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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28-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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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公开表示,微软诉讼案简直就是劳民伤财。他批评道:“在电脑产业中,科技的进步比法庭和司法诉讼的步伐要快得多。到这场官司了结时,谁会知道电脑产业的局面是什么样呢?肯定已是面目全非。邀请政府出面调停,等于是为未来的政府管制敞开了大门。”按照弗里德曼的经济理论,因发明专利、商业秘密、自由竞争所造成的垄断根本就不能算是垄断,只有因政府管制而形成的垄断才是最大的祸害。
 
八、市场竞争与政府角色
在以高科技和信息产业为主体的美国“新经济”中,企业对市场垄断地位的狂热追求已成为一种值得注意的新现象。高科技产品虽然在研制阶段具有高投资、高风险等特点,但由于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优势,定型产品的制造和运输只不过是简单复制和网络数据传输,因此,产品一旦能够成功地占领市场,由于再生产的边际成本近乎于零,即使大幅度降低价格仍然可以获得巨额利润。这样,市场竞争的重点已不再是价格竞争,而是创新发明和超越陈旧技术的竞争。
此外,当代高科技领域超乎寻常的飞速发展和空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已使某一家企业长期占据自然垄断地位、轻易地获取垄断利润的局面被彻底打破。微软和英特尔等垄断企业的日子其实并不好过,他们的垄断地位很可能是暂时和脆弱的。如果在创新发明和技术超越方面稍有闪失,微软和英特尔都有可能象当年的蓝色巨人IBM一样虎落平川。
当今之世,高科技企业凭借技术创新千方百计地追逐市场垄断地位,而层出不穷的科技创新又不断地打破原有垄断,不知不觉中推动了产品价格的下跌和消费需求的增长,形成一轮又一轮的市场竞争和产品创新,已成为“新经济”的一大特征。《谢尔曼反垄断法》这种百年老例,已需要依据二十一世纪市场竞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以修订。
对微软案的审理,显然将对美国未来的高科技产业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无视市场竞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一味过重地惩罚微软,开了政府以空前规模管制高科技产业的先例,将会使高科技产业中的冤家对手们走上官商勾结、依赖政府插手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路子。微软仗恃垄断力量将有开拓性的小公司踢出市场固然不是好事,但政府动用行政和司法手段管制自己一无所知的高科技产业,其结果可能更糟。政府在市场竞争中的理想角色是看门打更的守夜人,而不是出场掐架、扶弱锄强的英雄好汉。
实际上,高科技产业瞬息万变,互联网络发展一日千里,市场本身自有调节功能。1993年5月11日,盖茨曾对美国在线总裁凯斯(Steve Case)扬言:“我可以买下你公司的20%,也可以买下你的整个公司,或者我自己可以进入在线服务产业,然后埋葬你。”迄今,微软连美国在线的1%都未能买下,反倒是美国在线在竞争中不断壮大,先是以42亿美元收购了网景,接着又以1060亿美元天价兼并了全球第一大媒体公司时代华纳集团,成为互联网领域的巨无霸。相形之下,微软虽然击败了网景,夺取了浏览器市场的控制权,但微软在互联网领域的控制力不升反降。
事到如今,盖茨终于意识到,互联网产业远比预想的要开放和复杂,网络浏览器只是一个软件而已。微软当年忽视在线服务产业,拼死与网景掐架,试图以浏览器软件控制互联网,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是犯了战略性错误。如今不是网景,而是微软目标之外的美国在线、雅虎(Yahoo)、亚马逊(Amazon)和电子湾(eBay)等成了互联网领域的主角。网景的被兼并,美国在线的崛起,微软神话光环的失色,正是市场竞争和调整的结果。
 
九、微软逃脱被拆分之劫
2001年春季,美国经济和华尔街股市持续增长的繁荣盛世凋谢不振,停滞衰退局面呈现,高技术产业从经济成长的“火车头”变成了“拖油瓶”。在一片萧瑟之中,微软案的动向一时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在美国的高科技企业中,微软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地位。微软与很多电脑企业之间有着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复杂关系,康帕(paq)和戴尔(Dell)所在的得克萨斯州多年来就一直拒绝加入起诉微软的行列。此外,微软占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比重已高达11%左右,近年来,微软股票与纳斯达克指数下跌幅度的曲线惊人地相似。如果政府不顾整体经济状况,继续对微软痛下杀手,将有可能对高科技产业雪上加霜。很多人担心,在经济动荡之时,如果联邦政府和法院不计后果,愣要强制拆散微软,将有可能对美国经济、高科技产业和全球消费者造成无法预料的冲击。如果听任政府里那些缺乏高科技背景的法官和律师瞎折腾,一旦在高科技企业中引发负面的连锁反应,使经济减速演变为一场旷日持久的经济萧条和全球性经济衰退,真到那会儿,恐怕哭爹喊娘也来不及了。
