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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部分

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1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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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以家事辞王事,以父见废故,辞让不立,是家私事以王事辞家事,听灵公命立者,是王事公法也。是上之行乎下也。是王法行於诸侯,虽得正,非义之高者也,故“冉有曰:‘夫子为卫君乎?’子贡曰:‘诺吾将问之。’入曰:‘伯夷、叔齐何人也?’曰:‘古之贤人也。’曰:‘怨乎?’‘求仁而得仁,又何怨?’出曰:‘夫子不为也。’”主书者,善伯讨。 
  '疏'注“是王法行於诸侯,虽得正,非义之高者也”。○解云:正以上传云“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以王父命辞父命,是父之命行乎子也”,彼注云“是灵公命行乎蒯聩,重本尊统之义也”;传又云“不以家事辞王事,以王事辞家事,是上之行乎下也”,故知宜是王法行於诸侯矣,唯受灵公之命而拒蒯聩,而引王法行于诸侯者,正以灵公於蒯聩,若似天子於诸侯,故取以况之。○注“故冉有曰”至“伯讨”。○解云:此《论语》文也。冉有所以疑之者,正以辄之立也,虽得公义,失於父子之恩矣。云入曰伯夷、叔齐何人也者,正以辄之拒父,非义之高不敢正言,故问古贤以测之。云子曰古之贤人也者,言古之贤士,且有仁行。若作“仁”字如此解之,若作“人”字不劳解也。云曰怨乎者,谓谏而不用,死于首阳,然则怨周王乎?云求仁而得仁,又何怨者,言其兄弟相让而来,正以求为仁道,卒得成让,仁道遂成,不欲汲汲乎求仁,有何孜孜而怨周王乎?云出曰夫子不为也者,正以伯夷、叔齐兄弟让国,夫子以为贤,而知辄与蒯聩父子争国者,夫子不助明矣。云主书者,善伯讨者,一则见辄之得正,二则见曼姑可距,但主书善其伯讨,故曰主书者,善伯讨。
 
  夏,四月,甲午,地震。此象季氏专政,蒯聩犯父命,是后蔡大夫专相放,盗杀蔡侯申,辟伯晋而京师楚,黄池之会,吴大为主。 
  '疏'注“是后”至“相放”。○解云:即下文“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是也。○注“盗杀蔡侯申者”。○解云:在四年。云辟伯晋而京师楚者,即下四年夏,“晋人执戎曼子赤归于楚”,传云“辟伯晋而京师楚”是也。云黄池之会,吴大为主者,即下十三年夏,“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传云“吴何以称子?吴主会也。吴在是则天下诸侯莫敢不至也”是也。
 
  五月,辛卯,柏宫僖宫灾。此皆毁庙也,其言灾何?据礼,亲过高祖,则毁其庙。 
  '疏'注“据礼”至“其庙”。解云:出《礼记·祭法》文。
 
  复立也。曷为不言其复立?据立武宫言立。○复立,扶又反,下及注同。 
  '疏'注“据立武宫”者。○解云:在成六年二月,所以不据定元年“立炀宫者”,盖从始据之,或科取一文亦何伤。
 
  《春秋》见者不复见也。谓内所改作也,哀自立之,善恶独在哀,故得省文。○见者,贤遍反,下同。 
  '疏'注“谓内”至“省文”。○解云:《春秋》逸义,诸是内所改作者,但遂其重处一过见之而已,故馀轻处不复见之。所以然者,正以哀自立之,还於哀世灾之,善恶独在于哀,故得省文矣;似若襄三十一年“公薨于楚宫”,不言作楚宫者,正以襄自作之,还复襄自薨之,善恶独在于襄,故得省文之类,云云之说,在襄三十一年。
 
