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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部分

雄辩之美-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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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要抽烟,我可能连临睡觉时都要抽烟。
  第七章 罗伯特·杰克逊:纽伦堡德国战犯大审判
  1. 灭绝种族与大屠杀的始作俑者
  1945年5月7日的早上,黎明早早地降临到了法国的兰斯。这不是自然的黎明,而且,它所结束的黑暗也不是自然黑夜那种短暂美丽的安宁。这段黑暗是人所造成的大动乱,它是由制造大屠杀与战争的人制造出来的。当这个黎明终于到来时,从纳粹恐怖下解放出来的欧洲之光,阐明了那些邪恶的人的行径。他们现在面临着判决,因为他们曾使这个世界的许多地方围绕邪恶与迫害的轴心国转,而这些轴心国中最黑暗的便是纳粹德国。
  1945年5月7日凌晨2点41分,在法国兰斯,德国最高统帅部作战总参谋长阿尔弗雷德·约德尔将军,签署了德国所有陆海空三军全面无条件投降书。 
  这个新诞生的和平,耗费了3000多万人的生命。他们中许多是平民以及同盟国的战俘,他们在临死之前,经历了惨无人道的迫害过程:逃跑、被拘留、奴役、监禁、强迫劳动、药物实验以及大量的其他折磨。
  灭绝种族的屠杀,即对犹太人的大规模屠杀无论他们在哪里被发现,这是希特勒第三帝国的遗产。一个现代西方国家的全部工业能力都被暗中利用来创造一个死亡工业。几乎所有的德国公司都参与了投标,希望能获取利润丰厚的合同,以建造焚尸炉去烧死犹太人,建造毒气室去毒死犹太人和被捕的斯拉夫人,并获取奴役劳工的权利。同盟国的胜利者们很清楚,应该做一些新的事情,以便把指责归因于战争和那些可怕的暴行。他们决定设立一个战争罪审判法庭,而在此以前,尚未有过这样的先例不是执行迅速的审判和处死纳粹要员,而是要在纳粹统治下无法治可言的年代之后,重新建立法治。
  把那些仍然活着的纳粹政府的要员缉拿归案,他们要对那些滔天罪行承担责任,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尚未完成的工作的一部分。德国的无条件投降,使上述任务的完成有了可能,但是,它不会自动完成。把这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彻底完成,成为了德国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一项任务,这个法庭于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9月30日期间,审判了欧洲轴心国的主要战犯。这不是奇迹,在纽伦堡审判中,代表美国的首席律师罗伯特·H·杰克逊声称:〃在法律史上,从来不曾做过这样的努力,即把10年间涉及到整个欧洲大陆、20多个国家、无数的个人、无数的事件归结到一次起诉中……在法律史上,这个案子的范围远远超过了我所知道的任何案件所做的努力。〃
  就像欧洲胜利日实现了同盟国要求轴心国无条件投降一样,纽伦堡审判则集中体现了同盟国的宣言,它决心把轴心国的要犯缉拿归案,因为他们在二次大战中犯下了侵略与暴行。1941年10月25日这天甚至在美国参战之前,罗斯福总统和丘吉尔首相就同时发表声明,警告轴心国首领,他们的〃罪行〃决不会逃脱惩罚。
  为了收集指控这些战争嫌疑犯的证据,15个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没有苏联),成立了联合国战争罪委员会,它于1943年10月26日在伦敦首次召开会议。很快,在此之后,1943年11月1日,美、英、苏3国首脑发表《莫斯科宣言》,呼吁:
  〃在对德国将成立的任何政府休战期间,凡是要对暴行、大屠杀、杀人等罪行负责,或亲自参与这些事情的德国军官和纳粹党成员,都应送回到他们曾犯下可恶罪行的国家,根据这些被解放了的国家和其将成立的自由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接受应有的审判惩罚……但是,这个政策对德国罪犯没有偏见,这些罪犯的罪行并不受特定地理区域的限制,因此,他们将按同盟国政府的联合决定来接受惩罚。〃
  这就是专门指控战犯的新法律种类,它成为了纽伦堡法庭的主要工作,它也是罗伯特·H·杰克逊律师生涯中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1945年1月22日,在给罗斯福总统的备忘录中,美国国务卿、国防部长、司法部长建议:
  〃执行关于审判与惩罚纳粹罪犯政策的方式如下:在德国无条件投降之后,联合国能够,如果它愿意,那么,在无须审判的情况下,它就能处死那些最臭名昭著的纳粹罪犯,如希特勒、希姆莱。但我们不赞成这种做法,虽然这种方式有明确、迅速处理问题的优点,但是,它违反了联合国通行的最基本的正义原则。如果这样做,将促使德国人将这些罪犯转移,那么,无论如何,将只有极少的罪犯伏法。 
  〃我们认为,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方式在于使用法律手段。在审判之后,宣告这些罪犯有罪,才能进一步最大限度地赢得我们这个时代的公众的支持,并且赢得历史的尊重。除此而外,使用这种法律手段,将使全人类在未来的岁月里,能获取研究纳粹罪行与犯罪程度的真实记录。〃
  这3位内阁官员进一步建议道:〃要通过国际军事委员会,或是由联合国中的相关国家首脑制订的现行协议而组成的军事法庭,对这些要犯进行审理。〃这样的法庭,这些内阁成员们又说,能够由4强指定的人员来组成,这4强即英、美、法和苏联,当然,其他同盟国也可指定人员参与。
  内阁官员们还建议,对纳粹首领的起诉,可以由〃一个专职的执行小组〃来实施,这个执行小组同样由4强的律师组成。
