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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商法教材-第15部分

小说: 商法教材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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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业登记(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是登记主管机关以赋予商事主体合法主体资格为目的而进行的登记活动,是所有登记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登记类型。如我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目前我国公司设立登记时,应由申请登记的单位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已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事项在登记注册后发生变化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的,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登记。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8、30条规定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31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32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33条规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29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三)注销登记。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公司应予以撤销的情况时,企业法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3)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应依法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法人即行终止。对于经注销的企业法人组织,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四)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之所以要求必须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制度,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利于确保公司名称的登记质量。公司名称对公司、对社会至关重要。公司名称具有极强的标识性,且一经选定后就不能轻易更改。采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可以使公司的名称在公司申请注册登记之前就具有合法性、确定性。还可避免同一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内公司名称的重复。第二,有利于加快公司的登记进程。在公司的成立过程中,公司的各项法律文件中无不包含公司名称的要求,如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需要写明公司名称、公司章程中必须有公司名称、验资报告中需要涉及公司名称。假设没有采用名称预先核准制,在进行公司登记时如果发现公司所选定的名称不恰当、不规范或者不合法,那么,公司的各种申请文件都需要予以更换,这样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造成很大的浪费。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保留期届满,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公司名称自动失效。公司应当在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退还给公司登记机关。
   二、商业登记的效力
   (一)商业登记对登记人的效力。对于商业企业经注册登记后可以取得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已登记的事项与未登记的事项对第三人各具有何种效力,各国立法不尽一致。从我国的规定来看,登记注册既是企业与经营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与经营单位能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前提,法律禁止商业主体未办理登记手续而进行无照经营。
   (二)商业登记对第三人的效力。商业登记及公告,一方面可以使政府通过商业登记实现调整、监督、控制和保护商业的职能;另一方面使相对方及社会公众通过商业登记了解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经营状况,以期商业交易之安全。商业登记的效力主要表现在,通过商业登记授予申请人商法上的主体资格,同时也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效力。
   
   第三节  商业登记的程序
   商业登记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办理商业登记时,申请登记的单位和商业登记机关所应共同遵守的法定实施步骤。商业登记程序对于保证商业登记的真实性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认为,商业登记的程序应包括四个阶段:申请、审查、核准、公告。
   一、申请
   申请是商业登记程序的起始阶段。申请人为商业负责人,亦可以为经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应依法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件。登记机关进行初步审查,所需文件、证件齐备的,主管机关应发出受理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人登记(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3)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必要的并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6)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企业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收到的申请人的申请,应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登记条件。目前各国对于商业登记的审查,主要存在三种立法例:
   (一)形式审查主义。所谓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文件,仅审查其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换言之,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等,仅审查其形式上是否适法,而对其所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则不负进行审查的责任。这种做法的主要缺点在于,过于注重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不注重实质上的真实性,因此,申请人虽然经合法登记,亦不能证明其登记事项的真实性。不但有违商业登记之精神,而且也容易产生商业欺诈行为,故为大多数国家不予采用。
   (二)实质审查主义。所谓实质审查主义,是指登记机关不但要审查有关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而且还要审查登记事项的真伪,并且还要对登记结果负责。依此主义,凡经登记之事项,皆有证明其为真实、合法之效力。其主要优点是,可以保证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出现商业欺诈行为。其主要缺点在于,登记机关要承担较多的工作量,实际操作困难较大,并会延缓商业登记的进程。
   (三)折衷审查主义。依此主义,登记机关虽然有实质审查之职权,却无进行实质审查之义务,惟对登记事项发生疑问时,登记机关则依职权加以审查。所以,已进行登记之事项,虽然经过登记,仍不能推定其真伪,其证据效力如何,由法院自由裁判。此种主义集前两种主义之所长,较好地避免了两者之所短。依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登记机关必须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登记注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可见,我国过去系采实质审查主义。但在商业登记的实践中,由于人力等方面的原因,一般仅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形式上各种文件、证件齐备,即予以登记,在此基础上通过年检,审查和确认企业(包括公司)继续经营的资格。
   三、核准
   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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