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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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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法式善之《清秘述闻》,十六卷,专记科举考试制度,起于顺治,止于嘉庆四年。徐锡麟、钱泳同辑《熙朝新语》,十六卷,杂录清初至嘉庆各朝史事,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水利、农艺、人物轶事等各个方面。王应奎之《柳南随笔》六卷、续笔四卷,书中很大一部分是记士大夫文人的遗闻轶事、社会习俗、风土人情。龚炜著《巢林笔谈》,六卷,续编二卷,按时间为序,起于康熙末年,止于乾隆二十八年前后,记述内容甚广,凡江南社会民情,风俗掌故,天灾人祸,官吏贪诈,戚友往来,皆为录述,提供了大量经济史、社会生活史资料。嘉庆进士、军机章京、知府、布政使、巡抚梁章巨,著书数十种,其《浪迹丛谈》、续谈、三谈,二十七卷,主要记述道光时期人物、时事、扬州一带的地方名胜、清代的某些典章制度,也涉及古代名物、史事的考订,古代诗歌、碑铭、书画的评介。嘉庆进士,道光咸丰时任至四川总督云南总督的吴振棫,所著之《养吉斋丛录》二十六卷、余录十卷,记述了同治以前清代政府、宫廷的典章制度和宫殿园苑。道光进士陆以湉之《冷庐杂识》八卷,主要记述清代文人学者的学行经历、交游、三吴地区山水名胜及反英鸦片战争和太平军的一些事件。李光庭之《乡言解颐》,记述北京及附近风土人情。这些笔记,皆有参考价值。
  第八节记事本末体史料清皇朝一向重视使用记事本末的体例,记述重大军事行动,常在一次大的战争结束以后,就由“方略馆”或指定专人组织修书班子,搜集这次用兵的有关上谕档案、将帅奏折、地方官员报告,以及其他资料,采取编年体,分年系月,详细叙述全部过程。前后所修方略,有数十种,例如:《皇清开国方略》三十二卷,阿桂等奉敕纂,记述清朝兴起到顺治元年定都北京的过程;《平定三逆方略》六十卷,勒德洪等撰,康熙二十一年修成;《平定罗刹方略》四卷,敕撰,康熙二十七年修;《亲征平定朔漠方略》四十八卷,温达等康熙四十七年修;《平定金川方略》三十二卷,乾隆十三年来保等纂;《平定准噶尔方略前编》、正编、续编,共一百七十二卷,傅恒等乾隆三十七年修;《平定两金川方略》一百五十二卷,乾隆四十六年阿桂等撰;《廓尔喀纪略》五十四卷,乾隆六十年敕撰;《巴布勒纪略》二十六卷,敕撰,乾隆末年修;《剿平三省邪匪方略前编》、续编、附编,共四百零九卷,庆桂等修,嘉庆刻;《剿平粤匪方略》四百二十卷,奕䜣等撰,同治十一年刊;等等。领衔主修者,皆系大学士或军机大臣。这些方略,基本上叙述了清朝历次重大战争,很有参考价值。
  一些文人学士也对某些事件、战争进行了专题写作,出了一批记事本末体书籍。如邵廷采撰《东南纪事》十二卷,记南明唐王、鲁王政权之情及黄道周、金声、张煌言、郑芝龙、郑成功等人之事,其《西南纪事》十二卷,记南明桂王政权之史。曾任汉中知府,陕安道员之严如煜,著《三省边防备览》十四卷,详载四川、陕西、湖北三省地理、经济、军制、风俗,提供了大量地方史、经济史、社会史资料。
  尤为重要的是《圣武记》一书。作者魏源,道光二年举人,二十四年中进士,历任知县、知州,著有《海国图志》等七八种书。《圣武记》共十四卷,前十卷用记事本末体将清朝兴起,入主中原,直至道光之对内对外主要战争,归纳为“开创”、“藩镇”、“外藩”、“土司苗瑶回民”、“海寇民变兵变”、“教匪”六个专题,详述其始末经过,问题集中,条理清楚,可以由此了解鸦片战争以前清朝历史的梗概。后四卷《武功余记》,分为“兵制兵饷”、“掌故考证”、“事功杂述”、“议武”四个专题,是魏源自己对有关军事问题的论述。《圣武记》的取材十分丰富,有经书、正史,有实录、方略,有地方志及各种私人著作,也有实地采访来的父老传说,他还充分利用了边疆史地学的研究成果,经过分析考证,再予撰写,故其书所提供的大部分史料是可靠的,改正了一些传统错误,它虽有不足之处,但仍不失为一部研究、学习清史的必读考参书。
  第九节契据文书契据是契约凭证,是某种经济关系的证据,种类很多,如土地的买卖、典当、佃种、顶耕契约,房屋的买卖、典当、出租、转租契约,人口买卖文书,银米借贷契约,分家文书,合伙经营文书,征收租、赋文书,等等。这些契据文书大都有一定的格式,其内容包括当事人双方、中证人、所议物品的数量、价格,立约时间,双方之义务权利,违约时的制裁,等等。
  契据文书是研究经济史、民族史的重要史料,它记述了大量正史、野史、文集、笔记、方志未曾谈及的重要事实,十分具体,相当准确,是非常必需的有用史料。
  契据文书数量庞大,散藏于各单位,仅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就藏有徽州明清两代契约上万件。台湾也出版了《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载录了数千份文契。现简要摘录部分关于台湾土地认垦、典当、买卖的契约,供读者了解。
