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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部分

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9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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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祸灾。鲍超麾下经常打胜仗的军队更是臭名远扬。即使象不识字的朱品隆和 
  唐义训等曾国藩的贴身将领,也树立了很坏的榜样。曾国藩获悉朱、唐二人 
  虚报他们所辖各营兵员名额,要对他们的部队作彻底的核查,但却找不到一 
  名将领愿意出头去干这种有损友情与面子的事。此外,将领们常常争吵不休。 
  朱品隆与唐义训除了放任士兵肆意掠劫城镇的店铺住家外,还被发现犯有曾 
                                                                                ② 
  国藩认为是不可宽恕的罪过,即甚至在面临全军惨败时也不互相支援。对这 
  类行为的失望心情以及南京发生的屠杀,使曾国藩对是否值得保持他的官兵 
  队伍产生了怀疑。 
       曾国藩保卫从皖北到江西这条漫长战线的行动以及他指挥的围攻南京之 
  战,使他的财源非常拮据。长江流域各省许多地方的农业已经遭到破坏,唯 
  一大量而且可靠的收入是厘金税——内地过境税或货物税(见第六章)。湘 
  军将领偶尔也接管了民政并设立厘卡,不过地方官员一般禁止他们这样做。 
  但是考虑到征税机构的“中饱”以及各省的财政需要,即使厘金税也不是取 

① 罗尔纲:《湘军新志》,第204—207 页。 
① 《曾国藩未刊新稿》,第214 页。 
② 罗尔纲:《湘军新志》,第198 页注5;第199 页注1 及3。《曾文正公全集·批牍》,第30—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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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不尽的财源。胡林翼在1855年当了湖北省巡抚后,为了与贪污作斗 争, 
  也学唐代政治家刘晏(715—780年)的著名税收制的榜样,只用文人当厘金 
  税的税吏。1860年,曾国藩决定采纳同样的政策,委任绅士来当地方厘卡的 
  税吏。他希望在这一社会集团中,会有“有操守而无官气,多条理而少大言” 
         ① 
  的人。为了吸收这种理想的管理人员,他依靠他部下中表现出有能力和有主 
  见的幕僚做基础。例如,曾国藩特别信任李鸿章的哥哥、一名应试中选的贡 
  生李瀚章 (1821—1899年)。李瀚章早在1854年在湖南当了一名代理县官 
  以后,就为曾国藩效劳。他担任过湘军粮台的主要官员,曾国藩赞他为人正 
  直、灵活,办事一贯谨慎。1860年6月,当曾国藩上疏清廷,要求把江西全 
  省的厘金税拨给湘军时,他保举李瀚章任省内两大厘金局之一的负责官员, 
  同时兼任江西南部的一个道台。 
       但在1862年,原江西省的一名知府沈葆桢经曾国藩保举被任命为该省巡 
  抚,当时沈葆桢出于责任心,认为必须把江西省的防务需要放在更优先的地 
  位。他不愿把该省厘金税的全部收入移交给曾国藩,也不愿把那部分折征的 
  漕粮所得提前分配给曾。曾国藩不得不求助于清帝,希望沈葆桢能拨更多的 
  款。江西省虽然没有满足曾国藩的愿望,但从1860年中至1864年中确实为 
  湘军提供了八百五十万两纹银,此数大致相当于这四年曾国藩直接指挥的军 
  队全部上报收入数的一半(也就是说,不包括胡林翼和左宗棠指挥的以及分 
                                                            ② 
  配在广西和贵州两省服役的几支军队的上报收入)。江西提供的税款对曾国 
  藩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上海区的大部分厘金收入主要被李鸿章用作淮军 
  军费。李鸿章除定期给曾国荃运送大批弹药外,只能从他的厘金收入中每年 
  约抽三十万两纹银给曾氏兄弟。 
       曾国藩的厘金税制扩大到两江辖境以外,1860年夏,他得到湖南巡抚骆 
  秉章的同意,在长沙成立东征局。曾国藩的一位绅士出身的老友黄冕被任命 
  主持局务。他在1855年曾协助制订湖南省的厘金税制。东征局当时得到湖南 
  巡抚的批准,对盐、茶和其他主要商品增收厘金税五成,特别用于曾国藩部 
  队的需要。此事于1861年1月上报清帝,从这时到1864年中期为止,这四 
  年多中用于该省征募新兵的费用以及拨给曾国藩作军饷的湖南厘金税款共达 
  二百万两。1862年4月,清帝批准曾国藩的请求,把广东省的厘金系统扩大 
  供湘军使用。于是在广东北部的韶关和广州设立新的厘金局,这两个机构的 
                                             ① 
  办事人员都从曾国藩的大本营中抽任。这种跨省的措施只是因为曾国藩得到 
  清帝的支持才得以实现。 
       但是曾国藩的厘金系统必然会碰到传统的人员培训和根深蒂固的陋习等 
  方面的明显缺陷。就象大部分将领重视军衔和财富更甚于慎独德行那样,少 
  数具有理财能力的文人也被发现缺乏献身公益的精神。虽然曾国藩继续对黄 
  冕和李瀚章等人的廉洁深信不疑,但在1860年中期随着他控制的厘金系统迅 
  速扩大,他不得不把他了解的那些才干胜于清廉的人派进厘金局。早在1861 
  年春,曾国藩手下的厘金税吏及其将领的贪污已恶名远播,曾国藩自认,胡 
  林翼两次写信责备过他,说他“嫉恶不严,渐趋圆熟之风,无复刚正之气”。 

① 《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6 第35 页。 
② 庞百腾: 《太平军叛乱后期江西省的收入和军费开支》,《亚洲研究杂志》,卷26 第1 期 (1966 年11 

