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材-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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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准
登记机关通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发给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告
商业登记事项经核准登记之后,应及时予以公告。至于公告的具体方法,各国立法例及商业习惯各有不同:有的是在专门设立的公告场所进行公告,有的是在当地的商业报纸上进行公告,有的则是将登记事项登载于政府的官方公报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等对公告的方法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纸、期刊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公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7条还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法律适用问题】
登记的法律适用。
1.登记是登记主管机关专属性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的范畴。登记机关、登记程序和登记内容都必须直接来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非法定机关的登记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登记并非是商法中的特有制度,民法中也涉及大量的登记制度,如物权登记、合同登记、担保登记、婚姻登记等。
3.不同登记内容由于登记目的的不同,其登记要求和登记效力都有所不同。有些登记属于权利的取得要件,如物权登记;有些登记属于行为的有效要件或成立要件,如涉外合同的登记、婚姻登记;有些登记属于主体资格的取得要件,如公司登记、法人登记;有些登记属于权利或行为的加强要件,如普通合同的公证登记;有些登记属于行为或权利的对抗要件,如抵押登记;有些登记则仅具有备案性质。
4.登记遗漏或登记事项的欠缺(即登记瑕疵)通常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加以弥补,如物权登记。但在未弥补前通常不能产生完全的效力。但有些登记具有相当的实效性,不能通过事后补正而使其效力溯及既往,如法人登记或公司登记。
5.登记是行政机关的具体性行政行为,登记的效力直接来源于登记的内容,因此,对于登记内容错误的登记,在登记错误没有改正前,仍应按登记内容发生效力。但登记申请人有义务在知晓后及时申请对登记错误进行改正。
6.任何登记都必须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批,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登记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登记。但注销性质的登记除外。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第33条、第41条、第44条、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条、第7条、第14条、第30条、第33条、第84条、第180条、第189条、第19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43条、第45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7条、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
【复习思考试题】
1.简述商业登记的概念和特点。
思考提示:重点从特征上去考虑,包括登记的效果、登记行为的性质等方面。
2.简述商业登记对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作用。
思考提示:应主要从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等方面去考虑。
3.简述不同登记审查的不同法律后果。
思考提示:针对三种不同的商业登记审查,去分析其法律后果。
4.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
思考提示:通过对三种不同登记种类与商事主体的关系,确定该登记属于哪一种。
第五章 商业名称
【重点问题提示】
1.商业名称选定的标准不同,反映了对交易安全与建议自由的关注不同。
2.我国原则上奉行自由主义商业名称的选定原则,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限制性规定。
3.通说认为,商业名称权即是一种人格权,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4。 商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所谓商业名称,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特定名称。又称“商号”。商业名称是代表企业的文字符号;是区分同类企业的标志;是商人制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现代商业名称的概念起源于欧洲。通过考察商业名称演化发展的历史轨迹就可以发现欧洲与亚洲是明显不同的。欧洲国家的商业名称与公司制度紧密相连,这种商业名称又称商号。随着商业的日益发展,对于商业名称的使用由商业公司扩展到了商个人和商业合伙组织。而亚洲国家商业名称,则先由商个人和商业合伙组织使用,到近现代公司组织出现后,商业名称才随之扩展到公司组织。
我国商业名称的使用始于独资或合伙组织的商主体,公司诞生以后,商业名称才沿用到公司主体。对于商业名称和商号的关系,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商业名称就是商号;另一种则认为商号来源于我国古代的字号,应是商业名称中具有独特标识内容的部分在我国,由于历史上就有使用“字号”的习惯。 号者;名称也。由于它是由文字组成;故又称字号。现有立法上仍沿用“字号”,并对商业名称和字号根据不同的商事主体分别加以使用。我国现行法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组织的商业名称,仍沿用“字号”称谓。我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32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对于公司法人,我国现行立法则使用“名称”一词,法人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法人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公司的出现,在公司法中多使用“公司名称”,我国公司法中也使用的是公司名称。
在日本,商号是法定名称,在商法中加以规定。严格来讲,商号和商业名称应是种属关系,商业名称是“种”,商号是“属”。企业的“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商号不能离开商业名称而孤立存在。任何商业名称中不能没有商号,否则,商业名称将因没有商号而失去区别性。在商业名称的各要素中,只有商号要素属于商主体享有的专有权,而其他诸如企业注册地、行业范围、组织形式等要素,虽然也是商业名称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它们属公用性质,企业只有使用权,而无垄断权。但由于“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所以,往往将商号与“商业名称”、“企业名称”、“厂商名称”等同起来。在外国有的国家(如德国)将两者通用。根据《德国商法典》第17条的规定,“商号”是商人的特定名称,商人以“商号”的名义对外从事营业活动,用“商号”签字。其“商业名称”与“商号”是同一语。但近来,为与公司名称保持一致,海内外文献渐渐舍弃“商号”的提法而代之以“商业名称”。我国台湾地区原来的商人通例所采“商号”,后被商业登记法改为“商业名称”。
各国立法之所以对商业名称要加以特别调整,是因为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和特殊的市场资源。商业名称在商法实践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商事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标志,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特定商业名称,能够使其与其他商事主体作出明显区分。同时,商业名称还标志着企业的经营资格和行为能力,是企业信誉的载体,能够维系和表彰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商号成为商事主体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
二、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作为商业主体在营业上所使用的名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商业名称具有商人性。商业名称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为了使自己的营业和活动具有个性,各国法律都要求商人必须有自己的商业名称。商业名称最重要的机能就是在营业上代表商人,并作为商主体的外在表征在商主体营业过程中依附于商主体。在国外,由于小商人不适用商法关于商业名称的规定,因此,小商人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名称,不是商业名称。
第二,商业名称具有专用性。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名称或标志,商业名称是商主体进行商业登记和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用已署名、标示其商主体的名称。也就是说,商人在其营业上所为行为应使用商业名称,但在营业外的行为,则不应使用其商业名称。
第三,商业名称具有特定性。商业名称与商主体的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密切相连,由于商业名称是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总体上或营业上代表企业。而每一个商事主体都有自己的经营对象和经营范围,因此,任何商业名称都与一定的经营活动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商事主体在长期的实践中会形成一定的业务关系和一定的信誉,而这些信誉在一定程度上又直接和商事主体的名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