  何以不言及?据雉门及两观。○观,工唤反。 
  '疏'注“据雉门及两观”。○解云:即定二年“五月,壬辰,雉门及两观灾”是也。
 
  敌也。亲过高祖,亲疏適等。何以书?上已问此皆毁庙,其言灾何?故不复连柏宫僖宫。 
  '疏'“何以书”。○注“上巳”至“僖宫”。○解云:正以隐三年“秋,武氏子来求赙”,传云“其称武氏子何?父卒,子未命也。何以不称使?当丧未君也。武氏子来求赙何以书”,据彼注云“不但言何以书者,嫌主覆问上所以说二事,不问求赙”。然则今此上文亦有二事之嫌,主《春秋》见者不复见也,何以不言及敌也?何以书而不复为嫌者,正以上传已云“此皆毁庙也,其言灾何?复立也”。分疏巳讫,是以不复言柏宫僖宫灾何以书矣。
 
  记灾也。灾不宜立。 
  '疏'注“灾不宜立”。○解云:谓其宫不宜立,若曰以其不宜立,故灾之然。
 
  季孙斯、叔孙州仇帅师城开阳。○开阳,《左氏》作“启阳”。开者,为汉景帝讳也。 
  宋乐髡帅师伐曹。○髡,苦昆反。 
  秋,七月,丙子,季孙斯卒。 
  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称人者,恶大夫骄蹇,作威相放,当诛,故贬。○恶,乌路反。 
  '疏'注“称人”至“故贬”。○解云:知是大夫者,正以《春秋》之例,君杀大夫称国,即僖七年“郑杀其大夫申侯”之属是;大夫自相杀称人,即文九年“晋人杀其大夫先都”之属是;则知称国以放者,君自放之,即宣元年“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丁卫”是也,则称人以放,乃是大夫自相放,即此文是矣。而言作威者,即《洪范》云“唯辟作威”是也,今此大夫作威,故贬之。言当诛者,谓於王法当诛也。言故贬之者,正以大夫之贵,平常之时合称名氏,故称人为贬之。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哀公著治大平之终,小国卒葬,极於哀公者,皆卒日葬月。○治,直吏反。大,音泰。 
  '疏'注“哀公”至“葬月”。○解云:即此“癸卯,秦伯卒”,明年三月“葬秦惠公”是也。案昭元年“夏,秦伯之弟针出奔晋”,传曰“秦无大夫,此何以书?仕诸晋也。曷为仕诸晋?有千乘之国而不能容其母弟,故君子谓之出奔也”,何氏云“时秦侵伐自广大,故曰千乘”。然则秦伯是西方之伯,国至千乘,此注谓之小国者,正以辟陋在夷,罕与诸夏交接,至於《春秋》,大夫名氏不见於经,是以比之小国,其实非小者也。旧说云地之张翕,彼此异时,蹙辟之数,不可同日而语。昭元年之时,自以千乘为大国,至此还小,亦何伤也?而有疑焉!
 
  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围邾娄。 
  四年,春,王三月,庚戌,盗杀蔡侯申。弑君贱者穷诸人,此其称盗以弑何?据宋人弑其君处臼称人。○盗杀,音弑,下同。 
  '疏'“弑君”至“弑何”。○解云:文十六年冬,“宋人弑其君处臼”之下,传云“大夫弑君称名氏,贱者穷诸人”。然则师彼解尔,故此弟子据而难之。
 
  贱乎贱者也。贱於称人者。 
  '疏'“贱乎贱者也”。○解云:彼注云“贱者谓士也。士正自当称人”。然则今此非士,故言贱乎贱者也。
 
  贱乎贱者孰谓?据无主名。谓罪人也。罪人者,未加刑也。蔡侯近罪人,卒逢其祸,故以为人君深戒,不言其君者,方当刑放之,与刑人义同。○近,附近之近。 
  '疏'注“罪人”至“刑也”。○解云:若其刑讫,当有刑称,即襄二十九年夏,“阍弑吴于馀祭”是也。今此言盗,又谓之罪人,故知未加刑也。云蔡侯近罪人,卒逢其祸,故以为人君深戒者,卒诂为终也。○注“不言”至“义同”。○解云:即襄二十九年阍弑其君下,注云“不言其君者,公家不畜,士庶不友,放之远地,欲去听所之,故不系国,故不言其君也”。然则此处之盗,仍未加刑,而亦不言其君者,正以方当刑放之,故与刑人义同也。
 
