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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部分

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第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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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农会应鼓励其自由组织”,但“工农以外的政治社会力量”“不应加以控制与操纵”。宣言表示“愿以纯洁平民的协力,不右倾,不左袒,替中国建立起来一个和平奋斗的典型”。
  此外,洪门致公党在国外发表宣言,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九三学社、国民党民主促进会等先后正式成立并发表政治主张。他们的共同愿望是在中国保持一个和平的环境和实现民主政治。
  这些党派及其成员,为了把握千载一时的良机,建立长期追求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作着不懈的努力。在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要求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础上,他们同共产党联合。他们在促进政协召开,维护政协路线和反内战、争和平、反独裁、要民主的运动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决定中国政局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国民党,实行专制统治、扩大官僚资本是它一贯的方针。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接收了大量敌伪产业。至1946年8 月底止,经济部接收的厂矿企业共2849 个单位,其中大部分由经济部直接接管复工。国民党政府的四行二局接收了敌伪的正金、住友、朝鲜、中央储备等银行。通过接收,国家垄断资本和官僚资本空前膨胀,骤增至200亿美元之多。维护这种经济制度和建立于其上的政治制度,是国民党政策的基本点。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它不得不打出和平建国、实行民主政治的旗号。国民党政府教育部编的《战后新中国》中说:“民主立宪乃国民革命之预定目标,外应世界潮流,内应国民要求,不可缓亦不能缓。战后新中国之政治,此其主流也。”但和平建国、民主宪政的口号,不过是搪塞人民民主要求、坚持反动统治的一种手段。蒋介石一方面说“民主宪政不容再缓”,但又提出种种“先决条件”,阻挠民主政治的实现。他在1946 年元旦《告全国军民同胞书》中说:“除了革命的责任不能放弃,国家的统一不容损害,根本大法不容变更,政府基础不容动摇以外,其他无不可以容忍,无不可以协商。”这就是说,蒋介石集团是不容许改变买办封建法西斯专政的国家实质的。这是国民党对待战后中国问题的基本立场。
  战后的中国政治同美帝国主义的对华政策是分不开的。美国要以国民党政府作为侵略和控制中国的工具,蒋政权要以美国援助做靠山。在这个基础上,美蒋进一步勾结起来。由于国际形势、美国国内情况和中国内部矛盾发展状况的制约,美国的援蒋反共政策有一个演变过程。战后美国对华政策面临着三种抉择:一是完全摆脱一切牵连。这在美帝国主义是不会采取的,因为它不能放弃对中国的侵略。二是大规模地在军事上加以干涉,援助国民党击毁共产党。但美国慑于中国人民力量的强大,美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反对,也由于美国国力的限制,在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人们需要和平的时候,还不敢冒巨大风险,直接出兵进行大规模的武装干涉。三是一面援助国民党尽可能广大地在中国确立其权力,一面鼓励国共双方从事协商,达成妥协。美国选择了第三条途径。在这条途径上,美国企图采取一种临时办法,以便将共产党人以一种类似西欧共产党所居的地位,纳入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轨道,使国共两党及民主党派参加一个亲美的、以蒋介石为首的、经过改组的联合政府。当时美国估计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这种办法和途径,是不利于中国人民的,因而不断受到共产党的揭露和抵制;同时也不完全符合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需要,因而受到国民党内法西斯势力的反对。美国预计的办法无法实现。抛开蒋介石政府,由美国干预另外组建一个代表美国利益的政府,又是不可能的。在这样的形势下,美国对华政策逐步走上了支持蒋介石反人民打内战的道路。1945 年12 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对华政策声明,表示赞成召开全国主要政党代表的会议,“以促成中国之统一”;同时又说,共产党军队的存在,是“与中国政治团结不相符合”的。同月,美国总统特使马歇尔来华执行美国对华政策。他以“调处”为名,参与国共谈判,支持国民政府发动内战,1947 年1 月离开中国。马歇尔的活动反映了美国对华政策的实施演变过程。
  苏联也是影响中国内政的一个重要国际因素。1945 年2 月美英苏三国签署的《雅尔塔协定》,规定苏联恢复日俄战争前沙俄在中国东北的一切权益。同时三国达成协议一致支持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1945 年8 月14 日国民政府和苏联政府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他协定,国民党承认了苏联要求在我国取得的权益,以换取苏联的支持。苏联领导人则一再向美国和国民党表示:与美国一致支持由蒋介石统一中国,支持蒋介石的国民政府。同时又暗中支持中国共产党。
  在以上这些国际国内条件下,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一个斗争尖锐而又曲折复杂的短暂时期。这个时期中国问题的中心是政治协商会议;而国共两党的重庆谈判是当时国内政治发展的一个关键。
