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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部分

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第1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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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官制北洋政府的官吏制度一般是文武分开。文官指行政官、外交官、司法官、技术官及负责内勤的警察官等。武官指陆、海军官。
  文官(此处指行政官)任用前需经甄录试、初试、大试三场考试。三场考试合格通过,领到补官证书,方可等待任用。
  按规定,北洋政府的任官是分等任用的。由大总统以特命附表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北京政府组织系统(1913 年)
  中华民国大总统府国 会大总统副总统秘书厅参谋本部军事处步兵统领衙门国史馆国务院国务总理国务会议总检察厅大理院交通部农商部教育部司法部海军部陆军部财政部内务部外交部蒙藏事务局临时稽勋局铨叙局法制局印铸局税务处审计处秘书厅形式任命的官吏为特任官。通常是指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除特任官外,行政官员又分成三级九等:第一、二等为简任官,由总统任命。第三至五等为荐任官,由所属长官推荐给中央政府任命。第六至九等为委任官,由各所属长官直接任命。
  按1913 年1 月9 日公布的《文官惩戒法草案》规定,凡官员犯有下列之一错误,即违背职守义务、玷污官吏身份、丧失官吏信用,将受到处分。处分分四种:革职、降官、减俸、申诫。1918 年1 月对惩戒法草案作了修改,并增添了记过一项处分。
  附表二:“袁记约法”时的北京政府组织(1914 年)
  中华民国大总统府大总统副总统大元帅统率办事外步兵统领衙门将军府参谋本部翊卫处国史馆肃政厅平政院蒙藏院审计院政事堂国务卿左丞右丞总检察厅大理院交通部农商部教育部司法部海军部陆军部财政部内务部外交部司务所印铸局铨叙局法制局主计局机要局第九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机构和制度北洋军阀在中国的统治被推翻以后,取而代之的是南京国民政府。1927年4 月12 日,蒋介石在上海发动反革命政变。15 日,在南京的少数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和中央监察委员召集“谈话会”,宣布否认在武汉的国民政府和中央党部的合法性,并“定都南京”。18 日,蒋介石等人在南京举行所谓的“定都典礼”。南京国民政府就此成立。
  南京国民党政权在中国的统治持续了22 年。在这22 年中,它先后实行过三种基本制度,即军政制度、训政制度、宪政制度。政治体制演变经历了五个大的时期:(1)从1927 年4 月到1928 年10 月,是国民党的所谓“军政时期”,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由地方政权向全国政权发展的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建立了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在形式上完成了“统一”全国的过程;但是蒋介石的统治地位并不牢靠,国民党内争不断,国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多次变更。(2)从1928 年10 月到1937 年7 月,是国民党开始实施“训政”的时期,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新专制主义政治体制大体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得到强化,五院制的中央政制和集权化的地方政制逐步完善,军事化统治网络初步形成,它们的有机组合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的政体框架。(3)从1937 年7 月到1945 年8 月,是国民党的所谓“抗战建国时期”,也是国民政府获得国内外广泛承认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没有放弃“训政”,但是它适应国内外的民主要求,设置了政策咨询机构,国民政府吸纳个别非国民党人士,实行了有限度的开放;同时,它又利用中华民族团结抗战的有利时机,以战时军事政治需要为借口,将蒋介石对整个国家的独裁统治发展到极端。开放化和集权化,是这个时期国民政府政治体制演变中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其中,开放化是次要的方面,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就停滞下来;集权化是主要的方面,贯穿于整个抗战过程,而且延续到抗战胜利以后。(4)从1945 年8 月到1948 年5 月,是国民党顽固坚持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训政”体制,反对和抵制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时期,也是南京国民政府失去民心、走向失败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中国的革命民主力量迅速壮大,政治协商会议确定的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制为国民党政权的民主化改造指明了道路。然而,国民党撕毁了政协决议,企图通过召集非法的“国民大会”和颁布一党“宪法”改变中国的民主化进程。(5)从1948 年5 月到1949 年4 月,是国民党改行“宪政”的时期,也是国民党统治遭到革命民主力量沉重打击、迅速崩溃和灭亡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将一党包办的五院制政府改组为国民党占支配地位的总统制政府,把蒋介石在“训政”时期以各种名义取得的统治权通过宪法和宪法临时条款的形式重新赋予他,完成了名义上“还政于民”、实际上“还政于蒋”的宪政改革。
  第一节立法机构和立法制度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为了给这个政府披上合法的外衣,蒋介石盗用了已经被废止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名义。因为前中央政治会议成员只有6人在南京,蒋介石又临时“加派”9 人为中央政治会议成员,然后由这个非法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在4 月17 日作出决议:国民政府于1927 年4 月18日开始在南京办公。这样做的目的,是给人造成南京国民政府系由广州迁都而来的假象。宁汉沪合流后,三方代表组成“中央特别委员会”,代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中央政治会议被撤销。但是仅仅过了4 个月,中央政治会议又于1928 年1 月11 日恢复设立。3 月7 日,蒋介石被推举为中央政治会议主席。8 月14 日,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修订《政治会议暂行条例》,规定“凡政治会议议决案,应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交国民政府执行”。9 月19 日,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凡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均为中央政治会议委员,候补委员得列席中央政治会议。此后,国民政府重要法令政务均由中央政治会议议决。
