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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部分

毛泽东思想概论-第7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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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迅速发展,解放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共产党在东北、华北等解放区加强各级人民政权建设,并开始考虑建立统一新型的国家政权。1947年12月,中共中央提出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由被压迫阶级、各民主党派组成的联合政府,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治纲领。此后,又在1948年发布的“五一节口号”中,表示愿意接纳民主党派人士进入人民政权工作。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后改北京)隆重召开,出席会议的600多人分别代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和海外华侨。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规定:国家的性质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发展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宗教信仰等自由。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会议选举了以毛泽东为主席,刘少奇、朱德、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的由63名委员组成的中央人民政府。10月1日,30万军民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集会,隆重举行开国大典。毛泽东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中国人民从此站立起来了!”

从中国农村苏维埃政权的产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把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相结合,发展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大陆上结束了几千年剥削阶级的统治,结束了长期遭受帝国主义欺凌的历史,人民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三  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新型国家体制的确立

“人民民主专政”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在194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重印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所写的“前言”中。同年9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他还指出:我们要“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同年12月30日,毛泽东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第一次公开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他写道:如果要使革命进行到底,那就要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消灭一切反动势力,“在全国范围内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75页。)

    在人民解放军攻占南京后,摆在共产党和全国人民面前的迫切任务,就是彻底摧毁蒋介石的残余势力,建立人民的新中国。即将成立的新中国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国家?这个国家里的各个阶级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如何?它的发展前途怎样?为了从理论上解决这些问题,统一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认识,1949年6月30日,在纪念中国共产党诞生28周年之际,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的专题论文,系统地、完整地阐发了这个理论。

    第一,明确阐述了人民共和国建立的必然性及其前途。毛泽东在总结历史经验时,指出中国人向西方寻找革命真理的过程,是一个十分艰难曲折的过程,然而,“帝国主义的侵略打破了中国人学习西方的迷梦”。只是在俄国十月革命之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中国人从思想到生活,才出现了一个崭新的时期”。这就决定了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国家,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而不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这个人民共和国的前途,必将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不能是其他任何前途。

    第二,规定了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和人民内部各阶级的地位。对于国家的性质,毛泽东指出:我们要建立的新中国,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对于国家的阶级基础,他说:“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推翻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主要是这两个阶级的力量。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主要依靠这两个阶级的联盟”,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应允许民族资产阶级存在,因为中国的经济还很落后,需要利用一切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城乡资本主义因素,要团结和争取民族资产阶级,但他们“不应当在国家政权中占主要的地位”。对于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他说:“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整个革命历史证明,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要失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9页。)

    第三,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及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毛泽东认为,人民民主专政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其社会性质是新民主主义的,它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也还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它对大多数人实行民主,对反动派则实行专政。对于人民这个概念的内涵,他说:“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自由权,特别是选举权,只能给人民,不能给反动派。对反动派则实行专政,“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5页。) 只有对反动派实行专政,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和自由;只有发扬人民内部的民主,才能有效地对反动派实行专政。这两方面,即对人民内部的民主和对反对派的专政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此外,毛泽东还对即将诞生的新中国,在经济、外交等方面的政策上,作了系统的阐述。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的发表,标志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已经系统化。这篇文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全面地总结了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集中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建立国家政权的基本理论,创造了以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在中国条件下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新形式。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相统一的政权。它既不同于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又区别于马列主义经典作家设计的无产阶级政权,是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就是按照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组成的。它在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上和它所压迫的阶级对象上,特别是对民族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权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上,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政治上,结成了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的四个阶级联盟。此外,人民民主专政概念本身的表述,也具有特色。其概念的内涵不但明确,而且科学。在主体上,“人民”的涵义比“无产阶级”广泛得多;在职能上,增加了“民主”,并把它放在“专政”前面,说明民主是基础,对大多数人民主,只对少数人实行专政。把“人民”、“民主”、“专政”三种涵义表述在一个概念之中,清楚地体现了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辩证统一关系,不会产生误解和片面性。

    同时,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结合我国长期进行革命斗争和农村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创造性地解决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问题,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能全面、直接地反映我国的本质,从根本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民主集中制一直被载入宪法,成为我国政权组织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之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权力系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和适合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有其鲜明的特点和优点:它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能够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它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既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又使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既能保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地位是通过对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党对国家事务作出的重大决策,经过人大的充分讨论,可以更好地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有领导有秩序地发扬民主,有效地协调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创造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使人民行使议政参政的权力。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的关系有历史渊源,不少民主党派是在共产党的影响和帮助下成立的,并在长期的斗争中同共产党结下了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情谊。新中国建立以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在实践中采取过许多形式。例如: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中参政议政,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合作共事,举行双周座谈会,举行最高国务会议,举行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党外人士协商座谈会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来是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但共产党又通过它实现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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