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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改革宗神学论成圣与圣洁-第4部分

小说: 改革宗神学论成圣与圣洁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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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指出,一个成圣的灵魂具有高度的圣洁,就能显明自己的美丽。所以,那些在美德上还很微小、软弱的人,看到自己没有这么显著的进步时,不要灰心丧气。
上帝在那些成圣的灵魂心里赐下了奇妙的光明(彼前2:9),照明他们心中的眼睛(弗1:18),叫他们得知上帝荣耀的光显在耶稣基督的面上(林后4:6)。这个灵魂在这光里得见上帝,得见上帝的完美,得见上帝的威严和荣耀。他领悟到上帝本身是宝贵无比的,一切有智慧的生物都将在上帝里面找到喜乐,表达他们对上帝的爱,甘心情愿地在一切事情上顺服上帝的旨意。同时,这个灵魂还认识到上帝已经对人非常仁慈,祂已经为人预定了一些事情——祂在人的道路上设下一些苦难,或者命令人做某件事。成圣的灵魂不需要其他的理由来使自己顺服,不需要其他的理由来使自己服从上帝的旨意,明白这是上帝的旨意就足够了。她晓得律法是圣洁的,诫命是圣洁的、公义的、美善的(罗8:12)。是的,她认识到在上帝的律法中有深不可测的智慧。她所喜爱的就是明白上帝的律法,不断默想上帝的律法。同时,这也使她充满了爱的欣喜,心中燃烧着强烈的渴望,要遵行上帝的律法——因为这是上帝的旨意。无论是在本性上,还是在行为上,都是如此。我们可以从大卫身上看到这种爱慕和渴望:“我何等爱慕祢的律法。我喜悦祢的法度,如同喜悦一切的财物。我要在祢的命令中自乐,这命令素来是我所爱的。我在世寄居,素来以祢的律例为诗歌”(诗119:97,14,47,54)。
成圣的灵魂并不满足于这样的认识和喜悦,而是下定圣洁的决心,振奋精神,遵行上帝的律法。“祢公义的典章,我曾起誓遵守,我必按誓而行。我的心专向祢的律例,永远遵行,一直到底”(诗119:106,112)。在此之前,一切情感都如同卤莽的野马,并不留心悟性和意志,而是肆意奔跑在前面——是的,让悟性和意志(受到蒙蔽)跟从它们。相反,这些情感现在改变了方向,开始顺服,并且被这内在的生命所挑旺,以上帝的旨意为乐,一心专向上帝的旨意。整个身体都变得顺服了,所有的肢体都成为义的器皿。它们顺服成圣的灵魂——不仅完成她的意愿,而且眼睛和耳朵都不断地寻找滋养灵命的东西。看哪,黑暗就这样被光明驱散了,死亡就这样被生命吞没了,罪恶的丑陋就这样被圣洁和美丽取代了。
事情还远不止如此,这个灵魂具有这样的内心倾向,她用自己的行为表明自己认识上帝,爱慕上帝。她抵挡一切罪恶的事情,洁净自己的内心,使之远离一切肉体和灵魂的污染,因着对上帝的敬畏,完完全全地成圣。遵照上帝的诫命,他对待别人也是如此。“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总要指摘你的邻舍,免得因他担罪”(利19:17)。她致力于各种德行的操练。在她里面,“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加5:22…23)。她“有了信心,又要加上德行;有了德行,又要加上知识;有了知识,又要加上节制;有了节制,又要加上忍耐;有了忍耐,又要加上虔敬;有了虔敬,又要加上爱弟兄的心;有了爱弟兄的心,又要加上爱众人的心”(彼后1:5…7)。这个灵魂就这样显明自己是光明的子女(弗5:8),是上帝的儿子,“无可指摘,诚实无伪,在这弯曲悖谬的世代,作上帝无瑕疵的儿女;显在这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腓2:15)。看哪,上帝就这样使自己的儿女里里外外都全然成圣。“愿赐平安的上帝亲自使你们全然成圣。又愿你们的灵与魂与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稣基督降临的时候,完全无可指摘”(帖前5:23)。尽管这仅仅是部分成圣,只要圣徒活在这个世界上,旧人就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但主要成分却是可喜的,用最杰出的方式装饰上帝的儿女。这就和小孩子类似,他们最初迈出的步伐,表现出来的悟性,都是非常甜美,非常令人高兴的。

