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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部分

中国思想通史 第二卷-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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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他敢于公然揭出道家的旗帜,不但问孔刺孟,而且对于“正宗”的全盘
思想,“订其真伪,辨其虚实”,而揭发其“是反为非,虚转为实”的欺骗
本质。毫无疑义地这是对于思想统制的英勇的抗争,是对于“正宗”的大胆
的反击。仅就他在武帝以来一统“法度”之外,独立地创成一家之言而论,
也可以看出他的斗争精神和人民性思想的端绪。
复次,“异端”之名虽起于东汉初叶,而反抗思想统制,自贰于“正宗”
的“异端思想”,则自武帝以来未尝中断,远之如汉代司马迁的反抗思想,
次之为桓宽监铁论的暴露思想,最后为通贯两汉的经古文学派反今文“正宗”
的积极传统,都具备着鲜明的“异端”色彩。此事有关于王充的思想渊源,
茲更分别说朋于下:
第一,王充对司马迁的赞扬将在后面详说,他对桓宽有这样的赞语:“两
刃相割,利钝乃知,二论相订,是非乃见。是故??桓宽之监铁论??之类
也。”(案书篇)至于他宗左氏而不宗公羊,是古文而非今文,自刘光汉以来
已成定论。所余的问题则为:王充为什么具有一般的经古文学的性格及其对
经今文学斗争的思想。关于此事,我们认为,这是依据着一般中世纪思想史
上“正宗”与“异端”之争。但这不是说凡经今古文学之争都是这样,相反
地,后来经今古文之争的外表虽表现为儒家经典的解释,而争论的实质则为
在中世纪王权的思想统制夹缝里争取合法的地位。
第二,汉代的经古文学家,由于“经学偶像”的约束,有着种种的缺点。
例如,只敢准诸神圣的教条以争思想的“邪正”,而不敢本之客观的事理以
争思想的“是非”,只以取得“正宗”博士官的合法地位为满足,而没有否
定现实黑暗的变革思想;及其未流,更不惜推演谶纬及其天人感应之说,以
求容媚于王权,丧失了自别于论敌(经今文学家)的理论特点。然而,统观大
体,两汉思想史上的经今古文学之争,仍然具有着中古“正宗”与“异端”
相争的意味,仍然表现着“正宗”与“异端”相对立的基本特征;这一相互
訾应的进程,从经学的内部斗争出发,终于循着由量变质的原理,导出了经
学自己的炸裂,王充公然从道家的世界观上批判了整个的儒家,从而更明确
地显示出思想史以“正宗”与“异端”、唯心与唯物的对立或斗争为具发展
规律。
最后,除了一般的经古文学的传统为王充所承借所发展而外,在王莽与
光武之际,尚有郑兴、尹敏与桓谭等“非毁俗儒”“尤好舌学”的反谶纬思
想,这对于王充尤有直接的影响与启示。茲分别言
其生乎行事与思想概略如下:
郑兴(字少赣,河南开封人)是从今文派转人古文派的经学家。
所以范书本传说他“少学公羊春秋,晚善左氏傅,遂积精深思,通达其
旨”。在王莽天凤年间,刘歆美其才,“使撰条例章句驯诂,及校三统历。”
更始立,为长史合。光武建武六年,为太中大夫;九年,坐“私买奴婢”,
出为莲勺令,旋去任卒于家。
郑兴的学术,据本博所记:“好古学,尤明左氏周官,是于历数,自杜
林桓谭卫宏之属,莫不斟酌焉。世言左氏者多祖兴,而贾达自传其父业,故
有郑贾之学。”东汉初叶的古文学派,如前所述,多受天人感应说的影响,
郑兴也未能免俗。例如建武七年三月晦日食,他上疏说:
