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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部分

世界近代中期经济史-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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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将自己的部落改称杜兰尼族(杜兰尼意为“珍珠中的珍珠”)。在阿赫 

马德·沙·杜兰尼统治时期(1747—1773年),阿富汗成为仅次于奥斯曼帝 

国的穆斯林帝国。它在西部夺取了波斯的霍拉桑,同时从1747年起,接连9 

次侵入印度北部,征服了莫卧儿帝国的藩属国旁遮普、信德、克什米尔和锡 

尔欣德,并两度占领莫卧儿帝国的首都德里。 

     阿富汗是个多山的内陆国家。山地和高原占全国面积的4/5。占1/5的 

平原地区,既有干旱沙漠,也有河流蜿蜒的农田和牧场。阿富汗经济主要依 

靠农牧业。农业除大麦、小麦等粮食作物外,盛产棉花,果木业也较发达, 

尤以葡萄、无花果、甜瓜等特产驰名亚洲。畜牧部门所产羔皮是销往欧洲的 

主要商品。杜兰尼王国建立后,即在全国推行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到第二代 

国王帖木儿·汗执政时(1773—1793年),各封建地主集团之间便开始为争 

夺土地而进行残酷的内战。1793年后,阿富汗又发生争夺王位的内讧。到1818 

年,阿富汗在喀布尔、坎大哈、白沙瓦、克什米尔和赫拉特同时并存着五个 

独立的君主国。就在国内还未及再次统一的情况下,英、俄殖民势力便开始 

了对阿富汗的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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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印 度 



     (1)英国征服前的印度社会经济概况 

     ①种姓制度和村社制度。种姓制度是印度封建社会一种独特的人身等级 

制度,这种制度早在古印度奴隶制城市国家兴起时就已形成。婆罗门(僧侣) 

和刹蒂利 (军事贵族)两个等级属于高等种姓,是统治阶级;吠舍(商人、 

高利贷者和手工业者)、首陀罗(村社农民、雇工和雇农)以及后来的旃院 

罗(贱民)属于低等种性,是被统治阶级。等级森严的种姓制度和与之相联 

系的固定的社会分工,千百年来制约着印度社会经济的发展。 

     印度的村社制度,几乎具有与种姓制度一样古老的历史。印度村社的基 

本特征是:土地公有和按种姓制度的世袭的固定分工。每个村社以此为基础, 

形成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千百年来,村社按历代统治者的要求缴纳田 

赋,而不问统治者是谁。村社的边界极少变动,王国的崩溃或分裂,也不影 

响村社的边界。这种封闭性的农本经济,是造成印度农业落后的一个重要原 

因。印度直到18世纪,粮食收获率仅为3—4(扣除1单位种籽后)。 

     ②莫卧儿帝国的军事采邑制度。印度从1526年起,开始进入莫卧儿王朝 

统治时期。莫卧儿王朝在北印度建立自己政权后,逐渐统一印度,并依靠强 

大的军事力量,建立起封建的土地国有制。莫卧儿帝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 

有者,但王室的直辖领地,只占全国土地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土地以“扎吉 

尔”(军事采邑)形式分封给贵族。领有扎吉尔的封臣,称为“扎吉达尔”, 

他们享有对村社征收田赋权,但以服军役为条件,不能世袭。此外,在一些 

边远地区仍保留少数印度教王公对土地的世袭占有权。这种拥有世袭领地的 

王公,称为“柴明达尔”。 

     扎吉达尔按中央规定的地租税率向村社征田赋。在亚格伯大帝时期(1556 

—1605年)田赋率规定为总收获量的1/3。柴明达尔可以自行规定地租税率。 

两者均须向中央政府上缴一定的贡赋。 

     进入17世纪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刺激着封建主的贪欲,地租税已规 

定用货币缴纳,税率也不断提高。到奥朗则布时期(1658—1707年),田赋 

率由1/3提高到1/2。莫卧儿王朝往往出于内战需要,为筹措军费实行包税 

制,大片土地落入包税人控制之中。大小扎吉达尔为扩大收入企图把有条件 

的非世袭封建采邑变成无条件的世袭领地。柴明达尔一心想摆脱对中央的贡 

赋义务。在村社,商品经济的渗入促进了村社的两极分化。村社上层利用职 

权霸占村社土地使之变为自己私产,农村开始出现一个地主阶层。包税人除 

抽取包税总额的10%作佣金外,还享有在包税区5%的土地上征收田赋的特 

权,从而形成一个新的封建领主阶层。下层农民在商品经济冲击下往往连简 

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进入莫卧儿帝国晚期,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已经名存实 

亡,军事采邑制也随之瓦解。 

     ③商品经济的发展。17—18世纪,商品货币关系在印度封建社会内部有 

了相当的发展。在村社,农业与手工业的牢固结合,随着包买活动的加强逐 

渐分离。在城市,手工业者除了为封建统治阶级生产传统商品外,已开始为 

供应外贸出口和国内市场而生产。商业活动空前活跃,商人资本开始投入或 

兼营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场。自 17世纪中期起,在一些手工业中心陆续出 

现了集中的手工工场。例如,在孟加拉的达卡和迈索尔的瓦洛尔等地,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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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使用雇佣工人的小型棉纺业工场,孟加拉、古甲拉特的一些缫丝工场拥 

