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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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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嫁 妆 的 内 容    
    1264年17岁的郑庆一小姐结婚时,她的嫁妆不仅有丰厚的地产“奁租五百亩”(接近100英亩,差不多足够12户佃农耕种),还有“奁具一十万贯,缔姻五千贯”及新婚夫妇用的各种昂贵的纺织品,如“开合销金红一匹,开书利市彩一匹,官绿公服一匹,画眉天孙锦一匹”,纺织品里还包括两种样式不同的“籍用官绿纱条”、“籍用紫纱”,两对扎顶髻的带子,15件刺绣品,30套红绸衣服。还在“双金鱼袋”里“纳本侧礼书三缄”。②    
    100司法案例的记录表明,虽然有郑氏这么多地产的妻子并不多,但是用土地做嫁妆并非少见。称为“奁田”或“随嫁田”的陪嫁田面积上大小不等。蒋氏从嫁妆里得到一块须纳税31石谷物的土地,折合约10—15亩。璩氏的祖父在她父亲去世后陪嫁给她的地产将近25亩,须缴纳66石税。陈氏带到夫家的奁田为120“种”(一种地方性的可耕地计量办法),张氏的是十余种之一。幼年失去父母的石氏得到叔叔给的土地做嫁妆,后来卖掉时价值四百多贯钱。相比之下,蔡氏陪嫁的土地后来典当时只得到20贯钱。③洪迈告诉我们,一位没有兄弟的女子继承并带到夫家的奁田值一万贯。④    
    嫁妆的多少经常用值多少“贯”来表示(从理论上说,每贯等于1000铜钱),毫无疑问,嫁妆的内容往往是现金。据报道秦桧(1090—1155)的妻子声称她的嫁妆价值20万贯。一个小官的妻子去世后,他用她的嫁资买了一个妾,所剩之余仍达1000贯。冯京(1021—1094)的母亲因为没生儿子,把自己的钱交给丈夫让他买妾。女人的妆奁里有时竟有金子。极罕见的一例是一个姑娘的嫁妆里有一座二尺高、白玉琢成的狮子像。⑤    
    女人的嫁妆里另一种重要的东西是衣服和首饰。富裕人家嫁女儿时显然要陪送很多衣服,即便不够穿一辈子,也能穿许多年。黄昇(1227—1243)与住在福州(福建)的宗室子结婚,几年后去世,随葬的很多东西大概是她的嫁妆。其中有201套女服,153块花色繁多、图案精美的衣料。⑥洪迈的故事里有一位周氏,21岁去世,未婚;但她已经织了33卷生丝,70匹未着色丝绸,156块粗绸子,看来都准备当作嫁妆。⑦好的绸子衣服可以保存很久,特别是锁在箱子里以后。女人时不时地把衣服和首饰送给年轻的女亲戚,特别是丈夫家里的女眷,于是她们也就有了可观的嫁妆。⑧嫁妆因而成为女人财产的一部分,从一个女人传给另一个。    
    首饰不必非得通过充当另一个女人的嫁妆来进行转移: 它们常被变卖为现金。我们得知刘氏(1192—1249)卖掉首饰给丈夫买书画。⑨布匹也可以卖掉。一位屠狗人的妻子带来几十贯钱的嫁妆。经年以后,丈夫决定不再做屠狗生意,这时她还有足够的布匹,101可用来支持丈夫另谋生路。    
    内闱第五章嫁妆嫁 资 在 上 涨    
    直到宋代以前,新郎家送的聘礼通常似乎必须多于新娘家回送的嫁妆,使女家足够维持自家的开销。经典著作几乎没提到过嫁妆,但是涉及周朝的其他史料零星地提到新娘带来的嫁妆,有衣服、首饰和房屋等等。到了汉朝,新娘家如果富裕,会给女儿一份不菲的嫁妆。不管是为儿子还是为女儿,办婚事对于哪个阶级的父母说来都是一个财政负担。到了唐代或多半更早,上层阶级中新娘的父母一般用男家送的聘金为女儿准备嫁妆,不会留出一部分供自己享用。    