“春秋以天反时为灾,地反物为妖,人反德为乱,乱则妖灾生。
往年以来,谪咎连见,意者执事颇有阙焉。??夫国无善政则谪见,
日月变咎之来,不可不慎,其要在因人之心,择人处位也。??今
年正月繁霜,自尔以来,率多寒日,此亦急咎之罚。天于贤圣之君,
犹慈父之于孝子也,丁宁申戒,欲其反政,故灾变仍见,此乃国之
福也。”(后汉书卷六六本传)
似此,以日食天降谪咎,欲人君反政,与令文家的思想殊无二致。但郑
兴的思想仍有矛盾。此矛盾表现于他主张有神论而不信谶纬说。本传说:
“帝(光武)尝问兴郊祀事曰:‘吾欲以谶断之,何如?’兴对
曰:‘臣不为谶。’帝怒曰:‘卿之不为谶,非之邪?”兴惶恐曰:
‘臣于书有所未学,而无所非也。’帝意乃解。兴数言政事,依经
守义,文章温雅,然以不善谶,故不能任。??兴去莲勺后,遂不
复仕。??三公连辟,不肯应,卒于家。”
生于谶纬“正宗”统洽的王朝而自称“臣不为谶”,明为“异端”思想。
至于他的思想的自相矛盾,与他在皇帝面前不敢自认“非谶”,则是东汉“异
端”思想初期阶段的性儒表现。但从他“三公速辟不肯应”的消极不合作与
“以不善谶故不能任”的被黜斥看来,已经说明了“异端”思想的悲剧运命。
尹敏(字幼季,南阳堵阳人)少为诸生,初习欧阳尚书,后受古文,兼善
毛诗、谷梁、左氏春秋。建武二年待诏公车,拜郎中,辟大司空府;后三迁
长陵会。尹敏与班彪亲善,每相遇辄日旰忘食,夜分不寝,自以为钟期伯牙,
庄周惠施之相得。水平五年,诏书捕男子周虑,虑素善于敏,敏坐系免官;
十一年除郎中,迁谏议大夫,卒于家。
尹敏的思想态度略同于郑兴,他相信天人感应之说;所以建武二年他曾
上疏,陈洪范消灾之术。但也不信图谶。本传记:
“帝(光武)以敏博通经记,令校图谶,??敏对曰:‘谶书非
圣人所作,其中多近鄙别字,颇类世俗之辞,恐疑误后生。’帝不
纳。敏因其阙文,增之曰:‘君无口,为汉辅。’帝见而怪之,召
敏问其故,敏对曰:‘臣见前人增损图书,敢不自量,窃幸万一。’
帝深非之;虽竟不罪,而亦从此沈滞。”(后汉书卷一九上)
尹敏的“异端”思想,表现出对于神学的讽刺,与郑兴以“逊辞”获免
的态度,形式虽有不同,然也不免于“从此沈滞”。尤其永平五年因友人周
虑事件入狱,及出叹曰:“喑聋之徒,真世之有道者比,何谓(刘■校:“谓”
当作“为”)察察而遇斯患乎!”此寥寥数语,已经活现出了初期“异端”的
悲剧。
综观郑兴与尹敏的思想成就,均颇贫乏,只不过对于王室御用的神学“正
宗”显示出了若干的离心倾向。但对于“正宗”的离心力的出现,则正是“异
端”思想的初步;其思想史上的价值并不能因其量少而降低。此一新的思想
趋势,在桓谭那里,可以看出较为展开的成就。
桓谭(字君山),好音律,善鼓琴,博学多通,对天文学更有研究,主谭
天说;又遍习五经,皆训诂大义,不为章句,尤好古学,数从刘歆扬雄辩析
疑义;性嗜倡乐,简易不修威仪,而熹非毁俗儒,由是多见排抵。哀平间,
位不过郎。新莽之际,儒者莫不称引符命以求容媚,谭独自守默然无言。光
武朝,官给事中,后以反对谶纬,光武目为非圣无法,将下处斩,谭叩头流
血,良久乃得解。出为六安郡丞,意忽忽不乐,病卒于道,时年七十余。著
有新论二十九篇。
桓谭的新论已佚,章怀太子后汉书桓谭传注中还保存了新论的全部篇
目:
“新论一曰本造,二王霸,三求辅,四言体,五见徽,六谴非,
七启寤,八祛蔽,九正经,十识通,十一离事,十二道赋,十三辨
惑,十四述策,十五闵友,十六琴道。闵友琴道各一篇,余并有上
下。东观记曰:光武读之,敕言卷大,令皆别为上下,凡二十九篇。”
这一论著,就谴非、启寤、祛蔽、正经、辨惑等篇目看来,显然富有火
药气味,王充在论衡一书中更明白地揭出这一论著的战斗性与批判性:
“桓君山作新论,论世间事,辨昭然否,虚妄之言,伪饰之辞,
