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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部分

菩萨戒律仪论+堪布益西彭措-第4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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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卯贰、除分别念是观察之果:
  异生皆被分别缚,能灭分别即解脱,
  智者说灭诸分别,即是观察所得果。
  异生凡夫皆被无始以来的边执等分别疑网所缚,不知诸法法性。若能寂灭内分别识,即能获得解脱安乐,诸大智者们说:破尽分别境,息灭诸分别识,即是龙树菩萨诸中观正理观察所得之果。
  寅贰(明果之因应需观察)分二:卯壹、伺察真实义无误故应观察;卯贰、具有功德故应观察。
  卯壹、伺察真实义无误故应观察:
  论中观察非好诤,为解脱故显真理,
  若有解释真实义,他宗破坏亦无咎。
  中观诸论中敷演了诸多观察的理论,非为好诤论或伏他宗而说,是为令众生获得解脱,故尔演说中观的观察理论,显示万法真理。因外道的诸多偏执乃为真理之障,若解释真实义时,他们的所有教理无法真实建立,纵然破坏此等偏执见解,我等亦无好诤之咎。《中观四百论》云:“诸佛虽无心,说法摧他论,而他论自坏,如野火焚薪。”
  卯贰、具有功德故应观察:
  若于自见起爱著,及嗔他见即分别
  是故若能除贪嗔,观察速当得解脱
  若因好诤而说观察理论,于自宗见解起爱著之心,嗔斥他宗见解等,即是分别束缚,终不得解脱,若能遣除贪自嗔他的执著,而善以正理观察抉择,必定速当获得解脱。如《六十正理论》云:“智者无诤论,彼即无所宗。自宗尚非有,云何有他宗。”
  子贰、(以理抉择人无我)分二:丑壹、求解脱者应先破我;丑贰、宣说彼破之理证。
  丑壹、求解脱者应先破我:
  慧见烦恼诸过患,皆从萨迦耶见生,
  由了知我是彼境,故瑜伽师先破我。
  以正慧观察,便见贪等烦恼的诸大过患皆从执我、我所有之萨迦耶见而生,如经云:“萨迦耶见为根本,萨迦耶见为因,萨迦耶见为集。”诸有智者由了知我是彼我执之所缘境,以慧观知彼境上无所执之我,从而断执萨迦耶见,寂灭无明烦恼、解脱轮回苦海,故瑜伽师首先破除我执。如《学集论》云:“若善成立补特伽罗空,由根本断故,一切烦恼皆悉不生。”
  丑贰(宣说彼破之理证)分二:寅壹、破许实有之我,寅贰、承许假立之我。寅壹(破许实有之我)分三:卯壹、破许我蕴异体;卯贰、破许我蕴一体,卯叁、破许我蕴一异体何者亦不可言说。卯壹(破许我蕴异体)分二:辰壹、叙计,辰贰、彼破。
  辰壹、叙计:
  外计受者常法我,无德无作非作者,
  依彼少分差别义,诸外道类成多派。
  外道数论派所妄计的神我为恒常而无有变异,是受者,是常法,无喜、忧、暗三德,遍一切故无作用,非变异的作者。依彼神我的少分差别义,诸外道类形成了很多支派。
  辰贰(彼破)分二:巳壹、无有如此之我,巳贰、离蕴无我。巳壹(无有如此之我)分二:午壹、总说能破之理,午贰、以理能破其它常我。
  午壹、总说能破之理:
  如石女儿不生故,彼所计我皆非有,
  此亦非是我执依,不许世俗中有此。
  彼诸外道所计之我皆非实有,如石女儿不生,此我亦并非是俱生我执的所依境,非但胜义中无,世俗中亦不许有此恒常实有之我。