    被迫为女儿筹备实物嫁妆的风气从宋朝初期开始增长。到11世纪中期,事情看起来表现为,嫁女比娶妇要花更多的钱财已成理所当然。比如,范仲淹(989—1052)1050年为义庄制订支出的规则时,划出30贯钱为嫁女时使用,儿子娶妇则为20贯钱。嫁妆的走高不久便达到不得不借债为女儿办嫁妆的程度。苏轼自述他借了200贯钱资助一位女亲戚出嫁。蔡襄(1012—1067)于11世纪50年代任福州(福建)州官时,发布文告指出:“娶妇何,谓欲以传嗣,岂为财也。”代替这种真知灼见的是,人们选新娘时非但无视这个真理,还不问对方的家庭地位,满脑子只盯着嫁妆的厚薄。嫁妆一旦送到新郎家,“己而校奁橐,朝索其一,暮索其二。夫虐其妻,求之不已。若不满意,至有割男女之爱,辄相弃背。习俗日久,不以为怖。”    
    司马光发现贪图嫁妆的风气在要做公婆的人当中蔓延,其中有些人“今世俗之贪卑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至于立契约云‘某物若干,某物若干’,以求售某女者。亦有既嫁而复欺绐负约者。是乃驵侩鬻奴卖婢之法。岂得谓之士大夫婚姻哉?”司马光确信把婚姻当作买卖对新娘和她的家庭都是坏事。新娘不会因嫁资受到保护;相反,她还会为此陷入险境:     
    


第六部分:嫁妆嫁妆 2

    102其舅姑既被欺绐,则残虐其妇,以掳其忿。由是爱其女者,务厚资装,以悦其舅姑,殊不知彼贪鄙之人,不可盈厌。资装既竭,则安用汝力哉?于是“质”其女以责货于女氏。货有尽而责无穷。故婚姻之家往往终为仇雠矣。    
    在司马光看来,嫁妆还会引起品行败坏,“苟慕一时之富贵而娶之,彼挟其富贵,鲜有不轻其夫而傲其舅姑”。司马光因此鼓励“有丈夫之气者”打消用妻财致富或利用妻子的社会关系升迁的念头。    
    一个世纪以后,对嫁妆的批评仍未减少。袁采(约1140—1195以后)曾指出,如果一个家庭没有在女儿很小时就为她们的嫁资做出预算,将不得不“……临时鬻田庐,及不卹女子之羞见人也。”袁采还谴责媒人用夸大女方嫁资的办法引起男孩家的兴趣,然后又对女孩子的父母说不必自己出钱办嫁妆。按照嫁妆的多少挑选新娘显然十分普遍,以致一位学者费心地指出边氏(1155—1203)从未这样做过。她既不按嫁妆的厚薄挑选儿媳,也不在儿媳们来到自家后,依嫁妆的多少给她们不同的对待。    
    嫁妆的走高并不限于富家或官宦之家。蔡襄的文告针对的是一般的普通人家。有人观察到南方的边远地区,十四五岁的穷姑娘们已经开始干活赚嫁资,这样家庭就不必为她们操心那笔费用了。判官看到既无财产又无功名的父母将给女儿一块地做嫁妆的一部分,丝毫不感到惊讶,一个案例涉及到一户不识字、有儿子的家庭,但不防碍他的姐妹得到一块山地做嫁妆。有些宋代官员感叹办嫁妆花费太大,以至于有的姑娘不能结婚。一位官员甚至把杀女婴的原因归结为负担不起过高的嫁资。侯可(1007—1079)任华成(四川)县令时发现很多未婚的老姑娘,因为“巴人娶妇,必责财于女氏。”他的办法是按照家庭财产设计一个适当的嫁资指标,并宣布,超过规定数量的将受罚。我们得知,一年之内,已没有一个未嫁的大龄老处女。103孙觉(1028—1090)在福州(福建)发现了同样的问题,只简单地发布一个命令,规定嫁资不得超过100贯,这一个动作立刻促成了几百桩婚事。    
    嫁妆费用的增多无疑是士人阶层重视缔结好姻缘(见第三章)的副产品。嫁妆在别的社会也有走高的情况,原因显然雷同。通过提供可观的聘礼给未来儿媳的娘家,男人便可以使带着可观的嫁妆的新娘来到自己家;然而,她娘家的财产并没有增加,因为新娘的父母会用男家送来的聘礼做嫁妆。相比之下,嫁妆却直接从一个父系之家转移到另一个父系之家,因而在男家眼里,联姻一事很有吸引力,令人鼓舞。尽管新郎的父亲没有任何控制儿媳嫁妆的权力,甚至他儿子也得在妻子允许时才能用它,但是儿媳的嫁妆终究要传给孙子孙女。对一个最终将把家产分割给几个儿子的家长说来,这种好处并不是无足轻重的。    
