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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部分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86部分

小说: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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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也可以产生于国会议员在针对该法案展开反复争论时提出
的各种陈述。假如赞成该法案的一位知名发言人对这个法案
将会是什么的问题提出了一个总体性理解,假如这个理解被
其他国会议员接受为一种正式澄清或非正式修改,那么他的
陈述将具有那种力量。法院经常要面对这样的陈述。不过,
这样的规定,即该陈述必须被接受为已经得到理解的法令的
组成部分,是至关重要的。就代理机构和法院应当或将会如
何理解该法令而言,假使某重要发言人关于该法案将发挥什
么作用的陈述矛盾于其他立法者,那么它将不同于其他人的
信念,该陈述便变成了单纯有关他本人信念的一个报告,而
根本不是一个制度化意图。
      这第一个立法意图概念― 制度化意图概念― 决不是一
个心理学概念。一个序文,在委员会报告中的一个明确的陈
述,一个不矛盾的假定的解释被当作颁布实施的法令的组成
部分,之所以如此,不是因为有关任何一位特殊国会议员之
希望、动机、信念或其他精神状态的某种假定,而是因为使
陈述附属于法令的惯例,这个惯例现在是美国立法制度的组
成部分。这个惯例与固定的立宪规则具有相同的逻辑立足点
  (虽然它不如后者那么明确和可靠);             后者提供了使得一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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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必须被颁布的形式。
       “制度化意图”概念因此必须明确地区分于立法意图的
第二个概念,我称之为“集体理解”( collective understanding                 )
概念.它是一个明确的心理学概念。这第二个概念把立法意
图视为起草、拥护、反对、游说支持或游说反对、投票通过
或否决某个特殊法令的特殊国会议员之诸信念的某种结合,
而那种结合是有争议的。当然,参议员或代表以如此方式而
成为立法程序的组成部分,他们及其办事员,其他政府代理
机构或员工的确构成了该法案将如何实际地实施的某些信念
的基础。比如,一位国会议员可能碰巧因为他认为它将禁止
某种类型的积极措施计划而投票支持民权法;另一位议员则
可能仅仅因为他认为它将不禁止同一种类型的积极措施计划
而同样投票支持民权法。有关立法意图的这个心理学概念假
定,这些个别信念的某种结合或作用构成了对于整个制度的
集体理解,以至于假如那个结合的存在倾向于支持以下理解,
即积极措施是违法的,那么这是立法本身的意图。
      除非个别理解的结合对构成至少大体上具体化的集体意
图是必要的,否则,这个立法意图概念是无用的。看似依赖
于这个立法意图概念的法律人士很少对这个问题持有鲜明的
立场,并且断定这个必要结合可以用不同方式来完成。假如
立法意图理论要想保持对民主原则的信念,那么一个最低限
度的要求必须得到满足:投票赞成某法令的足够人数必须达
成共识,以便单单那些人就可以通过该法令,纵使其他的每
一个人― 没有分享那个共识的所有人―都投票反对也是如
此。
      集体立法理解的观念因此是一个受到限制的用法。在讨
论法规解释的众多法律文献中,人们经常提到其中的某些限
制。法律人士知道,比如,时隔多年之后,法院很难发现某
个特殊立法者曾经有过的理解,因此难以知道组合的理解。
这是朗奎斯特本人承认的一个认识论难题。因为他承认,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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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他认为就民权法这个事件而言情形并非如此,但是在某些
情况下,很难说立法者的意图究竟是什么。
      这个观念存在着其他尚不太为人所知的难题。我们不妨
作个假定,就民权法进行投票表决的每一个国会议员都对那
个法令是否将禁止优待措施抱有某个信念,但是其中只有49
名议员认为它将认定像帝皇公司计划这样的计划是违法的。
在那种情况下,无论如何都不存在集体理解,即使所有投票
反对该法案的人具有相同信念,也不存在集体理解,使得总
共89  名议员通过了该法案。实际上,我们提出的这个假定似
乎总是无法正当化的。以下断定是错误的:投票赞成某提案
的每一个立法者对该提案将会产生的每个后果都以一定方式
具有某个理解。似乎很有可能的一种情况是,比如,对民权
法进行投票表决的某些参议员和代表根本没有注意到该法案
是否将禁止帝皇公司自愿计划的问题。同样似乎很有可能的
一种情况是,确实考虑过这个问题的那些参议员和代表拿不
定主意该法案是否会如此做,他们既没有想要澄清这件事情
的动机,也没有不想澄清这件事情的强有力动机。假如足够
人数的国会议员对此不具有明确理解,换言之,假如表决通
过该法令的多数国会议员在其意见上存在着分歧,那么找出
集体理解不光困难,而是根本就是莫须有的。
      即使充分数量的国会议员对某法规将起何种作用持有一
个信念,但是该同意并不一定构成法院应当执行的那种集体
理解。因为我们必须小心翼翼地区分国会议员针对其必须投
票表决的法规中的某项模糊的或不确定的条款所持有的不同
种类的信念。他或许假定,该条款本身的语言决定了某个有
争议的问题,或者,某个序文,某个不容挑战的陈述以一定
方式构成了一个制度化意图。不过,假如文本真的不清晰,
假如不存在形成一个制度化意图的陈述,那么他更有可能认
为,该法规的文本把该争论点作为一个解释问题留待法院去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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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那个情况下,他就法规后果所持的或所表达的任何一
个信念都将是预侧法院将作何决定的问题。他预侧的决定可
能是他所偏爱的决定,假如他能够如此做的话,那么它将是
他本来应当明确执行的决定。也就是说,它或许代表了他的
希望。假如真的如此,假如足够数量的其他国会议员表达了
相同的愿望,那么这个愿望将代表美国国会的意志。但是议
员的预测代表的不一定是他的希望,而可以仅仅是他的期待,
甚至是他的担忧。在那个情况下,以下假定将导致严重混乱:
假如法院与他的预测相吻合,法院便执行了他的意志。如果
集体理解观念在立法理论中起着某个有用的作用,那么它必
须如此得到规定,以至于立法者希望的惟一证据,而不是立
法者单纯的预测的惟一证据,无论这些希望被多么充满信心
地作出,都被看作集体理解的证据〔 ’〕。但是那将使得以
下情况变得不太可能:集体理解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都将存在,
而它将使以下情况变得更加可能:法院对如此理解的“发现”
将仅仅是一个杜撰而已。
      投有一场争论比 1964  年导致民权法诞生的国会议员辩
论更出色地证明了赞成这些区分的必要。反对者反复论证道:
第7    章将允许联邦代理机构把种族定额强加于私营企业。他
们谴责这种干预。他们希望赢得也如此谴责的其他议员的支
持。在那种情况下,通过向第7              章增加第703 ( j       )项,该法
令得到了修改。第703   (   j   )     项明确地宣布,该法令中的任何
一项都不得用于允许这样被强制的定额。不过,要是该法令
没有受到过修改,那么以下做法将是不正当的:引用反对者
的这些陈述来证明该法令的确导致了他们曾担优的事情。而
以下做法同样是不正当的:引用该法令反对者的说法,他们
主张,该法规不允许把强制性定额作为使得这样的定额得以
被完成的任何国会意志的证据。该法令的一些发起人认为,
即使在修正案之前,它也将被解释为禁止这样的强制性定
额― 他们的确是如此说的― 但是它不一定是他们希望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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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在修正案完成之前就支持该法令的许多普通议员便担心
这些领导人是正确的,不过他们又希望,这些领导人错了,
他们希望,该法令被解释为明确地许可他们盼望的那种受政
府监督的产业一体化。

