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第10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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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四年六月十二日(1854 年7 月6 日),英、美、法三国领事联合向外商发布通告,原有在内地设立的两处关卡即行裁撤,由外籍司税组织的机构“足以保证充分发挥征收关税的效能”,所有报关纳税手续自六月十八日(7 月12 日)起在苏州河岸新关办理③。但外籍司税设立后,所谓“归还欠税”的诺言并未兑现。
⑥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12 页。
①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 卷,张汇文等译,三联书店版,第24 页。② 《海关文件汇编》第6 卷,第33—44 页。
③ 姚贤镐:《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海关行政权丧失述略》,《社会科学战线》1983 年第3 期。④ 《海关文件汇编》第7 卷,第7 页。
① 《海关文件汇编》第6 卷,第51—55 页。
②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20 页。
③ 《海关文件汇编》第6 卷,第55—57 页。
李泰国与“帮办税务”制度的建立起初,英国政府对于这种“把海关和关员确切而不可争辩地置于各有约国领事的管辖之下”的“方案”,认为“是值得一试的”①。但是,一些侵略者很快察觉到,在中国这样一个由列强共同争夺的国家中建立一个完全殖民地性质的海关机构,事实上是很难行得通的。李泰国(H。N。Lay)正是最早富有这种敏感的一个侵略者。
咸丰五年四月十六日(1855 年5 月31 日),威妥玛辞去了海关司税一职,回任其英国领事的原职。四月十七日(6 月1 日),李泰国接替威妥玛的司税职务。值得注意的是,李泰国任司税一职并非由其本国领事提名,而是由清军驻上海官员吉尔杭阿提出。这种提名方式,与前述三国领事与吴健彰的“协定”中由领事提名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同治元年(1862),李泰国在其备忘录中特别提到:“就是在我的任命上,英国领事停止了提名。”②李泰国不赞成在中国建立那种由外国领事直接控制的完全殖民地性质的海关,而主张创立一种形式上由中国保留独立、而实际由有中国雇员身份的洋员来“帮办”管理的海关,即实质上的半殖民地性质的海关。
李泰国的这一主张,在侵略分子之间曾引起过某些争议。例如,法国领事推荐的司税史亚实及他的继任人伊担、美国副领事贾流意等坚持认为海关行政应“完全在领事管辖之下”③。
这场争论,反映了列强在对华侵略政策上的某种分歧。咸丰五年九月(1855 年10 月),英国外交大臣柯勒拉得恩伯爵通过英驻华公使向各领事发布新的政策性指令:“中国海关的英籍委员,不应该视为英国君主的官吏,而应该视为一个代表上海道台的中国官员”。这种策略性变动,“成了《天津条约》的谈判代表们凭以奠定通商善后条约第十款(即“帮办税务”)的基础,而只是在这个基础上,李泰国和他的继任者赫德才能建立起中国海关的结构”①。
差不多与此同时,美国方面也明确制定了新的政策,根据咸丰六年(1856)美国领事法的规定,美国公使和领事们不得推荐任何公民充任任何外国政府的职务,“这便自动地制止了美国当局方面再作任何新的提名”②。咸丰五年(1855)和咸丰六年两年中,英国外交大臣柯勒拉得恩一再督促包令,要他“因势利诱,使中国当局在其他各口岸设立一种类似或相同的有效征税制度”③。随后,包令和李泰国奉命在各通商口岸推行上海外籍司税制度。但是,他们的“努力已告失败”④。福建与广东地方当局坚决抵制。福州将军有凤等在咸丰六年五月二十七日(1856 年6 月29 日)奏折中指出:“此时若听其添设司税官,夷情叵测,利之所在,难免不生觊觎。。。此时①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19—120 页。
② 同上书,第126 页。
③ 同上书,第130 页。
①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30—131 页。
② 同上书,第127 页。
③ 同上书,第131 页。
④ 同上书,第132 页。
欲令福州仿照而行,臣等断不能轻许,致紊关政。”咸丰帝也明确表示,“是时断难允行”⑤。因此,在咸丰八年以前,李泰国和英国当局企图使把持江海关行政权的外国司税变成所谓的“中国官吏”,并企图在通商各口均推行这种制度,清廷未予承认。
为了争得“帮办税务”合法化,英公使便企图通过“修约”的外交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咸丰六年(1856)李泰国出面威胁上海地方官吏,声称“各国条约章程,必求更改,否则恐致生事”①。结果仍遭清廷拒绝。