    女儿们的家长愿意投资于嫁妆,因为财产因素卷进去以后,姻亲关系会变得更牢固。新娘的父母花费大笔钱财把她嫁出去以后,可以指望从女儿、女婿和外孙子那里得到更多的帮助。袁采劝告殷实之家可以把财产分给女儿一些,因为今后如果发现儿子不中用,二老便可投靠女儿,甚至可以依靠女儿送葬、祭祖。嫁妆加强了姻亲之间的纽带,因为它可以在长时期里成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就像分家以后的兄弟可以共同担任墓地和祠堂的继承人,从而彼此牵制一样,姻亲可以通过分享嫁妆体现的共同利益保持他们之间的联系纽带。    
    嫁妆是家产的一部分    
    由于嫁资前所未有地变得更具实质性意义,它成为财产转移的整个体系里难以驾驭的不利因素。按照中国的财产法,家庭里所有的男人(父亲、祖父、兄弟、儿子、侄子等等)都是产业的共同继承人,这就意味着他们有权在分割财产时得到一份。一位父亲或祖父当家时,他握有管理家庭财产的最终权力,包括决定买卖或典当财产。叔叔或兄长任家长时,他在卖掉或抵押财产以前,需要征求不是自己子孙的家庭成员的同意。分割财产时,104应该遵循诸子均分的原则。女人在这种财产分割的秩序里基本上被忽略不计,与之无关。无论是女儿还是妻子或寡妇,都不能像男人那样分到一份。女人真的得到或可以控制财产时,那终究是一种缺憾,因为没有合适的男继承人。    
    这种财产转移模式显然不是整个故事的全部,因为家庭经常要为女儿的嫁妆花费大笔钱财。但是陪嫁多少,并没有任何一种整齐划一的思想和做法,个人做决定时缺少适当的参照。父亲可以灵活、随意地决定给女儿多少嫁资。陪送嫁妆的普遍化引起各种各样知识方面的和法律方面的反响,不同的意见趋向于两极: 一种意见支持女儿和妻子对财产的诉求,另一种则主张尽可能地减少。这么分散、矛盾的意见使当代学者感到困惑,因为他们认定当时只能有一种法律和一种解释法律的方式。但是,相互冲突的评价确实在和平共处,每一种意见都得益于对方。争夺期待中的好女婿的社会力量抬高了嫁妆的价值,妇女对于嫁妆的诉求得到更多的承认,与此同时,被嫁妆制度所累的人则试图改变它。仅仅从时间的角度,我看不出来一种意见何时转变为另一种意见;相反,由于给女儿嫁妆的做法越来越普遍,两种极端的意见都变得更明确了。    
    


第六部分:嫁妆嫁妆 3

    司马光为嫁妆的盛行而烦恼。他的理想是几代人同堂共居不分家。如果划出一部分财产给女人做嫁妆,就会一次又一次地威胁几代共居家庭的延续。因此他提出,妻子不应该把嫁妆视为私人财产,并引用《礼记》说儿媳应该没有个人财产:“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甚至她得到的礼物也应当交给公婆,不能留给自己,即便是从前得到的礼物也不能留下。任何使女儿分享家产的建议都使司马光厌恶。他提到一个同时代人的悲剧,此人已经发家致富,但是忽略了子女和孙子孙女的道德教育。他死后,不仅儿子们为家产打架,连“其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给那个家庭徒增笑柄。    
    很难说有多少人与司马光同样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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