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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及会计差异分析-第3部分

小说: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及会计差异分析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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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到现在的3年?
【分析】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再调整。
值得说明的是,根据2008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对于旧固定资产应如何确定最低折旧年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基本精神,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生物资产等,可根据适当证据确定新旧程度,再乘上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或摊销年限,来确定剩余的最低折旧或摊销年限。在旧所得税法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国税函【2003】1095号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
五、折旧纳税调整是企业的基本税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生物资产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是企业拥有的合法权利。企业会计核算中选择的折旧年限可能长于或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可对会计核算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不同造成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是一种中性原则,其衡量尺度只能是明确的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一方面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可能纳税调增),同时也要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收到损害(允许纳税调减)。对于,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有规定内容,且不一致的,比如本文讨论的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处理问题,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核算服从税法要求。税务部门对该原则的理解有两个误区。一是重纳税调增轻纳税调减,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纳税调增项目,会计服从税法的纳税调整原则,可谓是深入人心。而对会计同税法不一致的纳税调减项目不少税务部门则视而不见。比如,某项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为10年,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这也属于会计制度同税法规定的差异,一部分观点认为既然税法规定的是最低折旧年限,就不允许企业对会计同税法折旧年限不同进行调整,也是错误的。其实,最低折旧年限是企业拥有的合法权利,无论会计核算选择的折旧年限长于还是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都允许进行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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