  午贰、以理能破其它常我:
  由于彼彼诸论中,外道所计我差别,
  自许不生因尽破,故彼差别皆非有。
  由于数论等彼彼诸论典中,外道所计我之一切差别,以彼自许之不生因同于石女儿之喻,以此便能尽破彼等妄计之我的自性实有,由此彼诸差别亦皆非有。
  巳贰、离蕴无我:
  是故离蕴无异我,离蕴无我可取故,
  不许为世我执依,不了亦起我见故,
  有生傍生经多劫,彼亦未见常不生,
  然犹见彼有我执,故离五蕴全无我。
  离开了自相续的五蕴之外无有异体之我,以离五蕴别无单独之我可取。因而不许异蕴之我为世间有情无始以来我执的所依境,以不了知外道所计之我亦不起彼行相的执著。有虽历经几多大劫亦未出离旁生的有情,因极愚痴亦未见外道所许常住不生之我,然犹见彼有我执,故离五蕴外全无异体之我。此亦摄堕地狱、饿鬼之趣。
  卯贰(破许我蕴一体)分二:辰壹、叙计;辰贰、彼破。
  辰壹、叙计:
  由离诸蕴无我故,我见所缘唯是蕴,
  有计我见依五蕴,有者唯计依一心。
  由于离开诸蕴决定无有异体之我,故我见之所缘唯是五蕴。又有计执自身五蕴为我见之所依,说此我执从五蕴而起。有者唯计在五蕴中唯一的心蕴为我。
  辰贰(彼破)分二:巳壹、总破;巳贰、破妄计与蕴有关系之其余我。巳壹(总破)分二:午壹、即蕴我见所缘不应理;午贰、释经说缘蕴之义。午壹(即蕴我见所缘不应理)分二:未壹、总破;未贰、别破敌宗自许相违。
  未壹、总破:
  若谓五蕴即是我,由蕴多故我应多,
  如果说自相续五蕴即是我,因蕴有多体,一补特伽罗之我亦应成多体,又计唯心为我者,则由眼识等众多差别或由刹那生灭有多识,故我亦应成诸多,有众多过失。
  未贰(别破敌宗自许相违)分三:申壹、自宗相违;申贰、与教相违;申叁、与理相违。申壹(自宗相违)分二:酉壹、正破;酉贰、结尾。酉壹(正破)分四:戌壹、我执应成非倒之过;戌贰、应成断我之过;戌叁、应成修涅槃法无义之过;戌肆、应成因果不应理之过。
  戌壹、我执应成非倒之过:
  其我复应成实物,我见缘物应非倒,
  如果说我之所缘为实有物,则我亦复应成实有物,故于我见及其所缘之物应成非倒之正见。
  戌贰、应成断我之过:
  般涅槃时我定断。
  若许自相续五蕴为我,阿罗汉入无余涅槃时,前蕴断灭、后蕴不生,我亦决定应断,岂不成了什么都没有的断灭空?
  戌叁、应成修涅槃法无义之过:
  般涅槃前诸刹那。
  又入涅槃前的诸刹那中,五蕴为刹那生灭之法,我亦应一一刹那各别生灭。《中论》云:“若五蕴是我,我应有生灭。”
  戌肆(应成因果不应理之过)分二:亥壹、真实;亥贰、破答。亥壹(真实)分二:甲一、应成已作业耗尽之过;甲二、应成未作遇果之过。
  甲一、应成已作业耗尽之过:
  生灭无作故无果。
  五蕴为生灭无常之本性,非为作者,我应亦非为作者,因为我已绝灭,无造者,亦无受者,故诸业空耗,决定无果。
  甲二、应成未作遇果之过:
  他所造业余受果,
  如是应成他所造业、余者感受果报的过失。
  亥贰、破答:
  实一相续无过者,前已观察说其失,
  若认为诸真实异体之法为同一相续,故无过。此极不应理,前文“如依慈氏近密法”中以理论已作观察,并说其过失。
  酉贰、结尾:
  故蕴与心皆非我,
  故五蕴与心识皆非是我
  申贰、与教相违:
  世有边等无记故,
  若计五蕴与心为我,则与圣教相违,因为佛经中曾记载十四种不应授记之法。如世间有边,世间无边等。
  申叁(与理相违)分二:酉壹、若蕴是我见之缘则证无我时无诸法之过;酉贰、有蕴不可破我见故不退贪等之过。酉壹(若蕴是我见之缘则证无我时无诸法之过)分二:戌壹、真实;戌贰、破答。
