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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部分

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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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家之长,虽无权卖掉地产但是可以为孩子择偶或确立继承人。她们还要管理家庭的生计,雇人或收租,或自己动手干活。她们会被威吓,被欺骗,或被忽略,但是她们远非仅仅是牺牲品: 她们是光荣的代表家庭参与社会的行动者。    
    寡妇们还有一些别的共同点: 她们没有(至少假定没有)性活动。中国对寡妇的崇尚似乎203有点像西方社会过分崇拜圣女维尔京·玛丽亚。独身的寡妇是妻子的同时又是未经玷污的母亲。她们纯洁而无性,完全献身于养孩子的种种事务。虽说无人否认她们经过性交才成为母亲,但是丈夫死后保持贞节的誓言使她们完全脱离性的不洁,成为圣洁的母亲。如果婚姻短暂而又未生育,惟一的孩子又是收养的,那就更是这样。史料表明这种形象对男人多么有吸引力。可能至少对一部分女人也同样。请求收养婴儿、借此延续丈夫宗祧的青年寡妇不一定是被强制这么做,也不一定为了名望和酬报扮演愤世嫉俗的角色。很可能有人认为无性的为母生活更纯粹、更圣洁,比普通的婚姻生活更荣耀,因而接受了节妇的角色,就像她们可能献身于宗教一样。    
    在寡妇之中进行分类主要是看丧夫时是否有长大成人的儿子。所有的女人在变老以后都更加被看作是母亲或祖母,而不在于是不是丈夫的性伙伴。一位有儿媳照顾、有孙子绕膝承欢的60岁的寡妇,一般地说,多半与同等条件下的妻子一样快乐,当然,没有人会提出,老年女人希望丈夫死掉,这样就可享受几年身为家中最年长者的快乐(更多的可能是有人认为儿子会希望父亲死去,他们就可做一家之长)。    
    我们应该怎样解释这个体系: 青年寡妇从中受到尊敬,但同时人们又急于利用她们?对这个明显的矛盾的解释是(当然,偶然的联系另做别论),这是因为人们知道青年寡妇必须承受很多,于是人们对坚持不渝者感到敬畏。不过我想指出,我们还可走得更远一点,点明赞赏这类节妇强化了父系世系和父权制。没有男人的成功就谈不上让女人得到照料。抬高有胆量、顽强、自我牺牲的寡妇就像在赞扬有勇气的女人,但是潜台词是女人确实需要男人。    
    


