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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关于锅炉房的设计-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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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4条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当需要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在人
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面、下面、贴邻和主要通道的两旁。

… 11 …





第 
5。1。5条锅炉房和其分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5。1。4条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建筑设计规范》和《高
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5。1。6条设有沸腾炉或粉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住区、名胜风景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
内。
第二节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

第 
5。2。1条锅炉房各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
良好,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

第 
5。2。2条锅炉房、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汽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
间距,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工业个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5。2。3条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间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
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 
5。2。4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35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29MW的锅炉
房及煤场,其周围宜设有环形道路。
第三节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第 
5。3。1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1~2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为 
0。7~14MW的锅炉房,其辅
助间和生活宜贴邻锅炉间一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35~65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为 
29~58MW
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可单独布置。

第 
5。3。2条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仪表控制室应布置在锅炉操作层上,并宜选择朝向较好的部
位。

第 
5。3。3条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其运煤系统的布置应使煤自固定端运入炉前。

第 
5。3。4条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尚宜设置必要的生活间,
当就近有生活间可利用时,可不设置。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
锅炉房按车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规模大的区域锅炉房可设置办公楼。

第 
5。3。5条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使取样操作方便。

第 
5。3。6条单层布置锅炉房的出入口不应少于 
2个,当炉前走道总长度不大于 
12m;且面积不大
于 
200m2时,其出入口可只设 
1个。

多层布置锅炉房各层的出入口不应少于 
2个。楼层上的出入口,应有通向地面的安全梯。

第 
5。3。7条锅炉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
间内开启。
第四节工艺布置

第 
5。4。1条工艺布置应保证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安全和方便,使风、烟流程短,锅炉房面积和
体积紧凑。

第 
5。4。2条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m,并应满足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
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要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 
0。7m。

… 12 …





第 
5。4。3条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炉前净距:
蒸汽锅炉 
1~4t/h、热水锅炉 
0。7~2。8MW、不宜小于 
3。0m;
蒸汽锅炉 
6~20t/h、热水锅炉 
4。2~14MW、不宜小于 
4。0m;
蒸汽锅炉 
35~65t/h、热水锅炉 
29~58MW、不宜小于 
5。0m。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对 
6~65t/h的蒸汽锅炉,4。2~58MW的

热水锅炉,当炉胶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为 
3m。
二、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
蒸汽锅炉 
1~4t/h、热水锅炉 
0。7~2。8MW、不宜小于 
0。8m;
蒸汽锅炉 
6~20t/h、热水锅炉 
4。2~14MW、不宜小于 
1。5m;
蒸汽锅炉 
35~65t/h、热水锅炉 
29~58MW、不宜小于 
1。8m。
当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
第 
5。4。4条炎热地区的锅炉间操作层,可采用半敞开布置或在其前墙开门。操作层为楼层时,门

外设置阳台。
第 
5。4。5条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可根据需要加以连通。锅炉房内所有的辅助设施和热工监测、控

制装置等,当有操作、维护需要时,应设置平台和扶梯。
第 
5。4。6条燃油和燃气锅炉露天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机组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产品,测量控制仪表和管道阀门附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和

防腐等措施;
二、应使运行、操作安全、并便于检修维护;
三、应设置司炉操作室,并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的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操作室内。
第 
5。4。7条风机、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

量仪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居住区内锅炉的风机不宜露天布
置。
第六章锅炉通风、除尘和噪声防治

第一节锅炉通风

第 
6。1。1条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宜单炉配置。当需要集中配置时,每台锅炉的风、烟道与总风、

烟道的连接处,应设置密封性好的风、烟道门。
第 
6。1。2条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用高、了能和低噪声风机;
二、风机的风量和风压,应根据锅炉额定蒸发量或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通风系统的

阻力计算确定,并计入当地气压和空气、烟气的温度和密度对风机特性的修正;
三、单炉配置风机时,炉排炉风量的富裕量为 
10%;风压的富裕量宜为 
20%,煤粉炉风量和风压
的富裕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 13 …





