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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卷-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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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表29对外贸易在贸易伙伴中的分配(现值百分比)
190619131919192719311936
进口自:
英国18。416。59。57。38。311。7
香港33。829。322。620。615。31。9
日本和台湾14。320。436。328。420。016。3
美国10。46。016。216。122。219。6
俄国0。13。82。12。21。70。1
法国1。00。90。51。41。52。0
德国4。04。8—3。85。815。9
其他18。0──
18。3──
12。8──
20。2──
25。2──
32。5──
100。0100。0100。0100。0100。0100。0
出口到:
英国5。64。19。16。37。19。2
香港35。029。020。818。516。315。1
日本和台湾14。116。230。922。727。414。5
美国10。99。316。013。313。226。4
俄国7。911。13。48。46。00。6
法国10。710。15。45。63。84。3
德国2。44。2—2。22。55。5
其他13。4──
16。0──
14。4──
23。0──
23。7──
24。4──
100。0100。0100。0100。0100。0100。0
资料来源:郑友贵(音):《中国的对外贸易与工业发展》,第20、48
—49页。
在民国的所有年份,跟19世纪80年代以来的情况一样,中国的对外贸
易以入超为特点,经常帐户结余始终是入超。中国支撑商品入口超过商品出
口的能力,看来在很大程度上来自华侨年复一年地流回本国的汇款,以及新
的外国投资。不过,一切可以得到的关于中国国际收支差额的估计,即使在
汇款和投资都考虑到以后,都包括一个相当数目的“未予说明的”项目。
表27中对1903、1930和1935年的估计,是分别由H。B。莫尔斯、C。F。
雷默和中国银行作出的。
在19世纪中叶,中国的主要出口货是丝和茶。它们在1871年占出口总
值的92%,在19世纪80年代降到80%,1898年降到50%,自那以后继续
下降如表28所示。在20世纪中,虽然仍以自然资源产品为大宗,但中国的
出口相当多样化了。新的主要出口货是大豆及其制品,主要产于满洲。愈益
重要的还有出口日本的铁矿石和煤,以及日本人在中国的纱厂运往日本的棉
纱。
鸦片是最重要的进口中国的货物,直到19世纪90年代它才被棉布和棉
纱超过。大约在1900年,棉布和棉纱构成进口总值的40%。中国华资棉纺
厂和外资棉纺厂的发展,导致棉纺织品进口的下降。为了供应这些新纱厂,
中国变成了一个相当大的原棉进口国。到1936年,国内的棉花生产差不多可
以满足需要;但在1945年以后的时期,原棉再度严重短缺,这说明了农业生
产的下降和内战对运输的破坏。大体上,工业原料和装备在进口总值中的比
例稳定但缓慢地增长,而这样一些消费品如棉织品、烟卷和火柴则下降。在
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大米、小麦和面粉在进口货中曾上升到重要地位,
但随着1935和1936年的经济复苏又下降。农村特别是城市的人口增长,停
滞的农业产量,落后的运输,使得供应中国城市人口的任务始终是一个难题。
表29列出中国和其主要供货人和买主的贸易的比例。在1906和1936
年间,贸易渐渐多样化,如分配到“其他”项目的百分比的增长所示(从香
港进口的急剧下降,是1932年实行新的发货票规定的结果,这种规定想要确
定经过香港运往中国的货物的真正来源国)。英国、日本和美国是中国的主
要贸易伙伴。日本贸易在满洲和华北居支配地位,在南方最小。英国与此相
反。美国贸易在30年代中期超过所有其他国家,集中于华中。1931年后日
本份额的下降在某种程度上是测量“满洲事件”后中国人抵制效果的尺度。
剩下的问题是上述对外贸易和外国投资模式对中国经济的全面影响。我
们曾明确指出,这些影响总体上比在其他许多“不发达”经济中小得多。但
在许多中国和外国的观察家看来,它们对形成中国现代史的过程是最为关键
的影响。我们认为,现在的困难是如何从外国对20世纪中国复杂的总影响中
分离出纯粹的经济因素。①中国因近代与西方的相遇而改变了,正是获得经济
利益的希望首先把外国人及其生活方式带到了中央王国。外国的经济活动,
对在中华帝国的边缘形成一个华资和外资企业的贸易与制造业的小小现代部
门,起了主要作用。但中国经济总体上没有大的变化;顶多不过是出现了一
种“局部的发展”。外国对现代经济部门的主要作用,建立在强制的低关税
和治外法权的特权上,受到本国高度发达的工业经济的支持,并得力于从赔
款和偿还给外国债权人的借款中吸吮资本。但所有这些对中国经济的停滞只
应受到部分的责难。过此就是掩盖意识形态和政治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是
西方冲击的最深刻的后果,它几十年来阻挠一种有能力替换过去的儒家帝国
模式、并利用现代工业技术所固有的经济发展可能性的新的政治一体化的出
现。
中国的经济,至少在本章所涉及的年代,在中国历史戏剧的展开中没有
占据舞台的中心。它只是配角中的一个——也许只有几句精选的台词——听
候皇帝、官僚、外交家、将军、宣传家和党的组织者的吩咐。
① 见本书第3章,费惟恺:《外国在华的存在》。
第3章  外国在华的存在
外国在民国初期扎下根来,这表现在许多方面:领土、人民、通过条约