第十二部分:再婚再婚 1

    在宋代,丧偶的青年无论男女一般都再婚。但是不管怎么说,女人面临的局面与男人的十分不同。就像今天离婚后的女人,再婚可以被接受,因为某些情况下这是惟一可行的,但终究不值得骄傲。走进第二次婚姻的寡妇不得不应付的感情冲突远比得到继任妻子的男人所经历的要坏。    
    女人的第二次婚姻    
    与前朝和后世相比,宋代妇女因丧夫或离婚而再婚都并非更不合法。强烈反对寡妇再婚的法官也不得不维护再婚的合法性。这里的案子关系到区氏;尽管因为她有过3个丈夫而不受尊重,但是她的所作所为仍与前夫的兄弟无关,法官判决:“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①从法律角度看,寡妇和未婚女人在结婚的合法性方面惟一的不同在于,寡妇不能在为前夫服丧期间结婚,而且不能与前夫的族内近亲和旁系表亲结婚。鉴于众所周知的寡妇都会遇到的艰难和贫穷,到1090年,第一条规定有所松动,无人供给生活费的寡妇可以在丧夫100天以后再婚。②    
    寡妇再婚,尤其是与鳏夫结婚,没有什么不平常的。这在无数涉及纯粹普通人的论述里常常可以见到,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的很多案例。洪迈提到的再婚寡妇有数十位。③类书列出的写再婚婚书用的短语和对联表明再婚不仅被接受,还值得庆贺。205比如:“令女月亏影缺,喜兔魄以重圆。”④换句话说,一位没有男人的女人是不完整的,因此再婚非常自然。为再婚女人写婚牍,可以先说明守贞节是完美、理想的,但是再次结婚也是命中注定,因而特许赞成这桩婚事。⑤    
    再婚之事无疑更多地发生在青年寡妇之中,她的孩子越少,她照原样生活的困难就越大。寡妇再嫁,大概越低的社会阶层里也就越普遍,但是也并不一定限于穷人或未受过教育的。士人阶层里有不少例子,特别是在11和12世纪。她们当中有杜衍(978—1057)、范仲淹(989—1052)、刘斌(创作活跃期,约1000年)、贾逵(1010—1078)、胡藤川等人的母亲;⑥姚棐忱(11世纪)、岳飞(1104—1142)、张九成(1092—1159)和罗田(1150—1194)的妻子;⑦薛居正(912—981)、程颢(1032—1085)、张俊(1086—1154)和陈则(12世纪)的儿媳;⑧还有孙稷(1074—1134)、翁忱(1137—1205)、赵用(1151—1209)、林经略(13世纪)和魏了翁(1178—1237)的女儿,张大成(12世纪)的妹妹。⑨涉及再婚妇女的案子包括一位嫁给官员的女子。⑩逸闻传说里也有。到13世纪,文字记载已经很少见到功名之家里有再婚的寡妇,这多半反映了理学对作家写什么、不写什么的影响,对哪些人的文集能流传下来的影响,大概还包括对上层阶级寡妇的行为本身的影响。    
    内闱第十一章再婚并不是所有再婚的寡妇都很年轻。李清照1129年丧夫时已年过45岁,然而3年后她与另一位官员结婚(这桩婚姻只维持了几个月)。卢氏(1004—1067)出生于士人家庭,17岁与一官员结婚。生了3个孩子以后,官员去世了。丈夫死后她与婆婆一块儿生活了10年,养大孩子,直到婆婆也死去。当亲生母亲说打算把她托付给一位如意郎君,并安排她与一位有两个儿子的鳏夫结婚时,她肯定已经年过三十。    
    终宋一代,写家们经常毫无歉意或毫不顾虑地提到一个女人的前夫。史料记载真宗的刘皇后(记录为997—1022)进宫以前曾结过婚。其实她的前夫还活着,因为贫穷,决定把她嫁给别人。哲宗(记录为1086—1100)的母亲有过“三父”: 她母亲的第一位丈夫、第二位丈夫(她用他的姓),还有照顾了她很多年的一位亲戚。哲宗成为皇帝后,让三父都得到了谥号。文人学士为女206人作的传记可能毫无顾虑地谈起再婚。苏颂(1020—1101)在为妹妹写的传记里公开说到她婚后3年丧夫,虽说有两个儿子,仍在4年以后再婚了。韩元吉(1118—1187)用大量篇幅追溯了李氏(1104—1177)的先祖,指出她第一次结婚的男人是钱端义,生了一个女儿以后成为寡妇,第二次结婚给韩继球做继任妻子。郑刚中(1088—1154)写道,妻子的外祖母生了她的母亲后不久就丧夫,4年后带着女儿嫁到另一个人家。王藻(1079—1154)认为施氏(1055—1148)是整个宋代最能干的两三个妻子之一: 她生养了15个孩子,维持二百多口人的家庭始终保持和睦。王藻说施氏夫妇二人都是第二次结婚,此前她与一位胡姓男子的婚姻仅持续了一年。如果这些男作者发现再婚是非常丢脸的事,他们完全可以避免写这些女子早年的生活,毫无疑问,这种办法常被有的作者采用。    
    


