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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世界近代中期经济史-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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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需要量的计算表,表述了货币“流通速度”的概念。他认为,如果货币过 

少,就应该设立一个银行,银行要是计算得正确,就可以取得二倍于铸币的 

效果。 

     配第关于货币流通的理论和创立银行的见解,早在英格兰银行创立前12 

年就已经提出。配第的劳动价值论,为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铺平了道路。 

从17世纪到18世纪中期的所有重要经济著作,总要涉及配第。在经济学说 

史上他是当之无愧的政治经济学创始人。 



     (2)重农学派及其代表人物 

     重农学派的思想体系(重农主义)形成于18世纪的法国,其主要代表人 

物有魁奈 (1694—1774)和杜尔阁(1727—1781)。 

     重农主义者与配第的相同之处是,否认财富以及财富的增殖来自交换。 

同时,他们发现了比配第更为先进的剩余的起源。他们认为从事工业和贸易 

的人数,最终决定于维持生活的物品的数量,而这些物品是在土地上劳动的 

人们所能获得的超过他们自己需要的那部分。这也是重农主义者最基本的假 

定,即只有农业才能够产生剩余。 

     魁奈的《经济表》(1758)以一种社会结构为依据,将劳动分为两类: 

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土地为地主所占有,但是由佃农耕种,因此佃农是 

真正的生产阶级。他们所创造的“纯产品”(以有别于制造品),不仅是为 

了满足佃农自身所需,而且还要满足土地所有者们的需要(包括国王、教会、 

公职人员和其他一切依靠地主生活的人),以及那些非生产者的需要(工匠、 

商人等)。魁奈通过《经济表》,着重分析了“纯产品”在不同阶级之间的 

流通过程 (不涉及每一阶级内的流通)和再生产过程(假定价格和产量保持 

不变)。这种简化的分析可表述如下:假设每年总产量为50亿法郎,其中按 

实物扣除20亿作为再生产费用 (农民食粮、种籽等等)。“纯产品”是30 

亿,其中20亿假定为食粮,10亿为制造业原料。除去以上表现为实物的“纯 

产品”外,农民手中还掌握有国家的货币量,比如20亿。同时,非生产阶级 

拥有20亿法郎的前期生产的制造品,地主虽然不掌握什么,但他们有权向农 

民索取20亿法郎的地租。现在开始进入流通:农民交给地主20亿法郎的地 

租,地主向农民购买10亿法郎食粮,这样农民就收回半数货币。地主用另一 

半购买非生产阶级的制造品,后者又把所收入的钱从农民那里购买食粮。农 

民从非生产阶级那里购买10亿制造品,非生产阶级又将这笔钱购买原料。最 

终,农民手中剩下20亿法郎的货币作为下期再生产过程之用。 

      《经济表》的主要关键,在于“纯产品”使用价值的分配和再生产。重 

农主义者的分析方法,为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学说提供了重要思路。 

     杜尔阁是重农学派在政治上的重要代表人物。在大革命前的短暂任期 

内,杜尔阁对法国的财政经济实行重农主义的改革政策。由于土地被认为是 

财富的唯一源泉,唯一可以合理地征收租税的生产部门就是创造价值的部 

门,即农业。向工业征税只不过是迂回地向土地征税,因而是不经济的。杜 

尔阁重农主义的财政准则,就是单一的土地税。但由于当时法国的经济和政 

治条件还不具备,他的改革很快就失败了。 


… Page 48…

                                  三、亚洲 



     近代中期,亚洲主要国家中国、日本、印度普遍进入封建社会晚期。资 

本主义关系的萌芽受到封建政权不同程度的压制。18世纪,印度莫卧儿帝国 

中央政权的削弱,造成英国征服印度的有利形势。中国、日本,还有朝鲜, 

不约而同地采取闭关自守的“锁国”政策。地处东西方海上交通要冲的东南 

亚国家,自16世纪西方殖民者侵入后,到19世纪,除泰国保持名义上的独 

立外,均沦为荷、英、西班牙和法国的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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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 



        (1)1640—1840年中国土地制度 

       ①清初的圈地。满族在努尔哈赤统治晚期,于1614年建立了八旗制度。 

  八旗制度是一种军政合一、兵农合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在土地关系上,仍沿 

  用部落的屯田制。及至1621年,在占领沈、辽地区后,开始实行“计丁授田” 

