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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中国式继承-第2部分

小说: 中国式继承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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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董事会议,后竟发展到与董事长杨纪强分别在两地同时召开董事会。最后,王雁元以涉嫌经济犯罪被捕。 
  尽管杨纪强表示自己仍不会就此将“家门”关起来,但财富的安全问题不能不让企业家们担心。如果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是企业家最终失去自己的财富,那么他们选择双重继承作为自卫的武器也无可厚非。尤其对于那些股权结构尚不明晰但目前仍由家族控制的企业,经营权的交出很可能意味着企业所有权的同时丧失。 
  “对一个创始人来说,把公司交给别人,是非常心痛的,他从心理上不会愿意,”德国《经济周刊》主编巴龙说,“这是创始人最难做的选择。一般情况下,家族企业接受、聘请外来管理者,都是在第三代。因为第三代几乎都是年轻人,很多人不愿意做企业,他比较愿意请外来的管理人。可是真正的财产、最终的财富还是在家族企业管理者的手中。”他指出,目前中国还没有到这个阶段,但“这一天总会来到”。   
  继承中的力量   
  强力量:地方政府;弱力量:法律 
  子承父业式的财富继承更像是一种约定俗成,中国的法律在此是失语的。相反,由于中国民营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先天的紧密关系,地方政府往往在企业财富传承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因为一个这样的企业的稳定往往关系到其所在地的经济命脉。 
  同时,中国式企业财富继承目前仍然是“无税”继承。最近去世的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瑶在遗嘱中将自己的股份分给家族成员,集团副董事长王均豪表示,并没有税务部门来过问此事。 
  今年以来关于遗产税的讨论不断,这本来是针对社会大众的一个法律,当然首先影响到的可能是资产庞大的家族企业,但笔者接触到的企业家们对遗产税的讨论反应平淡。“我们不关心,这不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亚龙集团董事长张文荣、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金都这么说。均瑶集团副董事长王均豪的态度是:“如果国家这方面的法律出台,那我们就执行好了。”“企业做大了最终还是社会的,”王均金说,“你自己能带走多少?我们均瑶兄长能带走什么东西?征收遗产税也不是要把你挖空吧?把税征完了企业生存不下去也不可能吧?国家提出可持续发展,它肯定要考虑。如果把民营企业都变成国有了,是不是又要变成计划经济呀?” 
  斯尔丽集团董事长邵联勤是上海浙江商会的副会长,曾与会员们讨论过此事:“我们都认为这不是问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们企业家都是很聪明的,税率太高的话,利用其他方式方法也会转移过去的,只要合法。比如要留给儿子,我可以请他到我们公司来做事,工资、股份多给一点,或者买套房子作为公司对优秀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送给他,这都是可以做的。让他管理子公司,把股份划过去,利润和他分成也可以。”他认为如果遗产税率定在20%比较合理。 
  看来,擅长于灵活变通的民营企业相信他们有能力处理财富继承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继承顺序:儿子第一   
  中国式继承在考虑继承顺序的时候,惯性思维是儿子第一,往往通过子承父业的模式进行,这种思维的根源是为了延续家族的香火,也跟中国几千年来的文化基础和传统有着某种藕断丝连的联系。 
  中国很多知名的百年老字号,都是父传子、子传孙进行的,他们从不发达的商业社会环境里成长壮大,并以带有明显小农经济色彩的交接班方式进行着财富的继承,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管理权和所有权不旁落他人,保证财富的安全,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也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经营理念的一致性。 
  这种继承方式在国外的一些百年企业发展初期也是经常采用的,比如福特家族、杜邦家族等,他们用子承父业或从家族内部选拔人员的方式进行着财富的传递,但随着竞争的加剧,再加上继承者本身的素质不够或者没有兴趣经营家族企业,这种模式逐渐暴露出了不合理的地方,现在很多家族企业的接班人采用职业经理人或者在非血缘关系的情况下进行。中国目前还处在财富继承周期的初期阶段,将来可能也要过渡到这种模式。 
  客观来说,中国人这种习以为常的子承父业式的双继承是保持中国社会财富增长的重要的激励机制。正是因为可以把家业传给后代,企业家们才有了永不停止创业的动力。如果一个企业家老了他的企业就充公了,他是不会如此拼命地去干的。同时,这种子承父业的模式还会激励企业家精心培养自己的后代,让他们在继承财富的同时也继承到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而如果是家族外的人来继承,他恐怕不会有这么大的热情来经营这个企业。 
  王均瑶生前有过两次婚姻,目前的两子一女均为王与前妻所生。王均瑶在遗嘱中把均瑶集团40%股份的大部分给了自己的长子,而对于另外两个子女和先后的两个妻子的继承安排,笔者试图从王均金口中得到答案,但未果,可能对中国人来说这个话题太过敏感了吧。 
  将权力交给儿子的方太集团董事长茅理翔还有一个女儿,却并未进入家族公司。茅理翔说,这是考虑到家族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产权问题。他的理论是,最好把钱放在一个口袋里。茅理翔一直没让女儿和女婿参与集团的经营,而是提供资金让他们自己去创业。茅理翔的看法是:“家族制企业里,兄弟姐妹可以共同参股,但不适合共同经营,否则总有一天企业会垮。” 
  在完成了继承顺序的安排后,家族企业创始人如果对自己身后的财富分配不妥,即使有相应的遗嘱,会不会引起家族内部的争端呢? 
