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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部分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88部分

小说: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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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化意图从属于该法令,那么法院必须应用那个正当化辩护,
使之优先于另一个正当化辩护。假如立法史表明,在一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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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当化辩护在大量立法者中间赢得了重大支持的同时,另一个
正当化辩护没有受到关注,或者受到了所有注意它的人的反
对,那么它证明,第二个正当化辩护根本没有反映任何广泛
的政治意见。不过在大多数疑难案件中,在检验一个法令是
否适用于一些有争议情形的过程中,由于存在着指向相反方
向的两个正当化辩护,这两个正当化辩护都将足够适合法令
文本和当时的政治气候,并且没有一个正当化辩护因惯例而
从属于该法令。韦伯案就是这样一个案例。在这些案例中,
除了以下程序,我没有看到支持判决的程序,没有看到立法
理论:假如它对根本道德原则提供了一个更精确、更灵敏、
更站得住脚的分析,支持法令的一个正当化辩护优于另一个
正当化辩护,并且为该法令的连贯展开提供了方向。所以,
法官必须决定两个竞争性正当化辩护中哪一个是政治道德间
题优先考虑的辩护,并且运用该法令来拓展那个正当化辩护。
对道德持有异议的不同法官因此将对该法令持有异议。但那
是无法避免的。假如每一个法官都公开地面对道德决定,那
么与决定的道德基础隐藏于有关莫须有的立法者意图的混乱
论证之后相比,知情的民众将更好地理解那些决定并对其作
出批评。
      提出以下断言是无用的,这个程序允许法官用他们自己
的政治判断取代被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的判断。那个断言是
极令人误解的。首先,它暗示立法者事实上已经作出了一个
判断,因而法官撤换那个判断是错误的。不过假如不存在制
度化意图,假如不存在相关的集体理解,不存在两个竞争性
的正当化辩护,那么就不存在这样的判断。其次,这个断言
暗示法官有办法决定这样的案件,这样的案件不要求他们作
出政治判决。但是,除了把决定留给机遇的方法以外,比如
投掷硬币,不存在这样的程序。
      在这里可以用两种方式来展开法理学见解。我们可以说,
当法令语词是不明确的并且不存在制度化意图的时候,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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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立法便直接地依赖于政治道德。假如,当法院问按照
第7    章国会是否认定优待措施为非法的时候,那么法院必须
问,作为那个问题的组成部分,优待措施是不是不公平的,
因为假如它是不公平的,那么国会就必须认定优待措施为非
法。换言之,我们可以说,在这样的情况中,国会的做法并
非不确定的,而是不明确的:它既没有认定优待措施为非法,
也没有认定优待措施不是非法。因此当法院基于有关优待措
施公平性的判断来作出判决的时候,它无论如何都无法取代
国会的判断。它必定是一个补充,以惟一合理方式进行的那
个判断是适用于它的。我认为这两个描述中的第一个描述比
较准确:它反映了对复杂立法观念的更深刻理解。但是对于
赞成更加传统立法理论的法律人士来说,第二个描述是更加
明智的。在目前的语境中,其差异并不重要,因为在每一个
解释中,在韦伯案中,反对多数派判决的反驳― 即那个判决
以法官自己关于优待措施公平性和智慧的信念为根据― 根
本就不是一个反驳。
      我们现在可以看到朗奎斯特对多数派的激烈论责受到如
此多误解的原因。韦伯案向最高法院提供的不是重构众多参
议员和国会议员的心理状态的一次练习,而是有关区分对待
  (歧视)的性质和优待措施的公平性的一个严肃而复杂的争
议。实际上,它是最高法院在贝基案中面临的同一个争议,
只是法院没有对它作出回答而已。这种约定俗成的区分对待
  (歧视)、数世纪以来使在美国的黑人处于不利地位的区分对
待是错误的。但是为什么是错误的呢?它之所以是错误的,
难道是因为任何带有种族意识的区分都总是并且必然错误,
甚至当它被用来减缓不平等的时候也是错误的吗?假如是的
话,那么按照立法的连贯性理论,它必须得到纠正,以便把
第7    章解释为在就业方面的所有此类区分都是非法的。或者
说,传统的区分对待(歧视)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它反映了
对一个弱势群体的各种偏见和蔑视,因为它进一步加重了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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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群体的不利地位?在那个情况下,赋予第7                    章以下列属性
显得更加合理:把恶意的区分对待视为非法,努力修正其不
平等的后果。把该法令理解为禁止在那个方向上的私人努力
与其说是明智的,不如说是邪恶的[z                 ]。
      假如它要想得到某种支持的话,那么在那个案件中的每
一个决定― 无论是多数派的决定还是少数派的决定―都必
须得到回答这些问题的某个答案的支持。首席大法官伯格的
评论―假如他在议会里,他将投票允许像帝皇公司计划之类
的计划,但是他仍然认为国会已断定它们为非法― 因此将比
它初看起来要令人困惑得多。假如伯格对第7                    章的解释只能
通过以下假定而得到支持:作为一个道德原则问题,优待措
施是错误的,假如他不认为它是错误的,因为如若他参加国
会他本来应当投票允许它,那么他无法在他的法律观上保持
连续性。假如他接受本文的法理学论证,则他本来应当在韦
伯案和以后的案件中改变他的投票策略。对于朗奎斯特表示
异议的投票表决,我无法提出相同的假说。如我说过的那样,
他主张,他被迫通过法规建构的中立论证来投出他的一票。
不过纵使他承认没有一个这样的论证是适当的,在那个案件
中任何一个决定都必定反映了对于政治道德问题的某个回
答,他仍然会回答说,优待措施是不公平的,帝皇计划因此
而应当被该法令所禁止。在他的意见中没有表现出矛盾。
      那么,5  位法官的什么观点构成了多数派意见呢?其中
的4    位― 布伦南、布莱克曼、马歇尔和怀特―在贝基案中
坚持戴维斯医学院为了确保少数民族学生的固定比例而使用
定额计划的合宪性,他们的表决表明,定额计划没有侵犯因
此而被挤占掉名额的白人学生的根本政治权利。因此他们在
韦伯案中的表决与他们在贝基案中的表决是一致的,尽管我
们认为他们对贝基案的表决是以布伦南提出的第二个也是更
成功的论证为根据的。形成多数派的第五位大法官是斯图尔
特法官。这个事实是相当重要的。贝基判决是不明确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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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根据民权法第6         章主张戴维斯计划为非法的4             位法官并没
有就它是不是违宪发表意见,因此他们对于以下根本问题没
有发表明确的意见:有关优待措施之公平性的道德问题。斯
图尔特是其中之一,假如这的确表示了他接受布伦南的第二
个论证,那么他在韦伯案中对多数派的明确赞成尤为重要,
因为那将建立起赞成在韦伯案中使用的那种优待措施的原则
的明确多数―带有种族意识的政策以改善种族平等为目标,
并没有使任何一个人因其种族不受优待而屈居不利地位―
这个原则没有侵犯个人的政治权利。
      我以维护的方式提出这个论点。因为我的论证没有为针
对未‘来优待措施案件的预测提供任何坚定的基础。斯图尔
特也许已经加人了多数派行列,因为他接受了有关立法意图
的某个论证,比如布伦南的第一个论证。无论如何,斯图尔
特加入的多数派意见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受到了小心翼翼的限
制。比如,它强调帝皇公司的计划被局限于保障而不是维持
一个种族平衡,尽管那个区分不相关于道德原则问题,但是
它仍然可被用于限制未来决定的冲击。此外,这个意见强调,
它仅仅是对民权法某个条款的解释,它没有涉及任何宪法问
题。而且,宪法的发展更多地受到成熟的道德原则的约束,
那些原则与其说由各不相关的技术性论证和限制来设定,不
如说由最高法院决定的良好正当化辩护而得到了设定,比如
在韦伯案中,当这些技术性论证经不起严格分析的时候,这
种情形尤为突出。在韦伯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极其重要
的。这不仅是因为它允许原来由私人发展的有意义计划得到
了进一步向前推进。尽管有着对其设置的小心翼翼的限制,
但是这个案件标志着最高法院为发展在探索种族正义过程中
有关“平等必需什么”的新观念所作努力的另一个阶段。回
过头来看,与最高法院在贝基案中犹豫不决的推诱相比,那
个阶段似乎要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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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审查制度和出版自由

