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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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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可以组成合议庭。一种情况是重新划分立法区;一种情
况是国会希望快速解决某个宪法争议问题。在1990 年的“合
众国诉伊奇曼”一案中,为了迅速解答国会禁止非法焚烧美
国国旗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联邦地区法院就采用了合议
庭审判。这种合议庭由两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和一名联邦上
诉法院法官组成。
      调卷令是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主要途径。要获得最
高法院的调卷令,诉讼当事人首先要提出申请,然后由大法
官们投票决定是否受理。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的调卷令申请在6
000 件左右,但是其受理的案件一般不超过200 件。最高法院
认为其主要职责不是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而是在更广
泛的意义上维护联邦法制。因此,其发布调卷令的案件中往
往涉及不同法院对联邦法律的不同解释,例如,两个联邦上
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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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何家弘主编

对某一法律冲突;或者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与联邦
最高法院以前的判决有不一致之处等。
      自成立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并不是固定不
变的,最少时为5 人,最多时为10 人,目前由9 名大法官组
成,其中一个为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由9  名大
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
      (三)州法院系统
      美国各州法院的设置和管辖范围一般都由宪法明文规
定。除内布拉斯加等州外,大多数州的法院由审判法院、上
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组成。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各州基
层审判法院的设置都比较混乱,名称也不统一,包括县法院、
地区法院、市法院、巡回法院、治安法院、警察法院等。20
世纪中期以后,一些州开始采取措施统一其法院系统。1964
年,伊利诺斯州成为美国第一个建立统一法院体系的州。下
面便具体介绍该州的法院体制,作为读者了解美国州法院系
统的一个“窗口”。
      1。审判法院(trim       court)
      伊利诺斯州的审判法院称为巡回法院。20  世纪90  年代
初,该州共有102 个县,分属22 个巡回区。大多数司法巡回
区的管辖范围包括几个县,但是伊利诺斯州人口最多的库克
县、杜佩支县和威尔县各为一个司法巡回区。其中,包括芝
加哥市在内的库克县巡回法院是伊利诺斯州最大的审判法
院。伊利诺斯州共有大约750  名巡回法官,其中近一半工作
在库克县巡回法院。
      库克县巡回法院分为两个部分:城区部和县区部。城区部
由6  个区组成,每个区设刑事分院和民事分院。芝加哥市所
在的第一城区还设有专门的预审听证法庭。城区部的刑事分
院负责轻罪案件的审判和重罪案件的预审听证。县区部也设
有刑事分院和民事分院。刑事分院的法庭设在芝加哥市、马
克汉姆市和斯考基市,负责重罪案件的审判。此外,县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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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设有一些专门法院,如衡平法庭(                 Chancery     )  ;家庭关系法
庭(   Court    of  Domestic     Relations)、未成年犯法庭(Juvenile            C
ourt);遗嘱检验法庭(Probate           Courl)、抚养法庭(Support          Caurt)
和小额索赔法庭(Sma11            Claims    Court)等。
      2。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伊利诺斯州分为5  个上诉管辖区,上诉法院在每个区有
一个分院。除第一区的管辖范围只包括库克县巡回区外,其
他4 个上诉区都分别管辖5 至6 个司法巡回区。上诉法院共
有法官46 名,其中第1 区2I 名;第2 区8 名;第3   。4 区各5 名;
第5 区7 名。
      在伊利诺斯州,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可以直接由巡回法
院上诉至州最高法院,其他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上诉则由
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法院的基本职能就是保证巡回法院在具
体案件的审判工作中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有关的法律。在多数
案件中,上诉法院的裁定就是终审判决。在某些由法律明确
规定的案件中,当事人叮以就上诉法院的判决再次上诉到州
最高法院。
      3  甲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有7 名大法官,分别从5 个上诉管
辖区选举产生。其中,第1  区选出3  名,其余四区各选出1
名。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时候,7 名大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除
审理各种上诉案件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外,最高法院还有
权监督本州所有法院的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法院首
席大法官就是伊利诺斯州司法系统的首脑。最高法院还有权
制定本州的诉讼程序规则,有权决定是否给上诉法院和巡回
