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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部分

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卷-第1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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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调查长沙周围几个县的报告和1月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它说,“群众自动枪杀劣绅土豪之事数见不鲜……设使现时的军事失败,
必不免来到一极大的反动”——所表示的惊恐来看,在1926年后期,湖南、
湖北和江西的某些地区,形势显然开始转变了。①
在农村,理论正被转化为行动。反对土豪的斗争意味着逮捕和杀人;争
取土地的斗争导致地主的逃亡和分他们的财产。湖南财政委员一份关于省农
民协会处决人的报告——他关心的是,恐怖最终使税收减少——在1月底引
起了武汉联席会议的一场争论。应怎样控制这类行动?董必武报告了湖北几
个县处死人的情况;他认为政府应对群众的要求采取宽容态度。鲍罗廷建议,
人民应获准独立地行动,但应将处决的要求报有权决定这类案件的地方党政
机构。联席会议于是决定,革命政府禁止人民及其组织执行处决;他们必须
向地方党政机构提出控诉,那些机构将决定适当的处分。决定还规定了在省
一级设立一个具有批准处决最后权力的革命法庭。显然中央当局希望把农村
的惩罚性暴力行为置于某种控制制度之下。3月份,国民党湖南省党部的一
个杰出年轻共产党员夏曦以赞赏的口吻报告说,到那时,他列举的八个县的
党部通过处死和拘禁,能够代表群众打倒“土豪劣绅”。辩论继续在第三次
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会上进行,毛泽东赞成群众的直接行动,董必武介绍了国
民党湖北省党部提出的惩办地方恶霸的规定,包括按照罪行大小把他们处死
或终身监禁的规定。宣布判决的县法庭就是革命委员会,其成员由指定的群
众在县长主持的会上以多数票选出。以类似程序选出的省的上诉法庭有最终
的权力。长沙的省的特别法庭在4月5日成立,根据一份敌视它的史料,它
像县一级的特别法庭那样,批准了许多集体处决的要求。长沙城中充满了从
其家乡逃出的人。另一个湖南共产党领导人凌炳在4月19日向中央土地委员
会报告说,国民党省党部已经处死了几十名“土豪劣绅”,但这还不够。他
争辩说,镇压反革命分子所真正需要的是农民自己的卫队的力量。①
在革命的狂热情绪中,有许多反常的情况和不法行为,以下所举不过是
林提了6个共有160万会员的“最先进的县”的县名。但他的数字都以10万计。1926年11月的数字载《第
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第258—262页。
③ 李锐:《毛泽东同志的初期革命活动》(英文版),第302—306页;书中有当时左派的长沙刊物关于反
农民运动和残酷杀害的报道的引文。李坚持被杀的农民比被杀的土豪劣绅要多得多。
①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载《毛泽东选集》(英文),1,第21—59页,特别是最后一部分“十四
件大事”。韦慕庭、夏连荫:《文献集》,第428页。
① 蒋永敬:《鲍罗廷》,第257—264、269页。霍夫海因茨:《中断的浪潮》,第49—51页,推断处决的
地方恶霸为数不多,但没有可以证实的证据。李锐:《初期革命活动》,第306页,说被农民直接处死的
不超过几十人。小安格斯〓W。麦克唐纳统计到5月初期已报道的处决的湖南土豪劣绅,发现“全省约119
人”。麦克唐纳:《农村革命的城市根源》,第312页。(但是,有的处决当时的新闻媒介可能从未报道
过。)
几个例子。著名的共产党劳工领袖李立三的父亲,被他家乡醴陵县的农民协
会处死,而不顾儿子来信保证其父将不反对农会。新化县(也在湖南省)县
长向中央(国民党中央党部)报告,控制地方革命机构的一批人利用权力向
其敌人报私仇,未经审判就处决地方恶霸,以便假借官方没收的名义在他们
中间私分财产。根据指控,在“赤色周”中,他们处死了10多人,无人敢干
涉。他们甚至未经审判就枪杀了征收厘金的负责人;他被拘留,本应交给县
长审判。著名女作家谢冰莹在其自传性的记载中描述了对三个人的群众审
判,她作为一个女兵,在晚上看守他们。判决的法官不过是一名经过那里的
连的中尉。三人被断然枪决。②
在共产国际的领导人与武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之间,以及在鲍罗廷与
新从共产国际来的印度人罗易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分歧在于土地革命
应向前推进,还是在此时(即1927年4月)加以限制。①口头上,所有的人
都同意土地革命是必要的,但如果这意味着大规模没收农地并进行再分配,
这种行动将危及(可能还会破坏)共产党员和国民党之间的革命统一战线,
而这条战线是共产国际神圣不可侵犯的政策。当时正在动员继续北伐。鲍罗
廷认为,当“扩大”革命根据地的这一军事行动正在进行时,土地革命应予
约束。罗易反对北伐,力主在目前的根据地“深入”革命,即在湖南和湖北
鼓动农村暴动。但是到4月份,有些地区的农民已经在夺取和分有钱人以及
那些他们认为是敌人的人的土地。关于这些活动的报告含蓄地指出,它们是
贫农自己自发进行的。②
在动乱日益加剧和对好战的农民运动的敌对情绪与日俱增的时期,中央
土地委员会在4月2日至5月9日期间召开会议,制订土地政策以供国民党
领导集团通过。邓演达为委员会主席;他最近担任了国民党农民部部长,但
