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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部分

经济解释 张五常-第54部分

小说: 经济解释 张五常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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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素(Kessel)在辩论前反对高斯最激烈。他的回忆是该晚回到家里,意识到高斯是史密斯后对经济体制认识得最深入的人。
    高斯自己的回忆,是见所有人都反对他的观点,有点胆怯,但怎样也想不出自己错在哪里,所以坚持己见。后来听到佛利民的分析,清楚绝伦,才肯定自己可以安枕无忧。
    我没有向佛利民问及当晚在戴老家中的大辩论。一九九一年高斯获诺贝奖时,佛老和我到瑞典观礼。高斯作演说我坐在佛老身旁。高斯进场,掌声雷动,我静静地问佛老:「这个人的诺奖你怎样看?」佛老响应道:「高斯吗?他早应在十多年前获奖了。」
    戴家之战反映学术研究的可爱。芝大的夏理.庄逊(H。 Johnson)当时在英国的伦敦经济学院,过了一夜,芝大收到他的恭贺电报:「喜闻一个英国人再发现了新大陆!」芝加哥大学历来以高举私产与市场知名,反对政府干预,但辩论前他们是赞成政府干预的。高斯出自历来同情政府干预的伦敦经济学院,但他反对干预。
    (《经济解释》之七十)
    第五节:高斯定律的三个版本
    高斯定律有三个版本。
    第一是上节提到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需的前奏。从科学方法的角度看,这算是一个定律(theorem),而我认为是正确的。然而,严格地说,这定律不是高斯始创的。远在十九世纪后期,新古典经济学就有了交易定律(Theorem of Exchange),不完善,我在卷一第七章作了修改。但那传统的交易定律不仅不完善,而且忽略了交易必需的局限条件。高斯定律这第一个版本的重要贡献,是把传统的交易定律加上一个不可或缺的局限:权利谁属要有界定,私有产权是也。
    另一方面,这高斯定律版本,与一九二四年奈特提出的差不多完全相同。我在本章第二节谈及,奈特响应庇古的公路使用时,指出如果公路是私产,公路的业主会收费出售公路的使用权利。没有私产就不会有市场交易,奈特是说得清楚的。不幸的是,除了很少数的经济学者,奈特的大文不受重视。要是当年庇古反驳奈特,吵起来,跟参与者众,新制度经济学会早出三十多年,而我们今天的所知也会大为不同了。这可见在科学上一个模范学派(paradigm)的兴起,要讲环境,要讲时势,也要讲一点运程。
    究竟「私产」为何物,我要到下一章才详述。这里先要指出的,是凡可以在市场转让或交易的物品或资产,皆私产也。中国自一九八○年开始的重要改革,曾经有不少言论反对私产,赞成市场,其中的矛盾在奈特与高斯的思维下是显而易见的。政治上的需要,有私产性质的可以不称作「私产」。今天在国内市场交易大行其道,不管称作什么,市场交易的物品或资产大致上都合乎私产的性质。
    第二个版本也可从《联邦传播委员会》文中见到,那就是在种麦与停车的混乱例子中,若权利被界定为私产,市场的交易可使土地用作种麦,或用作停车,再没有混乱,土地的使用是按价高者得。高斯定律的第二个版本于是说,有了明确的权利界定,在市场交易下资产的使用会导致最高的资产价值。
    从实证科学的角度看,这第二个版本算不上是定律,因为我们无从以之推出可以被事实验证的含意。什么才是最高的资产价值只有天晓得。严格来说,这版本是套套逻辑(tautology)。从卷二第四章第三节可见,每个人都不断地在局限下争取利益极大化,如果所有的局限条件被引进分析,柏拉图情况是一定会达到的。局限转变了,资产的价值当然会跟变:局限下降产值会提升。这样,资产的价值,就算是局限过高而下降至零,也永远是最高的。
    虽然这第二个版本是套套逻辑,但我自己要得到高斯的提点与德姆塞斯的阐释才看得出来。套套逻辑本身没有解释现象的功能,但有时可以提供一个重要的角度看世界。我从这角度学得不少。是这角度使我知道要解释人的行为,主要是调查真实世界的局限条件,而又要把有关的与无关的分开。后者,我在上述的卷二的章节中分析自助餐时说过了。
    第三个高斯定律的版本,是今天大名鼎鼎的高斯定律。这版本又被称为不变定律(Invariance Theorem)。不在高斯一九五九年发表的《联邦传播委员会》文内,而是见于他一九六○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后者是二十世纪经济学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文章。
    话说高斯于一九六○年的春天在戴维德之家大辩论后,成竹在胸,回到维珍尼亚大学就立刻动笔写《社会成本问题》。文稿当然交给戴维德的学报发表,每年只出一期,高斯要赶在六○年那期刊出。他写好一节就寄一节给戴维德该文是一节一节独立地写,一节一节地寄出。这样,节与节之间就没有一般文章那样有连贯性了。我提出上述的奇特投稿方式,是希望读者有机会拜读高斯六○年的大文时,要自己把节与节连贯起来。不然的话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高斯是一流写手,但那是五十多页的长文,好些人看了首两节的五、六页就不再读下去。读者也要注意该文的英语题目是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Problem是「问题」或「困难」,不是答案。很不幸,一般读者读该文,以为高斯是提供了社会成本(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答案。