  先引台湾收藏乾隆五十三年一份招佃认垦执照如下:本业户有明买杨梅埔报垦课地,今佃吴奇俊前来认垦,给出杨梅山下□埔犁分三张,每张以六甲为淮,内扣屋场禾□□田水圳车路,经踏明四址。。付佃前去自备工本开垦耕种,田园所种□豆杂子,照例一九五抽的,业得一五,佃得八五,早季收成,运至本庄公所,风干精净,平量交纳,以供国课社租。至筑埤圳乡勇公费,业三佃七匀派,俟三年垦成水田,量丈按甲八石纳供,如埤水佃人自筑,按甲六石完收,其高阜无水□□不能成田者,仍照例一九五抽的。自给垦后,务须勤耕勤种,毋致抛荒误课,三年后不去垦种,有误供租,应听业主另招别佃,不得籍阻。该佃并不得窝匪聚赌,如有此等情事,禀逐别招。。。今欲有凭,给此执照。业主图章。乾隆五十三年九月初九日给。永字第十九号。①再引台湾典地文契一份:立典契人颜识山,有阄分承受父典得番园一段,坐落土名北势寮,年载番租二石,四至界址登载原契。今因欠银别置,先问兄弟不肯承受外,托中送就与爵武兄弟典出,契面银二百三十大员,银两即日同中交足收讫,园付银主前去管掌耕种为业,历年对番纳租二石。三面约定,不拘远近,备契面取赎,不得刁难。此园系父承番典的,其原价银二百大员,时典的典银三十大员,日后番满期备银取赎,山应备银三十大员凑额取赎。此系甘愿言定,不得反悔,保此园是山阄物业,并无重典交纳来历不明并父母弟兄争执为碍等情,如有不明,山自抵当,不干银主之事。恐口无凭,立典契一纸并缴番原典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代书中见王若修(押)知见父文道(押)
  再见兄识力(押)再见侄友奎(押)
  嘉庆二十六年九月日立典契人弟识山(押)清代的土地买卖,有“活① 《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
  ② 《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
  卖”与“绝卖”两种。所谓“活卖”,是卖地时业主于契上载明“卖活契”、“不拘年月远近,银到归赎”等字样,或未注明“杜绝”等字句,这样的卖田叫做活卖,卖主有权随时备足原价银钱向买主赎回此地,或要求买主“补贴价银”。这种补贴价银,也叫找价银,理由是“原价轻浅”。活卖经过找价之后,便变成“绝卖”。有的业主一开始便将地“绝卖”,立下“杜卖契”、“绝卖契”、“杜绝田文契”,载明自卖之后,不得找价归赎。
  找价亦需立契,名叫“找契”或“杜绝增契”,现引台湾一契为例:立杜绝增契人杨奕(治)资,先原有□父在于海丰庄自垦有水田一分,情因不能自耕,出退与卜柔(芳)山兄弟,又不能自耕,出退与林匡麟承买,田甲界址,原契载明。今奉宪例,请得管甲僯亲分处,向得匡增出原田增价员银四员正,即日银契两交明讫,中间并无准折短少,亦无上下手来历不明等情,自增之后,一增千休,永断葛藤,日'后'不得言增言赎等,情。如有上下手来历不明及房族借端滋事,系卖者一力抵当。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增契一纸付照。
  在见姊夫何相锦(押)
  经增亲何相荣(押)
  乾隆二十九年五月初九日立增契人杨奕(治)资(押)①“绝卖”之契甚多,今引台湾一份乾隆十六年之契为例:立卖断根田契人谢元万,今有先年自己续买得水田一处,坐落土名蓝兴庄桥你头庄背,奉宪经丈田甲三甲六分,后丈新甲六分正。。四址分明。今因乏银应用情急出卖与人,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愿承领,情愿托中送至与刘怀顺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番钱员银三百五十六两正,即日契价两交明白,中间并无短少,其田要系自己物业,不曾包卖别人田地,亦无重复典当等情,如有此情,系卖人一力抵当。其田自卖之后,交于买人前去耕管为业,一卖千休,异日不得言赎言增等情。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立卖田契付照。
  说合中人谢百辉、朱多文(押)
  在场见陈远学,兄元儒(押)在场侄巧琳(押)
  依口代笔弟元京(押)
  乾隆十六年八月日立卖田契人谢元万(押)。①清代有很多土地租佃契约,例如,雍正五年福建永安冯九珠向其族兄冯上玉租地耕种,立下佃契。其契如下:立承佃人族弟九珠,今来要田耕作,托保前在上玉兄佃得谷田一段,坐落土名黄历车头,原计实在正租并小租谷共计六石五斗,其谷递年到秋熟之日,备办好谷,送至兄家下风扇交量明白,不敢拖欠升合,卖弄界至,抛荒丘埆水浆等情,如有此色,应兄改佃,弟不敢阻占。今来二家甘心,立承佃为照。
  ① 《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
  ① 《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
  雍正丁未五年十一月日立承佃弟九珠(押)
  代字保佃九环(押)。②契据不仅记述了大量经济事情,而且也提供了许多人们罕知的少数民族史料。例如,《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中,载录了一大批关于高山族社会发展、经济实情的契据文书,现举三契为例。一是雍正八年汉民杨道弘向高山族社认垦荒地之“招垦字”、“合约字”:同立合约人武捞湾社土官君孝、欧湾及业户杨道弘、甲头七哥、阿八、买那、捞允、卓论、白番武使、斗仅、卖阵、大里兴等:兹因本社课饷无征,孝等会同众番议妥,除本社耕种外,尚有余剩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兴直。。。众等俱各甘愿将此荒埔贌与垦户杨道弘前去招佃开垦,除升科报课外,三面议定每年愿贴本社饷银五十两。此雍正九年起,约定八月交完饷银,其后逐年循例,不敢拖延短欠。立约之日,通同周围四至定之界限,永为照例,后日不得争端易界。
  雍正八年九月日同立合约武捞湾社土官欧湾、君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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