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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部分

国史大纲-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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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末咸熙元年,始正式罢屯田官,以典农为太守,都尉为令长。至晋初泰始二年,又诏罢农官为郡县。但以后复有农官。当时要把军政的变态,转移到民政的常态,颇非易易。

这是一个“复兵于农”的伟大运动。在中央首都【许。】的附近,乃至的腹地,【淮南、北。】都施行起屯田来。从整个政治问题而论,不得不说是一个绝路逢生的好办法。但专从农民身分而论,却又是一个大低落。

两汉以来的农民,以公民资格自耕其地,而向政府纳租。【田地为农民所有,故农民得自由买卖。其出卖田地而变为私家佃户者,此暂不论。】现在是政府将无主荒田指派兵队耕种,无形中,农田的所有权,又从农民手里转移到政府去。这一个转变最显著的影响,便是农民的租税加重。

汉代租额,通常是十五税一,乃至三十税一。魏、晋的租额是“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此据傅玄奏疏,及封裕谏慕容皝语。】这便是王莽所谓“豪民劫假,收什五之税”。现在是政府自做豪民。【邓艾疏:“四万人且田且守,除众费,岁完五百万斛”,是屯田全入于官,而一人责百二十斛矣。其中岁课六十斛,就邓之初计则正是什五之税。咸宁三年杜预上疏:“乞分种牛付兖、豫二州将吏士庶,谷登之后,头责三百斛”,其额重如此。】

经过长期的大骚乱,农民本已失去耕地,现在他们是以国家兵队的身分把屯田来代替吃饷。直到西晋统一,军事状态告终,这个情形实现到制度上来,便成西晋初年之“户调”。同时商业亦彻底破坏。
魏文帝黄初二年罢五铢钱,【此是汉武以来社会通行的标准币。】命百姓以谷、帛为市。【曹操时户赋已只纳绢绵,不纳钱币。】可证明当时商业之不振。

商业不振之主因,在于长期兵争之过分破坏。
楚、汉之际,商人乘机渔利,可证其时社会经济动摇不如三国、五胡诸纷乱为甚。

而因商人阶级之消失,更显明的形成农民与贵族世家之对立。【此后南方商业较盛,北朝殆至魏孝文迁洛阳后始有起色。史称梁初“扬、荆、郢、江、湘、梁、益七州用钱;交、广用金银;余州杂以谷帛交易”。魏初民间皆不用线,螅嵦褪拍辏贾臀孱摺!

三、西晋之户调制与官品占田制

晋武帝平吴后,置“户调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疋,绵三斤;【按:此亦如魏制,输绢绵,不纳钱币。】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男子一人占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

 

 


 


这是户调式的条文。
“调”本是调发之义,故户调仍沿三国以来兵士屯田之旧规。
“户调”二字始见于魏志赵俨传。对怀附者收其绵绢,此为袁绍在河北所行之制度。此与“部曲”之纳“质任”,乃同样为中央政府解体下一种乱世之临时办法也。曹操得河北,令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他不得擅兴发;则“户调”与“田租”尚分两项。晋制于户调下兼田租,则时渐平康,由兵屯变为农民,故户必带田矣。

男子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合一百亩,即古者一夫百亩之制。云“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者,并非占地百亩之外别给七十亩,乃是在其占地百亩之内以七十亩为课田。【“课”是课其租收。云“其外”,乃承上文输绢、输绵而来,谓输绢、输绵之外,再课田租。】换辞言之,即是课其十分之七的田租。
泰始四年,傅玄上疏:“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可见晋室当时本有十七收租之制,傅玄虽有建议,晋室未能听受。户调制仍依私牛及无牛例收租,故百亩课七十亩也。

与户调制相附并行者,尚有“官品占田”制。令官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依次减五顷,至九品十顷而止。】又各以品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此。】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与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笫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

按:“荫”者皆私属,无公家课役。即是国家允许将此一部分民众田地划归私有;同时国家对百官亦不更班禄,其制甚似古代之封建。史称:“自晋至梁、陈,都畿民皆为王公贵人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佃谷与大家量分。”既役其力,又食其租。可见此等皆不属政府。是虽有官品占田制明令相限,未必切实有效。直至南渡后情况犹然也。

这一个制度的用意,并不是授与强宗豪族以私占的特权,乃是要把当时强宗豪族先已私占的户口及田亩括归公有,而许他们一个最高限度的私占额。

在当时的政治状况下,此事难能办到。惟自农民言之,则大体上一样是二八收租、三七收租,在公在私,无所别择。
晋武帝泰始元年诏复百姓繇役,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质任”乃部曲对其私主所呈之抵押信物,大抵以子女为之。】咸宁三年大赦,除部曲督以下质任。此均在颁行户调制以前,用意均不外要将强宗豪族的私民众夺归公家。然晋武以开国之君,对民众绝无丝亳善意与德政,户调税收,依然与屯田兵一律,只想凭王室威严,向其下强夺豪取,岂能有成?晋室不永,只此等处可见。