四、集中配置风机时,鼓风机和引风机均不应少于 
2台,其中各有 
1台备用,并应使风机能并联

运行,并联运行后风机风量和风压的富裕量应和单炉配置时相同;
五、应使风机在常年运行中处于较高的效率范围。
第 
6。1。3条锅炉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使风、烟道平直且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件小;
二、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囱或烟道时,宜使每台锅炉的通风力均衡;
三、单台锅炉配置两侧风道或两个烟道时,宜使每侧风道或每个烟道的阻力均衡;
四、宜采用地上烟道,并应共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入孔;
五、应考虑烟道和热道热膨胀的影响;
六、应在适当设置必要的热工测点。
第 
6。1。4条烟囱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和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的规定。
锅炉房在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尚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二节除尘

第 
6。2。1条锅炉房的烟气排放应采取综合治理。排入大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有关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和大气环境质量标
准的规定。

第 
6。2。2条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出力下的出口烟尘浓度、燃料含硫
量和除尘器对负荷的适应性等因素确定,并应采用高效,低阻、低钢耗和价廉的产品。
第 
6。2。3条当采用干式旋风除尘达不到烟尘排放标准或在具有碱性工业废水的工厂,可采用湿

式除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尘器及除尘系统应有可靠的防腐措施;
二、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设置灰、水分离设施;
三、严寒地区的灰、水处理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第 
6。2。4条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有防腐蚀和防磨损的措施;
二、除尘器应设置可靠的密封排灰装置;
三、除尘器推出的灰尘应设置妥善运输和存放设施、有条件时,灰尘宜进行综合利用。
第 
6。2。5条当具备型煤供应格适应的燃烧设备等条件时,宜燃用型煤。

第三节噪声防治

第 
6。3。1条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应使其周围居住区和工作单位的户外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 
6。3。2条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 
85dB(A);锅炉房仪表控制室
和化验室的噪声,不应大于 
70dB(A)。
第 
6。3。3条锅炉房的风机、水泵和煤的破碎、筛选装置等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 14 …





第 
6。3。4条锅炉房的风机、多级水泵和煤的破碎、筛选装置等设备,宜采用隔声室或隔声罩以
降低噪声。
第 
6。3。5条锅炉房的球磨机宜布置在隔声室内,隔声室内按防爆要求设置通风设施。
第 
6。3。6条锅炉送风机的吸风口、各设备隔声室和隔声罩的进风口宜设置消声器。
第 
6。3。7条额定出口压力为 
2。5~3。82MPa的蒸汽锅炉本体和减温减压装置有放汽管上,宜设
置消声器。
第 
6。3。8条当锅炉房邻近宾馆、医院和精密仪器车间等处时,锅炉房的风机、多级水泵等设备

与其基础之间宜设置隔振器,设备和管道之间宜采用软管和柔性接头连接,管道支承宜采用弹性支吊
架。
第七章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第一节锅炉给水设备

第 
7。1。1条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求。

第 
7。1。2条给水泵应设置备用。当最大一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
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 
110%;当锅炉房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给水泵的总流量尚
应计入其用水量。

第 
7。1。3条当给水泵的特性允许并联运行时,可不用同一给水母管;当给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联运
行时,应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第 
7。1。4条采用电动给水泵为常用给水设备时,宜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其流量应能
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 
20%~4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事故备用汽动给水泵:

一、有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

二、停电后锅炉房停止运行,且给水泵停止给水不会造成锅炉缺水事故。

第 
7。1。5条采用汽动给水泵为电动给水泵的工作备用泵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7。1。3条要求外,
且汽动给水泵的流量不应小于最大一台电动给水泵的流量;当其流量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所
需给水量的 
20%~40%,不应再设置事故备用泵。

第 
7。1。6条额定蒸发量等于 
1t/h、额定出口蒸汽和小于或等于 
0。7MPa的锅炉,可用注水器作
为常用和备用给水装置。注水器应单炉配置。

第 
7。1。7条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一、锅炉锅筒在设计的使用压力下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二、省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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