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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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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ABA   suggests        the   substitution      of  a   system     under
which      the   governor     appoints     judges     from    a  list  submitted      b

                                                            … 52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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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何家弘主编

y   a  special  nominating     hoard   and   the  judge   then   periodicall
y   stands   unopposed     for  reelection   by   popular   vote   an  the  b
asis   of   his   or   her   record。
      10。How      long  do   judges   moNy      serve   in  the  I3nited
States?
      jedges    monly      serve   for  a  term  of  years   rather  than
  for  life。  For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it  is  typically  fo
ur;  six;  yr  eight  years;   and  for appellate    courts;  six;  eight;  y
r   ten   years。
      三、相关知识
      (一)关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1,“双轨制”(double…track   system)
      美国共有52 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
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 个州法院系统。虽然联邦最
高法院是全美国的最高法院,其决定对美国各级各类法院均
有约束力,但是联邦法院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
间没有管辖或隶属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美国的法院系统
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二者平行,
直到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不同。在刑事领域内,
联邦法院审理那些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案件;在民事领域内,
联邦法院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涉及“联邦性质问题”
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司之间而且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州
法院的管辖权比较广泛。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没
有明确授予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都属于州法院。在实践
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理的。
在诸如加利福尼亚等大州,州法院一年审理的各类案件的总
数可以高达百万;而所有联邦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总数可能只
有其四分之一。
      2。  “三级模式”(three…tiered       model)
      联邦和大多数州的法院系统都采用“三级模式”,只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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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拉斯加等儿个州采用两级模式。所谓“三级模式”,就是说
法院建立在三个级别或层次上,包括基层的审判法院、中层
的上诉法院和顶层的最高法院。当然,各州所使用的法院名
称并不尽同。例如,在纽约州,基层审判法院叫“最高法院,’;
中层上诉法院叫“最高法院上诉庭”;实际上的最高法院则叫
 “上诉法院”。虽然各州的名称不同,但是职能分工相似。
       “三级模式”并不等于“三审终审制”。实际上,联邦和
大多数州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即诉讼当事人一审败诉后
只有权提起一次上诉。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在一审之后可能
还有两次甚至三次上诉审的机会二但是,请求上诉法院再审
是当事人的权利,请求最高法院再审就不是当事人的权利,
而是最高法院的权力。“权利”与“权力”,虽仅一字之差,
但意义相去甚远。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的
上诉;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投有受理的义务,只有当法院认
为必要时才受理。当事人若想获得后一种上诉审,必须得到
法院的“上诉许可令”(leave   to   appeal)或者“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
      当然,也有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三审终审制”,或者
规定在某些种类的案件中采用“三审终审制”。例如,在纽约
州,绝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都有两次上诉的权利;在加利福尼
亚州,法律规定凡是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都适用“三审终
审制”。另外,某些在州法院系统败诉的当事人还可以得到联
邦最高法院的“四审”。当然,究竟什么案件可以得到这种特
别的关照,法律上一般不做明确规定,决定权掌握在联邦最
高法院那9 名大法官的手中。
      3。两种法院
      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特别
法院,都可以根据基本职能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法院
(trial   courts)。一种是上诉法院(appeiiate           courts)。一般来说,
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的职责分工是非常明确和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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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法院只负责一审;上诉法院只负责上诉审。但是联邦最高
