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选集(六卷全)_毛泽东选集第六-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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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任务无疑是困难而复杂的,是没有先例的。
毛主席评论说,斯大林说:“苏维埃政权当时必得在所谓‘空地上’创造新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这个任务无疑是困难而复杂的,是没有先例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已经产生了科学的社会主义思想,但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建立起来的。在创造这种新的经济形式方面,任务困难和复杂,我们与苏联是一样的。但是我们是有先例的,有苏联成功的和失败的经验可供借鉴。我们应该比他们搞得更好一点,如果搞糟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的用处就不多了。
毛主席评论说,斯大林提出计划经济是与无政府状态相对立的。他又说计划法则与政策是有区别的,这很好。
斯大林说,有人说国民经济有计划的(按比例的)发展的必然性,使苏维埃政权有可能来消灭现存的经济法则和创造新的经济法则。这是完全不对的。不能把我们的各个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跟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客观经济法则混为一谈。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它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使我们的计划机关有可能去正确地计划社会生产。但是,不能把可能同现实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就必须研究这个经济法则,必须掌握它,必须学会熟练地运用它,必须制定出能完全反映这个法则的要求的计划。
毛主席评论说,这一段是第一章的中心。斯大林这段话说得很好。他说:“不能把我们的各个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跟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客观经济法则混为一谈”;又说:“不能把可能同现实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就必须研究这个经济法则,必须掌握它,必须学会熟练地运用它,必须制定出能完全反映这个法则的要求的计划。”
斯大林在这里说“必须制定出能完全反映这个法则的要求的计划”,就是说主观计划要力求适合客观原则,但他只提出了问题,没有展开论述,可能他自己也不太清楚。
斯大林指出:“不能说,我们的各个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都完全反映出这个经济法则的要求。”说没有“完全反映”,在他的心目中,认为苏联的计划是基本上反映了客观法则的要求的。他们的计划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究竟达到了什么程度?这个问题值得研究。如重工业与轻工业的关系、农业问题,未完全反映,他就吃了这个亏。为什么他们不两条腿走路?为什么他们的工农业关系、轻重工业关系一直没有处理好?他们对发展重工业过分强调,对发展轻工业和农业一向不重视,直到现在,他们的商品供应还很紧张,使人民不能从建设中看到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结合。这是一条腿走路,一条腿长,一条腿短,手扶拐杖,比较偏颇。重工业内部的关系,他们说钢是基础,机器是心脏,煤是粮食,把这些平列起来,没有找到矛盾的主要方面。没有群众,没有政治,只讲技术,只要专,又是一条腿。
我们的计划工作是否研究了、掌握了、熟练地运用了客观规律的要求呢?我们搞过计划,也有经验教训。当然,成绩是主要的,是第一位的,缺点是第二位的。但是缺点也确实不少。大家还记得,我们过去一段时间内,曾经是一个风潮煤多了,一个风潮糖多了,又一个风潮钢铁多了,过不了多久又都说少了。上月说多,下月说少,心中烦闷,不知如何是好。看来,还不能说我们过去是完全正确地计划生产的,不能说我们过去的计划完全反映了客观规律的要求,不能说我们的计划工作过去已经认真研究了、充分掌握了、熟练运用了客观规律。
计划机关是什么?是中央委员会,是大区和省、市、自治区,各级都是计划机关,不只计委、经委是计划机关。计划要靠全党来搞,靠大家来搞。计划有可能搞好,有可能搞不好。正像斯大林说的,可能和现实不能混为一谈。要把可能变成现实,就必须认真研究客观经济规律,必须学会熟练地运用客观经济规律,力求制定出能够正确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计划。
我们现在的提法是: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前提下,发展工业和发展农业同时并举,以及其他几个同时并举。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我们又提出,工业内部,以钢为纲;农业内部,以粮为纲;其他按比例发展。这个辩证法,我们也只是最近摸到的。没有钢,就没有机器。有了钢,就能够有机器;有了钢,煤、电、石油、运输、海陆空,就都好办了。钢铁赔钱,一是学费,一是支援国家建设。斯大林只提出了问题,没有回答问题。他也没有提出主要矛盾和抓主要矛盾。我们现在的这一套东西,是有一个形成过程和发展过程的。
有成绩和缺点的比较,有正确和错误的比较,有中国和苏联的比较,促使我们在一九五六年提出了十大关系、多快好省、“促进委员会”、建设社会主义两种方法的问题,还搞了一个“农业发展纲要四十条”。接着出现了一个跃进。不久发生了反“冒进”。经过整风反右,一九五七年底又开始出现了一个全国规模的大跃进。经过曲折,得到了“马鞍形”的教训,在南宁会议、成都会议上,大家动脑筋,想办法,找到了一条路,叫做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农业发展纲要四十条”,也是大家动脑筋想出来的。实行过程中也有曲折,一时说灵,一时说不灵,归根到底还是灵,正在逐步实现。
