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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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外,盎博罗修在「论神职职务」卷一(第七章)里说过:「你们是我在福音里所生的,我爱你们,不会少于假如我是在婚姻中得到了你们。因为本性并不比恩宠爱得更加热切。那些我们认为将永远同我们在一起的人,当然比那些只在这个世界上同我们在一起的人,更应该为我们所爱。」所以,不应该爱那些与我们有血统关系的人,胜于爱其它的人。
三、此外,「爱是用行动的表现来证实的」如同(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中所说的(福音论赞,卷二第三十篇)。可是,我们对有些人,比对我们的亲戚,更应有爱的行动;例如在军队里,一个人必须服从自己的长官,胜于服从父亲。所以,我们并不是最爱有血统关系的人。
反之 天主十诫里,特别命令人孝敬父母,如同出谷纪第二十章十二节所记载的。所以,我们应说特别爱那些与我们有血统关系的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前面所讲过的(第七章),我们必须以爱德更爱那些与我们更为亲近的人;一方面因为我们对他们的爱更为热烈,另一方面因为有更多的理由去爱他们。可是,爱的强度来自被爱者与爱者的连系。所以应该按照不同种类的连系,去衡量对不同人的爱;这样才能使每一个人,如果因有某种特殊的连系而为人所爱,再有关那特殊连系的事情上,也更为人所爱。此外也应该根据一种连系,与另一种连系的比较,来作爱与爱的比较。
为此,我们必须说,在亲戚之间的友谊,是依据他们由于自然的出生而来的联系;在一国之公民间的友谊,则是依据他们公民之间的共同关系;在那些并肩作战者之间的友谊,则依据战地伙伴的关系。所以,在有关本性的事情上,我们应该更爱我们的亲戚;在有关民间的事情上,我们应该先爱自己祖国的同胞;而在战场上,则应该先爱我们的战友。为此,「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二章)里说:「应给每一个人那属于他的,及宜于他的。一般人的确是这样去做。他们邀请亲戚来参加婚礼;认为应优先给我们的父母供应生活的必需品,并敬重他们。」关于其它各种友谊,也有类似的情形。
不过,如果我们把联系彼此比较的话,那么,那由自然的出生而来的联系,显然先于其它所有的联系,也比他们更为稳定;因为它是根据一些与本体直接有关的东西;至于其它的联系,则是后加的,而且可能撤销。为此,血统的友谊更为稳定。而其它的友谊,在有关每一种友谊所特有的那方面,也许较为坚强。
释疑 一、由于同伴的友谊,是在那些我们可以自由选择的事上,例如在应有的行为方面,由自己选择而形成的,这种爱就比对亲族的爱更为人看重,也就是说,使在应有的行为方面,与他们比较更有共识。不过,亲族的情谊更稳定,因为更自然;在有关本性的事上,他胜过其它的友谊。为此,我们有更大的义务,供应生活的必需品给他们。
二、盎博罗修所谈的爱,是关于那与恩宠的共同关系。即伦理教育有关的恩惠。因为,在这种爱方面,一个人对于赋给神性生命的神性子女,要比对于自己肉体上的子女,更应该尽力照顾,对于肉体上的子女,则应该更照顾肉体上的需要。
三、一个人在战场上,对长官,要比对自己的父亲更服从;这件事并不证明,它是绝对地、或概括地少爱自己的父亲,而只是相对的或在某方面,即在按照战地共同关系的爱方面,少爱自己的父亲。
第九节 是否人应该以爱德爱子女,胜于爱父亲
有关第九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应该以爱德爱子女,胜于爱父亲,因为:
一、凡是我们应该施恩于他们的,我们也应该爱他们。可是我们对自己的子女,比对自己的父母,更应该施恩;因为(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后书第十二章第十四节里说:「不是儿女应为父母积蓄,而是父母该为儿女积蓄。」所以应该爱自己的子女,胜于爱自己的父母。
二、此外,恩宠成就本性。可是父母自然爱自己的子女,超过子女爱自己的父母,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十二章)里所说的。所以人应该爱自己的子女,胜于爱自己的父母。
三、此外,人的情感,因爱德而相似天主。可是天主爱自己的子女,超过这些子女爱祂。所以我们也应该爱我们的子女,超过爱我们的父母。
反之 盎博罗修说:「首先应该爱天主,然后爱父母,再后爱子女,最后爱其它家人。」参看奥利振:雅歌释义,第二讲论第二章四节)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的等级,可以从两方面来衡量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四节释疑;第七节)。一是从对象方面。从这方面来看,一样东西越好而越像天主,就应该受人的爱。这样说来人应该爱父亲,胜于爱子女;因为我们是将自己的父亲,视作自己的根源而爱他的。在这方面,父亲是一样更高尚的善,也更相似天主。
另一方面,爱的等级,也可以从爱者那方面去衡量的。在这方面,人更爱那与自己更为亲近的人。这样说来应该爱子女,胜于爱父亲,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十二章)里所说的。第一、因为父母爱自己的子女,把他们视作自己本身的一部份;而父亲却不是他儿子的一部份。所以父亲对其子女的爱,更像一个人对他自己的爱。第二、因为父母更清楚地知道,某人是自己的儿子;反过来说则非如此。第三、因为子女之于自己的父母,犹如他们的一部份,比较更为亲近;这超过父母之于子女,因为父母犹如子女的根源。第四、因为父母的爱时间更长:父亲一开始就爱自己的子女;而子女却要经过一个时期之后,才开始爱自己的父亲。爱的时间越长,爱也越强,如同德训篇第九章十四节所说的:「不要离弃旧友,因为新知不如故交。」