  制。1625年计丁授田制普及到辽沈地区的汉族居民。计丁授田制准许八旗丁 

  男和汉族居民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官府通过贡赋形式,征收租赋合一的赋税 

  以及征用兵役、徭役。 

       在皇太极统治时期(1627—1643),于1638年下令直接解放了占领辽东 

  时被俘为奴的人,将这部分人编为民户。此外,使原属贵族奴隶主田庄的汉 

  人奴隶分屯别居,编为民户。官府通过丈量田亩,将各处余地分给民户耕种, 

  并对他们实行照地纳税或十分取一的封建赋税制。 

       1644年清兵入关,定都燕京,开始对北方广大地区实行圈地。清初圈地 

  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满族的八旗军不同于明代的卫所军,军队的装备, 

  包括马匹、军械,皆由八旗军自备,而它的经济基础,就是上述的计丁授田 

  制。入关后,南方战争仍未结束,保持一支以八旗为主力的军队,从而袭用 

  以农养兵的计丁授田制,是刻不容缓的大事。另一个原因是,满洲贵族随军 

  入关时,舍弃了原来拥有的庄园,现在必须有可替代的土地,以保持贵族的 

  地位和生活。当然,在明末农民起义军攻陷北京前后,封建秩序的大乱,也 

  形成了许多“无主荒地”和土地占有权不清。 

       在满清政府不掌握大量官田的情况下,唯一办法就是实行“圈地”。顺 

  治六年(1644年)12月,政府颁布了圈地令,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 

  及明国皇亲、附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概行“分给 

                                   ① 

  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顺治二年(1645)9月,颁布第二个圈地令, 

  范围扩及河间、滦州、遵化等府州县,但仍指名“无主之地”是圈占对象。 

  及至顺治四年 (1667)第三个圈令,已无有主无主之分。 

       圈地程序,一般须经过依法请旨,然后户部派遣满族官员会同当地有司 

  执行。在圈占过程中,屯田自然须连成一片,于是在每次圈得的几百晌 (1 

  晌合6亩)土地范围内,百姓的庐舍场圃就悉归屯有。对此,顺治二年清政 

  府曾规定,“凡民间房产,有为满洲圈占兑换他处者,俱视其田产美恶,速 

                         ① 

  行补给,务令均平” 。但实际上,这样的政令是行不通的。其结果是,膏腴 

                                                               ② 

  民地被兑换成“原系免粮”的“老荒和不毛之薄碱地”,或甚至地处数百里 

  之外。 

       据一些《县志》记载,玉田县原额民地5216顷88亩,圈地后只剩民地 

  617顷11亩;雄县,明代民地4400余顷,圈地后只剩884顷;武清县,“旗 

  圈已去八九,止存一二”。据估计,到康熙五年(1666年)为止,共圈占田 

  地166838顷,加上河南、陕西、山西、宁夏等省驻防旗人所占土地6万顷, 



① 《清世祖实录》卷一二。 

① 《清世祖实录》卷十四。 

② 《清世祖实录》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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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总共为226838顷,占清初全国耕地面积500余万顷的1/20以上 。 

        清初,圈占土地也被用作笼络汉族降臣的手段。如顺治十四年 (1657 

  年),因吴三桂和耿精忠平定广东有功,清政府于南海和番禺二县正圈民税 

  100顷30亩,赐给两藩收掌,以供日用蔬菜之用。后来在圈占过程中,又溢 

  圈160顷75亩。 

        由于大量圈地的结果,被圈占土地的农民只有三条出路:一是在新授的 

  土地上艰难地重建家园;二是离乡南窜,成为流民;三是投充旗下,成为满 

  洲贵族田庄的农奴。最后那部分人,据估计,仅直隶一省,就有男丁约 66 

          ④ 

  万余人 。 

       几乎与此同时,清政府在东南沿海实施了“迁海”令。顺治十八年(1661 

  年),政府派员去各省“立界”,修筑垣墙,派兵戍守,以防沿海人民支持 

  郑成功的抗清斗争。当时规定,山东沿海居民内徙40里,福建沿海居民迁离 

  30里,广东滨海居民徙内地50里。迁海政策的推行,造成大批界外耕地抛 

  荒。据时人记载,广东省广州、惠州、潮州、肇庆、高州、雷州、廉州等 7 

  府所属27州县,抛荒耕田达31692顷。福建省福州、兴化、泉州、漳州4 

                                                              ① 

  府和福宁一州所属19州县,也有抛荒耕田25904顷 。被迫迁徙的农民,初 

  时还带有银米,及至日久囊空,往往就沦落到“谋生无策,丐食无门,卖身 

                                     ② 

  无所,展转待毙”的悲惨境地 。广东的情况也是一样,“其丁壮者去为兵, 

  老弱者展转沟壑,或合家饮毒,或帑尽投河”,以致“八郡之民死者以数十 

          ③ 

  万计” 。“迁海”所造成的结果与圈地并无二致。 

        清初的圈地,从客观上说,是新的统治阶级在其心脏地区对被征服民族 

  土地占有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圈地对农业生产的消极影响是巨大的,由于 

  被圈田地主要是作为贵族庄田和旗地,庄园内所实施的奴隶劳动,常迫使农 

  民纷纷逃亡,旗地因官兵出征而无人耕种。由此出现的土地大量抛荒,加重 

  了清初农业生产的萎缩。 

       ②顺治时期的土地和赋役制度。顺治时期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按土地所 

  有权,可分为官田地与民田地两种。官田地即国家土地封建所有制,包括庄 

  田、屯田、旗地、牧地、学田以及籍田等。民田地,清初有封建地主土地所 

  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清代初期,民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80%。 

        官田地中,庄田和屯田是主要部分。庄田又可分为皇庄、王庄、八旗庄 

  田。屯田分为军屯和民屯。皇庄,又称内务府官庄,是皇室私产,主要分布 

  在畿辅和盛京地区,总田地面积为130余万亩,建庄600余所。这些皇庄, 

  按地租形成可分为粮庄和银庄两种。清初皇庄的经营普遍采用庄头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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