  前文中已经提到,中国式的继承是风平浪静和顺畅过渡的。不过,有时候也难免有意外的情况发生。据报道,身价百亿台币的台湾商人温世仁因为中风去世后,因为后事没有交代清楚,就在他去世后不久,爆出私生女争家产的风波。一位廖姓女子出面声称温世仁跟她生了一个女儿,并要求一部份的遗产。温世仁生前虽然握有庞大资产,却没有享受过奢华的日子,反而过着像苦行僧的生活,而围绕他身后遗产的种种风波和人情世故,让人不胜唏嘘。   
  调查:“股权继承”问题的两个“0”   
  2003年1月,李海仓事件发生后,中国民企的“股权继承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2003年4月,《中国企业家》杂志就此对部分“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数据中的两个“0”颇为耐人寻味。 
  第一个“0”出现在“您是否已对自己在公司中的股权继承问题预作安排”这个问题上,所有参加调查的企业负责人异口同声地回答“没有”;而第二个“0”出现在“您认为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是否重要”这个问题上,所有的企业负责人又不约而同地承认,股权继承问题“重要”,回答“很不重要”的人数也为“0”。既然“股权继承问题”在企业家心目中的重要性不低,那么为什么没有人未雨绸缪呢? 
  传统使然 
  两个“0”,其实很能说明中国人的性格。中国人一向乐天知命,但如果真涉及“身后事”问题,还是比较忌讳的。就像一般的中国老百姓不愿过早谈及“遗嘱”问题一样,以魄力和胆识著称的民营企业家们在谈到自己的“股权继承”问题时也是讳莫如深。 
  正像这次调查结果显示的那样,有90。0%的被调查对象表示,在公司成立之初,发起人之间没有一起讨论过股权继承问题,而且有84。2%的公司负责人承认,在公司章程中没有涉及股权继承的条款,在接受调查的公司中,只有15。8%的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涉及了一些股权继承的条款,内容主要涉及股权继承人的资格、股权继承的有效性以及股权继承的程序。 
  在关于股权继承人是否应该参与公司日后的管理和运作的问题上,“传统”的力量依然清晰可见,虽然有85。0%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应该根据继承人的能力来判断,但是直接回答“否”的被调查对象也只占到被调查人数的5%,与此相对照的是,当调查对象被问到“您认为由李海仓22岁的儿子继承其股权,并出任集团董事长是否合适”这个问题时,57。9%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合适,而只有10。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不合适,这说明在理智地对待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的基础上,传统的子承父业思想还根深蒂固。 
  规模决定 
  民企的领导人不能过早对自己的股权继承问题进行安排的另一个原因是公司的经营情况。在这次调查中发现,当公司负责人被问到“哪一个因素最可能影响您对股权继承问题的安排”这个问题时,27。8%的企业负责人认为应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来决定,22。2%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应该依据国家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此外分别有16。7%的被调查对象回答应该依据法定继承人的情况或国家有关遗产税的政策和法律来决定。还有11。1%的被调查对象选择了企业合伙人或其他股东。只有5。6%的被调查对象选择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 
  为什么公司的经营状况会影响到“股权继承问题的安排”,原因很简单。当这些民营企业家初创业时,很难预计到自己公司的规模有一天会达到几亿甚至几十亿。 
  亡羊补牢,犹未晚 
  虽然企业家们不愿过早探讨自己股权的继承问题,但大多数的公司负责人还是对这个问题表示了理智的关注。有57。1%的被调查对象表示在接受本次调查前,曾经关注过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而且认为公司股权继承问题很重要和比较重要的分别占到调查总数的47。6%和42。9%,只有总和为9。6%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这个问题一般重要或不太重要,而且有85。7%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有必要对股权继承问题加以提前约定。 
  与民企领导对于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的关注程度成反比的是民企领导人对于股权继承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在这次参加调查的民营企业中,表示对我国关于财产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很了解的和比较了解的只占到参加调查人数的9。5%,而回答不太了解和很不了解的占到总人数的47。6%,另外有42。9%的被调查对象表示“一般了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没有系统和明确的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文散落在《公司法》以及《继承法》若干部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也不一致。 
  另外一组数据则表明我国民营企业家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回答“您认为我国法律是否应该就公司股权继承问题做出明文规定”这个问题时,有90。5%的被调查对象做出了肯定回答。而且有47。6%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当企业发生股权继承争议,最有效的解决方法是“诉诸司法途径”,而表示要根据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解决的只占到28。6%,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的只有19。0%。我国的民营企业家们已经意识到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处理的遗产继承案件中,涉及到“股权继承”的案件有所增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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