释疑 一、对一个根源,应该表示尊重和恭敬;而效果则应该相称地接受根源的影响和照顾。为此,子女对父母的本分,主要是在于尊敬;而父母对子女的本分,则尤其是在于照顾。
二、由于子女与自己的亲密关系,父亲自然而然地更爱自己的子女。可是,从更高尚的善方面来看,子女则自然而然地更爱自己的父亲。
三、一如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三十二章)里所说的:「天主爱我们,是为了我们的利益,以及祂自己的光荣。」为此,既然父亲对于我们好像一个根源,如同天主对我们一样;所以接受子女的孝敬,是父亲所应得的;而子女所应得的,是由父母照顾自己的利益。不过在必要时,做子女的,由于身受的恩惠,必须首先赡养自己的父母。
第十节 人是否应该爱母亲,胜于爱父亲
有关第十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应该爱母亲,胜于爱父亲。因为:
一、「哲学家」在「动物生成论」卷一(第二十章)里说:「雌性在生育时,供给肉体。」可是,人的灵魂不是生自自己的父亲,而是由天主造的,如同在第一集里已经讲过的。(第九十题第二节;第一一八题第二节)。所以,人得自母亲的,比得自父亲的为多。因此他应该爱母亲,胜于爱父亲。
二、此外,那里施与的爱更大,那里也应该还报更大的爱。可是,母亲比父亲更爱自己的孩子;因为「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七章)里说:「母亲更爱自己的子女;因为母亲在生育时,受更多的痛苦,母亲比父亲更确实体认,他们是自己的子女。」所以应该爱母亲,胜于爱父亲。
三、此外那为我们受更多劳苦的,我们应该对他表示更大的爱,如同罗马书第十六章六节所说的:「请问候玛利亚;她为你们受了许多劳苦。」可是母亲在生育和抚养子女时,比父亲受的劳苦更多。因此德训篇第七章二十九节说:「不要忘掉你母亲的痛苦。」所以人应该爱母亲,胜于爱父亲。
反之 耶洛尼莫在「厄则克耳批注」(卷十三论第四十四章二十五节)里说:「在万民的天主大父之后,应该爱自己的父亲。」其后他才提到母亲。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做这样的比较时,必须本然的(perse)去了解所说的意思是说,当前的这个问题应该解释为:父亲之为父亲,是否比母亲之为母亲,更应受人的爱。因为在这样的事物上,彼此之间在德行和罪恶方面的巨大差别,是能减少或毁灭友谊的,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七章)里所说的。为此,盎博罗修说:「好的家仆,比坏的子女更为可贵。」
不过,本然地来说,父亲(之为父亲)比母亲(之为母亲)更应受人的爱。因为父母被视为我们自然生命的根源,而为人所爱的。可是,父亲之为根源,比母亲更为崇高;因为父亲是一个主动的根源,而母亲则更好说是一个被动的和质料的根源。因此,本然地来说父亲应更受人爱。
释疑 一、在生育人的时候,母亲只提供肉体的尚未有形式的质料,这种质料,受到了那在父亲精子里形成力的作用,而成形。虽然不能创造有理性的灵魂,可是它装备肉体的质料,去接受人的形式。
二、这论证适用于另一种爱;因为我们爱那爱我们者的友谊,与我们爱那生育我们者的友谊,种类不同。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是一个人是由父母所生,而对自己的父亲、母亲应有的友谊。
三、 从以上所述,可知质疑三之答案。
第十一章 人是否应该爱妻子胜于爱父母
有关第十一章,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应该爱妻子,胜于爱父母。因为:
一、没有人会放弃一样东西,除非为了他更爱另一样东西。可是,创世纪第二章二十四节说,人要为了妻子,「而离开自己的父母」。所以人应该爱妻子,胜于爱父母。
二、此外,(保禄)宗徒在厄弗所书第五章二十八节及三十三节里说:「作丈夫的应当爱自己的妻子,就如爱自己一样。」可是,人应该爱自己,胜于爱父母。所以他也应该爱妻子,胜于爱父母。
三、此外,那里有更多爱的理由,也应该有更大的爱。可是,在人对自己的妻子的情谊方面,有更多爱的理由。因为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十二章)里说:「在这情谊中,有利益和享受的理由;如果夫妇是有德之人,那么其中也有德性的理由。」所以,人对妻子的爱,应该大于他对父母的爱。
反之 厄弗所书第五章二十八及二十九节说:「作丈夫的应当爱自己的妻子,就如爱自己的身体一样。」可是,人应当爱自己的近人,胜于爱自己的身体,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五节)。在近人之间,我们应该更爱自己的父母。所以应该爱父母,胜于爱妻子。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七及九节),爱的等级,可以从善,或者从与爱者的连系来衡量的。从作为爱的对象之善那方面来看,应该爱父母,胜于爱妻子,因为爱父母是将父母视作自己的根源,并认为他们是更高尚的善,而爱他们的。
不过从连系方面来看,就应该更爱自己的妻子;因为他与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