  戌壹,真实:
  若汝瑜伽见无我,尔时定见无诸法,
  若如汝说,五蕴或心是我。则瑜伽师证见无我人时,与我一味的五蕴及其支分心识等诸法皆应证得空性而成为无有。
  戌贰、破答:
  若谓尔时离常我,则汝心蕴非是我,
  如果说证见无我时是离常住神我,见为非有,则汝所说的内心及蕴皆非是我,失坏汝自宗。
  酉贰、有蕴不可破我见故不退贪等之过:
  汝宗瑜伽见无我,不达色等真实义,
  缘色转故生贪等,以未达彼本性故。
  如汝宗所许,则瑜伽师现见无我之时,应不通达色等真实义,唯见无有外道所计之常我,由缘色等有实执转故,仍能引生贪等烦恼,以未通达色等蕴聚之本性故
  午贰(释经说缘蕴之义)分二:未壹、教义为不许蕴是我;未贰、说假立之我。未壹(教义为不许蕴是我)分二:申壹、教义许为蕴是我之宗;申贰、彼破。
  申壹、教义许为蕴是我之宗:
  若谓佛说蕴是我,故计诸蕴为我者。
  若认为佛经中说五蕴是我,故许诸蕴为我者,乃未解佛经密意。
  申贰(彼破)分二:酉壹、教义为否定之方而言;酉贰、若是肯定之方而言于敌宗无义。酉壹(教义为否定之方而言)分二:戌壹、略说;戌贰、广说。
  戌壹、略说:
  彼唯破除离蕴我,余经说色非我故。
  为遮破计离蕴之我为我见所缘,亦观待世俗谛而破外道,及为无倒显示世俗谛,佛陀乃作如是宣说。否则即与其余经中所说色等诸法非我相违。
  戌贰、广说:
  由余经说色非我,受想诸行皆非我,
  说识亦非是我故,经说非许蕴为我。
  由余经说色蕴非我,以此则其受蕴、想蕴及行蕴皆非是我,亦应说识蕴非为我,故经教的密意并非承许诸蕴为我。
  酉贰(若是肯定之方而言于敌宗无义)分二:戌壹、若蕴是我则聚非是各别;戌贰、如是承许与自宗相违。
  戌壹、若蕴是我则聚非是各别:
  经说诸蕴是我时,是诸蕴聚非蕴体。
  佛于经中说五蕴是我时,是指诸蕴的总聚为我,并非指一一蕴体悉皆为我。
  戌贰(如是承许与自宗相违)分二:亥壹、如何相违之理;亥贰、破答。
  亥壹、如何相违之理:
  非依非调非证者,由彼无故亦非聚。
  若如汝宗所许,彼蕴聚非是依怙、非可调伏、非是证者,由彼唯是蕴聚,无有实物故,亦非是我。而经中说我为依怙、可调伏、为证者,如是则有理证相违之过失。佛经云:“我自为依怙,亦自为怨家,如作善作恶,我自为证者。由善调伏我,智者得生天。”
  亥贰(破答)分二:甲一、与教义无系相违;甲二、与理相违。甲一(与教义无系相违)分二:乙一、以喻义唯聚非我而破;乙二、彼破答。乙一(以喻义唯聚非我而破)分二:丙一、若聚是我则喻车支聚应成车;丙二、如是我亦观待诸蕴之假立故聚者非是我。
  丙一、若聚是我则车支聚应成车:
  尔时支聚应名车,以车与我相等故。
  若许蕴聚为我,将车的支分积聚一处亦应称名为车,以佛经中宣说车与我的总别之相为相等的缘故。
  丙二、如是我亦观待诸蕴之假立故聚者非是我:
  经说依止诸蕴立,故唯蕴聚非是我。
  佛经中说依止自相续五蕴才能成立假立我,故各蕴的体性及蕴聚均非是我。
  乙二、彼破答:
  若谓是形色乃有,汝应唯说色是我,
  心等诸聚应非我,彼等非有形状故。
  若汝认为需以形色成立为我者,则应唯说色蕴是我,此外心等诸蕴之聚应非是我,因为彼等非有颜色形状故。
  甲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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