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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书屋2005-05-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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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的非法性缘于以造成恐惧的手段摧毁人的尊严与人格。酷刑的施行者几乎无一例外是合法的政府机构,而施行酷刑,或许是法规律典明文规定的,也就是合法的,至少也是法律所容许的。这样,酷刑的施行,便使政府成为一个可以合法地践踏人的尊严与人格的机构。同时,酷刑的使用,是通过肉体或精神的残害以制造恐惧,一切酷刑的精要都在于制造恐惧,无论是逼供的时候使用酷刑还是对死囚施行酷刑。然而,以制造恐惧的方式进行统治,无一例外都是对人道主义的背叛与对人类文明的践踏。在人类的发展史上,死刑的执行方式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变化,无论是西方中世纪为宗教异端而设的火刑柱还是中国古代的刑场,无论是在广场上将异端活活烧死还是在刑场上将犯人斩首凌迟,其目的都是以犯人最恐怖、最痛苦的死亡对无辜的民众做出惩戒,通过这种死亡展览造成普遍的恐惧。而现代死刑执行则以最大程度减少犯人痛苦,最大程度减少目睹犯人死亡者为原则,由是有了电刑、注射等相对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任何人的尊严与人格都必须受到尊重,即使他是即将行刑的死囚。文明发展的标尺之一,就在于看人们在多大程度上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二
  酷刑,总是与野蛮、愚昧、疯狂联系在一起,它是人类灵魂中隐匿的罪恶的疯狂宣泄。当我们把目光投向文明与酷刑的关系,我们不可避免地面临这样的问题:文明的发展,到底能不能从根本上阻止这种隐匿的罪恶的宣泄?
  在人类历史中,基督教的兴起、传播与发展无疑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从《圣经》到历代基督教哲学家的诠释,形成了一套宏伟的基督教哲学体系。直到今天,这一体系仍然焕发出无穷的活力。而这一体系落实于世俗世界时,在国家建制与教会中衍出了一条文明的脉络。
  然而,在人类酷刑史上,基督的至善却一度不仅没有守住人类文明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反而放任人间教会,以最野蛮、最下流的手段,在上帝的名义下施行最残暴的酷刑。欧洲中世纪的酷刑史就是基督教会的酷刑史。宗教裁判所的设立,使酷刑的施行有了完全合法的执行机构,以上帝的名义,更使酷刑成了绝对正义的行为。
  在《思想自由史》中,伯里把中古时代视为“理性被禁锢的时代”。他说:“基督教被禁止的二百年中,基督教徒都主张宽容,他们的理由是,宗教信仰应该是自愿的,而非可以强制的事。及至他们的信仰成了有势力的教条,又有国家势力作其后盾,他们就舍弃这种见解了。他们极力企图将人们对于宇宙神秘的意见造成完全的一致,并采取一种切实的压迫思想的政策。”在中外历史上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一种新生的思想势力,在旧的政治专制环境中受到压制,于是不得不奋力争取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然而一旦它在国家制度的庇护下取得合法地位,甚至渗入新的政治制度之中,它便抛弃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原则,转而企图运用一切方式推广自己,并且压制其他思想,甚至制造各种恐怖,造成新的思想一统的局面。