莫不证定。”(超奇篇)
“世间为文者众矣,是非不分,然否不定,桓君山论之,可谓
得实矣。”(定贤篇)
这种辩昭然否、证定虚妄伪饰之辞的议论,虽因全书已佚而无可详征,
但我们仍可从残存的材料中窥见其断片。
“余与刘子骏言养性无益,其兄子伯生曰:‘天生杀人药,、
必有生人药也。’余曰:‘钩藤不与人相宜,故食则死,非为杀人
生也。譬若巴豆毒鱼,誉石贼鼠,桂书獭,杏核杀猪,天非故为作
也’。”(太平御览卷九百九十药部)
这里提出的“天非故为作”,实是反对神学目的论的重要命题,其意即
为万物自生,而非“天”所故生。这一命题中所表现的哲学观点和王充是很
接近的。我们再结合下一条材料来看:
“天下有鹳鸟,郡国皆食之,三辅俗,独不敢取之,取或雷震
霹雳起,原夫天岂独右此鸟?其杀取时适与雷遇耳。”(太平御览卷
十三天部,又卷九百二十五羽族部)
据此,桓谭显然是否定“天”有独右鹳鸟的意志,认为雷震霹雳起与杀
取鹳鸟二事的同时发生,不过是事之偶合,不足以证明天意使之然,这些观
点,都表明桓谭是倾向唯物主义的。此外,我们还可以我到桓谭反对神仙方
术的一些断片:
“刘子骏信方士虚言,谓神仙可学,余见其庭下有大榆树,久
老剥折,指谓曰:‘彼树无情,然犹朽蠹,人虽愿爱养,何能使不
衰?’”(艺文类聚卷八十八木部)
“余与刘伯师夜坐,灯中脂炷爋秃将灭,余谓伯师曰:‘人衰
老亦如彼秃炷矣!’伯师曰:‘人衰老应自续。’余曰:‘益性可
使白发更生黑,至寿极亦死耳!’”(太平御览卷八百七十天部)“曲
阳侯近方士西门君惠,从其学却老之术,君惠曰:‘龟称三千岁,
鹤称千岁,以人之材,何乃不及虫鸟耶?’余应曰:‘谁为人与龟
鹤同居而知其年岁耳!’”(意林卷三)
这些对长生却老之说的诘辩,虽没有提到理论的高度,却表现了健康的
理性推断,这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
桓谭的政治思想,据本传(后汉书卷五十八)所载陈时政所宜疏来看,大
体为儒家思想,而以抑商贾防兼并为其方略。例如:
“夫理国之道,举本业而抑末利。是以先帝(指汉高祖)禁人二
业,锢商贾不得宦为吏;此所以抑并兼,长廉耻也。今富商大贾,
多放钱货,中家弟子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人;
是以众人慕效,不耕而食,至乃多通侈靡以淫耳目。今可令诸商贾
自相纠告,若非身力所得,皆以臧畀告者。如此,则专役一己,不
敢以货与人,事寡力弱,必归功田亩,田亩修,则谷人多而地力尽
矣。”
今按,重农抑商,乃是汉代儒家所主张的传统政策,桓谭此意,本无甚
新见;惟其反对高利贷,反对不耕而食者的淫靡奢侈,则颇有批评的精神。
此外,桓谭对于东汉初叶的立法司法,也多指摘,,例如:
“夫张官置吏以理万人,县赏设罚以别善恶,恶人诛伤则善人
蒙福矣。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结怨仇,子孙相报,后忿深
前,至于灭户殄业,而俗称豪健,故虽有怯弱,犹勉而行之;此为
听人自理,而无复法禁者也。今宜明申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伤
杀者,虽一身逃亡,皆徙家属于边,其相伤者,如常二等,不得雇
山赎罪。如此,则仇怨自解,盗贼息矣。”
“又见法令决事,轻重不齐,或一事殊法,同罪异论,奸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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