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谈判-原则‘方法’艺术-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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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临时仲裁庭费用低,但人选和程序要临时解决比较困难。仲裁适用的法律
则可依合同规定,或由仲裁庭按“关系最密切地”学说而择定。这样做,虽
然仍有可能是买卖一方所在国的法律,但从概念上换了说法,这样做的好处
是:一便于仲裁,二便于仲裁的执行,这对当事各方是平等的,故也公正。
仲裁地应中立,这要视其所属政府的态度、民俗、历史交往来衡量。如我国
与某国有仲裁协议,则直接引证该仲裁协议即可。至于费用,多由败诉方承
担,但并不是所有有争议的仲裁都可以明确的判出胜诉方,此时无“败诉”
可言,故有可能由仲裁庭判决。双方平摊的做法可以保险不输,但制约性差,
故不常用。至于仲裁结果,绝对要求“终局”,因为“司法诉讼”在一开始
双方均已拒绝,那么仲裁结果必须服从。
长期供应备件条款(Clause of Long…term Supp1y ofspare Parts)
按罗马公约第
85条规定,卖方提此条款,属于卖方对买方提的限制作条
件,但作为买方可以提。因此不少买方出于自己生产稳定性的需要,希望卖
方承担长期供应备件的义务,尤其鉴于有些发达国家的商人借机抬高备件价
格,赚大钱,买方作为预防性措施,在购买主机或生产线时,同时提出这个
要求,应该说是合情合理的。
这项条款的构成包括:供应的期限、价格条件,意外因素下调整的权力
与方式。
期限是义务轻重的尺度。在作此条款谈判时,卖方会要求有个期限,3
年,5年等。这样做,一方面固定了买方的采购义务,另一方面也便于卖方
安排生产和估计成本。
价格与期限有关,在可预见的时间里,价格才能估计。因此,备件长期
供应时,就出现了在某段时间内“可按主合同所带备件价格计算,而在此之
后,则按当时市场上可比的优惠价计算”的说法。这里有“可比”的问题,
应该让卖方在合同的清单中列出“细目单价”,这样,以后才可判定是合同
原价,还是“当时的市场优惠价”。此条款还应规定,当环境或企业本身发
生变化,使义务无法履行时,双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和解决问题的程序。
长远合作条款(Clause of Long…term Cooperation)
这是为了保持双方的友好关系以及所处市场、行业的地位需要,在缔结
合同时,对将来作出展望。这个条款可以有限制性,也可以无限制性,关键
在于条款中措辞所表达的真实意愿及行动步骤。如一般表示愿意长期合作而
无具体规定,则视为无限制性。如对“共同开发产品”、“共同开发市场”
等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对活动内容、双方承担的义务,报酬的计算作了明确
的规定,那么这种条款具有义务约束,在谈判时应注意区分。
国产化条款(Clause of Nationalization)
这是发展中国家的买方利用自己的资源和市场、要求发达国家的卖方帮
助自己实现生产国产化的一种做法。虽然这个要求对卖方来说有所损失,但
诱人的市场促使卖方不得不作某些让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在与一
些发达国家的接触中,此条款已大量运用。
国产化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原材料,(2)零部件,(3)生
产线设备及相关技术。这三个方面在合同条款中有不同的写法。
原材料: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告诉初级原材料的配方,也可以要求对方协
助测试或鉴定国产同类材料,以及要求协作研究,寻找替代材料;卖方当然
要区别对待这些原材料涉及的技术秘密或分清产权归属,以避免侵权之扰。
此外还要分析有关费用与所涉及合同的关系。
零部件:买方可以在常规资料的范围以外,要求提供零部件的加工图纸,
加工方法,取料标准:卖方也可以以“外购”为由减少自己的义务。
生产线设备及相关技术:买方可以要求提供设备制造图纸、技术服务,
以及技术保证水平。这种情况要详细订明图纸的规范,加工件与组装件的质
量保证、总装调试的程序,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等等。作为卖方可以向买方
提出、加工场地环境的要求,加工件的品质验收、关键部件的供应、买方加
工进度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并减少自己的风险。
由于原材料、零部件、生产设备、仪器品种繁多,因此国产化条款应注
意国产化是逐步实现的,不可能一下子要求过多。“国产化”作为谈判的武
器,既有攻击性亦有预防性,所以,作为业务人员不应怀疑“国产化”要求
的可行性。一个精明的业务谈判人员应该抓住有价值、有前途的部件来讨论
“国产化”条款,并把它写入合同中去。
保证条款(Clause of Warranty)
尽管校国际惯例和成文法的一般原则,买卖双方一旦交易成立,即会自
动给予或获得某些保证,但鉴于“合同”在各方面事务中具有优光性,尤其
在处理争端中合同具有“第一法律”的含义,因此,在合同中写明“保证”
一定会有益于双方。
“保证”条款的庄严性,体现在具体明确,凡夸大其词的笼统的保证多
不可信,于己于人均不利。作为一个专门订立的条款,明确签约双方应保证
的事项有其必要性。传统的保证条款基本上只是处理货物的保证期的计算,
保证的条件,保证期内货物的修理,更换的办法等。但在引进成套技术设备
