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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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区别也和前面所说的那种区别,情况差不多,那里说一种规定属于一
伴事情的概念,但又不被包括在内;这里说物质只是占据空间而不填塞空间。
假如我们停留在斥力的最初规定里,那么这就是斥力使诸一彼此排斥,并且
只是否定地彼此相关的,在这里,这就是说通过虚空的空因而彼此相关。但
是这里使空间保持空虚的又是引力;引力并不以它的原子的关系来填塞空
间,即是说它维持着原子周相互的否定关系。——我们看到康德在这里不知
不觉碰到了藏在事物本性中的东西,因为他恰恰把依据最初的规定归到相反
的力上面去的东西,又归到引力上面去了。正当从事确定两种力的区别之时,
竟出现了一个到另一个的过渡。——于是恰恰相反,物质也应该由于排斥而
填塞空间,从而引力留下来的虚空的空间,也由排斥而消失了。排斥在扬弃
虚空的空间之时,事实上也一并揚弃了原子或诸一的否定关系,即扬弃了原
子或诸一的排斥;也就是排斥被规定为自己的对立物。
对区别这样的抹煞,还又添上了混乱,如在开始时所说过的,康德对这
些对立的力的表述是分析的,应该由其原素引导出来的物质,在全部论说中,
却出现为现成的、组成的了。在表面的力和贯穿的力的定义中,两者都被假
定为运动的力,各种物质由于它们可以这样那样地起作用。——所以它们在
这里被表述为这样的力,即不是物质由于它们而成,而是已经现成的物质仅
仅由于它们而运动。既然这里所说的力,使各种物质互相起作用和运动,那
么,这与作为物质的环节所应有的规定和关系,就完全不是一回事了。
在以后的规定中,向心力和离心力构成与引力和斥力同样的对立。这些
力像是保持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在它们的范围中屹立着一个一,一个中心,
其他的诸一对这个一的所作所为似乎是非为之有的,所以这些力的区别,可
以联系到一个中心的一和对这个一并不固定的其他诸一之间的假定的区别
上。但是在使用这些力来作说明之时(它们为此目的,也和斥力与引力一样,
被认为在量上是成反比例的,以致一个若是增加,则另一个便耍减少)为了
运动现象之就明而假定了它们,所以运动现象及共不相等性也就应当是由这
些力而生。但是只要从这些力的对立中采取对一现象近来的最佳表述,例如
一颗行星在它围绕中心物体的轨道中所具有的不等速,就立刻会看到那里正
充满着混乱,并且不可能把这些力的大小各自分开,以致一个被认为在增加
的力,在说明中也很可以同样被认为在减少,反过来亦是如此:耍使这样的
事明白易晓,需要作一个比此处所能提供的更冗长的阐释;但是必要的东西,
以后将在反比率中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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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客观逻辑 第二部分 大小(量)第一章 量
…
第二部分 大小(量)
我们曾经指出过量与质的区别。质是最初的、直接的规定性,量足对“有”
漠个相关的规定性,是一个不是界限的界限,是绝对与为他之有同一的自为
之有,——是多个的一的排斥,而这个排斥又直接是多个的一的非排斥,是
多个的一的连续。
因为自为之有物现在是这样建立的,不排除它的他物,反倒是在他物中
肯定地继檀自身,这样它便是他有,由于实有在这种连续中重又出现,同时
这个实有的规定性也不再像在单钝的自身关系中那样,不再是实有的某物的
直接规定性,而是建立起来的自身排斥自身,它所具有的自身关系倒不如就
是在另一实有(一个自为之有物)中的规定性;而且由于这些实有同时又是
漠不相关的、反思自身的、无关系的界限,所以规定性一般也是在自身之外,
是一个对自身绝对外在的东西,也是一个同样外在的某物;这样的界限以及
它对内身和某物对它之漠不相关,就构成某物的置的规定性。
首先耍区别纯量和被规定的量,即定量。量最初作为纯量,是回归到自
身的、实在的自为之有,这个自为之有在那里还没有规定性,是牢固的,在
自身中继续自己的无限的统一体。
其次,这个统一体进到了在它那里建立的规定性,就其本身说,这个规
定性同时又不是规定性,或说是外在的规定性。它变为定量。定量是漠不相
关的规定性,即超出并否定自身的规定性;作为这种他有之他有,定量就陷
入无限进展中去了。无限的定量又是扬弃了的、漠不相关的规定性,它是质
的恢复。
第三,定量在质的形式中就是量的比率。定量一般只是超出自己,但是
在比率中,它却超出自己而进入他有,以致它在他有中便有了规定;同时他
有也被建立,是另一定量:于是当前呈现的,便是定量回归到盲身和在他有
中的自身关系。
这种比率还以定量的外在性为基础,彼此相比的定量,是漠不相关的定
量,即是说它们是这样在自身以外具有自身关系的;——因此比率只是质与
量形式的统一。比率的辩证法是比率过渡为辩证的绝对的统一,过渡为尺度。