  在“训政”时期,南京国民政府首先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将国民党一党专政法制化,中央政治会议成为事实上的最高立法机关。国民党中执会常务委员会第172 次会议于1928 年10 月3 日通过的《训政纲领》宣布:(1)“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2)“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3)“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执行。中央政治会议的职权由决定政治方针发展为指导重大国务,10 月8 日颁布的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就是依据这个纲领制定的。1929 年3 月21 日,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规定:中央政治会议在决定训政大计指导政府上,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国民政府在实施训政计划与方案上,对中央政治会议负责;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于必要时,得就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根据这项决议案,国民政府于7 月发布命令:“中国国民党根据以党治国之原则,不许其他政党在中国境内有所活动。”①为了把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法制化,国民政府又于1931 年5 月召集国民会议,并于5 月5 日以国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第222 号,1929 年7 月。
  民会议名义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部约法共8 章89 条,照抄了《训政纲领》的主要内容,但关于中央政治会议的规定没有收录在内。中央政治会议的组成和职掌,曾经有过一些变更。国民党三届三中全会于1930 年3 月4 日通过的《修正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条例案》规定:“政治会议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指导机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其责任。”“政治会议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就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中推定之。”“政治会议委员之名额,不得超过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总数之半数。政治会议得设候补委员,但其名额不得超过委员名额三分之一。”政治会议讨论及决议的事项包括:建国纲领,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事大计,财政计划,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各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和特任特派官吏的人选。“政治会议之决议,直接交由国民政府执行。”中央政治会议下设政治组、经济组、外交组、财政组、教育组及其他专门组,每组有委员5 至9 人,分别担任审查与设计事宜。其人选从政治会议委员及不担任政治会议委员的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中推定。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于1935 年12 月6 日通过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大纲案》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设政治委员会,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就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中推定主席1 人、副主席1 人、委员19 至25 人组织之,为政治之最高指导机关,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其责任。”此后的中央政治会议,即中央政治委员会会议。中央政治委员会下设法制、内政、经济、教育、土地、交通等专门委员会,各设委员9 至15 人,由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及对专门委员会主管事项有专门研究的国民党党员充任。
  立法院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不直接发布命令及处理政务,在五院制下,立法院负责把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的立法原则制定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并完成立法程序,是国民政府名义上的最高立法机关。1928 年10 月8 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 人,委员49 至99 人,由立法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立法院正副院长和委员合组立法院会议,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立法委员不得兼任中央政府、方政府各机关的事务官。同年11 月13 日国民政府公布的《立法院议事规则》规定:“中央政治会议交议之事件,只得为内容之审议。”1928 年12 月5 日,立法院正式成立,胡汉民任院长,有立法委员49 人。1931 年12 月30 日修订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对立法院的组成进行了调整,规定:立法院设委员50 至100 人,其中半数由法定人民团体选举;立法委员任期2 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兼任其他官职;立法院会议开会时,各院院长及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得列席说明;在宪法颁布以前,立法院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立法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国会,它不是真正的立法机关,也不是民意代表机关,按规定立法委员有半数应由法定人民团体选举产生,但是这种选举一直到抗日战争胜利也没有进行。
  立法院的职权主要是完成立法。什么是法?《法规制定标准法》解释说:“凡法津案由立法院三读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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