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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论犯罪与刑罚 [意]切萨雷·贝卡里亚[网罗论坛]寒寒-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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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了。
      但是就证据在道德上的确实性来说,感觉它比明确地加
以界定要容易一些。因此,我认为: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
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
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
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在法律明了和确切的地方,法官
的责任只是审定事实。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
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裁判时,只
要求朴实的良知;而一个总是期望发现罪犯同时又落人学识所
形成的人为案臼的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生
活在一个法律不是一门学识的国家该多么幸福啊!
      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
法律。因为,在那些关系公民自由和幸福的地方,不应该让
煽动不平等的那些感情做怪。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
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都不能从事这种裁判。然而,
当犯罪侵害的是第三者时,法官就应该一半是与罪犯地位同
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者地位同等的人,这样,那些改变包
括无意中改变事物面目的各个私人的利益得以平衡,这时候,
发言的便只是法律和真相。
      罪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所信不过的人,这也是符
合公正原则的。允许罪犯在一定时间内不遇到对头,就像是
他自己在给自己定罪。
      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
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
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这种感情唤起勇气,面且
对于懂得自己真正利益所在的君主来说,这相当于一种贡品。
      我将不再谈论类似制度所要求的其他细枝末节,如果必
须和盘托出的话,我可能什么也说不出来。

八、证人
      恰如其分地确定证人和犯罪证据的可信程度,这是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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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立法的显著特点。
      一切有理智的人,也就是说,自己的思想具有一定的连
贯性,其感觉同其他人相一致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衡量
这种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
他的利害关系;由此看来,妇女的软弱成了不足道的因素;在说
谎不会给人带来任何利益的情况下,对已决犯适用具有实际
死亡效果的民事死亡①就显得幼稚,给失信者打上耻辱②的
印记,也不切合实际。
①“民事死亡”相当于剥夺一切权利,它使被判刑人丧失正常人的权利能力。—
译者注
②耻辱刑是罗马法中一种特有的刑罚,它意昧着被判刑人丧失了名誉,并且无权
担任公共职务。在国内一些罗马法论著中,它也被译为“丧廉耻”或“不名誉”。
—译者注

      一些滥用的概念往往对人类事务产生着不小的影响,最
明显的例子就是:使已决犯的口供变得毫无效力的概念,即亚
里士多德学派的法学家们所讲的民事死亡人。要知道,死亡
人是没有任何行为能力的。为维护这种无聊的比喻,葬送了
大量牺牲品。人们常常认真地辩论这样一个问题:真相是否应
该屈从于审判程式。只要已决犯的口供达不到阻止司法进程
的地步,为什么不应为了解脱因冤屈而蒙受的苦难并为了真
相的利益提供适当的机会,即使在定罪以后也让犯人拿出一
些足以改变事件本质的新东西,来为自己或他人辩解,以重
新获得审判呢?
      在进行审判时,手续和仪式是必需的。这是因为它们可
以使司法者无从随意行事;、因为这样可以昭示人民:审判不是
纷乱和殉私的,而是稳定和规则的;因为这样可以比推理更有
效地作用于那些墨守成规者的感觉。手续和仪式要想不成为
灾难,法律就决不能把它规定得有损于揭示真相。真相有时
过于简单,有时又过于复杂,所以需要某些外在的形式,使
无知的人民能够接受它。
      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
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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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因为,如果一个人肯定,另
一个人否定,就什么也确定不了,在这种情况下,谁都有权
被认为是无辜的。
      犯罪越是残酷,'注'创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
信程度就越是明显地降低。巫术和凭白无故的暴行就属于此
类。在对前一种行为的控告中,很可能有不少人说谎,因为
魔术容易在他们当中造成无知的幻觉,或者引起对下述事实
的仇恨:这个人所行使的竟是一种上帝并未赋予受造物、或者
已从受造物手中剥夺了的威力。对后一种行为的证人,也同
样应取慎重态度,因为一个人的残暴程度仅仅取决于他本身
的利益、仇恨和恐俱。人的感情总是同他的感官所接受的感
受协调一致的,而恰恰不存在任何多余的感情。
      同样,当证人是某一私人团体的成员,而这一团体的习
惯和准则并不为公共社会所理解,或者与社会相件逆时,这
个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这种人不仅包含本人的欲
望,也包含别人的欲望。
      最后,当有些证人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
信程度几乎等于零。因为人们用同样的话语可以表达不同的
思想,而语调、动作和思想活动前后出现的一切,足以歪曲
和改变一个人所讲的东西,以致使它几乎不可能再被确切地
复述。况且,暴力行为和超越常规的行为这类真正的犯罪,
往往在大量的犯罪情节和后果上留下自己的痕迹;但是,话语
只能留在听者的记忆中,而这种记忆常常是模棱两可的、最
靠不住的。因此,就一个人的言语进行诬陷,比就其行为进
行诬陷要容易得多。引证的客观情节越多,犯人为自己辩护
的途径也就越多。
注:
     在某些犯罪学家看来,犯罪越是残暴,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高。由这种最残
暴的呆痴所发明的公理是:  “Inatrocissimis  leviores  coniecturse  sufficiunt;et  licet  j
udici   juratransgredi。 ”把它翻译成俗话,欧洲人将看到那些缺乏理性的并被他们所
盲目遵从的无数公理之一:  “时于极为残暴的犯罪(即不大可能的犯罪)来说,稍稍
地推想一下就行了,法官越权也是正当的。”这种立法上的荒谬实践,往往产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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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矛盾的主要源泉—恐惧。那些立法者(偶然的机遇授权这些法学家来决定一
切,使他们从利欲熏心的刀笔吏变为人类命运的裁判者和立法者)由于担心某些无
辜者受冤枉而把过多的手续和例外加进法学之中,它们将使犯罪不受处罚的无政
府主义登上公正的王位;由于害怕一些残暴和难以证实的犯罪,他们又认为有必要
逾越自己制定的手续。就这样,他们时而表现出专制的蛮横鲁莽,时而又表现出
女人的优柔寡断,从而把严肃的审判变成了一场充斤着荒诞和欺编的儿戏。—贝
卡里亚注

