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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世界近代中期经济史-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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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千万亩“藩产”土地的占有权问题。康熙初年,清政府对前明藩王遗留下 

  来的大批土地,包括已为农民瓜占部分,采取“荒熟田地,酌量变价”出卖 

                ② 

  的处理方法 。其实质就是要农民通过赎买获得所有权。这项规定,固然国家 

  能从中增加一笔收入,但对广大农民无异又是一次圈地。为安定社会秩序, 

  康熙八年对这一规定作了根本性改动,命令“将前明废藩田产给予原种之人, 

                                                                                            ③ 

  改为民产,号为更名地,永为世业”,并“与民田一例输粮,免纳租银”。 

  对于已出卖部分的处理办法是,“易价银两,有征收在库者,许抵次年正赋” 

  ④。于是,这部分官田地就无偿地成为原耕种人的土地。这对于满足广大农民 

  的土地要求和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无疑起了无可替代的重大作用。据统 

                                                                               ⑤ 

  计,山西、山东、河南、湖北等七省,共有田地166829顷21亩 。一项不动 

  声色的措施,所涉及的土地面积 (在不包括直隶省情况下),相当于声势浩 

  大的圈地面积的75%。 

        康熙在招民垦荒问题上,实行了较顺治更为宽松的政策。在顺治期间, 

  新垦土地一般都以3年起科。康熙十年(1671年)起,将免税期放宽到4年。 

  康熙十一年再放宽到6年。康熙十二年又再放宽到10年。直到康熙十八年 

    (1679年),才恢复和稳定在6年起科。其次,在招民垦荒上,向垦殖者提 



① 《清世祖实录》卷一○七。 

② 直属总督李荫祖: 《奏议》卷二。 

① 《清圣祖实录》卷三。 

② 《清圣祖实录》卷二八。 

③ 《清通典》卷一。 

④ 《清圣祖实录》卷三二。 

⑤ 商鸿逵:《略论清初经济恢复和巩固的过程及其成就》。 


… Page 54…

  供必要的生产资料和条件,“流移者给以官庄,匮乏者贷以官牛,陂塘沟洫, 

               ① 

  修以官帑”,充分体恤到贫民的实际困难。同样,在保障新垦田地的所有权 

  方面,作了比顺治更为明确的规定,“凡土地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者,即系 

                                                                                      ② 

  抛荒,以后如已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并“给予印信,永准为业”。这 

  样,就打破了地方势力对荒地的垄断,保护了流民移民的垦荒积极性。当时, 

  在政府新政策的鼓励下,单是湖广去四川的移民就有数十万人,以至有“湖 

  广填四川”之说。到康熙二十四年 (1685年),山东耕地较顺治末 (1661 

  年)增加了183932顷。同期,山西增加 37350顷,河南增加 188703顷,直 

  隶增加86662顷。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原“三藩”统治地区四川、广 

  西、云南、贵州,经过30余年开发,出现了“峪崎山区之地,已无弃土”的 

  局面。康熙五十三年康熙自己也说:“山地尽行耕种,此外更有何应垦之田” 

  ③ 

    。 



        同时,康熙在开发边疆上也显示出远大的政治眼光。康熙时期,清政府 

  派专员去新疆北路、西路主持军屯事业,或“令人耕种,给予口粮、牛、种” 

  ④。新疆大规模的军垦历史就是从康熙开始的。此外,在黑龙江南北,由当地 

  驻军,包括八旗和汉军,建立起江东64屯。在统一后的台湾宝岛上,组织数 

  十万汉人去山后开垦,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到四十九年 (1710年), 

  台湾新增垦田10774甲(每甲约合11。3亩)。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在平定三藩之乱和统一台湾后,清政府正式废 

  除了迁海令,允许沿海居民回乡复业,给还原产。当时福建福州四府“陆续 

  呈报归业丁口四万八百有另,承垦田地一万七千一百三十二顷有零”。广东 

  广州七府,“复业丁口三万一千三百有零,承垦田地一万一百四十六顷有零” 