注释
在某物那里的界限,作为质,本质上就是某物的规定性。但是假如我们
所谓界限,是指量的界限,譬如田亩变更了界限,那么,它在变更以前和以
后都仍然是田亩。反之,假如它的质的界限有了变化,那么,它之所以为田
亩的规定性,也将有变化,它将变为草地、森林等等。——一种较强或较弱
的红色,总还是红色;但是假如它的质变了,它也就不再杠了,它将变为蓝
等等。——大小的规定,作为定量,如以上所显示的,在任何其他例子也都
会出现,因为有一个作为常在不变的东西作基础,这个常任不变的东西对它
所具有的规定性是漠不相关的。
正如在以上所举例子中那样,大小这一名词所指的将是定量(Quantum),
不是量(Quantitat),主要就是为了这个缘故,才必须从外国语文采用这个
名词。
在数学中对大小所给的定义,同样也是指定量。一个大小通常被定义为
可增可减的东西。所谓增是使其较大一些,所谓减是使其较小一些。在这里
包含着一般大小和它自身的区别,所以大小便好像是那种可以改变其大小的
东西,由于定义中使用了本身该下定义的规定,所以这个定义表现得并不高
明。既然定义中必须不用这一规定,那么较多也就必须分解为一种作为肯定
的添加,而较少则分解为一种去掉,同样是一种外在的否定。在定量那里的
变化本性,一般都用实在和否定的这种外在方式来规定自身。因此在那种不
完善的说法里,必须不要误解主要环节所在,即变化的漠不相关;所以,变
化本身的较多较少,以及它对自己的漠不相关,就都包含在它的概念本身之
内了。
第一章 量
…
甲、纯量
量是扬弃了的自为之有;进行排斥的一,对被排除的一只是取否定态度,
过渡为与被排除的一的关系,自身与他物同一,因而失去了它的规定;自为
之有便过渡为吸引。进行排斥的一之绝对冷漠,在这种统一中消融了。但是
这种统一,既包含了这种排斥的一,同时又被内在的排斥所规定,它作为自
己之外的统一,就是和它自身的统一。吸引也就是以这样的方式作为量中的
连续性环所以连续性就是单纯的、与自身同一的自身关系,这种关系不以界
限和排除而中断,但是它并非直接的统一,而是自为之有的诸一的统一。那
里还包含着彼此相外的多,但同时又是一个不曾区别的、不曾中断的东西。
多在连续中建立起来,正如它是自在的那样;多个与那些为他物的东西都是
一,每一个都与另一个相等,因此多就是单纯的、无区别的相等。连续就是
互相外在的自身相等的这个环节,是有区别的指一在与它们有区别的东西中
的自身继续。
因此,大小在连续中就直接具有分立性,——即排斥,正如它现在是量
中的环节那样。——持续性是自身相等,但又是多的自身相等,这个多却不
变为进行排除的东西:只有排斥才将自身相等扩张为连续。分立性因此在它
那一方面是融合的分立性,其诸一不以虚空或否定物为它们的关系,而以自
己的持续性为关系,而且这种自身相等在多中并不间断。
量就是速槁与分立这两个环节的扰一,但是、量之是这一点,首先是以
两个环节之一、即连续的形式,作为自为之有的辩证的结果,这种结果消融
为自身相等的直接性。量本身就是这种单纯的结果,冈为这种结果还没有发
展它的环节,也没有在它那里建立起环节。量之包含这些环节,首先它们是
作为真正是自为之有那样而建立的,这个自为之有就其规定而论,曾经是那
种扬弃自己的自身相关,永久走出自身之外。但是被排斥的叉正是那个自为
之有自己,因此排斥就是那个自为之有生产自身的向前奔流。由于被排斥舍
的同一性的缘故,这种分立就是不同断的连续;由于走出自身之外的缘故,
这种连续不须间断,同时也是多,多仍然是直接在和自身相等之中。
注释一
纯量还没有界限,或说还不是定量;纵然它成了定量,也不由界限而受
限制;它倒不如说是就在于不由界限而受限制,它所具有的自为之有是揚弃
了的。因为分立是在纯量中的环节,所以可以说,在纯量中,量到处都绝对
是一的实在可能性,但是也可以倒过来说一也绝对同样是连续的。
无概念的观念很容易使连续成为联合,即诸一相互外在的关系,一在这
种关系中仍然保持它的冷漠和排他性。但是在一那里又表现出一自在而自力
地自己过渡到吸引,过渡到它的观念性,因此连续性对一不是外在的,而是
属于一的,在一的本质中有了基础。对于诸一说来,连续的外在性就是这个
一般的一,原子论仍然 依附于这种外在性,而离开这种外在性便为表象造成
困难。——另一方面,假如一种形而上学耍想使时间由时间点构成,一般空
间、或首先是线由空间的点构成,面是由线构成,全部空间是由面构成,那
么,数学是会抛弃这种形而上学的;数学不让这样不连续的诸一有效。纵然
数学也这样规定例如,一个面的大小,即这个大小被想像为无限多的线的总
和,这种分立也只是当作暂时的表象,在线的无限多之中已经包含其分立之
揚弃,因为这些线所要构成的空间毕竟是一个有限制的空间。
当斯宾诺莎用下列方式谈到量的时候,他所指的意思是与单纯表象对立
的纯量概念,这对他说来,是问题主要所在:“我们对于量有两种理解,一
是抽象的或表面的量,乃是我们想像的产物;一是作为实体的量,是仅仅从
理智中产生的。如果就出于想像之量而言,则我们将可见到,量是有限的、
可分的,并且是部分所构成的,这是我们所常常做而且容易做的事;反之,
如果就出于理智之量而言,而且就量之被理解为实体而言(但这样做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