法院增加新的法官名额。总之,虽然各级法院有一定的自主
权,但是最高法院的权威是不能轻视的。
      (四)法官
      1。司法官员的选任
      (1)联邦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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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共有大约700  名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
上诉法院法官、地区法院法官和专门法院法官。联邦法官都
由美国总统任命,但须得到联邦参议院的批准。另外,美国
总统在提出联邦法官候选人名单时一般都会征求美国律师协
会的意见,尽管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最高法院、
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联邦法官都是终身制,只有专门法院
的联邦法官是任期制。由于其任职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
所以任期制法官又被称为“第一条款法官〃                    (  Article  I  Judge
s   )   ;终身制法官又被称为“第三条款法官”(Article   III   Judge
s)。
      终身制并不等于一定要服务至生命的最后一刻,法官可
以因健康状况而退休,也可以因其他理由而辞职,但这些都
必须是法官自己主动提出的。联邦法官被免职的惟一途径是
弹劫。美国宪法规定,弹劫包括法官在内的联邦政府官员的
理由是其犯有“叛国罪、受贿罪、或其他严重犯罪和轻罪”。
弹幼联邦法官,首先要由联邦众议院投票通过弹幼指控,然
后由联邦参议院进行审判。审判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主持,由全体参议员听证并投票表决。如参议院判定有罪,
该法宫即被罢免;如参议院判定无罪,则该法官继续任职。
      弹劫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分措施,所以很少使用。自美
国建国以来,一共只有9  名联邦法官受到弹劫,而且其中只
有4  人最后被参议院判定有罪。当然,还有一些联邦法官在
面临弹动指控时主动辞职,不能计算在内。美国历史上第一
个被弹劫罢免的法官是1803 年的约翰·皮克林(John                       Yicker
ing   ),他被指控在审判中有读职行为而且竟然在醉酒情况下
主持审判。有时候,联邦法官也会成为政党权力斗争的牺牲
品。例如,萨缪·查斯(   Samuel   Chase)大法官在1804 年因政
党纷争被众议院弹幼,但是在随后的参议院审判中被判定无
罪。
      在当代美国,弹劫联邦法官很少再被用做权力斗争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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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实际上,对法官的弹劫往往作为对法官普通犯罪行为的
一种处罚。例如,20 世纪中期以来第一个被弹劫的联邦法官
哈里·克莱博恩(Harry           Claiborn)因偷逃联邦所得税被法院判
有罪并关进了监狱,但是他拒绝辞去联邦法官的职务并继续
领取薪金,直到国会投票弹勃并罢免其职务。1983 年,艾尔
西·哈斯丁(Alcee         Hastings)法官被指控犯有受贿罪。虽然法
院的陪审团判他无罪,但尼,众议院对他提出弹动,参议院
最终于 1987  年将他罢免。对沃尔特·尼克松(Walter                     Nixnn)
法官的弹动则引发了关于弹劝程序的争论,因为参议院对他
的审判不是在全体会议上进行的,而是由12 名参议员组成专
门委员会进行的,然后该委员会向参议院全体会议提交报告
并进行全会表决。尼克松被判有罪,但是其不服,诉至联邦
最高法院。1993 年,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尼克松
法官终被弹幼罢免。
      (2)地方法官
      美国共有27000 多名地方法官,包括50 个州的审判法院
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和最高法院大法官。由当地居民直接选
举地方法官是美国的传统,也很符合19 世纪以前美国以小城
镇为主的社会生活方式。但是随着城市的扩大和人口流动的
增加,公众对选举法官渐渐失去了兴趣,而且对法官候选人
往往所知甚少。于是,法官普选失去了实际意义,选举结果
很容易被政党领袖控制。20 世纪以来,这种选举法官的方式
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一些州的律师协会便开始介人法官
候选人的推选和评价。1937 年,美国律师协会提出建议:由州
长从一个专门的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候选人名单中挑选并任命
法官。于是,一些地方改选举制为任命制。但是目前,美国
大多数州法官仍然是选举产生的,少数是由地方行政长官〔如
州长或市长)或地方立法机关(如州议会或市议会)任命的。例
如,伊利诺斯州巡回法院的法官由当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候选人由当地政党提出,然后参加竟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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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各州的法官都是任期制而不是终身制。审判法院法
官的任期为4 年、6 年或8 年;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任
期为6 年、8 年或10 年。例如,伊利诺斯州审判法院法官的
任期为6 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的任期是10 年。
      州法官的免职或离任主要通过任期届满之后的选举或任
命来实现。由于在任法官任期届满时叮以竞选连任,而且没
有竞争对手、单独参加竟选的情况屡见不鲜,所以法官连任
是件比较容易的事情。相反,法官竞选连任失败的情况倒不
多见。1993 年,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首席人法官罗斯·博
德(Rose     Bird)等三名大法官同时在竞选连任中败北的事情就
让人甚感意外。据说,他们败选的原因是当地选民对他们三
人多次反对适用死刑的态度感到不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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