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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30部分

小说: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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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假如要使它的判决成为合理的― 必须假定的说法。)但
是在那个案件中,根据有关本案的这些特殊事实,对钢铁公
司的非正义威胁并没有小于公共利益。所以,不能获知泄密
者姓名本来应当侵害了那个公司要求对它造成的非正义威胁
给予适当关切的权利。



      我列出的第六个总问题也是最后一个问题是,(除了参与
选举能决定这些争议问题的政府以外,)公民可否拥有参与某
些明显的政策决定的特殊权利,因为这些决定以一定方式对
他们产生了特殊影响。如我说过的那样,这个问题产生于上
议院对布谢尔案的判决。上议院主张,虽然有必要就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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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版图内的某个特定区域里建一条公路的政府决定举行听证
会,但是听证会不必包括当地居民就相关部门有关全国交通
流量的总设想是不是正确的问题的请问。迪普洛克(Diplock                      )
勋爵用其司法界同僚言词中最有创见的话说道,公平是否要
求给予这些洁问以机会依赖于“所有的情况”,它们包括比如
 “最重要的,观察家对那个洁间会促使他写出将对大臣作出
其决定更有用的报告的可能性都有自己的看法,但是这个可
能性足以正当化由于它的任何一个后续拖延而给从事这项工
作其他各方造成的开支和不便”。其言下之意是,除了某个法
规可能明确提供的程序权利以外,受到公路规划决策特殊影
响的人民不具有在任何一个听证会行程方面的任何特殊程序
权利,因此裁定,以我们想象得到的成本收益社会的风格,
程序提供的东西完全是一个成本收益政策考虑的问题。
      本文前面各节的论证没有提到迪普洛克勋爵论证的缺
陷:除非我们相信,假如政府将建造一条不明智的公路,因
为它依靠了不准确的交通流量预测,那么它将对因那条公路
而不便的人们施行一个非正义的法令。但是,一条不明智的
公路难道是一个非正义的法令吗?假定无人拥有不准建造这
条公路的权利,尽管建造它原本是错的,即使这样做从政策
上讲是明智的也是如此。于是假定,既然要建一条公路的慎
重决定― 已知按照功利主义理由该决定不能得到正当化―
是一个非正义的法令并且对由此而遭受损失的每个人都造成
了道德伤害,那么按照功利主义理由无法正当化的要建一条
公路的错误决定也是一个非正义的法令,尽管其非正义性不
甚严重。那个论证试图依赖于同以下陈述的某个类比:对无
辜者错误地作出有罪判决是一个非正义的法令,虽然其严重
性不如故意的陷害。但是这个比较是无效的,因为以下说法
是没有意义的:至少在我们可以说人们拥有不犯罪便不受惩
罚的权利的意义上,人们拥有获得精确的功利主义算法提供
给他们的东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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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但是眼下这个论证的错误比那还要严重得多,因为即使
我们假定由于其政策算法方面犯了错误,政府侵害了每一个
公民的权利,那个论证也是失败的。迪普洛克勋爵假定的是,
即使公众由于某个公路决定而导致总体损失,但是,较之于
以更加昂贵的程序获得收益,采取这种承担了更大风险的错
误决定而非其他决定,仍将有益于公众。一切都依赖于增加
的程序成本― 比如允许对全国计划的每一个方面作局部检
验― 是否抵得上在实际设计该计划中所获得的收益,而这些
收益事先有可能产生。假如它们抵不上,那么,只有通过事
后认识才明白的事实― 更昂贵的程序会实际地产生更优质
的计划―不能证明,那个程序未得到遵循使公民失去了依据
效用原则本应作出的选择。对事先效用的最好判断本当促使
人们采用风险更大、效果更差的廉价程序,而不是带来更多
机会的正确但更昂贵的程序。在那个案件中,不允许洁问的
决定赋予公民依当前假说本来就有资格去拥有的东西:该决
定最大化了平均预期效用。所以,它不曾错误地侵害他们断
言的去拥有效用更大、本当拥有的东西的权利,即使在这个
事件中它造了一条不符合效用原则、本该谴责的公路也是如
此。当然,关于更昂贵的程序是不是抵得上成本的决定本身
是一个政策决定。但是出现在“红皮书”中的那些数字实际
上是错的这个事实并不表明,即使从事后考虑,更昂贵的程
序本当是更好的。迪普洛克的意思是,第二个决策应由正被
质疑的行政机构即政府作出,而不是由法院来作出。
      无论如何,如果得出以下结论,关于行政机构应当采纳
什么程序的判断总是或必然地是一个不得由法院过问的次一
级的政策决定,那将严重地误解了这个意思。在有争议的“马
修斯诉埃尔德里奇”【 424U 。 5 。 319 ( 1976              )〕案中,美国
联邦最高法院被要求去决定,在没有举行符合正当程序的证
据听证会的情况下,美国政府可否中止某人的社会保险金。