列强通过外交讹诈办不到的事情,终究是要凭借武力来解决。咸丰八年四月(1858 年6 月)《天津条约》谈判期间,李泰国作为英方代表之一,态度极为横暴。耆英在奏折中说道:四月二十九日(6 月10 日)晚,“英夷通使(事)李泰国至奴才桂良、花沙纳行寓,逼索条约各款,必欲一一照准。复经随员等向其婉言商榷,该夷顿起愤激,即欲转回,言语狂悖,极为可恶!。。次日李泰国复同通使(事)威妥玛至奴才桂良、花沙纳行寓,仍逼索议准照会,神色俱厉”②。《天津条约》签订后,列强与清廷又于是年九月(10 月)在上海续订附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十款作出如下规定:“通商各口收税,如何严防偷漏,自应由中国设法办理,条约业已载明。然现已议明各口画一办理,是由总理外国通商事宜大臣,或随时亲诣巡历,或委员代办,任凭总理大臣邀请英人帮办税务,并严查偷漏,判定口界,派人指泊船只,及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事,毋庸英官指荐干预。”③从而正式承认了“帮办税务”制度的合法性。因此可以说,这次会议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性质海关制度的正式创立。
《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尚未对“帮办税务”制度作出具体的设计。条约签订不久,李泰国乘侵略战争之余威,胁迫清地方当局继续与其规划帮办税务制度的具体模式。其后,在插手中国海关主权方面,李泰国又获取了如下新的进展:第一,窃取首任总税务司职务。
在李泰国紧逼下,新任“总办各口通商事宜”大臣何桂清于咸丰九年正月(1859 年2 月)“约定邀伊(李泰国)帮同总办”。李泰国即抓住这个非正式的“帮同总办”不放,于正月十六日( 2 月18 日)提出要“预筹全局”,“如督宪信伊实心帮助中国办事,请发札谕一道,令伊预为选择(各关洋员),去留亦听伊主持”。次日,吴煦把江海关雇募洋员的权力托付给李泰国,请李泰国“代主持一切”,进而为李泰国巧取中国海关行政之权提供了方便。咸丰九年四月(1859 年5 月),由吴煦呈送何桂清等“鉴核”的《派令英人李泰国为海关总税务司议单》规定:“督理江海关江苏苏松太兵备道吴,今遵钦差大臣总理各口通商事务两江督宪何[桂清]札谕,派令李总税务司帮同总理稽查各口洋商完税事江宜。”“议定以五年为限”,江海关“税务司及各项办公外国人等,均议归李总税务司选用约束,不分何国之人,总期正派妥当,如有不妥,惟李总税务司是问”①。据此规定,总税务司明确成为⑤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2 册,第462—463 页。
①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2 册,第451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3 册,第945—946 页。
③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4 册,第1252 页。
① 《吴煦档案选编》第6 辑,第301 页。
中国海关行政的最高首脑。同年六月初二日(7 月1 日),李泰国正式就任为近代中国海关第一任总税务司②。
第二,改司税为税务司。
在李泰国谋划“帮办税务”制度过程中,江海关原向外国领事直接负责的“司税”摇身一变,即成为具有“中国官吏”身份的税务司。李泰国是第一个被称作“税务司”的外国人。早在咸丰八年(1858)上海谈判前夕,额尔金在致桂良照会中即称李泰国为“税务司”。咸丰九年正月十七日(1859年2 月19 日),吴煦致李泰国公文中即沿称李为江海关“税务司”①。咸丰九年三月(1859 年4 月),李泰国推荐英国人德都德(H。T。Davies)为江海关税务司,称德都德为“上海正税务司”,并规定税务司为一口海关行政之最高官长②。六月初二日(7 月1 日),德都德正式成为帮办税务制度下江海关第一任税务司,英文称作missioner③。
第三,制定江海关新章。
经过李泰国与吴煦所谓的“商酌”,至咸丰九年四月(1859 年5 月),江海关“各样章程,已粗具眉目”④。新制定的海关条款主要有:《派令英人李泰国为海关总税务司议单》(八条)、《各口经费清折》、《各国商船进出起下货物完纳钞税条款》(廿二款)、《运出入内地货物事宜》(九款)、《给发存票事宜》、《江海关征税给单验货现行事例》、《发给免重征执照事例》、《发给存票事例》、《给买洋药照单事例》、《运出入内地征税给照验货各新例》、《税务司管理》,等等。
通过这些章程,总税务司总揽了海关行政大权。中国监督对海关的管理之权也正式移交外籍税务司之手,《税务司管理》规定:“海关税款,外国商运外国货,外国商运内地货,内地商运外国货,俱归税务司管理。凡外国船及外国商雇用内地之船,内地商雇用外国之船,并外国样式之船,无论挂何旗号,统归税务司管理。”上述章程的订立,为“帮办税务”制度推行各口提供了一个模式。
咸丰九年九月(1859 年10 月),李泰国携带“上海章程”赴广东、福建开设新关。英公使卜鲁斯(F。W。A。Bruce)致各地英领事函,指令各领事全力支持:“李泰国先生为了创立一个统一的海关管理制度,即将赴各主要口岸考察。女王政府对这一尝试的成功付以极大的关怀,我必须请求你们将他完成此事给予必要的协助。”①九月二十九日(10 月24 日),李泰国在广州设立新关,美国人吉罗福(G。B。Glover)任粤海关首任税务司。接着,李泰国又“采取了第二个步骤”,于咸丰九年十二月九日(1860 年1 月1 日)设立潮海关(汕头),委任另一个美国人华为士(W。W。Ward)为潮海关首任税务司②。
广州与汕头新关的设立,终于使帮办税务制度得到最初的巩固。不久,② 海关总署造册处编:Customs Service;Officers in Charge,1859—1921,1926 年版,第197 页。① 《吴煦档案选编》第6 辑,第274 页。
② 同上书,第291 页。
③ Customs Service:officers in Charge,1859—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