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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15部分

小说: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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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情的过程中就能够发现的事实。下面的章节通过证明“个体
精神状态的哪些方面是相关于集体意图的”这一问题不存在
必然的或自然的答案,进而证明“那些相关的精神状态应当
被如何结合起来以便形成一个集体意图”不存在必然的或自
然的答案。我试着支持这个结论。
      不过我首先应当对我们的论点给予最终的限定。尽管立
宪意图概念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但是法律实践仍然可以通
过惯例来确定为普通语言留下空白的这个概念的某些方面,
因而立宪意图部分地变成了一个艺术术语。我在第 16  章提
出,我们的法律实践实际上已经通过这个方式缩小了立法意
图概念。例如,法律意图概念约定,附有普通国会议案的委
员会报告中的声明实际上是与该议案一起作为一种正式集体
意图得到颁布的。但是我也强调,这个意图给有关法律意图
的许多问题留下了余地,并因此依从于那个概念的一些竞争
性观念。无论如何,显然不存在同样详尽的立宪意图惯例。
例如,既不存在把《 联邦党人文集》 各个段落与美国宪法
本身联系起来的惯例,也不存在否认那个联系的惯例。相反,
正如立法实践那样,宪政实践自身既没有自动排斥也没有自
动包括历史学家可能认为密切相关于确定“制宪者”意图的
那些事情。无论如何,坚持原初意图这个相关性的那些人几
乎难以诉诸任何一个这样的惯例。他们认为,联邦最高法院
一直忽视了制宪者的意图,所以他们无法断定该法院的实践
已经建立了规定那个意图的惯例。
      建构原初意图
      在这一节里,我们必须考虑到适用于法律工作者杜撰或
建构立宪意图观的各种选择。我们不妨从纯粹心理学的立宪
意图观和我称之为“混合的立宪意图观”之间的一般区分开
始。纯粹心理学的立宪意图观主张,立宪意图只有通过由被
确认的个体如出席宪政大会的国会议员或代表筛选出来的心
理事件、意向或其他心理状态才得以确立。另一方面,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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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宪意图观认为,立宪意图部分地是由某些较为“客观的”
特征确立起来的;比如,对该文献的“本然”解读。或者,
整个文献框架假定或提倡的一套价值或目标。或者,明智而
有头脑的共同体成员意欲或应当赋予该文献的含义。(这些仅
仅是混合的立宪意图观可能采取形式的一些例子。)各种心理
状态将包括混合的心理状态,但它们不是同一回事。我对心
理学的立宪意图观和混合的立宪意图观的区分是极其笼统
的;这两类立宪意图观有许多不同表述。任何一个特定表述
都必须回答由这个笼统描述留下的许多问题。我将以一个笼
统的方式表明,这些进一步的问题是什么。我认为,虽然明
显的一点是,在建构混合的立宪意图观的过程中,该建构者
将面对同样多的问题和同样困难的问题,但是我仍把它们描
述为应当出现于其头脑中的问题。
      谁应当被考虑进去?心理学的立宪意图观一开始就必须
确定其心理状态应当被考虑进去的那些个体。就立宪而言,
这些个体难道是参加宪政大会的代表和提出各项修正案的国
会议员吗?难道包括投了反对票的所有这些代表和国会议员
吗?在辩论中,那些讲了话的代表和国会议员,或者那些讲
得最多的代表和国会议员,难道比其他代表和国会议员具有
更重要的心理状态吗?在认可程序过程中,那些人的心理状
态究竟起了多大作用?或者,所有人的心理状态,参加公开
辩论的那些人的心理状态,宣读被采纳的相关文件的那些人
的心理状态,究竟起了多大作用?难道只有在某个历史特定
时刻的心理状态应当被考虑进去吗?难道这个过程是更具冲
击力的,因此后续心理状态也应当被考虑进去吗?假如果真
如此,那么它们是谁的心理状态呢?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
心理状态吗?是因为对宪法有一定了解的本来可以赞成修正
案但实际上没有那样做的国会议员的心理状态,还是对于用
一定方式保护自己的宪法约束力有着一定见解并因此作出也
许包括不支持修正案动议的某些政治决定的一部分民众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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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状态?假如这些团体中的任何一个团体都没有被考虑进
去,那么这是为什么?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鼓吹“民主”
不是答案,而抱怨“民主”也不是答案。
      不幸的是,法律工作者用各种思想镇静剂来使自己相信,
他们至少回答了他们实际上没有回答的这些问题中的一些问
题。这些答案多半是用短语“国会意图”等表示的人格化。
因其动不动使用可怕的短语“制宪者”,宪政法律工作者甚至
有一个更危险的人格化。不熟悉宪法的人无法了解宪政法律
工作者如何经常依赖于那个短语。我读到过大量这样的文章,