的项目中,保证条款更加突出了“买方条款”的色彩,体现了买方要求卖方
对“支付”义务予以充分的保证。如:“资料交付要准时,资料书写要正确,
文字印刷要清晰可读且符合卖方实际应用的水平”等;货物要求“设计合理,
取材精良,加工优质”,或“设备造型合理,没有隐藏的缺陷”;对转让技
术要求其“先进通用,符合现行工业化生产的工艺,且所有权属于卖方所有”;
对服务要求“培训买方人员掌握转让技术,使其具有独立使用技术和设备、
维护生产设备、管理生产线、生产合同产品的能力”,“卖方专家指导正确,
协助买方按时投产,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设计水平”等等。
不过,作保证的人不能凭空保证,而应合理明确地体现保证的前提与条
件。当然,作为买方要求保证的前提是有力的,那就是“支付”,而卖方做
出相应保证也是应该的,在允诺“应该”的同时可以声明保证的必要性及提
出合乎情理的前提条件。例如,培训效果要考虑实习生的素质,没有一定的
学历和工作经验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又如:技术指导的效果与买方的业务
人员能否听取意见有关,如果不听从指导则无从保证。再如:技术能否保证
掌握与工艺条件、环境条件有关,与生产用的材料及生产的人有关,如果环
境不符合要求,材料质地也不能满足,人员素质和水平也不够,那么卖方单
方面作保证是不可能的。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这些条件要提得合情合理,
如提得超过自己正常生产水平或同行业水平也不对,这样做,一则使买方负
担加重并引起对方反感降低自己的信誉,二则也不能体现真实的技术水平,
反过来就会影响合同的谈判,于自己也不利。
合同条款谈判
目前,不少人喜欢用一个标准文本去谈判,但要注意:任何合同都有通
用与专用之分,印成标准文本后,某些专用条款也通用化了,这就要注意如
何才能客观地反映每一项国际商务活动的个性,否则,不同时期、不同地点、
不同价格条件、不同技术条件、不同交易条件的合同,用不加区别的通用语
言去表述,合同就不能有效地保证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我认为在如
何构成合同条文方面,谈判者既要套用通用的范本条款,也应针对某笔特殊
交易设计特殊条款。条文多不一定就是好的,条文少也不一定是坏的。关键
在条文的取舍、遣词造句是否适合交易的特性,是否正确反映买卖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俗话讲,合同条文的谈判是在打“笔墨官司”,此话不错,只是这种谈
判不仅仅限于笔墨上,而且在笔墨的后面反映了双方经济利益。所以,不少
商人不惜比重金请律师出面来“代打官司”,足见其价值之所在。
合同条款的谈判应注意五个方面:
字斟句酌
在合同的总体框架确定以后,每个条文就要字字句句逐一推敲了。
第一,撰写的句子要明达,用字要准确,应力图摈弃任何误会的可
能。有的外国律师喜欢用法律式的造句,即一连串的先决条件才能托出一个
可能的结果。这应是个好习惯,值得我们借鉴。但是由于语言方面的不同,
重迭的定梧、从语往往使得合同的译文难以一一对应于原句,正是这种理解
和文法上的差异,往往会给日后的合同履行带来纠纷,并在仲裁时有空子可
钻。因此,应坚持由我方为主起草英文的合同文本,可以保持主动权。如对
方坚持由他起草文书,那么谈判者应该在外国律师的“文字进攻”前,坚持
要求“句子简明”,“简化重句”,凡是不理解的字句,均要一一查对,如
一时无法准确转译时,则应主动要求换字句,绝对不能顾及面子而轻易放过。
有的谈判者太顾及面子,怕人家认为自己外语水平差而不懂装懂,采用那些
外行或不确切的字句,这样做,只会影响合同条款的公正与公平,到头来自
食爱面子带来的苦果。
第二,当涉及术语较多时,应注意由双方共同确认其含义,使每个
词都能准确表达双方的意愿。如:“验收与检验”,“合同目标与考核目
标”等,词意既有相似之处又有阶段性的差别,不明其含义很容易发生纠纷。
对此,可采用术语解释的形式,将所有的重要经济技术术语及双方的习惯用
语予以明确的定义。
第三,合同条款用词要一致。无论合同条款的多寡,技术附件的繁
简,对同一事件,同一术语要一致。有的外商也许出于习惯,或出于语言表
达方式的需要,常把同一事物在合同中用不同的词来描述,这样虽然谈判双
方通过一番讨论,双方都能理解,但是一旦在履行时换人执行,就会因理解
不同而出现争执。其实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很简单,只要用词一致就可以
了,合同的用词不是写小说,过分的花哨,对自己对他人都没有什么好处。
前后呼应
能否做到前后呼应是合同条款谈判和撰写的一项基本功。所谓前后呼
应,是指条款的行文与相关的条款、与合同附件中所列条件、与价格谈判的
条件相呼应,与整体谈判的进程相呼应。通常这种呼应体现为一致性,互补
性和协调性。
一致性(Conformity),是指在相关联的条款或技术附件的描述中,
对多次提到的规定前后必须一致。如验收条款,在合同中可能规定:“一次
验收不合格,可进行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不合格,若责任在卖方,则一
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而技术附件中可能订为:“一次验收不合格可进行
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时,若责任在卖方,则买方不支付卖方技术指导费。”
这样“一切费用”与“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