月)第63 页。罗尔纲:《湘军新志》,第119、127 页。 
① 《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15 第40—41 页;卷18 第38—40 页。 

… Page 286…

  曾国藩辩解的唯一理由是战争形势紧急,而他能使用的只有这些人,别无其 
  他选择。1862年,左宗棠写信给曾国藩说,不幸的是,他也发现那些能实干 
  的人格外贪婪。曾国藩答复道:“鄙意好利尚有偏裨之才。惟没干者,决当 
  屏斥。” 他哀叹道,“为德为才,得一已难,两者兼全,更不数觏”。① 
        曾国藩认为,厘金税之所以腐败,并非全是他下属的过错。因为他的助 
  手充其极只能在地方绅士中选用比较廉明的人,这些人不仅愿意屈尊俯就, 
  而且还有足够的才干设法征收大量税款。李瀚章在江西的经验使曾国藩相 
  信,只有地方上那种追逐私利的小绅士才对经管厘金税卡感兴趣。曾国藩断 
  言,“江西厘务,立法不为不密;只因各卡贤员过少,遂觉前此之成法皆虚”。 
  尽管他信仰程朱的道德学说,但到1863年时却无可奈何地退而承认,在教育 
  儒家君子时,应考虑到“利”。他痛感自北宋王安石变法失败以来,儒生中 
  鲜有谈“利”之风。曾国藩发现自己与南宋的实用主义者叶适(1150—1223 
                                                                                 ② 
  年)的观点是一致的,后者写道:“仁人君子不应置理财于不讲。” 
        曾国藩与归他管辖的三省巡抚,有责任监督地方的吏治,包括征收田赋 
  和司法行政,并且还要在经济和道德风尚方面医治地方上的战争创伤。在皖 
  南曾国藩进行指挥的第一个大本营所在地,他发现城乡都遭到彻底的破坏。 
   “无不毁之屋,无不伐之树,无不破之富家,无不欺之穷民。”在1860年夏, 
                                                                          ③ 
  他感到应“一面治军剿贼,一面择吏安民,二者都不可偏重”。可是军情非 
  常紧急,所以曾国藩必须更加全力以赴。虽然非常需要恢复被破坏地区的经 
  济,但也必须尽快恢复征收田赋,这不但是为了满足军事需要,也是为了使 
  北京宫廷能取得它需要的经费。对一位钦命大员来说,国计毕竟与民生一样 
  重要。在缴税方式方面,不应只由肩负厘金税重担的商人来表示臣民的忠君 
  爱国之心,大小地主在一旦土地有收成时也应同样报效。此外必须采取行动 
  来加强正统的伦理教育以及文人的道德观。应把谥号授予为王朝殉难的义士 
  和为贞操殉节的烈女。 
        曾国藩认为在地方上实施良好的吏治的关键也在于“贤且智者”,这与 
  他的信仰是一致的。虽然他不象胡林翼当过府县的亲民之官,却没有忽视下 
  层衙门的根深蒂固的弊病。他也深知:地方县官常常巧立名目征收苛杂;上 
  面的省级官员又对县官提出各种要求。但他认为,如果使贤明当道,这些陋 
  习是可以改变的(这正是他梦寐以求的事)。曾国藩对胡林翼任湖北省巡抚 
  时的政绩非常赞赏。该省在1856—1857年肃清太平军时,胡林翼获敕让他自 
  己选用代理知县补缺,而不是由北京朝廷按常规选任知县。胡林翼在一封信 
                                                      ① 
  中写道:“办事全在用人,用人全在破格。” 
       从1857年起,对田赋和漕粮(折征)的征收已在湖北省大部分地区恢复。 
  胡林翼不断写信给州县官员,告诫他们要按规定税率公平地向所有地主征税 
  和贯彻“寄抚字于催科”这一传统的格言。这种貌似矛盾的说法也可自圆其 
  说:既然税收为国家所必需,则在征收过程中只有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才 
  能保护人民的福利。清廷自十八世纪以来已经制定了较轻的土地税税率,但 

① 引自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下册第583 页;又见何贻焜:《曾国藩评传》,第340、360 页。 
② 何贻焜:《曾国藩评传》,第360 页。《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7 第8 页;卷12 第31 页。 
③ 同上,《书札》卷6 第36—37 页;卷7 第7 页。 
①  《胡文忠公遗集》,卷14 第4 — 6 页;卷23 第8—10 页;卷59 第31 页;卷63 第19 页;卷65 第3 — 4、 

5 —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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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浮收在这时常较正规的赋税重得多。有些浮收,如火耗和某些与漕粮有关 
  的征收,是得到清帝批准的,但有许多项目则为“规费”,它们从未被正式 
  规定,但却是包括县衙门在内的地方各级官府的必要收入来源。有的浮收干 
  脆被称为“陋规”,它们有时尚可被辩解为官方支出的必要补充,但经常成 
  了税吏纯粹为私利而进行的一种勒索。 
       胡林翼特别感到痛心的是,一些有足够权势能把衙役拒之门 外的所谓 
   “大户”通常能免缴浮收,甚至免缴正规的赋税。大部分田赋实际上落到了 
   “小户”身上,这些通常是平民身分的小地主防止额外课税的最好办法是贿 
  赂胥吏衙役以换取较轻的税额,或者去寻求绅士 (他们通常为了从中获利, 
  包揽了小土地主赋税和浮收的缴纳)的帮助。胡林翼把小户的苦难主要归之 
  于衙门胥吏差役,这些人与权势者相勾结,但对农民却冷酷无情,恰似禽兽 
  之于“周围民居所在啄食之也”。他要县令对违法衙役严惩不贷,直至将他 
  们撤职或拘禁。但胡林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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