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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神学大全-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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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  为得救似乎并不需要相信(一些超出自然理性以上的事物)。因为:
    一、一样东西,藉其自然的天赋,似乎已经获有充分的保证,以救生自己,并完成自己。可是,信德的内涵超出人的自然理性以上,因为它们都是看不见的事物,如同以前所说过的(第一题第四节)。所以,为得救似乎并不需要相信。
二、此外,按照乔布传第十二章十一节「耳朵不是为明辨言语吗」的话,人如果无法判断,给他提出的究竟是真是假,而相信这样的是,为他就有危险。可是,在信德的事上,人无法作这样的判断;因为他不能追踪它们,一直到那些引导我们作出一切判断的第一原理。所以,信从信德的事是危险的;为得救并不需要相信。
三、此外,按照圣咏第三十六篇二十九节「义人的救护来自上主」的话,人的得救在于天主。可是,罗马书第一章二十节说:「祂那看不见的美善,即祂永远的大能,和祂为神的本性,都可凭祂所造的万物,辨认洞察出来。」那些为理智所洞察或显然看见的事物,不是相信的对象。所以,人为得救并不需要相信某些事物。
反之  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六节却说:「没有信德,是不能中悦天主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上下有序的自然界里,有两件事共同造成下级之物的完善:一件是关于那下级之物的行动的,一件却是关于那上级之物的行动的。这样,水因着它自己的行动,流向(地的)中心;依着月球的运行,它却绕着中心而涨落流动。同样的,行星自西徂东,自行运转;遵循第一重天的运行,它们却自东向西转动。可是,惟独有理性的受造物,直接属于天主之下;因为其它的受造物不能接触到一些普遍性的东西,却祇能接触到一些个别性的东西;它们分有着天主的美善,或者祇在「存有」方面,如无生物;或者也在「生活」,以及「认识个别事物」分面,如植物和动物。至于有理性的受造物,由于能有「善」和「存有」等普遍性的知识,可与存有的普遍性根元直接地相关连。
为此,有理性的受造物的完善,不仅是在于有关它本性应有的那方面,而且也在于它在本性之上分有天主的美善。所以,如上所述(第一集第十二题第一节;第二集第一部第三题第八节),人的最后幸福,在于超性的享见天主。按照若望福音第六章四十五节「凡由父听教而学习的,必到我这里来」的话,人除非受到天主的教诲,是不能得到享见天主的。可是,人按照他自己本性的能力,这样的知识,决不是一下都能立刻接受的,而是逐渐获得的。而且每一个这样学习的人,必须相信,为能得到知识完美的程度;正如「哲学家」(在「驳诡辩的谬论」第二章)所说的:「一个学习的人,理应相信。」是故一个人为能完善的享见天上的福乐,必须首先相信天主,如同一个学生,必须相信那位教导他的教师一样。
释疑  一、既然人的本性系属于一个上级的性体,所以自然的知识,对他的完善是不够的,必须有一种超自然的知识,正如上文所述(正解)。
二、正如借着理性的自然之光,人赞同第一原理;同样借着德性的习性,一个有德之人,对于那些与那德性有关的事,能作正确的判断。这样,人借着天主所赐给他的信德之光,赞同那些符合信德的事,而不接受那些相反信德的事。所以,「那些在耶稣基督内的人」,以及受祂信德光照的人,并没有危险,也「无罪可定」(罗马书第八章一节)。
三、在许多方面,信德认识那些看不见的天主之事,比自然的理性,经由受造之物而探求天主的这种方法,所能认识的更为高明。为此,德训篇第三章二十五节说:「你已见到许多人类不能理解的事。」
第四节  是否必须相信那些可用自然理性证明的事物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需要相信那些可用自然理性证明的事物。因为:
    一、在自然的工作中无多余无用之物;在天主的工作中,更是没有一物是多余无用的。可是,如果一物已足,而再采用其它的东西,便是多余无用的。所以,用信德去接受那些用自然理性已经能够知道的事物,便是多余无用的。
二、此外,凡是属于信德的对象的,才是必须相信的事物。可是,知识与信德,以如上述(第一题第五节),并非关于同样的对象。所以,既然凡是借着自然的理性可以知道的事物,都是属于知识的对象,就似乎不需要相信那些为自然的理性所证明的事物。
三、此外,凡是可知的事物,似乎都具备同一(可知)之理;这样,如果其中有些事物给人提出,作为信德的对象,其它的事物也就同样应该为人所相信。可是,这是不对的。所以,不需要相信那些可用自然的理性来知道的事物。」
反之  必须相信天主是唯一的、无形的;而这些都是哲学家用自然的理性所证明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不仅是那些超出理性以上的事物,就是那些理性能够知道的事物,人也必须用信德的方式去接受;而这是为了三个理由。第一,是为使人可以更迅速的认识天主的真理。因为证明天主实有,以及天主其它方面的那一门学问,是所的学科中最后一门给人研究的学问;这是因为它必须先具备许多其它方面的知识;为此,人要历经生命中许多岁月,才会认识天主。第二个理由是,为使对天主的知识更为普及。因为有许多人在研究学问方面,不能有什么进步;这是或者由于明悟迟钝,或者由于工作繁忙和现世生活的需要,甚或由于懒惰学习。假如不用信德的方式,使这样的人认识天主的事物,他们就都会完全缺乏对天主的认识。第三个理由是为了要确知无疑的缘故。因为人的理性,在有关天主方面的事物上,是很不足的。关于这一点,有一个明显的迹象,就是哲学家们,借着自然理性的探索,想研究有关人的问题,都犯了许多的错误,而且他们的意见也不一致。所以,为使人能够确实无疑地认识天主,必须把有关天主的事物,用信德的方式,给他们提供出来,有如由不能说谎的天主亲自告诉的。