第17 章我们有阅读色情作品的权利吗?

一、目标

      威廉斯策略
      对自由主义理论来说下面的问题是一个老问题:人们究
竟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犯错误的权利?自由主义者主张,针对
政治争论或社会争论,人们拥有表达他们想要表达的愿望的
法律权利。但是,比如说,难道他们可以自由煽动种族仇恨
吗?英美法律现在对那个具体问题给出了不同答案。英国种
族关系法使提倡种族偏见成为一项罪过:而美国宪法第一修
正案禁止国会或任何一个州采纳任何一项此类法律。
      色情作品以各种形式呈现了同一论题的另一番景象。只
要不完全取缔“性展示”图书、杂志、图片和电影,两个国
家的多数民众,包括色情作品的大量消费者(以下情形多少
是一个复杂的性心理学问题:具有固定淫秽趣味的许多民众
强烈希望其子女不在那个方面仿效他们),都喜欢(或者看起
来喜欢)实体性审查制度。假如我们假定,多数民众是正确
的,出版和销售色情作品者的确做了错事,至少暴露了某种
不良品性,那么他们是否仍然拥有如此做的法律权利呢?
      一些法律人士和政治哲学家认为,色情作品间题仅仅是
我提到的第一个问题的一个实例,那个问题就是谈论不受人
欢迎的或者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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