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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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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解为人民具有的独立于程序对最终结果可能产生的任何
影响的某种权利。依他的说法,后一个解释申明了两种权利:
           被告知的权利和被告知何以如此的权利,这两项权利从
      分析意义上讲区分于对一个不同结果提供保证的权利;相互
      交换着的这些权利表达了这样一个墓本观念:作为一个人,
      而不是作为一个物,至少应当就对有关事情的处置与其商议”
      一因为当政府以把身份明确的某些个人筛选出来的方式―
      这种方式很可能以对特定人的假定为前提―行事的时候,它
      就得对亲自[向当事人]告知该决定而不是简单处理了事给
      予特别关注。〔 12    〕
      特莱伯注意到,与第二个解释相比,该法院的实际判决
似乎更符合他自己提出的有关正当程序要求的两个解释中的
第一个,他解释说,也许是因为该法院没有注意到这个区分。
      这个分析具有无可辩驳的重要性。但是我们应当对“特
别关注”的所指对象给予一定关注。它无法表示为要求简单
地关注赤裸裸的伤害的某个或许被忽视的方面。因为虽然在
没有他们参与的情况下暗中作出判决时,人们大多会更加在
意不利判决,但这是任何适当的功利主义算法都能测出的那
种伤害,而不是以下决定的理由:是否应当举行听证会不应
当以这样的算法为根据。无论如何,值得怀疑的是,那种赤
裸裸的伤害在重要性上是否超过了给其他社会保险金领受者
带来的损失,或者超过了给其他联邦福利计划领受者带来的
损失,后者最终将承受昂贵的听证会费用。
      所以,“特别关注”的事应当是某个道德伤害的事实或风
险,而不只是一类特殊的赤裸裸的伤害。但是这不可能仅仅
是实质性非正义的风险,因为那是受到程序要求的字面解释
关注的伤害。内在解释指出了道德伤害的一种不同形式。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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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么它是什么呢?与人商议而非对其简单处置了事的说法,把
他们视为人而非物来对待的说法,在这里都是于事无补的,
因为这些说法一般属于政治理论。因为它没有说明暗中判决
的明确伤害何以不仅仅是赤裸裸的伤害,而关于处理办法即
把人视为人来对待的命题至多是论证的结论而不是前提。这
些说法没有一个指向以下事实:判决是有关特殊个体的判决,
而不是有关得到许多帮助的一大群人的判决。
      我们必须去了解造成如此差异的原因。这些段落的惟一
观点是,针对极少数几个人的判决“很可能以对特定人的假
定为前提”。但是这一观点使我们回到了精确性问题。因为它
认为道德伤害取决于对有或没有特殊资格的判断,并且只要
判断错误,无需进一步论证,便可以视为道德伤害。
      所以,想要确立区分于非精确性问题的道德伤害的相关
主题,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也许特莱伯只是认为,宪法正
当程序要求是正当的,因为不精确的行政判决既造成了赤裸
裸的伤害,也造成了道德伤害,在那样的情况下,他的意思
是,不要求在正当程序的字面含义方面和内在本质方面作出
区分,而要求在字面含义的内部作出区分,要求关注保护一
种道德伤害的重要性,那种伤害超出了成本收益的功利主义
算法的范围。
      不过我们的确至少有这样的直觉:程序诉讼中存在的问
题甚至比那种道德伤害问题更加严重。假定一个人因犯了我
们绝对肯定他犯下的罪而受到了惩罚,但是没有经过任何审
判。我们感到他遭受了不公正,不过这并不能导出以下结论:
这与他无辜而遭受有罪判决的风险有很大关系。因为我们肯
定那个风险实际上并不存在。毫无疑问,我们的非正义感与
这样一个观念相联系:在社会正式得出关于他们的某种结论
之前,人民必须被告知那些结论。但是这些结论必须是对他
们不利的事情。也许以下说法怎么强调都不会过分:它必须
是使他们的道德名誉受损的事情。约翰*  麦基(John Mack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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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区分过道德的两种含义,这里我采用的是其广义的解释
  〔’3    ]。那将说明公民权利剥夺法的法理和法规,也就是
说,那些法不符合宪法,因为它们是对被指定的个人或团体
之罪的立法裁决,而非司法裁决。
      与实质性非正义的风险不同,什么道德伤害存在于这些
单方面的有罪判决之中但未影响到受到惩罚的个体仍然是一
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个问题很大,不宜在此讨论。不过布
谢尔案涉及的公路听证会显然不存在任何这样的道德伤害问
题。在判决社会保险金的案件中,或许存在着更多的争论余
地。不过那的确得依赖于基于或暗示了那种判决的理由。