第十二部分:再婚再婚 2

    甚至到了宋代末期,学者圈内肯定对反对寡妇再嫁的议论有所耳闻,但有些作者还是毫无顾虑地提到再嫁。史绳组(1191—1274)曾跟随著名理学大师魏了翁(1178—1237)研读,著述十余种,多为经学著作。他为第二位妻子杨允荫(约1210—1271)写的墓志中把她描写为承受过几次不幸的人: 第一次是9岁丧母;接着,嫁给继母的子侄,在金兵入侵时同时失去了父亲和丈夫;第三次是在1237—1238年金兵更大范围入侵时,必须照顾继母、保护灵柩;最后,自己抱重病在身。史绳组的前妻与杨氏是亲密的朋友,他成为鳏夫后向杨氏提亲,二人于1240年结婚。    
    一个有点特殊的男人甚至明确提出特定情况下再婚是非常适当的。11世纪,任管理皇室成员的大臣长达二十多年的赵允让,请求批准一位年轻丧夫、无子的宗室女再婚。他指出,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再婚违背人情。监察官唐询(1005—1064)走得更远,于1046年指控吴育(1004—1058)过于自私,不允许哥哥的寡妇再婚。唐询认为吴育不放寡嫂再嫁的目的是想保持与她有势力的亲戚的联系。唐询肯定以为,他的听众会认为她再婚(哪怕她已经有6个孩子)是完全正常的。    
    207尽管有很多史料说明再婚做为不幸环境中被迫采纳的方式已得到接受,毋庸否认还有着极力反对再婚的情绪。毕竟不是所有抵制再婚的女人都是为了得到一个贞节烈女的荣誉头衔。很多人非常清楚地感到本质上有点羞和不洁,离开初婚进入的家庭再与另一个男人建立性同盟,或许有些低贱。张九成(1092—1159)写到他的第二个妻子马氏曾结过婚。她前夫死后留下她和小孩子,她娘家父母亲催促她回去准备结第二次婚,对她说:“吾老矣,汝不再适,吾死不瞑目。”但是她确实不愿意顺遂这个主意。“既成婚,翌日吾妻面壁掩涕者终日,余问之再三,曰: ‘君至诚君子也,妾不敢不以诚告。妾吾氏姑高节懿行,当于古列女中,求妾欲与之同志弗克。今已适君矣。’”马氏不仅因被迫离开她爱的人(婆婆和7岁的儿子)而烦恼,还由于不能效仿婆婆的榜样而不愉快。    
    另一种情况是,女人的苦闷似乎会纠缠她们很久。蔡氏(1037—1075)身为官员的女儿,14岁嫁给一位患重病的青年,婚后16天他就死了。她留在丈夫家好几年,不但为丈夫、还为两年后死去的公公服了丧。她不同意再嫁,但是她的母亲和兄弟纠集了几十个族人到她家去。他们与她争辩,说她已经做了妻子该做的一切,然而除了再婚她没什么可持守的,因为她的丈夫和公公都没有立嗣。“若虽欲守志,将谁与居”?这时候她的精神涣散了,最终屈服于压力回到娘家。一年后嫁给一位家境富裕,有4个儿子、1个女儿的鳏夫。再婚丈夫二十年后去世,据报道她说:“身践二庭,女子之辱也。矧又如此。生复何聊,吾其决矣。”她不再吃东西,暗中派一位老妇去买砒礵。与家人的全部努力相违,丈夫死后两天,她也死了。    
    寡妇再嫁也使男人感到有些不太对劲。韩琦为侄孙韩恬(1042—1063)写的墓志铭说,韩恬22岁死去,只留下两个小女儿,其一在不久后也死了。韩琦写到年轻的侄孙媳,说“妻无以守归其家”。显然是为再婚做过渡之举,他为侄孙悲叹:“妻无以守归其家,208尔独于兹瘗其柩。何罪而当此罚邪?”文莹(11世纪)认为再婚的寡妇是自私的。他对比了两种情形,一是一位普通人家的妻子试图把丈夫的遗体运回家去埋葬,另一种是富有士人家的寡妇,丈夫死后她们立刻收拾起嫁妆物色另一个男人。南宋时期,箫轸中进士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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