三

      我们现在必须考查朗奎斯特的论证,以便弄清他本人持
有的究竟是我们已经作出区分的两个立法意图概念中的哪一
个概念。他围绕我已经描述过的那场争论来展开他的论证:
那是1964  年国会辩论中就民权法展开的一场争论。一方辩论
说,作为草案,该法令应当授权联邦代理机构作出以下决断,
私营企业按照种族定额来雇佣工人;而另一方则主张法令不
应当授权联邦代理机构作出上述决断。其中几位反对者进一
步声称该法案不允许基于种族考虑的任何雇佣决定,甚至任
何基于种族考虑的自愿雇佣决定。例如,汉弗莱参议员主张,
第7    章“说的是,种族、宗教和民族出身都不应当用做雇佣
和解雇的依据。第7          章的设计旨在鼓励基于能力和资质的雇
佣,而不是基于种族和宗教的雇佣”。
      乔*   克拉克(Joe        Clark   )参议员和克利福德*            凯斯
  (Clifford Case   )参议员据称是受该法案论战双方拥护的“首
领”。他们提出了一份所谓的“解释备忘录”来阐明强加于人
的定额制。该备忘录写道:“在第7               章中不存在这样的要求:
雇主要在其劳动力中维持一种种族的平衡。相反,维持种族
平衡的任何一个故意企图… …              都将包含对第7        章的违反,
因为维持如此平衡将要求雇主基于种族理由雇佣工人或拒绝
雇佣工人… …        而他没有义务― 实际上不允许― 为了雇佣
黑人而解雇白人,或者针对将来的岗位空缺而优先录用黑人,
或者一旦黑人得到录用,则以牺牲早些时候的白人为代价,
给黑人特殊优质岗位权利。”
      这些陈述无法令这样一些异议者感到满意。他们担心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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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一些政府命令,它们造成了种族定额制或种族平衡强制性
管制。因此有必要引人明确禁止这些命令的一个修正案。这
就是第703 ( j )     项。它指出,在第7         章中,没有任何一点“将
被解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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