2001年6月,联邦上诉法院以7比0的投票结果,以证据不足为理由驳回了联邦地方法院的初审判决。上诉法院裁定,微软将浏览器与视窗捆绑销售的做法并不违法,而是一种合法的创新和整合。上诉法院法官认为,微软处于垄断地位是事实,但由于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需要标准化,所以垄断实际上是一种很难避免的现象,如果垄断者不是微软,也可能会是另一家厂商。但是,上诉法院判决,微软滥用垄断地位与一些电脑销售商签订排斥竞争的合同以及微软打压苹果和Java软件开发商的商业策略是违法的。此外,由于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曾发表过盖茨是“拿破仑第二”之类有偏见的言论,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裁定,地方法院应指定另一位法官重新审理微软案。
同年9月,联邦司法部发表声明,决定不再要求以拆分方式处罚微软,并撤消对微软将浏览器与视窗捆绑销售的指控。根据与司法部达成的初步和解协议,微软同意政府对其今后的经营行为实施一些限制措施,停止违法的商业运作,但这些限制已没有初审裁决时那么严峻。这样,微软终于逃脱拆分之劫。
微软被控垄断一案涉及到一系列高度专业化的现代科技、市场经济、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需要动员大批科技、经济和法律专家研究分析微软对市场垄断的程度,以及这种垄断是否妨碍科技进步和经济效率。因此,这场诉讼官司必然旷日持久,耗资巨大,而且很难有一个明确清晰的结论。此外,反垄断法中很多地方模糊不清、模棱两可、变数极大,这样,受整体经济状况、科技创新速度、股票市场风雨、政治格局变迁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反垄断官司往往出现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现象。在当前经济衰退和信息业萧条的形势下,联邦政府和法院对微软网开一面,早已在人们意料之中。
应当指出的是,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其实并非笼统地反对一切垄断和超级企业。全球经济竞争,谁都担心本国企业规模过小;数字化网络革命,人人向往赢家通吃。在这方面美国人并不缺心眼儿,当代美国经济正是以超级跨国垄断公司为特色的。20世纪90年代是美国经济史上公司兼并的一个高锋时期,一些规模空前的超大型垄断公司接连问世。尽管垄断公司之间存在激烈竞争,但拥有上千亿资产的垄断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和科研开发却是计划经营,把原来需经市场交易才能完成的资源配置优化实现,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以更优质的产品和更低廉的价格赢得全球消费者,从而轻易击败小公司竞争对手。当代美国著名法官兼法学家、法律经济学派创始人波斯纳(Richard A。Posner)甚至认为:“垄断是鼓励创新的一种途径,其主要理由是,成功的创新和成本最小化对垄断者的回报通常是较大的。”
那么,为什么联邦政府对波音(Boeing)与麦道(McDonnell Douglas)、奔驰(Mercedes Benz)与克莱斯勒(Chrysler)、AOL与时代华纳(Time Warner)等大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垄断地位大开绿灯,但却唯独跟微软公司过不去呢?
这里的奥妙在于,尽管微软视窗处于市场垄断地位并不违法,但微软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利用竞争形成的垄断和市场标准地位设置了一种无形的垄断壁垒。尽管操作系统产品利润可观,但其它电脑软件厂商却因标准壁垒而无法自由进入市场,根本没法与微软竞争。设置垄断壁垒的损招儿虽然很多,但象微软这样通过竞争赢得标准地位来设置垄断壁垒的招术却是最高明的,也是最让人恨得咬牙切齿但却又无可奈何的,因为个人电脑市场确实需要标准。在个人电脑时代,微软控制了操作系统标准,等于同时控制了电脑硬件和应用软件的命脉,使英特尔、康帕这样著名的高科技企业也不得不甘拜下风,老老实实地与微软签订排斥竞争的合同,一点儿脾气也不敢有。
更令人担忧的是,在以开放和兼容为特征的互联网时代,野心勃勃的微软干扰以兼容性为特点的Java语言,凭借雄厚的财力和视窗的垄断地位为其浏览器软件保驾护航,企图建立全新的市场标准和垄断壁垒。如果联邦政府不闻不问,听任微软再次抢占互联网络和数据通讯产业的市场制高点,形成垄断性网络浏览器标准,将网络门户、电子商务、信息高速公路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置于微软浏览器的控制之下,将有可能对市场竞争和科技创新造成摧毁性破坏,其社会后果更是不堪设想。在此意义上说,联邦法院起诉微软,正是为了防止出现垄断性网络标准,维护美国的整体国家利益。
然而,在三年的司法诉讼过程中,由于高科技领域白热化的市场竞争,网络和数据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加上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以及诉讼官司的制约,微软企图建立垄断性网络标准的野心和梦想已化为泡影。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崛起,个人电脑和微软视窗已经丧失了在信息产业中的中心地位,微软的垄断性力量已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结构性削弱。再加上经济停滞和衰退,人们甚至颇为怀念当年微软DOS和视窗不断升级换代、引发电脑硬件更新狂潮和信息产业极度繁荣的好年景,盼望微软再次推出带动电脑硬件升极的“杀手”软件,刺激新一轮的市场需求。在此形势下,过重地惩罚微软显然已不符合美国的整体国家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还是反垄断,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明确的结论和千古不变的标准。轰动全球的微软一案究竟是劳民伤财、多此一举,还是杀一儆百、功在千秋?这尚待百家争鸣,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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