该法院说,关于一个听证会是否必要的决定依赖于三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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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受官方行为影响的私人利益;第二,通过被采用
      的程序错误剥夺这样的利益的风险,以及附加的或附属的程
      序保护的任何可能价值;第三,政府利益,包括有关职能、
      附加的或附属的程序要求承担的财政负担和行政负担。
      针对第三个因素,该法院注意到,假如正当程序条款被
解释为当保险金被取消时要求举行听证会,那么代理机构将
被迫遭受的任何一笔附加开支都来自有益于其他社会保险领
受者的基金。基于它提出的这些试验,它判定,在任何一个
人的社会保险金被中止之前,国会无需举行司法听证会。
      虽然从司法修辞学表面辞令很难说一个特殊试验是否意
指带有功利主义风格的庸俗成本收益算法(如我们在前面研
究“D     诉英国全国儿童保护协会”案时在戴维斯言论中看到
的那样),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这里的用语的确很像迪普
洛克在布谢尔案中的用语,并且它被一些法律解释者解释为
呼吁一个直截了当的功利主义分析〔 ”〕。如果那是正确的
解释,那么该法院在提出它的试验是美国宪法要求的试验的
过程中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国会曾经具体规定谁有资格获
得这些保险金,而国会指定的这些人拥有应当获得这些保险
金的权利。因此,当他们被错误地剥夺了保险金的时候,在
对这些人构成的伤害中,存在着一个非正义因素,存在着用
任何功利主义算法都无法捕获的一个非正义因素,甚至存在
着一个世故的非正义因素,它产生了关于昂贵的程序的先行
价值问题。那是布谢尔案和马修斯案的重要差异。没有一个
人具有反对将在地图上标出的某地点建一条公路的权利,但
是人民的确拥有应当获得国会(明智地或不明智地)提供给
他们的保险金的权利。因此,后一个案件的任何一个行政判
断中都存在着既是赤裸裸的伤害又是道德伤害的风险。这个
风险没有出现于前一个案件中,而在这里效用是不适用的。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修斯案中的判
决必然地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在这个案件中― 不同于在刑事
诉讼案件中― 并没有面临一个严峻选择:一边是根本没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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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权利,另一边是具有无论付出多大代价都不可让与的某个
特殊程序权利。在法庭上,行政诉讼参与者具有与诉讼当事
人同等的一般程序权利,因为这些权利在第一个情况中是政
治权利。人民拥有这样的权利,通过运用为检验他们的实体
性权利而设计的某些程序,对于在剥夺他们具有的权利的任
何一个案件中的非正义因素都应当给予考虑并给予适当的掂
量。但是它并不自动地导致他们享有或不享有针对某个特殊
领域或机构的听证的权利。那依赖于大量因素,显然包括法
院在马修斯案中提到的那些因素。法院的错误不是在于考虑
了那些相关因素,而是在于提出了以下假定:假如保险金领
受者的给付被中止―假如那是对法院说明的正确解释― 他
遭受伤害的范围仅仅包括赤裸裸的伤害。保险金领受人一方
必须对道德风险伤害作出适当掂量,虽然其结果很可能仍然
倾向于否决一个充分的司法听证会。
      在审理如马修斯案这样的案件中,因为摆在法院面前的
问题是原则的问题,它要求对是否实现了对道德伤害风险给
予前后一致评估的权利予以裁决,所以它是一个判决的适当
性问题,法院简单地交由代理机构去判决那个问题将是错的,
虽然以专家知识为由,这个问题最关键的组成部分可以交由
代理机构去判决。这一点再一次使得马修斯案不同于布谢尔
案。在后面这个案件中,程序问题本身与有关普通政策判决
的其他问题结合在一起,与不明确的应得权利问题结合在一
起。把政策问题委托给政府而非法院的总体制度框架把程序
问题委托给了代理机构。在马修斯案中,存在着一个鲜明的
原则问题,假如法院没有信誓旦旦地声称它们的责任在于说
出什么是人民的根本权利,那么法院便无法推托那个问题。
      不过,我们现在必须问的是,就行政代理机构和其他团
体来说,除了我们在本文中一直关注的主题― 实质性非正义
风险― 以外,是不是存在着支持昂贵程序的其他论证。在最
近出版的一部讨论宪法的重要论著中,劳伦斯*                          特莱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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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Laurence Tribe    )区分了在马修斯案这样的案件中支持美国
宪法正当程序要求原则的两个不同理由。他说,从字面意义
上讲,这些要求可以被理解为刺激了程序的正当化,因为它
们提高了根本的实体性审判的精确性;或者从内在的本质意
义上讲,当政府以把一些人筛选出来的方式行事的时候,可
以理解为人民具有的独立于程序对最终结果可能产生的任何
影响的某种权利。依他的说法,后一个解释申明了两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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