    这里要补加一个有趣的闲话。高斯赶呀赶的,一节一节地寄出,殊不知戴老漠不关心,绝不紧张。后来戴老告诉我:「高斯要在六○年那期发表,我就同意是六○年。要是高斯的大文要两年才写好,我就等两年才出版六○年那期算了。」当时戴老的学报是有稿酬的。我问戴老:「该文你给高斯的稿酬是多少?」他响应道:「当时学报的规定,是以每页算固定的稿酬。要是没有这规定,我会将所有的钱送给他!」是的,学术也有识英雄、重英雄这回事。
    那所谓「不变定律」,是从六○年文内的畜牧与种植的例子推出来的。有相连的甲乙两块地,甲地用作养牛,乙地用作种麦。甲地的牛群跑到乙地吃麦,吃得胖胖的,但不付费,在边际上牛肉的增值一定会低于麦的损害,而麦的损害是社会成本的一部分。这样,社会成本(养牛的成本加麦的损害),就会高于私人成本(养牛的成本)。二者有分离,无效率,传统之见是政府要抽养牛者的税。
    高斯问:牛吃麦的权利谁属?他先假设麦是种植者的私产,未经许可牛群不能侵犯。这样,如果所有交易费用是零,牛群吃麦若能使牛的增值在边际上高于麦的损害,养牛者就会出一个价给种麦者,让牛吃麦去也。种麦者乐于收费而让牛群吃麦,直至麦的损害在边际上与牛群的增值相等。维护产权的费用(交易费用)是零,养牛者或种麦者会建造一栏杆,位于麦的损害等于牛的增值的边际界线上。另一方面,在竞争下牛吃麦的收费,在边际上会与麦的损害与牛的增值相同。
    这结论不奇怪,奇怪的是高斯跟把权利倒转过来,竟然得到同样的结果。他转过来,假设吃麦的权利是养牛者所有,牛可以大吃特吃,权之所至,种麦者不能反对。这样,在交易费用不存在的情况下,吃麦的损害在边际上若高于牛群的增值,种麦的人就会出价给养牛者约束牛群。在竞争下,种麦的人所出的价是麦的边际损害,而若这价高于牛群吃麦在边际上的增值,养牛者就乐于收价而约束牛群了。栏杆建造的位置,会与种麦者有权禁止牛群吃麦的位置相同。
    这就是今天家喻户晓的高斯定律:权利只要明确地界定为私产,不管产权谁属,交易费用不存在,市场就会以交易的方法使麦的损害与牛的增值在边际上相等。畜牧与种植的私人成本也会与社会成本相同。这版本被称为「不变定律」,是因为不管产权谁属,栏杆的位置都是一样,不变。
    高斯六○年的鸿文发表后,有些学者吹毛求疵,指出无关重要的错。例如有人说高斯的例子是一个畜牧者对一个种植者,是垄断对垄断的情况。我在上文加上「在竞争下」,说的是邻近有多个类同的农场,大家都可以选择,或出售土地给潜在的竞争者。又例如有人说高斯忽略了财富转移的效果,所以栏杆位置不变不一定对。麦如果是种麦者的私产,他会比较富有,但如果牛吃麦的权利转到养牛者那边去,后者会较富有。这是对的。但有人说因为财富的分配前后不同,较富有的一方喜欢多吃牛,或喜欢多吃麦,栏杆的位置就会有点改变了。吹毛求疵,责之何患无词!
    究竟这大名的高斯定律是不是一个定律呢?看来是,其实不是,因为在基础上高斯的逻辑是错了的。他不应该假设交易费用是零。我们要知道私有产权(清楚的权利界定)是一种制度,市场也是一种制度,而这些制度的存在是因为有交易费用而起的。如果所有交易费用真的是零的话,我们根本不需要有私有产权,不需要有市场交易,栏杆也一定会建在牛的增值与麦的损害的边际相等的位置上。
    想想吧,如果交易费用是零,一个免费的仲裁者可以知道每个人的专业生产成本、品味,可以知道土地或任何其它资产的适当用途,可以知道每个工作者的边际产值,也可以知道怎样按边际产值分配,分配些什么,劳力之外的资产租值可以怎样分配而没有人有异议,等等。这样定下来,资产(包括劳力)的使用决定了,分配大家同意了,每个人言而有信,不会反悔,不会偷懒、卸责、欺骗等,约束牛群的栏杆一定是建在上文提出的位置。中央指导与分配神乎其技,不需要有私产,也不需要有市场。这是没有交易费用的世界,可惜这是个乌托邦。
    高斯假设有产权界定及有市场交易,与他假设的没有交易费用是有冲突的。三者不能共存。没有交易费用,不会有产权或市场。问题是哪些交易费用会促使私产制度与市场制度的存在,或怎样的交易费用可以挽救栏杆的位置?
    这个问题我想了十多年才得到答案。真不好意思为人师表。我常对学生说:想不通就要转换角度。说来容易,但自己往往不懂得怎样转。我自一九八一年就知道高斯定律有上述的困难,于是试从交易费用是零加上去,加来加去也加不出答案来。几年前一天晚上,时来运到,我从梦中惊醒,意识到答案要从高的交易费用减下来,因为私产与市场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而产生的。这角度一转,只几分钟就知道答案的大概。
    且让我从中国大跃进的人民公社的交易费用减下去吧。不是有意挖共产中国的苦,而是人民公社的实例不容易找到类同的。要是交易费用是零,或够低,人民公社大有可为,毛主席当年是忽略了交易费用的考虑。
    近于完全没有私产(包括劳力)的人民公社,工作与产品的分配,资源的使用,皆由中央直接或间接地指导。要是所有交易费用(包括讯息费用)是零的话,产权的界定是多此一举的:交换不一定需要市场,以专业生产然后由中央指导交换分配,天衣无缝,根本不需要市场。
    问题是在中央主理的情况下,人的自私本质不变。讯息费用、监管费用、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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