  蔡公孙辰出奔吴。 
  葬秦惠公。 
  宋人执小邾娄子。 
  夏,蔡杀其大夫公孙归姓、公孙霍。 
  晋人执戎曼子赤归于楚。赤者何?欲以为戎曼子名,则晋人执曹伯言畀宋人,不言名归。欲言微者,则不当书,故以不知问也。○曼,音蛮。畀宋,必利反,下同。 
  '疏'“晋人”至“子赤”。○解云:《左氏》作“戎蛮子”也。○注“则晋”至“名归”。解云:即僖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晋侯入曹,执曹伯畀宋人”,彼则曹伯不言名,畀宋人不言归,与此异,故执不知问。○注“欲言”至“当书”。○解云:欲言赤是楚之微者,自归于楚,非戎子之名,则微者之例,不当书见,故以不知问之。
 
  戎曼子之名也。其言归于楚何?据执曹伯畀宋人,不言归于宋。子北宫子曰:“辟伯晋而京师楚也”。此解名此言归意也。前此楚比灭顿、胡,诸侯由是畏其威,从而围蔡,蔡迁于州来,遂张中国,京师自置,晋人执戎曼子,不归天子而归于楚,而不名而言归于楚,则与伯执归京师同文,故辟其文而名之,使若晋非伯执,而赤微者自归于楚。言归于楚者,起伯晋京师楚。主书者,恶晋背叛,当诛之。 
  '疏'“辟伯”至“楚也”。○解云:成十五年春,“晋侯执曹伯归于京师”,是伯执人归于京师之文。今戎曼子不言名,直言“晋侯执戎曼子归于楚”,即是伯者执人归京师无异,故名戎子以辟之。言赤归于楚者,似楚之微者自归,不于戎子然,故曰“辟伯晋而京师楚也”。○注“此解”至“诛之”。○解云:言赤归于楚之意也。云前此楚比灭顿、胡者,即定十四年春,楚公子结“帅师灭顿,以顿子牄归”,十五年春,“楚子灭胡、以胡子豹归”是也。云从而围蔡者,即上元年春,“楚子、陈侯、随侯、许男围蔡”是。云蔡迁于州来者,在二年冬。云遂张中国者,犹言自盛大于中国也。云京师自置者,谓作天子自处置也。云晋人执戎曼子,不归天子而归于楚者,谓晋人畏其彊御之势,若京师矣。云而不名而言归于楚,则与伯执归京师同文者,若言执戎曼子归于楚,则与成十五年“晋侯执曹伯归于京师”同文。云故辟其文而名之者,为辟伯执归京师之文,而名戎曼子也。云使若晋非伯执者,僖四年传云“称侯而执者,伯讨也;称人而执者,非伯讨也”,今此经云“晋人执戎曼子”,故云使若晋非伯执也。云而赤微者自归于楚者,若似楚之微者名赤,自归于楚然,犹庄二十四年冬,“赤归于曹”之类。云言归于楚者,起伯晋京师楚者,正以僖二十八年,晋侯“执曹伯以畀宋人”。然则诸侯自相执不言归,公言归者,欲起晋人以楚为京师故也。云主书者,恶晋背叛,当诛之者,言主书此事者,正欲恶晋以楚为京师,背叛天子,当命诛绝也。若然,楚人是时京师自置,宁知不恶之者,正以宣十八年秋七月,“甲戌,楚子旅卒”,传云“何以不书葬?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然则吴、楚僣号非一朝一夕,已不书葬,一讥而已,自馀京师自置之事,理应不讥,故以此。
 
  城西郛。○郛,芳夫反。 
  六月,辛丑,蒲社灾。蒲社者何?据鼓用牲于社,不言蒲。○蒲社,《左氏》作“亳社”。 
  '疏'“蒲社者何”。○解云:正以社为积土,非火烧之物,而反书灾,故执不知问。
 
  亡国之社也。蒲社者,先世之亡国,在鲁竟。 
  '疏'注“蒲社”至“鲁竟”。○解云:《公羊》解以为蒲者,古国之名,天子灭之,以封伯禽,取其社以戒诸侯,使事上。今灾之者,若曰王教绝云尔。《左氏》、《穀梁》以为亳社者,殷社也,武王灭殷,遂取其社赐诸侯,以为有国之戒。然则传说不同,不可为难。案今《穀梁》经传皆作“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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