第4 章非暴力反抗和核抗议



      关于非暴力反抗的这个讨论稿原来是为在波恩举行的由
德国社会民主党组织的有关该主题的一次大会准备的。对于
大多数德国读者来说,这是一个新观念。他们知道,在英美
传统中,非暴力反抗已经得到了详尽的讨论。于是,我被要
求描述这个讨论在英美的情形。实际上,这个观念的历史在
这两个国家多少有所不同。美国经历了一系列漫长的政治分
裂,那些分裂使合法性两难变得特别尖锐。奴隶制是产生哲
学文献和国民争论的第一个焦点。南北战争之前,国会颁布
过《 逃亡奴隶法案》 ,它使北方人帮助逃亡奴隶躲避奴隶
追捕者的做法成为一项罪名;许多人违反了那个法案,因为
良知不允许他们去服从它。宗教教派产生了第二个且极其不
同的服从危机。例如,耶和华见证人教派禁止其信徒向国旗
敬礼,而许多州的法律要求在校学生以向美国国旗敬礼来开
始每一天。耶和华见证人教派拒绝服从这个法律导致了美国
宪法史上几个最重要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但是它们的法令
首先被理解并且判断为非暴力反抗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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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人肯定熟悉发生在美国的更晚近的反抗事件。享誉
世界的马丁*  路德*       金(Martin Luther King ; Jr 。        )领导了一
场反对种族隔离法的非暴力抵抗运动,那个法令曾经使奴隶
制度在南北战争结束一个世纪之后得以继续维持下去。这场
民权运动融人且汇聚成一股抵制美国侵略越南的洪流,而那
场战争则谱写了美国历史上几个最充满暴力的非暴力反抗的
篇章,并且产生了关于那个话题的许多最有意思的哲学文献。
      近期的英国非暴力反抗历史要逊色得多。人们可以想到
伯特兰*    罗素(Bertrand       Russell   )因反战而坐牢。再往前,
人们可以想到那些鼓吹妇女参政的女性,想到劳工运动的早
期岁月。但是这些事件都没有导致关于非暴力反抗原则的任
何持久的国民争论;无论如何,关于原则的争论在英国并不
多见,也与英国人的生活方式和政治气氛不怎么相容。不过,
就在现在,在美国核武器是否应当在欧洲部署这样一个既令
人烦恼又极可怕的问题上,与其他欧洲国家和美国一样,英
国有了一个新的非暴力反抗的机会。我刚才提到的许多哲学
文献似乎只是停留在术语层面。政治哲学家极为关注非暴力
反抗的定义,对它如何不同于出于其他政治动机的刑事犯罪
活动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然而,这些做法都只是纠缠于
一些表面术语。它们的目标在于发现在不同情况下不同种类
的法令的不同道德品质差异。差异在表面上是至关重要的;
不过在实际决定和判断的狂热中,除非差异越铭记于我们用
来认识政治世界的理论中,我们将把有关它们的见解抛诸脑
后。
      无论我们想要在那个一般范畴内部作出什么样进一步的
区分,非暴力反抗都迥异于由自私、愤怒、残酷或疯狂引起
的普通犯罪活动。它也不同于内战,这一点更容易被人忽视。
内战是在一国领土范围以内发生的,当某团体挑战政府的合
法性或者政治社会某些部门的合法性的时候,便会发生内战。
而非暴力反抗涉及的是不以如此根本方式挑战权威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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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他们不自认为― 也不要求别人把自己看成― 正在寻求
任何根本分裂或宪政重构。他们接受政府和政治社会的根本
合法性;他们与其说要挑战不如说要履行其作为公民的义务。
      假如我们以那个一般方式来思考非暴力反抗,而抽象于
我将作出的进一步区分,那么我们可以说出30                   年以前我们未
曾说出的话:美国人承认,非暴力反抗在其社会政治文化中
占有一个合法的纵使非正规的地位。现在很少有美国人为20
世纪60     年代民权运动和反战运动感到痛惜或悔恨了。至少在
回顾这些事件的时候,处于政治中心的人们和政治左派们都
给了这些最著名的非暴力反抗事件良好的评价。
      他们承认,这些行动的确具有社会集体的道德意义。在
美国,非暴力反抗不再是一个可怕的观念。



      那么,我们想要一种什么样的非暴力反抗理论呢?假如
我们希望它是健全的而非空洞的,那么我们就得避免一条诱
人的捷径。非暴力反抗是我们的政治经验的一大特征,不是
因为有些人是好人,而另一些人是坏蛋,也不是因为有些人
聪明绝顶,而另一些人愚昧无知;而是因为我们对一些极严
肃的政治道德问题和政治策略问题存在着意见分歧,有时这
些分歧是如此深刻,以至于具有鲜明正义感的独立的人们便
把它以某个方式表现了出来。所以,假如一个非暴力反抗理
论仅仅宣称人民有权利反抗邪恶的或愚蠢的法律和判决,反
抗的正确性直接来自法律的邪恶性,那么这样的理论是无用
的。几乎所有的人都会同意,假如一个特定判决是极其邪恶
的,那么人民应当反杭它。但是这个同意在特定而具体的案
件中是无价值的,因为人民接着将就那个法律是不是邪恶的
产生分歧。
      我们必须接受一个更艰难的任务。我们必须试着提出这
样一个非暴力反抗理论,即使面临针对被反抗的法律的智慧

                                                    …   145   –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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