从主张宗教宽容到设立宗教裁判所、残杀异教徒,基督教会的逻辑是,它自己对《圣经》的解释是惟一正确的解释,它是惟一的绝对真理。上帝以他全知全能的至善守卫着世俗人间的精神与灵魂,而教会则以上帝的名义消灭异教徒的肉体以消灭异教思想——有的异教思想是基督教以外的宗教,有的甚至仅仅是对圣书的不同解释。及至新教改革之后,宗教改革家依然只不过是以他们的权威代替旧教会的权威。他们拥立圣书的权威代替教会的权威,只不过圣书必须以路德或加尔文的解释为准而已。只要存在宗教不宽容,只要存在政教合一或准政教合一的思想专制,对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的扼杀就难以避免,以真理、上帝的名义通过消灭肉体来消灭精神的反人类、反文明罪行就难以避免。
  宗教裁判所对人类文明、对人道主义的罪行罄竹难书!在“斗牛士民族的迷失——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一节中,布瑞安·伊恩斯写道:“曾作过多年的宗教裁判所书记的罗伦特估计,在1481年到1517年间,至少有一万三千人被活活烧死,八千七百人的塑像被烧掉(这说明他们在这之前已经在监狱中被勒死了),一万七千人被宣布有罪而遭受各种刑罚。他还推算,“从1481年到1508年,仅在西班牙就有总数三十四万一千零二十一人被宣布为有罪而处死”。被处死的人,往往只是因为一些小小的冒犯,比如以便宜价卖出贞女玛丽的塑像,用十条戒律装饰自己房间里的墙壁。在宗教宽容与信仰自由已经成为普适价值的今天,我们重温这段因为一点“罪行”便被推上火刑柱的历史,实在令人不寒而栗。而宗教裁判所对以烈火消灭异教徒的肉体的合理性有一种顺乎逻辑的解释。《人类酷刑史》中说:“这些火刑的处死方法是有逻辑依据的,异教徒在他们的头脑中装着不可接受的思想,并且通过身体的行为宣传这种思想,但是他的永恒的心灵却未被腐化。这同样也适合那些认为被魔鬼或他的宠臣所掌握的人。因此,可以说,惟一解救异教徒使其在另一个世界中不会遭到上帝的惩罚的方法,就是毁掉他被腐化的身体和头脑,这样就能把他的心灵放出来,使心灵自由,净化一切罪孽。”这样,无论再惨烈的酷刑,再惨无人道泯灭人性的罪行,都被披上了一层光辉的神性外衣。烧死一个人,竟是为了“帮助”他净化罪孽,获得最终的救赎!这样,酷刑不但获得了世俗的合法性,而且获得了神性的合法性。在陀斯妥耶夫斯基的《卡拉玛佐夫兄弟》中,有著名的“宗教大法官”一章,主教把再次降临的耶稣投进监狱,对着耶稣做了一番惊心动魄的陈词,主教在旷野的煎熬中,以上帝的名义皈依了撒旦,最终建立起政教合一的制度并把民众驯服为温顺的绵羊,于是一种完美的心灵秩序在广场的火刑架面前建立起来了。主教甚至坚信,只要他一声令下,民众便会在烧死耶稣的火刑柱前面欢呼。这样,陀斯妥耶夫斯基揭示了一个秘密,即基督教会实质上已经是撒旦王国,主教代表的不是上帝,而是撒旦。上帝的全知全能的至善,在俗世宗教裁判所那里,变成了使用酷刑、消灭不同意见者的肉体的工具。
  茨威格在《异端的权利》中以令人发怵的笔调描写了宗教改革先驱加尔文对塞尔维特施加火刑的惨景。塞尔维特仅仅是对《圣经》持与加尔文不同的解释,便被加尔文送上日内瓦的火刑柱。茨威格写道:“当火焰在塞尔维特周围腾起,他发出的叫声骇人之极,许多旁观者转过脸去,不忍看那可怜的场面。浓烟立时笼罩那扭曲的身体,然而极度痛苦的叫声越来越响,终于变成一声尖叫的哀求:‘耶稣,永恒上帝的儿子,怜悯我吧!’与死亡的搏斗,足足持续了半个小时。而后烟消火灭,在灼热的灰烬上面,靠近烧黑的火刑柱,留下一堆漆黑焦糊、令人作呕的团块,一滩恶心的胶体,早失去了人形。”而加尔文则躲在一边,直到下一个星期天,仍然披上法袍,向会众宣扬他的伟大功绩。