或单方面要求取得的权利、武装力量、外交、宗教、商业、新闻业、海盗般
的冒险以及种族的态度。本文在下面将扼要地论述外国人对中国的政体、经
济、社会和心态进行冲击的各主要形式的一些方面。外国的存在在生理、智
力和精神方面引起的结果仍不是本文所能总结的范围。
外国的网络体系
不像印度、东南亚(泰国除外)和非洲的大部分地方,中国没有被在19
世纪后半期强行进入虚弱的清帝国的外国列强所瓜分和统治。中国太大,任
何一个强国不能独吞;它似乎又是极其令人眼花缭乱的战利品,不可能进行
满意的分脏。结果,中国的主权受到损害,但是它从来没有濒于消灭。外国
人始终承认存在他不得不与之进行斗争的中央或地方的中国权力。但是,在
中国领土的一些地方,为了外国要求者的利益,以及由于过于虚弱的中国无
力拒绝的要求,那种权力正式地被削弱甚至放弃了。这些地方是形式不同的
条约港口、租界、租借地和列强的势力范围。
条约港口
“条约港口”(treaty port)是一个变化不定的名词。“港口”的精确
界说是一件引起争议的事,因为授予外国人以居住权和贸易权的南京条约
(1842年)的英文本更广义地写成“cities andtowns”(城和镇)。但是,
上海、广州、福州、厦门和宁波是海港,这是没有问题的。到1893年,增辟
了28个地方进行对外贸易,在1894至1917年又增辟了59处,在1917年总
数达92处。其中有的是内地城市或在中国陆上边境的一些地方;另一些是沿
海港口或满洲的铁路交叉点;许多增辟的地方则是长江或西江江畔的港口。
总起来,他们通称为商埠。从法律上说,开放对外通商的港口分为三类:“条
约港口”本身,即由于某项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开辟的港口;中国政府无条约
义务而自愿开辟的“开放港口”;“停靠港”,外国轮船获准在那里登岸或
载运乘客,并在某些限制下载货,但是外国人不得在那里居住。到了1915
年,这92处中只有48处保持海关关卡,这个事实说明,许多地方在中国的
国际贸易中没有发挥重要作用。
在“条约港口”本身,中国的主权在两个重要方面被削弱了:首先,外
国国民在其领事的治外法权的管辖下,在这些地方可以居住,拥有财产和从
事工商业(而且可以带护照在内地旅行,但在法律上除传教士外,不能在内
地居住);其次,在某个条约港口已经卸下的外国货,付了一次进口税(按
照中国不能控制的关税税率)后,如果再要转运到其他条约港口,就不必再
缴税。缔约列强强迫中国政府把这种关税特权扩大到自愿开辟的港口。但是
后一种港口在以下一点有别于那些有“租界”的条约港口,即中国的地方官
保留了市政和治安的全部控制权。
有16个条约港口设有外国的租界,即专门为外国居民设立
中国1920年前后的外国“势力范围”
的特区,其中地方的行政(警察、卫生、道路、建设管理等等)都由外国人
管理,财政收入是外国当局所征收的地方税。例如,天津、汉口和广州的外
国人居住区为“租界”。在这些地方,中国政府征用或者买下整个区,然后
永久地租给特定的列强(在天津租给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俄国、比利
时、意大利和奥匈帝国;在汉口租给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俄国;在广
州租给英国和法国)。租借国的领事常常得到工部局的支持,是每个租界的
主要官员,通过他们,外国人个人可以转租到特定的产业。
上海的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由根据条约专门划给外国人居住和经商、但不
租给有关列强的若干地区组成。中国当局把地契发给向原来的中国拥有人购
地的外国人。地契然后在外国领事馆登记,而领事馆实际上发给一种地契保
证书,以使土地的转让更加确定,同时又提高了每一项产业的价值,从而有
利于外国的律师、传教士及其他人士,这些人作为受托的拥有者,从中取得
了巨额收入。在法律上,中国人不准在租界内拥有土地,不过事实上,许多
人通过外国人的代理都做到了这点。在上海的租界内,大量的土地由中国人
直接拥有,所有权从来没有转让给外国人。
通过外交使团向总理衙门施加压力(这是在中国为取得结果而采用的正
规的合法手段),公共租界这块原来是英美租界的大约一平方英里的地区(见
第10卷第238—239页,即其中译本《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258—259
页),在1893年扩展到2。75平方英里,在1899年扩展到8。35平方英里。
原来面积为0。26平方英里的法租界,经过1881、1900和1914年几次扩展,
扩大到3。9平方英里。1915年的努力以及后来由公共租界工部局和北京的英
国公使所作的几次努力,企图为公共租界划进更多的土地争取正式批准,但
它们都遭到了中国政府的抵制,此时它开始对要求废除所有外国租界的民族
主义情绪作出反应。但是,通过发展和占有邻近的土地(先是造租界外的道
路,然后是铺自来水总管道和电缆,最后是征税和行使警察的权力),事实
上在外国控制下的“越界筑路区”,在1916至1925年期间有了相当大的发
展。
在上海租界,通过外国领事颁布一系列“土地章程”的手段,排他性的
外国市政当局精心地设立了。中国人在同意1842、1843和1858年的条约时,
没有想象到这种市政发展,但是,当外交使团提请北京正式批准时,北京不
得不作为既成事实而接受。使团有时,如在1898年大大地修改了上海的计
划。1898年的土地章程是1928年华人代表获准参加工部局以前,公共租界
“宪章”的最后一次修正。它们提供了一种占支配地位的“大班寡头政治”,
但是拥有的正式自治权比它寻求的要少,因为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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