  最初,这些美国内阁官员们建立战争罪法庭的呼吁,在国外得到的支持远低于国内。1945年4月23日,在给美国政府的备忘录中,英国政府坚持认为:〃毫无疑问,希特勒以及和他有关的(包括墨索里尼)的许多主要罪犯,一旦他们落入同盟国手中,就必须因他们导致战争的行为,以及因他们自己的邪恶行径,或同意发动战争的邪恶行径而被处死。这种不需要审判的处死,是最可取的办法。〃
  可敬的罗伯特·杰克逊律师,他当时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对此表示反对。在准备于1945年4月13日(即罗斯福总统去世的那一天)在美国国际法协会发表的演讲中,他声称:〃有些人似乎考虑的是战争罪在司法方面的问题,或是发现现存的被认可的法律对罪行确定方面的问题,对此,我不像他们那么担忧。〃
  然后,杰克逊又谨慎地说:〃如果你们决定在任何情况下可以处死一个人,那么,就没有理由再审判,这个世界也就不会对法庭产生尊重,而法庭原本就是为了让人服罪而建立的。〃
  凭着这样的看法,为了即将到来的战争罪诉讼,杰克逊组成了一个律师团体。在这些由杰克逊挑选的起诉人代表中,有美国陆军五星上将,泰尔福德·泰勒,他于1946…1949年之间,在纽伦堡举行的第二轮审判中,担任首席法官;此外,还有托马斯·多德,他后来成为康涅狄格州的参议员。
  罗伯特·杰克逊还在伦敦开设了办事处,在那里,他可以见到英、法、苏联的代表,这些代表正在为即将到来的战争罪审判法庭起草章程、组织形式和诉讼程序。他不仅是美国在纽伦堡的主要起诉人,而且是参加1945年6月…8月在伦敦举行的4强谈判的总统代表,国际军事法庭的要约就是在那里拟订的。因此,杰克逊拥有了这样一种权力,在他之前或之后,起诉人都没有他那样的权力。他创造了这样一个他将要在那里出现的法庭,而且,形成了大量的、程序化的法律,这个法庭将把这些程序化的法律用于他将提交的案件中。
  在使纽伦堡审判案形成的过程中,杰克逊并未行使绝对的权威,相反,他在伦敦向英、法、苏联的代表作了让步,每一个代表都要遵循他们自己国家独立的法律惯例,因此,杰克逊竭尽全力使英美法系与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相协调。比如,杰克逊和他在伦敦的谈判对手不得不采用这样的一种起诉状,即对在开庭之前已受到了审判的人进行起诉。这样做,杰克逊自己承认:〃我将不知道该如何着手进行一个审判(正如在欧洲大陆国家那样),在审判时,所有的证据已被包括在起诉状中。我不知道审判时还将有什么可做,就我自己而言,我不知道在开庭时做什么。〃最后,作为一种妥协,由杰克逊和他在伦敦的同伴起草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16款规定:〃起诉状应该包括对被告起诉的所有细节。〃
  另外,该宪章第15款要求同盟国的主要检察官承担〃调查、搜集和编写所有必要的证据〃。为赞成一个更加大陆化的方案,该方案包括一个快速的审判,以及把司法和检察功能比较少,而且不要那么严格地区别开来。苏联代表尼基琴科将军说:〃苏联代表团认为,在这类审判中,没有必要接受法院是完全公平,且全然不知案情过去情况的一方这样一种原则。〃
  对此,杰克逊的回答是,法庭的〃法官们将调查证据,并得出一个独立的决定……这就是为什么在最初,美国的立场就是这里必须要有审判,而不应该是政治迫害……我不同情那些人(比如,那些可能的被告),但是,如果我们决定要有一个审判,那么,它必须是一个真正的审判?quot;
  1945年8月8日,杰克逊通过谈判,获得了4强在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上的签字。这是一个国际执行条约,它允许成立一个独立的4人法官小组(其中的每一个都将分别由美、英、法和苏联政府任命),该小组负责起草自己的工作程序和规则,并且被授权给被告定罪和量刑,这种定罪和量刑只要小组中有3个人同意便可成立。此外,杰克逊谈判通过的这个宪章,保证了被告对有关自己被起诉的细节进行了解的权利,以及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法庭代为盘问起诉证人的权利,它还保证了被告方进行辩解的权利,以及保证被告享有全部法定程序的权利。 
  另一方面,杰克逊则同意了谈判对手关于诉讼程序〃没有必要循规蹈矩地遵守英国人的法律〃。宪章第19款说:〃该法庭将不受严格遵守证据法规定的限制,它将在最大限度上采用一种有效的、非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且将承认任何被认为有证明价值的证据。〃第18款也要求该法庭〃把审判严格限制在由起诉而产生的问题的快速审判之中……〃
  关于起诉方面,杰克逊在该法庭获取的判决权限内,给如下一些行为定罪而制定的条款方面作出了贡献,这些行为指个人必须承担责任的罪行,它包括:
  (a) 反和平罪:指策划、准备、挑起或进行一场侵略战争,或是违反国际条约、协议和保证的战争,或参与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
  (b) 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罪行。这种罪行包括但不限制于杀害、虐待、放逐、奴役占领区的平民,杀害或虐待战俘、海上人员,处死人质,掠夺公共或私人财产,野蛮毁坏城镇和村庄,或以假借军事需要为名而进行的蓄意破坏。
  (c) 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于任何平民的杀害、种族灭绝、奴役、放逐的非人道罪行,或是以政治、种族、宗教为由而实施的迫害。无论它是否违反犯罪所在国的法律,只要该迫害属本军事法庭判决权限之内或与之相关,均属此罪。
  参与制定或实施一个共同的计划或阴谋而犯下上述罪行中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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