法院和某些州的最高法院例外,它们既审理上诉审案件,也
审理少数一审案件。
      4。审判组织
      美国的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法官“独审制”,即只有一名
法官主持审判并做出判决。上诉审法院则采用“合议制”,即
由几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各
不相同。一般来说,中级上诉法院的合议庭由3 名法官组成;
最高法院的合议庭则由5 名、7 名或9 名法官组成。此外,根
据案件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意愿,审判法院的审判可以有两种
形式:法官审(bench         trial)和陪审团审(jury       trial)。这方面的情
况,本书第十章将做具体介绍。
      (二)联郑法院系统
      虽然分散是美国司法系统的基本特征,但是美国联邦法
院系统本身却是一个相对集中统一的体系。它由三级法院组
成,形状犹如金字塔,底部是95 个联邦司法区的地区法院和
专门法院,中部是13 个联邦巡回区的上诉法院,顶部是联邦
最高法院。联邦法院遍布全国各地。此外,首都华盛顿的哥
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虽然具有地方
法院的性质,优如州法院系统,但是,由于该地区的“地方”
法律就是联邦法律,所以可以纳人联邦法院的范畴。
      1。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美国一共有91 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包括首都哥伦比亚特
区、波多黎各、关岛和维尔京群岛二有的州只有一个司法管
辖区,有的州则被分成二个、三个甚至四个司法管辖区,这
取决于各州的人口多少、地理情况和案件数量。例如,蒙大
拿州和阿拉斯加州都各有一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分别称为“蒙
大拿区”和“阿拉斯加区”;华盛顿州分为两个联邦司法管辖
区。一个是设在西雅图市的西区,一个是设在斯布堪市的东
区;伊利诺斯州有三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分别称为“伊利诺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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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区”、“伊利诺斯中区”和“伊利诺斯南区”;纽约州有四个
联邦司法管辖区,分别为南区、北区、东区和西区。
      每个司法管辖区设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负责该地区内应
该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一审或初审(origi
nal   trial) 。每个地区法院至少有两名法官。最多的是纽约州南
区地区法院,共有28 名法官。为了便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活
动,地区法院的法官可以在不同地点开庭审理案件。
      与地区法院处于同一层次上的审判法院还有专门或特别
法院(special   courts)。其中,联邦索赔法院(Court   of   Federal
Claims)专门审理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关税法院(Customs
  Court)专门审理涉及联邦关税的案件;税收法院(Tax                    Court)专
门审理涉及联邦税收的案件;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
onal    Trade)专门审理与国际贸易协议有关的民事纠纷。此外,
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内还设有一个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破产法
庭(Bankruptcy   Court)。
      2。合众国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eals)
      位于联邦地区审判法院上面的是合众国上诉法院,即联
邦上诉法院,共有13 个。其中11 个是按数字顺序排列的,
从第1 巡回区到第11 巡回区,分别管辖若干个州的联邦地区
法院。例如,第6  巡回区管辖的范围包括俄亥俄、肯塔基、
田纳西和密歇根4 个州;第7 巡回区的管辖范围包括伊利诺斯、
威斯康星和印第安纳3  个州。此外还有一个专为哥伦比亚特
区设立的上诉法院和一个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前者审理来
 自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审判法院的上诉案件;后者审理来自联邦
专门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来自全国各地联邦法院的要求联邦
政府赔偿特定损失的上诉案件。各联邦上诉法院还可以直接
受理针对某些联邦行政机关决定的上诉案件。此类行政机关
包括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等。每个联邦
上诉法院的法官人数不等,最少的有6 名法官〔第1 巡回区),
最多的有28 名法官(第9 巡回区)。不过,在每一起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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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都由3 名法官组成。
      3  甲合众国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合众国最高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它是美国惟一由联邦
宪法直接设立的法院。该法院位于首都华盛顿。其职能包括
审理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审理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
件(如果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话),以及审理宪法规定其可以直
接审理的一审案件。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一审案件数量很少,
不足其审理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这些案件往往都涉及两个
或多个州之间的纠纷,多与地界有关,如因河流改道而引起
的土地归属权纠纷。也有些案件涉及两个或多个州对某亿万
富翁的财产征税权纠纷。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途径有二:其一是上诉权;其二
是调卷令。当事人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非常少。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是由3  名法官组
成的特别合议庭做出的时候,当事人才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
法院。如前所述,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独审制,但是在两种
情况下可以组成合议庭。一种情况是重新划分立法区;一种情
况是国会希望快速解决某个宪法争议问题。在1990 年的“合
众国诉伊奇曼”一案中,为了迅速解答国会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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