有30口锅,雇用工人60人,在旁遮普、克什米尔的一些传统披巾工场中, 

甚至有雇佣工人数百人。17—18世纪,孟加拉可供出口的棉织、丝织和混纺 

织品品种有95种之多。 

    除纺织业外,印度的造船业在这一时期也有较大发展,例如如孟加拉、 

奥里萨和比哈尔的造船厂,不但雇佣工人至数百人,而且造船工艺堪作欧洲 

人的楷模。英国造的船一般12年更新,而印度造的船15年后还很牢固。印 

度的矿冶业也很发达,迈索尔、比哈尔的矿冶工场以及戈尔贡达的钻石矿, 

雇佣工人少的数十人,多的数百人。印度的生铁和钢冶炼,在质量上当时超 

过英国,东印度公司职员常运回一些印度钢材,作为馈赠礼品,以备制作精 

良刃具。印度产品的竞争力和西欧商人的到来使印度市场呈现空前的繁荣。 



     (2)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武力征服和统治 

    ①西方殖民者对印度控制权的争夺。印度航路发现后,葡萄牙人于 16 

世纪上半叶,最先在印度沿海设立了贸易据点。17世纪初,各国殖民者为进 

行垄断性东方贸易,先后设立东印度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最初来印,主要 

是采购印度纺织品、香料、蓝靛、糖和硝石。当时正值莫卧儿帝国盛期,各 

国公司要在印度贸易,必先博得莫卧儿大帝的欢心和恩准。1608年英国使臣 

来印要求通商,未获允准。只是后来使用了一些讨好的办法,于1613年获准 

在苏拉特设立商馆。1615年英国使臣再度来印,要求在全印境内通商,帝国 

想利用英国人挟制葡萄牙人,允准了这一要求。此后,东印度公司便在印度 

沿海开设大批商馆,同时通过租借土地,建立了设防据点。17世纪上半叶, 

荷兰东印度公司排挤了葡萄牙在印度的势力。17世纪下半叶英国资产阶级革 

命后,通过三次英荷战争严重打击了荷兰的殖民势力。到1717年,英国东印 

度公司已取得豁免进出口贸易关税特权。18世纪中叶,东印度公司在印度设 

有150处商站和15家代理行。这时在印度唯一的竞争力量就是法国东印度公 

司。1757年,在英法七年战争的第二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也加紧了活动,决 

心用武力推翻孟加拉政权,通过收买印军将领发动了普拉西战役,以克莱武 

的3000兵卒战胜了配有40门大炮的7万印军。 

    在英法七年战争后,法国在印度仅保有本地治理一个据点,而英国东印 

度公司已由一个商业强权变成一个军事和拥有领土的强权。到 19世纪,除西 

北边境毗领阿富汗的旁遮普和信德外,印度河和萨特累季河以南的整个印度 

都先后成了公司的领地或藩邦。 

    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武力征服同莫卧儿帝国国内形势的变化有密切 

关系。印度从17世纪下叶到18世纪初的阇特农民起义(1669—1723年), 

严重打击了莫卧儿帝国。与此同时,印度各省区总督纷纷拥兵自立,各据一 

方,成为事实上的独立君主,许多土邦也恢复了过去的独立。在印度内乱之 

际,伊朗和阿富汗军队相继入侵。莫卧儿帝国的内外交困为东印度公司的扩 

张提供了可乘之机。 

    ②英国统治下的土地关系。东印度公司占领孟加拉后,即通过田赋直接 

掠夺印度人民。初期,公司借助于印度傀儡政权征收租税,1765年后改用公 

开招标的包税制,从而使地税急剧提高。1764/1765年度实收田赋为8175533 

卢比 (合81。8万英镑),1765/1766年度便增至14704875卢比 (合147万 

英镑),提高了80%。到1791年田赋增加到26800989卢比(合268万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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苛重的田赋,不但农民无力承受,就是地主也难逃破产的厄运。孟拉加最大 

的柴明达尔巴瓦尼罗阇夫人,由于不能按时缴纳公司规定的20多万英镑税 

额,被剥夺了柴明达尔权利和价值22。6万英镑的财产。她的土地以22。3万 

英镑的税额出包给东印度公司的职员罗埃。罗埃为捞回这笔投资,对农民实 

行连坐制度,规定逃亡户欠租由未逃亡户分担,造成了农民被迫卖儿鬻女, 

成群结队逃亡的惨象。从 1765—1793年间,孟加拉发生了四次大饥荒,仅 

1770年一次,就饿死1000万人,约占总人口的1/3。华伦·海斯丁斯(孟加 

拉总督)弹劾案中,有大量材料描述了包税人从饥民身上榨取暴利的各种凶 

残手段。 

     1793年,英国殖民政权为稳定殖民统治,首先在孟加拉、比哈尔、奥利 

萨地区实行固定柴明达尔制(永久租佃制),以后又推广到马德拉斯北部和 

贝纳勒斯。根据固定柴明达尔制,包税区土地被确认为新老柴明达尔的私有 

地产,同时1793年实际地租收入被确定为长期固定的田赋额;柴明达尔应将 

地租收入的10/11作为地税交给公司,剩下的1/11留归自己,不能如期缴纳 

者拍卖其土地。这三个地区的地税总额定为268万英镑,比18世纪上半期增 

加了两倍。 

    殖民政权在上述地区实行固定柴明达尔制,是因为这些地区农业破坏程 

度最严重。19世纪初,当征服地区扩大后,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再将这一制度 

推广到新征服地区。因此,1820年在南印度实行莱特瓦里制(农民租佃制), 

确认村社农民对所耕种土地的占有权。根据莱特瓦里制,田赋率不固定,每 

5年调整一次。在马德拉斯南部和孟买,田赋率高达净产值的45—55%。嗣 

后,1822年在北印度地区实行马哈尔瓦里制 (不固定柴明达尔制),1843 

年在旁遮普实行农村租佃制。 

    殖民政权通过上述土地政策使印度原有的土地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在 

人为地维护封建土地关系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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