释疑  一、人类祇靠自然理性的研究,不足以认识有关天主的事物;就是为认识那些可以用理性来证明的事物,也是不足的。为此,相信这样的事物,并不是一件多余无用的事。
二、知识和信德不可能在同一个人内,关于同一样事物;不过,为一个人所知的,能是为另一个人所信的,如同在前面已经讲过的(第一题第五节)。
三、虽然凡是可知的,都同样有可知之理,但对(人的)幸福却不是都有同等的关系。为此,它们不是同样供给我们来相信的。
        第五节  人是否必须明显地相信一些事物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必明确或显明地(explicite)相信一些事物。因为:
    一、没有人必须做他做不来的事。可是,明显地相信一些事物,不是人力所能做得到的;因为罗马书第十章十四及十五节说:「从未听到祂,又怎能信他呢?没有宣讲者,又怎能听到呢?若没有奉派遣,人又怎能去宣讲呢?」所以,人不必明显地相信什么事物。
    二、此外,正如我们由信德导向天主,同样也由爱德导向天主。可是,人只要准备遵守爱德的(一切)诫命就够了,不必一一付诸实行;这有玛窦福音第五章三十九节所记载的主的训令为证:「若有人掌击你的一面颊,你把另一面也转给他。」按照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卷一第十九章)的解释,还有其它类似的命令,都为此作证。所以,人只要准备相信一切天主所提出而要人相信的事物就够了,不必明显地相信什么事物。
三、此外,按照罗马书第一章五节的话:「为使万民服从信德」,信德之为善,在于服从。可是,按照圣咏第一一八篇六十节的话:「爽爽快快,毫不踌躇,我准备遵守祢的规矩」,服从之德并不要人把某些规定的命令,一一付诸实行,祇要一个人的心准备随时服从就够了。所以,对信德来说,似乎也祇要人准备相信凡是天主所提出的,就够了,不必明显地相信什么事物。
反之  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六节说:「凡接近天主的人,应该信祂存在,且信祂对寻求祂的人是赏报者。」
正解  我解答如下:人所必须遵守的律令,是关于德性的行为的;而这些行为是得救的方法。可是,一个德性的行为;正如上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题第五节),系属于习性与其对象的关系。在每一种德性的对象里,可以注意两件事,即:那本然并直接属于德性的对象的,这在德性的每一个行为里都是必要;以及那偶然或附加于本然对象之上的。例如:为了公共的福利,而冒生命的危险,不顾个人的危险而迎系敌人,这是本然并直接属于勇德的对象的;可是,在一次正义的战争中,一个人应该有武装,或者应该用自己的刀剑去打击敌人等事,固然也都属于勇德的对象,但是偶然的。
指定德性行为之本然及直接对象,一如指定德性行为一样,是诫命必须要涵盖的。可是诫命并不需要指定那些偶然及次要地附加于德性之本然及直接对象上的事物,除非是专为某一地或某一时。
所以,必须说,信德直接的对象,是那些能使人获得真福的事物,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题第八节);至于间接而次要的对象,则包括天主在圣经里所说过的一切事物,例如:亚巴郎有两个儿子,达味是叶瑟的儿子等类的事。
所以,关于信德的首要各点或各条条文,人必须明显地相信它们,正如必须有信德一样;可是,关于信德的其它各点,人并不需要明显地相信它们,祇要他不明显地,即随时准备相信它们,如同他随时准备相信在圣经里的一切事物一样。祇在他清楚知道,某些事物是包括在信德道理之内时,他才必须明显地相信它们。
释疑  一、如果我们认为,祇有那些我们没有恩宠的帮助而能做得到的事,才是人力所能及的事,我们就必须做许多没有救赎恩宠的帮助我们做不到的事;例如:爱天主和我们的近人,以及相信信德的条文。可是,有了恩宠的帮助,我们就能做得到;因为这样的帮助,如同奥斯定在「论劝戒与恩宠」(第六章)所说的,天主把它给了谁,是仁慈地给他的;没有把它给了谁,是公正地没有给他的,为惩罚他以前的罪,或者至少他的原罪。
二、人必须明确地爱那些为爱德之本然及直接对象的可爱者,即天主和近人。质疑所说的是指那些附属于爱德之对象的诫命。
    三、服从的德性,严格地来说,是在于意志。为此,如果意志迅速地服从长命,已经足为服从的行为;因为这就是服从之本然及直接的对象。可是,这个或那个命令,是偶然附加于服从之本然及直接对象上的。
第六节  是否人人都同样必须明显地相信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人人都同样必须明显地相信。因为:
    一、人人都必须做那些为得救必要的事;祇要看爱德的诫命,就可以知道了。可是,如上所述(第五节),有些事物必须明显地相信,这是为得救必要的事。所以,人人都同样必须明显地相信。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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