九、秘密控告
      秘密控告①显然是不正常的现象,却为当局所认可;在很
多国家里,由于制度的软弱,它成了必不可少的东西。
①在当时的威尼斯共和国曾实行秘密控告和私下举报的制度。在《论犯罪与刑罚》
的第一版中,“秘密控告”一语后还有拐在某些意大利城市中那些诬陷的嘴巴”一
语,但据说,这后一句话在贝卡里亚的手藕中是封掉的。—译者注

      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人们一旦怀疑别人是告
密者,就视之为敌人。这样,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
于他们习惯于对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至发展到对自己也同
样隐藏这种感情。他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迷失
在见解的烟海之中;他们竭力躲避威胁着自己的恶人,在对前
途的仲仲忧虑中熬过眼前的时光;他们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适和
安全,那刚刚降临到他们悲惨生活中的少许欢乐立即被图圈
地消受掉,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惟一安慰。人到了这种
地步,该多么不幸啊!
      难道我们能把这种人当作保卫祖国和君权的无畏战士吗?
难道我们能从这些人当中找出廉正的司法官员吗?只有以自
由和爱国的雄辩来维护和发展君主真正利益的司法官员,才
能把人类各阶层的爱戴和颂扬同贡赋一起带给君主,并转达
君主赐予百姓们的和平、安全以及改善命运的积极希望(这是
可贵的活力,是国家的生命)。
         当诬陷被暴政的最坚硬的盾牌—秘密武装起来时,谁
又能保护自己不受诬陷呢? 当统治者把自己的臣民都怀疑为
敌人,并且为了社会的安宁而不得不剥夺他们每个人的安宁
时,这样的统治将会命运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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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密控告和秘密刑罚根据什么理由来为自己辩解呢?据
说,是为了公共福利、安全和维护现存管理体制。但是,多
么奇怪,这种拥有权力和舆论(这是比权力更为有效的东西)
的制度竟然害怕每个公民!是为了照顾密告者吗?看来法律并
不足以保护他们,而且还会有比君主更强大的臣民!是为了避
免密告者声名狼藉吗?难道因此就让秘密诬陷得到认可,让公
开控告受到惩罚?是根据犯罪的本性吗?如果被称为犯罪的是
一些无足轻重的、甚至有益于公众的行为,那么,控告和审
判就从来不是保密的。怎么可能有这样的犯罪:它们是对公众
的侵犯,而同时大家却不关心使该鉴戒公开,即审判公开呢?
      我尊重每一个政府,而且我的话并不针对任何特定的政
府。有时事情实际上就是这样:当某一种弊端同一个国家的制
度密切联系时,可以想象,清除这种弊端将意味着毁灭这种
制度。然而,要是我在世界的某个遥远的角落发布新法律的
话,在认可类似秘密控告这样的习惯之前,我眼前会永远浮
现出后代的幸福,以至我将撤回我颤抖的手。
      孟德斯鸠先生曾经说过:公开控告是比较适合于共和国
的,在那里,公共福利将成为公民的第一愿望。而在君主制
国家中,由于政府的本性,这种感情就极为薄弱。在那里,
最好设置一些专员,以公共的名义,向触犯法律者提起控告。
但是,每个政府,不论是共和国政府还是君主制政府,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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