9。由圣洁所生发的美德(The Virtues Issuing Forth from Holiness)
圣洁并不是一个单独存在的美德,而是从上帝的形像所发出的亮光,这一美德是由许多美德合在一起的。
这个灵魂,是上帝在永恒的意旨中命定将要承受救恩的;是主耶稣所爱的,是主耶稣用祂自己的宝血洁净了她一切的罪;主已经把祂自己的荣耀和圣洁赐给她;她已经由上帝的灵重生,她在灵命上是活的(所以追求成圣)。这个灵魂将会操练许多美德。
(1)这样的灵魂将会从世界中分别出来。这个世界上所能找到的一切,也就是肉体的情欲、眼目的情欲以及今生的骄傲,这些对她来说都毫不相干。她既不渴望这些,也不追求这些,而是惧怕它们。她也这样看待所有属世的人。她想让这些人知道,她不会与他们为伍,因为她认为他们是可憎的,怜悯他们悲惨的处境。她不与他们穿同样的衣服,说同样的话语,作同样的手势。
(2)这样的灵魂向自己已经死了,已经舍己了。她确确实实地知道在自己里面没有任何可喜悦的事情,所以她不希望别人荣耀她、爱戴她、尊重她,或者供给她等等。如果她没有得到上述任何一样,她不会感到忧伤、焦躁、沮丧,或者感到被疏远,而是认为对她来说理应如此。如果她得到其中的一些,她会把这当作主的慷慨恩赐,并再用这些恩赐来侍奉主,只要主愿意让她拥有这些恩赐。她认为这些东西只不过是旅途所需的盘缠。如果她的盘缠多,她就分一些给旅伴;如果盘缠少,那么她的旅途更加轻松,负担更少,这些盘缠对她来说已经足够了。除了主的目标以外,她没有任何别的目标。所以,她习惯于调整自己的目标,使之与别人的目标一致,只要这个目标不违背主的旨意。
(3)这样的灵魂完全以认识上帝、敬畏上帝、爱慕上帝为乐——以满怀崇敬地顺服上帝为乐,甘心乐意遵行主的旨意,信靠祂,在祂里面有平安、宁静、喜乐。上帝就是她的一切,上帝之外的一切对她来说都毫无意义。她使自己脱离世上的一切,把自己和自己所拥有的一切都完全交托上帝。
(4)这样的灵魂,无论是在教会事务上,还是在自己私情上,都很虔诚。当她独处时,她不住地祷告、读经、歌唱,或者默想。她行事正直、言语诚实、温柔、友善、高贵、谦卑、神采熠熠。她与人交往时有智慧,对那些处于痛苦中的人有温柔之心、怜悯之心(她乐意并且经常拜访他们,帮助他们),她运用智慧慷慨地对待穷人,耐心而顺服地背负自己的十字架,迫切地与罪争战,坚定不移,总是多做主工。她用自己的安静教导人,用言语责备、安慰、劝勉人。她勤勉、信实地完成自己的呼召,完成上帝交托她的工作。她在自己的一切行为上都小心谨慎,因为旧人还存在于她里面,所以时刻警醒,随时准备投入到属灵的争战中去,以信心和盼望期待着生命的冠冕。她所有善良的倾向和操练都是以敬虔的清澈、纯洁和光彩发出;这就是圣洁。

10。真圣洁的三大要素(The Three Requisites of true Holiness)
闪光的未必都是金子,同样,那些有圣洁的外表,并被称之为圣洁的东西,未必真的都是圣洁;关于这一点我们已经阐述过了。真圣洁有三大要素:1)它源自一个美好的根基:信心;2)它依据一个美好的规则:上帝在律法中所显明的旨意;3)它有一个美好的目标:荣耀上帝。
第一,一切配称为圣洁的东西必须出自一个圣洁的本源。从顺序上来说,信心是归正的基本要素。这一信心使人与基督联合起来,而基督则是我们的生命。这一信心不仅使我们在基督的各项福益上有份,最重要的是使我们与基督有份。基督因人的信心住在人的心里(弗3:17)。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灵魂对于人来说有多么重要,基督对于属灵的生命就有多么重要。信心不仅为灵魂提供了享有永生的权利,使灵魂在永生上有份,而且信心实际上还使灵魂与基督联合在一起;这样,生命和力量就从基督流向这个灵魂,这个信徒就藉着基督的影响而活。“……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加2:20)。这个灵魂藉着基督的影响活着,因而信心藉着与基督联合,活泼地洁净人的良心(徒15:9)。这个洁净了的心抵挡旧人——也就是使徒所说的治死身体的恶行(罗8:13)。这个信心立刻藉着圣洁的行为显明出来(雅2:17…18),“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才有功效”(加5:6)。如果树是坏的,所结的果子也不会是好的。如果心没有藉着与基督联合处于一种圣洁的状态(这种状态只能源自信心)之中,那么一切的行为(无论它们的外表多么圣洁)都是毫无价值的。这样的行为可能是好的,但决定其本质的因素却并不是好的。然而,藉着信心与基督联合所产生的行为却闪耀着完全不同的光彩,这表明他所行的是靠上帝而行(约3:21)。这正是主耶稣所说过的话:“常在我里面的,我也常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约15:5)。保罗也说过类似的话:“你们既然接受了主耶稣基督,就当遵祂而行,在祂里面生根建造,信心坚固”(西2:6…7);“义人必因信得生”(罗1:17)。
第二,圣洁包括一个良好的规则,人的心态和行为必须与这个规则和谐一致。这规则不是别的什么,惟独是上帝的旨意,这旨意是在十诫律法中所显明的。人若想以理性和礼仪作为美德和恶习的规范,那么人就是以理性为自己的上帝了。同样,如果以自己的制度、传统和愿望作为生活和敬虔的准则,那么他就是以这些东西为自己的上帝了。然而,在上帝旨意之外的任何东西,无论外表看起来多么漂亮,在上帝眼里都是罪恶的、可憎的。上帝是人类永远且惟一的创造者和保护者,人类的存在和活动都仰赖上帝。所以,上帝也是惟一“设立律法的,就是那能救人也能灭人的”(雅4:12)。主我们的上帝给人类赐下律法,包含了真正的圣洁,人必须按照上帝的律法生活,才能藉此晓得什么是圣洁。上帝的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寻求圣洁的人极其爱慕上帝的律法。他把上帝的律法当作自己的准则,依照上帝的律法行事为人。“我何等爱慕祢的律法!爱祢律法的人大有平安,什么都不能使他们绊脚。我拣选了忠信的道,将祢的典章摆在我面前。我就往祢命令的道上直奔”(诗119:97,165,30,32)。
仅仅把上帝的律法当作一个人的准则是不够的,这个人还必须时刻清楚地知道上帝的律法到底是什么。当人对于某件具体的事情是否合乎上帝的诫命持怀疑态度时,他可能做,可能不做,此时仅仅有好的意见是毫无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他做与不做,都是有罪的。尽管他可能会做合乎上帝诫命的事,但因为他并不是自觉地去行,并没有以此为上帝的旨意去做,所以仍然有罪。“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为他吃,不是出于信心;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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