一种运用归纳原理,一种不运用。然后,我们可以考察,这样一种原理一旦被引进了,是否能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