  ①。同时政府给归来的贫民以牛、种等资助。 

        以康熙十年(1671年)为基准,到康熙六十年(1721年),全国耕地面 

  积从545917018亩增加到了735645059亩,即增加了35%。在50年内,这 

  样的增长率是惊人的。同一时期,人丁增长率为30%。而再从同期田赋增长 

                                                                                ② 

  率来看,征银(两)增长11%,征米、麦、豆(石),增长11%。从以上 

  数字来看,农民的生活要比过去安定。 

        蠲免赋税工作是康熙时期较为突出的仁政之一。在康熙亲政后,简化和 

  完善了田赋征收手续。但他更重视的是实质性的稳定农民生活和生产环境。 

  根据各种来源的史料,可以认为康熙的蠲租措施,确实有其“民为邦本”的 

  认识基础。 

        各代各朝的封建统治者都有蠲免之举,唯康熙朝最为主动。史载,“数 

  十年来,除水旱灾害例应豁免外,其直省钱粮,次第通蠲一年,屡经举行, 

  更有一年蠲及数省,一省连蠲数年者,前后蠲除之数,据户部奏称,共计已 

             ③ 

  逾万万” 。这一点也不是虚言。在全国平定后,自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 



① 《清圣祖实录》卷二五。 

② 《清圣祖实录》卷一○八。 

③ 《清圣祖实录》卷二五九。 

④ 嘉庆《大清会典》卷一五一。 

① 杜臻:《粤闽巡视纪略》。 

② 据 《清圣祖实录》。 

③ 《清史稿》卷一二一。 


… Page 55…

  起,为再次恢复一度下降的人丁数和耕地数,几乎每年都对1个省或数省实 

  行蠲免全年钱粮。到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户部库存已达5000余万两时, 

  康熙决定从五十年(1711年)开始,实行各省分三年轮免钱粮一周。三年中 

  共计免“天下地丁”赋银3800余万两。 

        蠲免钱粮深得地主阶级的拥护,因为地主土地多,受益最大,佃农没有 

  土地,得不到实惠。因而如江西等地爆发了佃农抗租风潮,“康熙癸巳(五 

  十二年)圣祖仁恩下逮,除赋蠲租,原为掌田(业主)免其钱粮,乃零所谓 

  佃长者,竟倡为 ‘除赋则除掌田者赋,蠲租则捐耕者租’之说,一倡百和, 

                                      ① 

  此年秋收,粒棵不纳于田主”。对此种情况,康熙也承认,“蠲免钱粮,但 

  及业主,而佃户不得沾恩。伊等田租亦应稍宽”。于是下令规定,“嗣后凡 

                                                                                 ② 

  有蠲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三分,永著为例” 。佃户所 

  蠲免的三分,从田租中扣减,多少减轻了佃户的负担,相对缓和了阶级矛盾。 

        蠲免毕竟是消极的。为了根治水灾和沟通漕运,康熙对黄河进行了整治 

  工作。康熙初期,黄河泛滥对沿河各省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农业生产构成了严 

  重威胁。康熙元年(1662年),黄河决口,大水冲倒郑州城,“中牟县去十 

  之七”。江淮一带,康熙六年桃源决口,洪泽湖猛涨,“高邮水高几二丈, 

                                   ③ 

  城门堵塞,乡民溺毙数万”;康熙九年淮黄暴涨,淮扬地区“百姓田亩庐舍 

          ④ 

  被淹”。黄水泛滥也威胁着漕运。于是从康熙十六年起,委派原安徽巡抚靳 

  辅为河道总督,开始修复淮黄故道的工作。靳辅在施工上贯彻康熙“不扰民” 

  精神,尤其改顺治时的民夫金派为雇募,使治河达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政 

                                            ⑤ 

  治效果。康熙的心事也算最终了却 。 

        康熙五十一年 (1712年),开始实行“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赋 

  役政策。其根据是,“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 

                                                                             ① 

  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依照内容, 

  国家丁银征收,被固定在按康熙五十一年丁册应征总额上。尽管这并不是免 

  除丁银,但随着全国丁口的增加,丁税分担从整体说,应该是相对减轻了。 

   “户口日增,地未加广”,透露着一位君主的忧患意识,“永不加赋”则是 

  清圣祖对其后世子孙唯一垂留的祖法,咸丰以前的清帝都不敢妄行增加。 

        ④雍乾时期赋役制度的改革和永佃制的发展。雍正时期的赋役制度改 

  革,恰恰是从“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技术性问题开始的。因为当丁 

  银维持常额不变时,丁口必须维持在“现在丁册”水平以上,才能减轻税负。 

  这从全国来说,减轻的趋向是明显的,但从局部来说则不一定。清代的地方 

  基层行政组织沿袭明代的里甲制,户口和赋役由里甲专管。当一甲在册人丁 

  因死亡或免役(年满60)减少时,必须有可顶补的“滋生人丁”(16岁), 

  才能维持原来的税负水平。当时规定的顶补办法是,先由本户新添者 (“丁 

  系于户”)顶补,如本户没有,由亲族丁多者顶补,如还没有,由同甲粮多 



① 《雩都县志》卷一三。 

② 《清圣祖实录》卷二四四。 

③ 《清史稿》卷一二六。 

④ 《清圣祖实录》卷三三。 

⑤  “朕听政以来,以三藩及河工、漕运为三大事。夙夜廑念,未尝偶忘,曾书而悬之宫中柱上”(清阮葵生: 



 《茶余客话》卷一)。 

① 《清史稿》卷一二一。 


… Page 56…

  者顶补。这样,就发生了如下情况:一甲之内滋生人丁多,除顶补外,尚有 

  余丁,按丁税原额分摊,税负就轻;一甲之内滋生人丁恰够顶补,税负不变; 

  一甲之内滋生人丁少,丁多者亲族或粮多者负担就较重。而且,若由同甲粮 

  多者顶补,则又是将丁税移到了地税。很自然,这种顶补办法会造成税负不 

  均和征收上的不便。另外,地方的下层官吏往往通过造册从中舞弊,或同缙 

  绅地主勾结将后者税负转嫁到百姓头上。特别是,当人户因各种原因流散时, 

                                                        ① 

  就会出现“户倒累甲”、“丁银难收”的局面。这不仅引致农民抗税,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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