四、南渡之士族

东晋南渡,一辈士族,又大批的结集着宗亲、部曲流徙南来。
祖逖传:“逖,范阳人,率亲党数百家避地淮、泗,推逖为行主。达泗口,元帝逆用为徐州刺史,又以为豫州。逖将本流徙部曲百余家渡江。”【又如林、黄、陈、郑四姓之入闽,见陈振书录解题。明何乔远闽书,谓林、黄、陈、郑、詹、丘、何、胡八族。】

他们在南方未经垦辟的园地上,着手做他们殖民侵略的工作。“擅割林池,专利山海。”【任昉语。】“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宋书羊玄保传。】“贵势之流,亭池第宅,竞趋高华。至于山泽之人,不敢采饮其水草。”【南齐书顾欢传。】活是一幅古代封建贵族的摹本画
尤著者如宋书孔季恭传:“其弟灵符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为有司所纠,诏原之。”

虽王室颇思裁抑,然力量不够,颓势难挽。

 

 


 

晋壬辰【成帝时。】诏书:“占山护泽,以强盗律论”,然并不能禁。占山封水,渐染复滋。【羊玄保传。】百姓薪采渔钓,皆责税直,宋武帝又禁断之,【见南史本纪。】然仍不绝。【梁高帝、齐废帝郁林王、梁武帝,又屡诏及之。】

相应于此种情势下之赋税制度,则自度田收税转成口税。
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率亩税米三升。至孝武太元二年,除度田收税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惟蠲在身之役。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此盖豪右田多,特为优饶。税田则富多贫少,税口则富少贫多也。【马端临云:“晋制,丁男一人,授田七十亩,以亩收三升计,当口税一斛一斗;今除度田收租之令,而口税二斛增至五石,则赋颇重矣。岂所谓‘王公以下’云者,又非泛泛受田之百姓欤?待考。”今按:晋初户调,一家丁男丁妇田租六十斛,马氏亦以亩收三升说之,误也。口税五石,并有无田者,此制自不为轻。然较之两晋户调,亦未见特重。马氏疑口税只及王公贵人,则更误矣。】

如此则贵族盛占田地,而无赋税之负担。【梁武帝天监四年,大举伐魏,令“王公以下各上国租及田谷以助军资”,此租谷归私家之证。惟按陈宣帝太建三年、六年诏,似其时又行田租。】宋孝武为特设“官品占山”之制。
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笫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

其用意与西晋官品占田令一样,但效果依然很少。【见上引齐顾欢、任昉语。】占山封水的士族们,不仅自己借着侨寓名义,不肯受当地地方政府的政令;其附随而来的民众,亦依仗他们逃避课役。所以自咸康以下,晋室屡唱“土断”之论。
晋书成帝纪:“咸康七年,实编户,王公以下皆正土断白籍。”又哀帝隆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断

“土断”是要侨寓的人,亦编入所在地的籍贯,一样受所在地方政府的政令。然咸康土断黄、白分籍,【侨户土断者白籍,土著实户黄籍。玉海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石虎诏:“先帝创临天下,黄纸再定。”是也。】依然有土断之名,而无土断之实。
孝武时范宁为豫章太守,上疏极论其非。谓:“古者分土割境,以益百姓之心。圣王制作,籍无黄、白之别。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今宜正其封疆,以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难者必曰:‘人各有桑梓,俗自有南北,一朝属户,长为人隶,君子则有土风之慨,小人则怀下役之虑。’斯诚并兼者之所执,而非通理者之笃论也。”按:范疏不主分黄、白籍,谓“一朝属户,长为人隶”,即指服从地方政府一切政令言。谓“小人怀下役之虑”,即要其一致应课役也。据范疏可知侨寓小人,亦不应役,盖皆为白籍阴庇耳。

此后桓温、刘裕又屡主其事。
安帝羲熙九年刘裕上表:“大司马桓温庚戌土断,于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自兹迄今,渐用颓弛。离居流寓,闾伍不修。请依庚戌土断之科。”于是依界土断,诸流寓郡、县,多被并省。

然一弊方弥,他弊又起。宋、齐以后,侨寓的特待,似算取消,而因士庶不公平的影响,又引起更纷扰的冒伪问题。只要伪注籍贯,窜入士流,便可规避课役。这一种情形,越来越甚。

齐高帝建元二年诏:“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黄籍即担当国课之民籍也。】自顷氓俗巧伪,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此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同时虞玩之上黄籍革弊表,亦谓:“孝建以来,入勋者众,其中操干戈卫社稷者,三分无一。又有改注籍状,诈入仕流。昔为人役,今反役人。”梁武帝时沈约上疏,亦有“落除卑注,更书新籍,以新换故,不过一万许钱。宋、齐二代,士庶不分,杂役减阙,职由于此”之说。【按:虞表又云:“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为正。”沈约则谓“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奸伪互起”,又曰“自元嘉以来,籍多假伪”。盖宋制一面抑豪强,一面则伸寒微,武帝永初元年已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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