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是不是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反映得比较完全,还是反映得不够好呢?看来,我们现在的这一套是比较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客观规律的。
客观过程的发展是不断前进的,人们对客观过程发展的认识也是不断提高的。客观过程中的矛盾,不发展到一定时候,没有充分暴露出来,还不能完全反映到人们的头脑中来,因此人们也就不能很好地认识它,理解它。例如,我们工业搞了八年,不晓得以钢为纲,今年九月,才抓住了以钢为纲,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这个辩证法也是最近才摸到的,过去是不认识、不理解的。大中小并举以大为纲,中央和地方并举以中央为纲,大和中央,是这两对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一元论,不是多元论,多种矛盾中抓住了主要矛盾,主要矛盾中又抓住了主要方面,或者说抓住了主导方面,就能够把一切带动起来。
斯大林指出,有人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发生作用的若干经济法则,连价值法则也在内,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造过的”,或者甚至是“根本改造过的”法则。这也是不对的。法则不能“改造”,尤其不能“根本改造”。“改造”法则的论点,就是“消灭”和“制定”法则这种不正确公式的残余。可以限制这些或那些经济法则发生作用的范围,可以防止它们发生的破坏作用(当然,如果有的话),但是不能“改造”或“消灭”法则。
毛主席评论说,斯大林说消灭、创造规律的提法是不对的。之所以不对,是把客观规律和法律混为一谈,把客观规律和计划混为一谈。他们不懂得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是作为资本主义竞争和无政府状态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在资本主义那里无政府,在社会主义这里有政府。
二、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问题
毛主席说,第二、三章讲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你们有什么意见?我相当赞成其中的许多观点。把这些问题讲清楚,很有必要。
斯大林说,苏联某些同志断定说,党在我国取得了政权并把生产资料收归国有以后,还保存商品生产,是作得不对的,应当消除商品生产。他们引了恩格斯如下的话来作证明:“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那么商品生产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随之消除。”(见《反杜林论》)这些同志大错特错。恩格斯的这段话没有明确指出,究竟是一切还是一部分生产资料转归全民所有。在《反杜林论》的另一个地方,恩格斯讲到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讲到占有“生产资料的全部总和”。不是把一部分生产资料收归国有,而是把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不仅把工业中的生产资料,而且也把农业中的生产资料都转归全民所有。恩格斯认为,在这样的国家中,在把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同时,还应该消除商品生产。这当然是正确的。
毛主席评论说,这一段分析的对。斯大林对恩格斯的公式的分析是正确的。斯大林说,在恩格斯的公式中所指的,“不是把一部分生产资料收归国有,而是把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即不仅把工业中的生产资料,而且也把农业中的生产资料都转归全民所有”,“恩格斯认为,在这样的国家中,在把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同时,还应该消除商品生产”。
我们的人民公社,现在是集体所有制,究竟是扩大自然经济,还是扩大商品经济?或是两者都要扩大?现在,在有些人看来,人民公社经济主要是自然经济。他们认为人民公社只有自给自足,才是有名誉的,如果进行商品生产,就是不名誉的。这种看法是不对的。
人民公社是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组织,有条件实行以粮为纲,发展多种经营,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和发展工业同时并举。人民公社应该按照满足社会需要的原则,有计划地从两方面发展生产,既要大大发展直接满足本公社需要的自给性生产,又要尽可能广泛地发展为国家、为其他公社所需要的商品性生产。通过商品交换,既可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又可以换回等价物资,满足公社生产上和社员生活上日益增长的需要。如果公社只搞自给性生产,不搞商品生产,不进行商品交换,农民不把粮食等农产品和工人生产的工业品交换,那么工人怎么能有饭吃,农民怎么能够有衣穿,怎么能够得到拖拉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如果公社不把自己多余的产品卖给国家,卖给其他公社,怎么能够得到货币收入,哪里有钱分给社员?京、津、沪郊区农村之所以比较富裕,是因为这些地方商品生产比较发展,商品交换比较发达。社会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社员的需要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公社的生产不可太单调,不能只生产自己需要的东西。在发展自给性生产的同时,要多搞商品生产,要尽可能多地生产能够交换的东西,向全省、全国、全世界交换。当然,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要把国家和公社的商品交换,纳入计划的轨道,要逐步推广合同制度。
现在我们有些人大有消灭商品生产之势,一提商品生产就发愁,觉得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他们向往共产主义,倾向不要商业了,至少有几十万人想不要商业了。我们有些号称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家表现得更“左”,主张现在就消灭商品生产,实行产品调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是违反客观规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