  在文明的薄膜下面,罪恶的潜流始终在不断地潜行。任何高远的理想,一旦成为惟一的道德理想,并且借助强力推行,便只能导致罪恶在高尚的名义下公然发生。
  三
  或许是作者没有用心去阅读中国古代酷刑的材料罢,《人类酷刑史》只把三分之一的篇幅留给中国,所记载的酷刑,也只是夹棍、笞杖、戴枷、凌迟等几种。正如黑格尔写《哲学史讲演录》只留给中国哲学极少的篇幅一样,布瑞安·伊恩斯的处理,也多少使人觉得有点西方中心主义的味道。
  《人类酷刑史》中说:“二十世纪前很久,中国有这样一个名声,那就是中国是一个比其他任何国家的酷刑都离奇精妙的国家,在实践上则极其残酷。”中国古代的医学研究,靠的完全是经验的积累,并没有科学的人体解剖。惟独酷刑,却往往符合人体解剖学原理。鲁迅就曾经说过:“我们是最能研究人体,顺其自然而用之的人民。脖子最细,发明了砍头;膝盖关节能弯,发明了下跪;臀部多肉,又不致命,就发明了打屁股。”〔1〕
  中国酷刑的名目之繁多,手法之残忍,实在令人瞠目结舌,叹为观止。光是死刑,就有凌迟、车裂、斩首、腰斩、剥皮、炮烙、烹煮、抽肠、剖腹等等,至于一般的刑罚,那更是花样百出,哪里有肉割哪里,哪里最脆弱割哪里,包括了劓刑、割舌、墨刑、毁眼、砍手、刖足、宫刑等等。无论死刑还是一般刑罚,都极尽摧残尊严、蹂躏人性之能事。
  中国文明中的圣人教诲,总是极力教导人们尊重抽象的人,尊重人的普遍尊严。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而仁的定义中,最基本的定义是“仁者爱人”。《论语》的“乡党”篇记载,孔子退朝之后回家,发现家里的马厩烧掉了,孔子只是问“伤人乎”,而不问马。孟子更是从“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的“怵惕恻隐之心”出发,把仁爱之心施及于动物。《孟子·梁惠王》记载,齐宣王当朝时,有人牵着一头牛经过朝堂之下,齐宣王见了问:“把牛牵到什么地方去?”那人答:“准备杀了用来祭神。”宣王便说:“把它放了吧!我不忍心看到它颤栗恐惧的样子,这不就像没有犯罪却要送它去死吗?”孟子就此总结说:这正是仁慈的心术。“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然而,这种仁爱之心一旦进入现实的政治操作与制度设计,则往往失去了制约罪行的力量。尤其是儒家的思想在现实的政治操作中教条化、法制化之后,违背儒家伦理的人们常常从同类之中被开除出去,任由酷刑的横行。文明与道德对酷刑的约束力是如此之微弱,以至于任何一次惨无人道的酷刑的施行都可以在维护文明、维护秩序的名义下进行。
  中国古代的酷刑,最大的特点在于以最惨烈的行刑方式,在最公开的场合把最大的痛苦施加于犯罪者身上,以犯罪者最痛苦的受虐来对目睹犯罪者受虐过程的人们发出最严厉的警告。当一个人被判处死刑的时候,死刑的意义便不在于对犯罪者的罪行作出惩罚,而在于对无罪的一切人做出警告。因此,必须让犯罪者最痛苦的死亡过程来威慑一切无罪者。当一个人被判处某种一般刑罚的时候,刑罚的意义也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彻底摧毁犯罪者的尊严与人格,让他永远生活在自己过失的阴影之中,以此威胁一切无罪者。
  以明朝的廷杖为例,廷杖的最大功效,就是彻底摧毁人的尊严。明朝的廷杖,即在大庭广众之下用木棍对罪犯拷掠。执行廷杖的时候,行刑狱吏把犯罪者按倒在地,用麻布把他从肩膀以下绑住,使他不能转动,再把他双足用绳索绑住,由壮士四方牵拽握定,只露出臀部和腿部,接受廷杖。廷杖时,受刑人痛苦难忍,大声哀号,头面撞地,尘土塞满口中,胡须全被磨脱。在延杖制度下,上自宰相,下至平民,没有人能维持人性的尊严。明朝灭亡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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