  第二节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1945 年8 月28 日,毛泽东应蒋介石电邀,由赫尔利、张治中陪同,偕周恩来、王若飞前往重庆,与蒋介石进行谈判。毛泽东同蒋介石就和平建国大计进行了多次商谈。中共代表周恩来、王若飞与国民政府代表王世杰、张群、张治中、邵力子经过四十天的谈判,于十月十日签订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这次谈判的主要成果是国民党承认了和平建国基本方针。纪要中说:国共双方“必须共同努力,以和平、民主、团结、统一为基础”,“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彻底实行三民主义”。在此前提下,中共承认蒋介石的领导地位。双方认为“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国民党应该结束训政,实施宪政,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和平建国方案及召开国民大会各项问题。军队国家化和解放区政权问题,是双方谈判斗争的焦点。国民党仍坚持“军令政令统一”,拒不承认人民军队和解放区政权的合法地位。在军队问题上共产党提出自己领导的抗日军队可以缩编至二十四个师,至少二十个师,并将散布在南方的部队撤至陇海路以北及苏北、皖北的解放区。国民党对此未置可否。关于解放区政权问题,共产党提出的方案都被国民党拒绝。没有达成协议的问题,双方同意以后继续商谈或提交政治协商会议解决。双十协定的签订是政治协商会议得以召开的先决条件。国共谈判期间,内战在局部地区相当激烈地进行着。1945 年9、10 月间,国民党军在平绥路、上党地区、平汉路向人民军队发动进攻。人民军队进行自卫反击战并取得了胜利。从11 月起,在国民党统治区爆发了大规模的人民反内战运动。为镇压人民反内战运动,国民政府制造了一二一惨案。人民军队自卫反击战的胜利和人民反内战运动,对国民党的内战政策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暂时的抑制作用。12 月间,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举行会议,重申对华政策。这些因素使政治协商会议得以举行。
  1946 年1 月10 日至31 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参加会议的共有五个方面38 名代表,其中有国民党的孙科、吴铁城、陈布雷等8 人;共产党的周恩来、董必武、王若飞等7 人;青年党的曾琦、陈启天等5 人;民主同盟的张澜、罗隆基、章伯钧、沈钧儒等9 人;无党派的“社会贤达”郭沫若、王云五、傅斯年等9 人。蒋介石为会议召集人和当然主席。参加政协的五个方面实际代表中国的三种政治力量。会议的过程,就是三种政治力量、三种国家政权主张、三条中国道路的一场尖锐复杂的较量过程。在斗争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同中间势力在一起,共同反对国民党的法西斯独裁政治。会议围绕改组国民政府、施政纲领、军队、国民大会、宪法草案五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关于改组政府问题。国民党主张“扩大政府组织”,不同意改组政府。
  具体意见是:扩大国府委员名额。国府委员由主席提出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在委员名额中国民党要具有“特定程度的多数”。国府委员会无用人权。国府主席有紧急处置之权。共产党主张:承认蒋介石的地位和国民党是第一大党,但政府必须改组。改组政府要有共同纲领。国府委员会应有用人权。国民党在政府中的人数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国府委员人选不能由国民党中央通过。要防止“手令制”。民盟代表提出改组政府的三项要点:要有共同纲领,决策机关要真能决策,执行机关要真能执行。经过争辩和协商,最后通过了《政府组织案》。其中规定:国民政府委员会为政府之最高国务机关,有权议决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政大计、财政计划及预算,任免各部会长官及任用立法委员等。国府委员名额为40 人,国民党占一半。重要议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这就基本上否定了国民党的主张,体现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的要求。
  关于军队问题。这个问题是会上斗争的焦点。国民党坚持“军令政令统一”的既定方针,一定要“军队国家化。青年党强调“军队国家化为政治民主化的先决条件”,贯彻了国民党的意图。民盟则主张“全国所有军队应即脱离任何党派关系,而归属于国家”。共产党主张:要使军队国家化,必须首先国家民主化,就是说“军队国家化既须以国家民主化为前提”①。军队国家化就是要使军队成为人民的军队。经过争论勉强达成了协议,通过了“军队属于国家”、“军党分立”、“军民分治”、“以政治军”等原则规定,但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关于国民大会问题。国民党坚持1936 年选出的国大代表仍然有效,另外“合理增加”名额。增加的名额中有将近一半为国民党指定。这种意见遭到中共、民盟和进步的无党派代表的强烈反对。最后达成的协议规定,国大代表名额共2050 人,包括新增台湾、东北地区的代表150 名,增加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700 名。“宪法之通过,须经出席代表四分之三同意为之”。这就基本上打破了国民党控制国民大会的企图。
  关于宪法草案问题。国民党坚持1936 年制定的“五五宪草”仍然有效,多数代表强烈反对,主张对它作原则性的修改。共产党代表提出制定宪法的四条原则:宪法应保障人民权利,不应限制人民权利;中央与地方权限应取均权主义原则;省为自治单位,省长民选,省自制省宪法;宪法上明白规定有关军事、文教、经济各方面的民主政策。经过争论,决定了对“五五宪草”的修改原则。这些原则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其职权相当于各民主国家之议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省为地方自治之最高单位。”省长民选。这就规定了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制的政治制度,否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
  关于施政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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