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第6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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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 一、更善的人,就其是更善的人来说:也是更可爱的。可是,就其有更完善的爱德来说,他们更是爱者,相称于受爱者的爱者。因为一个更圣善的人,对那在他以下者的爱,并不少于那个人所应得的爱。那不大圣善的人,却不会爱那更圣善的人,如同这个人所应得他的爱那么多。
二、「哲学家﹂在同处说:「人愿意受爱,近似愿意受尊敬。﹂正如对一个人所表示的尊敬,足以证明在那受尊敬者身上的善;同样,藉受爱这一事实,也表示它有一些善,因为祇有善才是可爱的。为此,人之寻求受爱和受尊敬,乃是别有企图,即企图显示受爱者身上所有的善。另一方面,那些有爱德的人,乃是根据爱本身而寻求爱,好像爱就是爱德之善似的;正如同任何一种德行的行为,就是那种德行之善一样。为此,愿意爱,比愿意受爱,更是属于爱德的。
三、有些人因着受人爱,而爱人;但他们之所以爱人,不是为了受人的爱,而是因为这像一条路
领人去爱别人。
第二节 视作爱之德行为的爱,是否与善意相同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视作爱德之行为的爱,看来无非就是善意(benevolentia)而已。因为:
一、﹁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四章)里说:﹁爱一个人,就是愿意他幸福。﹂可是,这就是善意所以,爱德的行为,无非就是善意而已。
二、此外、习性属于谁,相关行为也属于谁。可是、爱德的习性,是在意志里,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四题第一节)。所以,爱德的行为,也是意志的行为,无非就是善意而已。
三、此外,﹁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四章)里,历举五样属于友谊的事:第一、一个人应该愿意自己的朋友幸福。第二、应该愿意他实在生存。第三、应该愿意同他在一起。第四、应该与他选择同样的事物。第五、应该与他同爱同生。可是、最初两件事,是属于善意的事。所以,善意是爱德之第一个行为。
反之 ﹁哲学家﹂在同卷(第五章)里说:善意不是﹁友谊﹂,也不是﹁爱﹂,而是﹁友谊的开端﹂。可是,爱德是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所以,善意与那视作爱德之行为的爱不同。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严格地来说,善意是我们愿意别人幸福的一个意志行为。可是,这个意志行为,与实际的爱不同,无论是把实际的爱看作是在感觉嗜欲里,或者把它看作是在理智嗜欲或意志里。因为在感觉嗜欲里的爱,是一种情;而每一种情,都是以某种冲动,去追求自己的对象的。爱之情,并不是突然被激动起来的,而是由于细心观察所爱的对象才产生的。为此,﹁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五章)里,在指出善意与属于情之爱之间的不同时说:善意﹁并没有激动和嗜欲﹂,也就是说,没有急切的倾向,而祇是凭自己理性的判断,愿意别人幸福。同样,这样的爱,来自某种习惯,而善意有时却是突如其来的,例如:我们在看角力比赛的时候,愿意双方之一胜利。
至于在理智嗜欲里的爱,它也与善意不同;因为这样的爱,含有爱者与被爱者之间的某种合一:爱者视被爱者,好像是与自己一体的,或者是属于自己的,因而向往他。在另一方面,善意却是我们愿意某人幸福的属于意志的单纯行为,而且不必先假造有上述那种情感的合一。
为此,在被视作爱德之行为的爱内包括善意。不过,这样的爱,还有情感的合一。所以,﹁哲学家﹂在那里说:﹁善意是友谊的开端。﹂
释疑 一、﹁哲学家﹂这样给﹁爱﹂下定义的,并没有例举爱的全部之理或性质,祇是把其中彰显爱的行为的那部份指出而已。
二、爱的确是趋向于善的意志的行为;可是,它还有一种与被爱者的合一;而这种合一是善意所没有的。
三、﹁哲学家﹂所例举的那的那些事之属于友谊,是根据它们来自一个人对他自己的爱,如同他在那里所说的;这是由于一个人对自己的朋友做这样的事,正如同他对他自己也做这样的事一样。而这是属于上述那种情感的合一的﹝正解�
第三节 是否应该为了天主自己而以爱德爱祂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我们应该以爱德去爱天主,似乎不是为了祂自己,而是为了一些别的事物。因为:
一、(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里说:﹁人灵由其所已知的事物,学习爱其所不知的事物。﹂﹝福音论赞,卷一第十一篇)他说的不知的事物,是指那些可理解的天主的事物;而他说的已知的事物,则是指那些感官所能感觉的事物。所以,应该是为了一些别的事物而爱天主。
二、此外,爱是在知之后。可是,天主是经由一些其它的东西,而被人认知的,如同罗马书第一章二十节所说的:﹁祂那看不见的美善,都可凭祂所造的万物,辨认洞察出来。﹂所以,祂之受人爱,也是为了一些别的事物,不是为了祂自己。