它们尽管对“制宪者”意图给予了长篇累犊的学究式讨论,
但是从不想要指明在现实世界中这些人以前是― 或者现在
是―谁以及他们何以如此。
      什么心理状态:希望和期待?让我们把谁应当被考虑进
去的问题搁置一旁。接下来的问题是,起作用的是什么精神
事件或其他心理状态?在讨论布莱斯特关于意图的日常语言
假定的时候,我们曾经对个体意图有点迷惑。难道我们将对
立法者对一个特定法案的期待发生兴趣吗?难道我们也将对
他对这些期待的态度感兴趣吗?一些哲学家(尤其是保罗*
格莱斯)'      ’幻对“发言人意图”作了重要分析,即发言人在
使用一个语句时表示的意思不同于该语句在更抽象条件下所
表示的意思。发言人的意思取决于发言人期待听众听进去的
东西正是发言人希望听众听进去的东西。(格莱斯作了出色分
析的这个公式忽视了一些重要的细微之处和复杂之处。)
      在正常情况下,发言人的期待也就是他对他将被人理解
的方式提出的希望。假如我说“月亮是优郁的”,那么我期待
你以这个确定方式去理解我期待你去理解的这句话,我之所
以如此说是因为我盼望你以那个方式理解这句话。但是有人
可能这样使用语词,以期待它们以某个方式被人理解,那个
方式却将带来他为之后悔的结果。例如,某人可能不曾想过
那些以他原来期待的方式被理解的语词所具有的全部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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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对布莱斯特例子所作的细致考查中的那位市长所处的境
况就是如此。在讨论那个例子的时候,我曾说过,在这样的
情况下,我们将不得不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一个是在格莱
斯期待意义上的发言人的意思,一个是发言人的希望。
      在更常见的情况下,当立法者作为立法团体成员进行投
票表决的时候,其发言人的意思与该立法者的诸多希望不仅
可以用该立法者后来完全理解的各种方式― 如那位市长那
样― 隔离开来,而且甚至可以用他在投票时完全理解的各种
方式隔离开来。假定他之所以投票赞成整个宪法第十四修正
案,是因为他只能在要么完全赞成它要么完全反对它之间作
出选择。他盼望该修正案被人理解为对学校种族隔离政策的
废除,不过他对此又感到非常遗憾,他希望人们不要对它作
如此理解。换言之,假定他投票赞成它主要是因为他希望人
们把它理解为对学校种族隔离政策的废除,虽然他有顾虑,
并且就总体而言,他认为它不会被如此理解。在确定整个集
体意图的过程中,当我们考虑到他的个人立法意图的时候,
我们是否应当考虑他对于该文本可能以何种方式被建构起来
的格莱斯期待呢?我们应当考虑其或许有所不同的希望吗?
也许整个立法机构期待该修正案将以一定方式被人理解,但
是(由投反对票的人和虽然投了赞成票但是他们原来更希望
它不具有他们期待它有的结局的人所组成的)多数派希望它
将以另一个方式被人理解。那么这个立法意图是什么呢?〔’
3 '
      当国会议员的期待和希望被区分开来的时候,我不主张
那些期待或希望被给予优先权,而只是主张必须作出选择。
其他的类似选择也必须被作出。当那位国会议员(或其他人)
是反对该立法机关审议事项的那个人的时候,假定这样的人
被考虑进去,那么我们是不是要给出不同答案呢?把一个国
会议员的所有期待或希望或恐惧都考虑进去,还是只把以一
定方式按照法律原则表达过的那些期待考虑进去?假定就一
位国会议员对于一项特别议案的思考而言,我们掌握的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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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他与夫人的一次早餐谈话,难道这也得考虑进去?或
者为什么不考虑进去?出于什么讲究证据的理由?难道是因
为我们只对他在一幢特殊建筑物之内时或在被一群同徐围着
时所具有的心理状态感兴趣?还是因为我们感兴趣的不仅仅
是他的心理状态?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的理论已经变成了
一个混合理论[l4 ' o
      什么心理状态:否决和委托?任何一个有用的立宪意图
观都必定对否决和委托的相关论题有着自己的看法。当然在
以下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一是国会议员不想让某个立法机
关的审议事项具有特定效力,二是国会议员想让某个立法机
关的审议事,项不具有特定效力。但是这个差异在宪政理论
中没有得到充分的鉴别,因为被普遍假定的一点是,假如一
个立法者没有这两个意图中的任何一个意图,那么他必定具
有第三个意图,那个意图就是把这个问题留下来,将来由其
他立法者(显然包括法院)去决定。在我看来,佩里(珑chael
J 。 Perry  )对这个假定的陈述最具有代表性。他说道:
      假如制宪者的确思考过P            .*   *   …  他们想让该条款要么
禁止P     ,要么不禁止P       。假如他们不想让该条款禁止P              ,那
么他们要么把该条款是否应当被视为禁止P                   的问题留给未来
去解决,要么想让该条款不禁止P                。但是再一次地,不存在
支持以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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