是他的主要职务是国民革命军政治部主任。其他成员是著名的法学家徐谦和
前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顾孟馀,两人在左翼国民党领导集团中地位都很高。
两名共产党员是谭平山和毛泽东;前者参加莫斯科的第七次共产国际执行委
员会全会后刚回来,后者是共产党全国农民协会总干事。委员们开了五次会,
但发现问题是如此复杂,以致他们决定召开扩大会议来搜集更多的情报和意
见。在4月19至5月6日期间,扩大会议开了五次,会议参加者有省一级的
国民党领导人、与各省农民运动有关的官员、军事将领和政治官员以及几个
熟悉北方几省——武汉领导人希望通过重新开始的北伐加以控制的省——情
况的人。几名俄国顾问参加了会议,详细介绍了苏联“解决土地问题”的经
② 张国焘:《共产党的崛起》,1,第606页。张先生用李立三父亲的例子生动地说明农民运动已经失控的
严重程度。县长李先培等人电报的日期是1927年6月6日,电报存国民党档案馆,汉口案卷:湖南争论,
1—5/704。这个集团的大部分成员在与县长的部队的一次冲突中被杀,但几名为首者逃脱。电报强烈要求
逮捕他们,为民除害。谢冰莹:《自传》,第120—125页,但这书本的译文有错误。
① 诺思、尤廷:《罗易之使华》,第32—83页,论述了从1926年12月到1927年5月的争论,附争论各
方的引文。
② 曼:《中国之所见》,第27页回顾大约4月20至25日在长沙得知的情况,林祖涵:《关于湖南土地问
题的调查报告》,有关于他在4月底了解的情况。5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五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土地问
题议决案”声称:“不但如此,两湖的农民斗争,已经开始要解决土地问题——没收土豪劣绅的土地,并
有分配土地的运动。”斯大林在5月13日的讲话中说,湖南、湖北和其他省的农民已经“在自下而上地夺
取土地”。诺思、尤廷:《罗易之使华》,第86和260页。
验,并且提供了他们搜集到的关于中国土地情况的所有情报。鲍罗廷参加了
一次,提醒不要在目前情况下制订过急的和过激的方案。①
许多小时的讨论和意见冲突的最后结果,是5月9日委员们签署的一份
报告和七个决议草案。委员们报告说,会议参加者都同意,土地问题亟需解
决,但对土地现时应该全部没收和国有化,还是应该部分地没收,则有很多
争论。他们都同意,鉴于客观情况,目前只可能进行部分的,即政治上的没
收。小地主和国民党军人的土地应予保护,因为据认为,大部分军官是地主
家庭出身,并且部队中间似乎出现了一种敌视农民运动的日益发展的情绪。
中央当局只应订出总原则,而把实施细则交给省当局根据当地情况制订。《解
决土地问题决议》草案指出,大地主和官吏的土地、公地和荒地应分给无地
的和拥有土地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农民。为了保证土地问题确实得到解决,农
民必须拥有政治权力;因此,国民党政府在农民与大地主和其他封建分子的
斗争中应该援助他们。处置反抗者财产的法令草案把以下各种人都定为反抗
者:国民革命的敌人、帝国主义的工具、榨取和压迫人民的人、货币操纵者、
军阀、官僚、贪官、“土豪”、士绅和其他反革命分子。他们的财产都应没
收。可是草案还谨慎地规定哪些政府机关应根据何种证据进行没收,一切都
要依据法律。此外,战争时期分配的敌产的收入将用于军政费用。就没收的
农村土地而言,30%的地将用于农村的改进措施(如设立农民的银行),余
下的留待分配给从战争中返乡的革命战士。受地人不得出售或转让分得的财
产,他死后,这些财产要重新进行分配。更详细的《关于土地问题的决定》
草案表明,起草人把分出的土地看成是租用地,因为受地人要付租,收入归
政府。
委员会的意图显然是要对没收作出规定,而不是让土地和其他财产被群
众自发地夺走。可是无人能回答顾孟馀教授提出的“重要问题”:湖南和湖
北搞农民运动的同志能否断定,村民们是否将遵守在委员会房间中精心制订
的这些规定?
委员会还全力处理租佃的复杂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决议草案规定,佃
农缴租不得超过其收成的40%,不得再缴其他的东西。它甚至详细提到租
约、永佃、缴租时间、困难时减租,以及中国租佃制中的其他复杂问题。委
员会显然希望国民党将开始真正履行其保护佃农利益的未兑现的诺言。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也正在为制订一项有关土地革命的政策而斗争,有的
最高领导人极力主张克制,而在省一级工作的人则要加快步伐。5月9日,
即国民党土地委员会送交报告的同一天,中国共产党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了
多少更为激进的《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①没收一切公有田地以及祠堂、寺
庙、学校、基督教教堂和农业公司的土地,交给耕种的农民。此等土地是否
共同耕种或分配给农民,应由土地委员会决定。地主的地产应通过土地委员
会转给耕种土地的人,但是小地主和革命军人的土地不予没收。无地的士兵
在革命战争结束后,可领到一定数量的土地。没收的土地,除缴纳国家的累
进地税外,免除一切杂税,而地租率应减至相当于地税的水平。耕种非没收
① 蒋永敬:《鲍罗廷》,第276—308页,提供了最后的决议草案的文本和辩论的记录。霍夫海因茨:《中
断的浪潮》,第36—45页,有关于各会议参加者采取的立场的生动而颇不相同的记载,它部分地根据本文
作者对存于国民党档案馆的会议记录所作的笔记。以下的论述根据这些笔记作出。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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