三、此外,关于玛窦福音第一章二节﹁批注﹂(圣经夹注)上说:﹁希望产生爱德。﹂奥斯定在﹁若望壹书释义﹂(第九讲论第四章十八节)里说:﹁畏惧能引人获得爱德。﹂可是,希望是期待由天主那里得到些东西,而畏惧则是逃避一些可能由天主所加的惩罚。所以,似乎应该为了所希望的一些好处,或者为了所畏避的一些坏处,而爱天主。所以,不是应该为了天主自己而爱祂的。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五章)里说:﹁爱享(juri)一样东西,是为了这东西本身而以爱依附它。﹂在同卷(第四章)里他又说:天主是应该被人爱享的。所以天主是应该为了祂自己而受人爱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为了﹂这个前置词,说明原因的关系。原因计有四种,即:目的原因、形式原因、造成原因(成因)或推动原因(动因)、以及质料原因;此外,还有质料状态或配备,也可以把它归在质料原因内;不过,它不是绝对意义的原因,而祇是相对意义的原因。说一样东西是为了另一样东西而应该为人所爱,就是循这四种原因。关于目的原因的实例,譬如我们为了健康而爱药品。关于形式原因的实例,譬如我们看了一个人的德行而爱这个人;也就是说,因为他有德行,而在形式方面是圣善的人,因而是一个可爱的人。关于造成原因或推动原因的实例,譬如说我们爱某人,因为他是某某人的儿子。至于那可以归属于质料原因那一类内的质料状态或配备,我们说我们爱一样东西,是为了某一样准备我们去爱它的东西的缘故;例如我们爱一个人,是为了我们曾得过他的恩惠;不过,我们开始爱他之后,我们不再是为了那些恩惠爱这位朋友,而是为了他的德行。
准此,关于前面三种原因,我们爱天主,不是为了什么别的东西,而是为了祂自己。因为祂不是归向什么别的东西,好像归向一个目的那样;祂自己就是万物的最后目的。祂也并不需要别的什么形式,为使自己成为善的;因为祂的本体就是善;而这善本身就是所有其它之善的模范。祂的善也不是来自他物,而是由祂把善分施于一切其它之物。
不过,以第四种原因来说,天主可能是为了一些别的东西而受人爱的。这是说,因为或为了我们受了某些事物的影响,而准备增加对天主的爱;例如由于我们得到了祂所赐给的恩惠,或在由于我们希望得到祂的奖赏,或者由于我们愿意赖祂的助佑而避免受处罚。
释疑 一、﹁人灵由其所已知的事物,学习爱其所不知的事物﹂;并非好像是说,那些已知事物之为爱未知事物的理由,是以形式原因的方式,或目的原因的方式,或造成原因的方式;而是说,这样的知识,准备人去爱那不知的事物。
二、人有关天主的知识,固然是经由其它的事物而得到的;可是,当人已经认识天主之后;就不再经由那些事物,而是经由天主自己而去认识祂的;如同若望福音第四章四十二节所说的:﹁现在我们信,不是为了妳的话,而是因为我们亲自看见了,并知道祂确实是世界的救主。﹂
三、希望和畏惧,是以一种准备的方式,引人走向爱德,如同前面所证明过的﹝正解;第十七题第八节;第十九题第七节)。
第四节 是否在今生能直接爱天主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今生,似乎不能直接爱天主。因为:
一、﹁不为人知者,不能受人爱﹂,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第一及二章)里所说的。可是,我们在今生不能直接认识天主,因为﹁我们现在是借着镜子观看,模糊不清﹂,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二节所说的。所以,我们也不能直接爱祂。
二、此外,不能做事的人,也不能做大事。可是,爱天主大于认识天主;因为,那以爱而与天主﹁结合的,便是与祂成为一神﹂,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六章十七节所说的。可是,人不能直接地认识天主。所以,他远更不能直接地爱天主。
三、此外,人因犯罪而与天主脱离,如同依撒意亚第五十九章二节所说的:﹁是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你们的天主隔绝。﹂可是,罪更是在人的意志里,而不是在他的理智里。所以,人直接爱天主的可能性,定比直认识天主的可能性更小。
反之 关于天主的认识,由于它是间接的,所以说是﹁模糊不清的﹂,这种认识在天乡将来要﹁消逝的﹂,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八节所说的。可是,爱德﹁永存不朽﹂,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八节所说的。所以,世途中的爱德,可以直接依附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六题第一节释疑二),认识力的行为,到了被认识的事物已经是在认识者之内时,乃告完成;至于嗜欲力的行为,则是藉由嗜欲趋向于那事物本身而完成。为此嗜欲力的行动,应该是按照事物的情形,而趋向事务物的;而认识力的行动,别是按照认识者的情形。
如此事物的次序本身来说,天主是为了祂自己而是可以认识的和可爱的,因为祂而被的本质就是真理与善;其它的事物,都是因着祂而被认识和爱的。可是对我们方面来说,由于我们的知识是经由感官而来的,所以那些更接近感官的事物,就可以先被认识,而那最后被认识的对象,却是离感官最远的事物。
为此,我们必须承认,由于爱是嗜欲的行为,所以即使在世途中,也是先趋向天主,然后从天主在趋向其它的事物。准此,爱德是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